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井下供电设备管理办法(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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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井下供电设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井下供电设备的管理,确保安全可靠供电,提升井下工作环境,保障人身财产安全,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井下供电设备的选型、安装、维护、检修和报废等管理工作。
第三条井下供电设备包括电缆、电缆槽、配电箱、开关设备、接插件、电动机等,并对相关设备的井下电气设施进行管理。
第四条井下供电设备的管理应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遵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并充分考虑矿山特殊条件下的实际情况。
第五条井下供电设备管理的实施单位和责任人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管理能力,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管理职责。
第六条各级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应加强对井下供电设备管理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及时通报相关单位和责任人。
第二章设备选型与安装
第七条进行井下供电设备选型和安装时,应根据矿山的实际情况,选择适合的设备,确保其性能和可靠性。
第八条选用井下供电设备时,应考虑矿井的环境温度、湿度、气体浓度等因素,并提供相应的防爆措施。
第九条井下供电设备的安装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人员进行,按照相关的规范和标准进行施工,确保设备的安全可靠。
第十条电缆的敷设应符合相关的要求,要避免电缆磨损、受压和遭受化学腐蚀等损坏情况。
在有爆炸、易爆、易燃气体存在的地方,应采取相应的防爆措施。
第十一条电缆槽、配电箱和其他接线装置应保持整洁干燥,避免积水和湿气侵入,防电缆短路、接触不良等问题。
第十二条井下供电设备的接地应符合相关的规定,确保安全可靠供电,并定期进行接地电阻的检测和维护。
第三章维护与检修
第十三条井下供电设备的维护与检修应由经过培训并持证上岗的人员进行。
第十四条井下供电设备的定期维护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包括设备的清洁、紧固、调整等工作,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第十五条井下供电设备的故障维修应及时处理,维修工作应由具备相应技能的人员进行,并填写维修记录。
第十六条井下供电设备的定期检测和检修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确保设备的安全可靠,并及时处理检测结果中的问题。
第十七条对于存在严重隐患或者经过修复仍无法使用的井下供电设备,应及时报废,并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确保人身财产安全。
第四章监督与管理
第十八条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应加强对井下供电设备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及时通报相关单位和责任人。
第十九条进行井下供电设备管理工作的单位和责任人应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和档案,定期对设备进行记录和档案管理。
第二十条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责任人,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将依法追究责任,并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第二十一条井下供电设备管理的实施单位和责任人应定期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提高管理水平和工作能力。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部分矿山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和实施。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解释权归矿山安全监管部门,有关单位和责任人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相应的职责。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未尽事宜,可根据需要由矿山安全监管部门进行补充和完善。
以上为2024年井下供电设备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详细内容还需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和实施。
2024年井下供电设备管理办法(2)
1、职责范围
(1)机电科是本单位安全供电的管理职能部门,负责全矿井机电调度,供电管理,机电、运输、筛选专业技术的业务指导与管理工作、设备检修、机电设备安装设计等业务工作。
(2)采掘工区分管机电的副区长(技术员)、机电大班长、通风瓦斯监测人员负责本单位的安全供电管理工作。
(3)井下生产单位,必须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对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供电线路、电气设备及安全保护设施进行检查维护、试验工作。
(4)凡入井使用的电气设备、电缆、必须经机电专职验收人员按相关标准验收合格,具备入井防爆合格证的要求方能入井使用。
(5)井下电气设备的检查、维护、修理和调整工作,必须认真履行各种停送电手续;电气维修人员严格执行停送电制度和工作票制度,禁止在瓦斯超限区域(超过1%)内进行检修作业。
(6)井下电气设备安装使用,必须要有正规设计;并按设计安装施工;电缆吊挂符合标准,所有安装完毕的工程,由机电副总工程师组织机电、安检、通风、监测和使用单位进行验收,达到安全保护设施齐全、电气闭锁装置灵敏可靠、设备试运行正常,由机电业务管理部门办理验收合格手续,方能投入使用。
(7)掘进工作面的供电系统按规定装设三专(专用线路、专用开关、专用变压器)两闭锁(瓦斯电闭锁、风电闭锁)设施,当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转或掘进巷道内瓦斯超限时能立即切断局部通风巷道内的一切电源。
(8)局部通风机、风电闭锁、瓦斯电闭锁设施的维护使用及检查统报,由掘进工区,通风瓦斯监测电工按《矿井风电闭锁管理办法》操作执行。
2、管理规定
(1)井下供电应做到:⒈无鸡爪子、无羊尾巴、无明接头。
⒉绝缘层无破裂。
⒊有过电流和漏电保护装置。
⒋有螺钉和弹簧垫。
⒌有密封圈和挡板。
⒍有接地装置。
⒎缆线挂整齐。
⒏硐室设备清洁整齐。
⒐防护装置全。
⒑绝缘用具全。
⒒图纸资料全。
⒓坚持使用检漏继电器。
⒔安装使用煤电钻、照明、信号的必须安装综合保护装置。
⒕坚持使用风电闭锁和瓦斯电闭锁。
(2)矿井机械、电气设备不分地面和井下实行挂牌管理制,每台设备责任到人,井下设备每天由机电防爆检查员配合使用单位电工检查一遍,杜绝失爆设备运转,发现设备失爆,立即停止运转切断电源,并要求限期整改。
(3)调度室、机电科,必须张贴与井下使用情况相符的供电系统图,由分管供电技术员负责根据井下供电负荷变化情况,随时修改、更换,每月由机电副总工程师、机电科长审定一次,每季报送生产管理、机电副总经理一份。
(4)掘进迎头的供电系统、风电、瓦斯电闭锁及采煤工作面的瓦斯电闭锁安设更改,必须经机电副总审定,报总工程师批准同意,方能组织实施。
(5)井下供电负荷的增加或变更,必须履行井下用电申请手续,由施工单位提前申请,绘制供电示意图,报机电工区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方能变更,禁止井下乱搭乱接现象。
(6)井下电气设备,电缆禁止超负荷,带故障运行;发生故障的电气设备和电缆不准甩掉保护装置使用,由维修电工和操作人员进行监护管理,一经发现,立即停止使用,由使用单位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7)井下高压供电系统的馈电设备、高压电动机、动力变压器的高压侧,应设有短路,过负荷和欠电压释放保护,每月由机电工区的分管技术员负责组织检查校核一次。
(8)井下低压电网中,继电保护装置的整定和熔断熔体的选择,应按矿井低压电网短路保护装置的整定细则执行,每季由机电工区的
分管技术员负责全面计算、校核、检查、整定一次,当负荷变化时应及时调整整定值。
(9)井下低压馈电线上,必须装设有自动切断馈电线漏电的检漏装置,必须每天定时对运行情况进行1次跳闸试验,发现故障或网络绝缘降低时,应立即停电处理,修复后方可送电。
检漏装置每半年升井更换检修一次,保证灵敏可靠,严禁甩掉不用。
每月由机电工区主管技术员负责组织一次人工最远点漏电接地试验。
(10)采掘工作面使用的煤电钻必须设有检漏、短路、过负荷、远距离起动和停止煤电钻的综合保护装置,煤电钻综合保护装置在每班使用前必须由维护电工进行1次跳闸试验。
(11)采掘工作面的各种采掘、运输、装载机械、钻机、电钻等的橡套电缆,必须妥加保护,避免水淋、撞击、挤压和炮崩造成损伤,每班生产前由司机(电缆看护工)和机电维修工对橡套电缆进行一次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后才能生产。
(12)采煤工作面的采煤机与工作面的运输机应装设能停止工作面刮板机闭锁装置,转载机与破碎机应装设电气闭锁装置,在工作面机头处设置急停按钮,保证特殊情况下能立即停转载机、破碎机。
(13)井下36V以上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和可能带有危险电压的构架等,都必须安设保护接地,由机电工区分管供电技术员和使用单位分管人员负责按矿井保护接地装置的检查与测定工作细则要求的规定执行。
(14)主要电气设备的绝缘电阻,使用中的电气及电缆绝缘电阻检查,每月由机电科技术人员(使用单位配合)进行一次摇测,结果
报矿机电科存档备查。
发现设备(线路)绝缘低于规定时,使用单位立即进行处理。
(15)固定敷设的电缆及供电设备,每周由机电专职电工检查一次,检查处理安全情况,报工区存档备查。
(16)井下供电接地电网电阻值每季由机电科主管技术员组织测定一次,结果机电副总工程师,机电科存档备查1份。
(17)供电系统新安装电气设备的电缆绝缘和接地电阻测定,施工单位在使用前必须进行一次测定,报机电技术业务部门和机电副总工程师审查合格后方能投入使用。
(18)本办法如有遇行业管理规定相抵触之处以行业管理规定为准。
2024年井下供电设备管理办法(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井下供电设备的管理,确保井下供电的安全稳定运行,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本单位及其所有井下供电设备的管理和维护工作。
第三条井下供电设备的管理原则: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责任到人、标准明确、综合管理。
第二章井下供电设备管理组织
第四条本单位应设立井下供电设备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井下供电设备的管理工作。
委员会由相关部门的负责人组成,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
第五条委员会的职责:
(一)制定本单位井下供电设备管理的规章制度。
(二)负责井下供电设备的年度维护计划的制定。
(三)组织开展井下供电设备的巡检、维修、维护和更新工作。
(四)负责对井下供电设备进行安全考核和评估。
(五)负责制定应急预案,组织开展井下供电设备的应急演练。
第六条井下供电设备管理委员会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权限。
第三章井下供电设备管理责任
第七条本单位应当明确井下供电设备管理的责任主体,即设立井下供电设备管理责任人。
井下供电设备管理责任人应拥有相关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
第八条井下供电设备管理责任人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和组织实施本单位井下供电设备的日常管理计划。
(二)组织开展井下供电设备的巡检、维修、维护和更新工作。
(三)负责井下供电设备的事故调查和责任追究。
(四)组织开展井下供电设备的安全培训和教育。
第九条井下供电设备管理责任人应积极履行职责,做到责任到人,确保井下供电设备的安全和可靠运行。
第四章井下供电设备管理工作
第十条井下供电设备的巡检工作应按照规定的周期进行。
巡检内容包括设备运行状态、绝缘电阻测试、接地电阻测试、检查继电保护和过电压、过电流保护装置的运行情况等。
第十一条井下供电设备的维修和维护应按照规定的流程进行。
维修和维护内容包括设备的清洁、紧固件的检查、电气元件的更换和绝缘电阻的测试等。
第十二条井下供电设备的更新工作应按照规定的周期进行。
更新内容包括设备的更换和升级、老化设备的清理和报废等。
第五章安全培训与应急预案
第十三条本单位应定期组织开展井下供电设备的安全培训和教育活动,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十四条井下供电设备的应急预案应制定并定期组织演练。
应急预案包括井下供电设备事故的处理流程、应急救援措施、人员疏散和事故报告等。
第六章管理考核和评估
第十五条对井下供电设备的管理工作进行定期考核和评估,包括设备的运行情况、巡检和维修记录、安全培训及应急演练情况等。
第十六条对管理考核和评估结果不达标的井下供电设备,应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并重新进行考核和评估。
第七章管理制度更新
第十七条对于目前还不存在的井下供电设备管理工作方面的问题,可以根据需要随时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对井下供电设备管理办法进行定期评估和更新,以适应本单位的实际发展和管理需求。
第八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管理办法由井下供电设备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