财政部关于重庆市三峡库区移民迁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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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重庆市三峡库区移民迁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问题的复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财政部
•【公布日期】2006.04.15
•【文号】财综函[2006]11号
•【施行日期】2006.04.15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务制度
正文
财政部关于重庆市三峡库区移民迁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
使用费收缴问题的复函
财综函[2006]11号重庆市人民政府:
国务院办公厅秘书二局以办284号文转来你市《关于三峡重庆库区移民迁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有关收缴问题的请示》(渝府文〔2006〕6号),请我部商有关部门研究办理。
经研究并商国土资源部同意,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按照《国土资源部、国家经贸委、水利部关于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用地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355号)的规定,“移民迁建占用城市(含建制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土地,经批准超出原建设用地面积的部分用地,由城市人民政府依法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鉴于1999年至2003年你市审批的816公顷三峡移民迁建安置用地为原建设规模用地,因此,可以不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此复。
二〇〇六年四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