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修订后《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异议处理办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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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修订后《存量房交易计税
价格异议处理办法》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公布日期】
•【字号】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10号
•【施行日期】2013.08.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修订后《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异
议处理办法》的公告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10号)现将修订后的《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异议处理办法》予以发布,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列表:
附件1: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异议处理申请表
附件2:评估机构反馈意见表
附件3: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异议复核决定书
关于《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异议处理办法》的解读
附件1
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异议处理申请表
房地产税收管理号:
注:此申请表一式三份,转让方、受让方、税务机关各一份。
附件2
注:此表须与评估报告一并交回税务机关。
附件3
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异议复核决定书
地税房处﹝﹞号
转让方:______________
受让方:______________
你们对地税房通﹝﹞号关于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的异议申请和相关材料我局已收悉。
经《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异议处理办法》的异议处理流程,结合你们提交的资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的相关规定,现核定:
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存量房计税价格为______________元/ m2,总价款_____________元。
若对上述计税价格仍有异议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本决定缴纳税款或者提供相应担保,然后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税务机关签章:
日期:年月日
转让方(或代理人)签收:日期:年月日
受让方(或代理人)签收:日期:年月日
注:本决定书一式三份,转让方、受让方、税务机关各留存一份。
关于《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异议处理办法》的解读
一、修订《办法》的目的是什么?
存量房交易的情况千差万别,部分交易可能因为其特殊原因使其交易价格大幅度偏离交易物业的正常市场价格。
制定《办法》的目的之一即是从程序上尽量尊重纳税人的交易事实,有效解决该类有特殊原因而导致交易价格大幅偏离正常市场价格的交易案例的税收管理问题。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如果纳税人对评估系统核定的计税价格有异议而直接提起行政复议,必须先交纳税款或提供纳税担保,这样会花费纳税人大量的时间、精力成本。
《办法》的施行,使得纳税人在无需先行缴纳税款或提供纳税担保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完整快捷的异议处理程序有效解决有关计税依据的异议,充分保障了纳税人陈述申辩的权利,更好的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自2012年4月1日起实行的《住宅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异议处理办法》(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1号)(以下简称“住宅办法”)已经对住宅存量房的交易计税价格异议处理进行了规范。
在此基础上,我们对“住宅办法”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办法通用于住宅和非住宅存量房的交易计税价格异议处理工作。
二、修订《办法》的政策依据是什么?
修订《办法》的政策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应用房地产估价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财税〔2011〕61号)。
三、《办法》适用于什么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广州市行政辖区(包括从化市、增城市)的存量房交易。
四、如果纳税人对计税价格有异议该怎么做?
纳税人对评估系统出具的核定计税价格有异议的,应在收到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核定通知书后,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异议申请,填写《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异议处理申请表》,书面陈述申请理由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五、如果纳税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异议复核决定仍存在异议的该怎么做?
纳税人对主管税务机关作出的异议复核决定仍存在异议的,可自行委托拥有二级以上房地产评估资质且在广州市行业主管部门备案登记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估价目的为房地产课税估价的评估报告。
六、如果纳税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异议复核决定存在异议又不提交评估报告并选择继续交易的该怎么做?
纳税人对主管税务机关作出的异议复核决定存在异议又不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提交评估报告,并选择继续交易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先行缴纳税款或者提供相应担保,在清缴税款或者所提供的担保得到主管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