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绿色建筑设计技术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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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绿色建筑设计
技术规定
目次
1 总则 (1)
2 术语 (2)
3 基本规定 (4)
4 前期策划 (5)
5 场地与室外环境 (8)
6 建筑设计与室内环境 (12)
7 结构与材料 (17)
8 暖通空调与可再生能源 (21)
9 给排水与水资源 (26)
10 电气与智能控制 (32)
本规定用词说明 (36)
附:条文说明 (39)
1 总则
1.0.1为贯彻执行国家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政策,推进武汉市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规范、指导武汉市绿色建筑的设计,特制定本规定。
1.0.2本规定适用于武汉市市内新建、改建和扩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的绿色建筑设计。
1.0.3执行本规定时,应统筹考虑建筑全寿命周期内节能、节地、节水、节材、保护环境、满足建筑功能之间的辩证关系,体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1.0.4绿色建筑的设计,除应符合本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湖北省现行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
2 术语
2.0.1绿色建筑green building
在建筑的全寿命周期内,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节能、节地、节水、节材)、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间,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建筑。
2.0.2建筑全寿命周期成本life cycle cost of building
建筑从最初的规划、设计到随后的施工、运营及最终的拆除整个过程所耗费的成本。
2.0.3环境影响评价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和制度。
2.0.4热岛强度heat island index
城市内一个区域的气温与郊区气象测点温度的差值,为热岛效应的表征参数。
2.0.5光污染light pollution
照明装置发出的光落在目标区域或边界以外的部分或建筑表面反射光线的数量或方向足以引起人们烦躁、不舒适、注意力不集中或降低对于某些重要信息(如交通信号)的感知能力,以及对于动、植物产生不良影响的现象。
2.0.6可再生能源renewable energy
从自然界获取的、可以再生的非化石能源,包括风能、太阳能、
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和海洋能等。
2.0.7非传统水源nontraditional water source
不同于传统地表水供水和地下水供水的水源,包括再生水、雨水、海水等。
3 基本规定
3.0.1绿色建筑设计应综合考虑建筑全寿命周期的技术与经济特性,采用有利于促进建筑与环境可持续发展的场地、建筑形式、技术、设备和材料。
3.0.2绿色建筑设计应体现共享、平衡、集成的理念。
规划、建筑、结构、给水排水、暖通空调、电气与智能化、经济等各专业应紧密配合。
3.0.3方案设计阶段应进行绿色建筑设计策划。
3.0.4方案和初步设计阶段的设计文件应有绿色建筑设计专篇,施工图设计文件中应注明对绿色建筑施工与建筑运营管理的技术要求。
3.0.5建筑规划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规划,合理利用土地资源。
建筑物应与场地周围环境或城镇空间肌理相协调,并避免对周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
3.0.6规划设计应保留与利用场地内有环保价值和资源再利用价值的自然环境和历史文化遗迹。
3.0.7绿色建筑设计应结合技术与经济分析,在全寿命周期成本合理的前提下进行全过程设计,有效控制建设工程造价。
3.0.8绿色建筑设计应调查分析建筑场地的建设适宜性,并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分析,场地内不应有危害人身健康和安全的危险因素。
3.0.9项目选址与建设严禁破坏武汉市城乡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的原则是严格保护、积极维修、合理改建、风貌不变。
4 前期策划
4.1 策划目标
4.1.1绿色建筑策划应明确绿色建筑的建设目标、适宜的投资配比与投资回收期、适宜的建设标准、合理的功能需求与对应的技术策略。
4.1.2绿色建筑策划的目标应包括以下内容:
1 绿色建筑各个阶段达到的等级或目标;
2 绿色建筑能源与资源高效利用目标、环境保护目标、室内外环境质量目标。
4.1.3绿色建筑策划应包括前期调研、项目定位和论证、全过程组织管理策划、绿色建筑技术策划、成本效益分析和风险分析等。
4.2 策划步骤
4.2.1绿色建筑策划宜按以下步骤进行:
1 前期调研;
2 项目定位与目标分析;
3 绿色建筑实施技术策略分析;
4 绿色措施经济技术可行性分析;
5 编制项目策划书。
4.2.2绿色建筑策划的前期调研应包括场地分析、市场分析和社会环境分析。
1 场地分析应包括地理位置、周边物理与生态环境、道路交通、人流、绿地构成等;
2 市场分析应包括建设项目的功能要求、市场需求、使用者状况、使用模式、技术条件、居民的意见与建议等分析;
3 社会环境分析应包括城市资源、基础设施、人文环境、少数民族风情和生活质量、建设项目的区域经济发展水平与空间及地区推行绿色建筑激励政策情况等。
4.2.3应根据项目自身的特点和要求,确定绿色建筑目标,并宜满足以下要求:
1 项目的总体开发目的、宗旨应满足绿色建筑基本内涵;
2 项目的规模、组成、功能和标准应经济适宜。
4.2.4明确绿色建筑目标后,应结合前期调研成果,制定项目绿色建筑技术方案体系与实施策略。
1 应基于保证场地安全、维持生物多样性、保持文化遗产等要求,判断场地内是否存在不可建设或不适宜建设的区域,如要在此类区域上进行开发建设,应采取相应的补偿措施。
2 优先通过场地生态规划、建筑形态与平面布局优化等规划设计手段和被动技术策略适应并利用场地特征与气候特征,实现绿色建筑性能的提升;无法通过规划设计手段和被动技术策略实现绿色建筑目标时,可考虑增加高性能的建筑产品和设备的使用。
3 在选定绿色建筑的技术体系方案时,应进行地方适用性分析、经济成本估算与投资配比优化,优先运用性能设计方法与集成技术策
略。
4.2.5绿色措施经济技术可行性分析应包括技术可行性分析、成本效益分析和风险分析等。
4.2.6项目策划阶段应根据项目绿色建筑实施技术策略和可行性分析结果编制绿色建筑项目策划书。
5 场地与室外环境
5.1 场地选址
5.1.1 场地选址应符合以下规定:
1 场地选址必须符合国家及地方法律、法规、城市总体规划及其以下各层次规划的规定;
2 下列情况不应作为场地选址:政府规定的基本农田、林地、生态湿地,海拔低于城市防洪标准水位以下的场地,在项目批准前作为公共公园或住宅小区绿地的用地,自然保护区,地质断裂带、易液化土等不利于建筑抗震的地段;
3 场地选址宜选用贫地、废弃地和荒地,对已被污染的废弃地,应进行处理并达到有关标准,宜选用有利于最大限度利用可再生能源的场地,宜选用能够充分利用已有市政服务设施和交通网络的区域;
4 场地选址时应对场地周围环境的空气质量、电磁辐射和放射性污染、噪声污染、土壤和水体化学污染等进行调查与评估。
建筑场地选址应无洪涝灾害、泥石流及含氡土壤的威胁,建筑场地安全范围内无电磁辐射危害和火、爆、有毒物质等危险源。
5.2 场地设计
5.2.1 场地设计应尽量保持其原生态平衡,并符合下列要求:
1 建筑场地可采取措施提高场地的生物多样性指标;
2 建筑场地应确定适宜的建设开发强度,保护原有场地的自然生态,减少对环境的破坏;
3 建筑场地应保持和改善原有的地上、地下水系形态;
4 建筑场地应采取场地环境恢复措施,补偿因建设开发而引起的环境破坏;
5 建筑场地应将现场多余土方合理用于区域内改变地形、人工造景,力求达到场地土方平衡。
5.3 规划布局
5.3.1人均居住用地指标:低层不高于43㎡、多层不高于28㎡、中高层不高于24㎡、高层不高于15㎡;宜合理控制建筑密度、建筑容积率;住宅应提倡中小户型,合理控制区域内的人口净密度。
5.3.2规划应充分、合理地开发和利用地上、地下空间;宜设置立体停车空间,合理控制地面停车比例;加强对有价值的旧建筑的保护,充分利用尚可使用的旧建筑。
5.3.3建筑物布局应有利于采光和通风,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和《武汉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及《武汉市建筑日照规划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建筑物宜采用南(南偏东15°至南偏西15°,含15°)北适宜朝向布置,不宜采用东西(东或西偏南75°至偏北75°)不利朝向布置。
5.3.4选址和住区出入口的设置应方便居民充分利用公共交通网络,
住区出入口到达公共交通站点的步行距离不应超过500m。
5.3.5住区公共服务设施按规划配建,合理采用综合建筑并与周边地区共享。
5.4 场地绿化
5.4.1场地绿化设计应符合以下要求:
1 居住区绿地率:新区建设不应低于30%,旧区改造不宜低于25%,人均公共绿地面积不低于1㎡;
2 根据气候条件和植物自然分布特点,规划种植多种类型植物,乔、灌、草结合构成多层次的植物群落,每100㎡绿地上不少于3株乔木;
3 选用少维护、耐候性强、病虫害少、对人体无害的植物。
5.4.2 场地内非机动车道路、地面停车场和其他硬质铺地应采用透水地面,并利用园林绿化提供遮阳。
室外透水地面面积比不小于40%。
5.4.3充分利用建设用地内的已有树木,对建设用地中已有的古树、名木应尽量采取原地保护措施;普通树木经相关部门批准方可采伐或采用其它方式保护。
5.4.4宜因地制宜、形式多样地进行立体绿化建设。
5.5 室外环境
5.5.1建筑总平面的规划布置和平面设计,应有利于冬季日照和夏季减少得热。
1 居住区绿地的设置应满足有不少于1/3的绿地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范围之外的要求,并便于设置儿童游戏设施和适于成人游憩活动;
2 夏季住区室外日平均热岛强度不高于1.5℃。
5.5.2建筑总平面的规划布置和平面设计,应有利于冬季室外行走舒适及春季、夏季和秋季的自然通风。
5.5.3建筑环境噪声应符合国家标准《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的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合理布置场地内噪音敏感建筑和噪音源建筑,减少噪音扰民;
2 在交通干线两侧的住宅建筑,应在临街外窗和围护结构等方面采取有效的隔声措施;
3 应合理布置地面停车场,减少机动车在噪音敏感建筑区域内穿行,减少其附属设施和车辆行驶对周围环境产生噪声影响;
4 应采取以公共区域、绿化带作为噪音缓冲隔离带的措施。
5.5.4 严禁住区内部存在排放超标的污染源。
5.5.5合理设计建筑布局、朝向、体型与外立面,避免对周边建筑物带来光污染。
6 建筑设计与室内环境
6.1 围护结构热工设计
6.1.1居住建筑围护结构热工设计必须符合《武汉城市圈低能耗居住建筑设计标准》DB42/T559的规定。
6.1.2公共建筑围护结构热工设计必须符合《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的规定,且应符合国家及地方其它有关标准的规定。
6.1.3居住建筑的东、西向和公共建筑的东、西、南向外窗、阳台、外门必须设计外遮阳系统,且宜采用活动式外遮阳。
6.1.4墙体热桥处理应符合《武汉城市圈低能耗居住建筑设计标准》DB42/T559的规定。
6.1.5外窗热桥处理应符合《武汉城市圈低能耗居住建筑设计标准》DB42/T559的规定。
6.2 房间日照
6.2.1 建筑物的房间日照应满足《武汉城市圈低能耗居住建筑设计标准》DB42/T559的规定。
6.3 自然通风
6.3.1 建筑物的平面布局、空间组织、剖面设计和门窗设置,应有利
于组织室内自然通风,且应符合《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和《武汉城市圈低能耗居住建筑设计标准》DB42/T559的规定。
6.3.2 建筑物房间外窗可开启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地板面积的8%。
6.3.3主要功能房间宜引入穿堂风,避免单侧通风。
6.3.4 当建筑群布局、建筑朝向、环境特征不利时,宜采取措施改善自然通风。
6.3.5 宜对建筑室内风环境进行计算机模拟,优化自然通风系统方案。
6.4 建筑采光
6.4.1卧室、起居室(厅)、书房、厨房应合理安设外窗,建筑采光设计及计算取值按照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和《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T50033的规定。
6.4.2对办公、宾馆类建筑进行合理的采光设计,保证75%以上主要功能空间室内采光系数满足《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T50033的要求。
6.4.3对进深较大的室内或地下空间应进行合理的采光设计,以引入自然光。
6.5 室内照明
6.5.1 采取合理的照明设计提高室内人工光环境水平,使室内照度、统一眩光值、一般显色指数、亮度对比、照度均匀度等指标应满足《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中的有关要求。
6.6 建筑声环境与噪声控制
6.6.1 建筑室内的允许噪声级、围护结构的空气声隔声标准及楼板撞击声隔声标准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J118要求。
6.6.2采用合理的隔声、吸声、降噪、减震设计,保证宾馆和办公建筑室内背景噪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J118中室内允许噪声标准中的二级要求;商场类建筑室内背景噪声水平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商场(店)、书店卫生标准》GB9670的相关要求。
6.6.3应通过适当措施加强对建筑中设备噪声的控制。
6.6.4电梯机房及井道应避免与有安静要求房间相邻。
6.6.5下列场所的顶棚、楼面、墙面和门窗宜采取吸声和隔声措施:
1 学校、医院、旅馆、办公楼建筑的走廊及门厅等人员密集场所;
2 车站、体育场馆、商业中心等人员密集场所;
3 空调机房、通风机房、发电机房、水泵房等有噪声污染的设备用房。
6.6.6 宜采取适当构造措施加强楼板撞击声隔声性能。
6.7 建筑形式
6.7.1建筑物整体造型、建筑体量以及外装修材质、色彩处理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6.7.2应优化建筑立面设计,削弱局部不利强风,改善室内风环境、热环境。
6.7.3建筑屋面设计应有利于雨水排放与收集。
6.7.4建筑中宜限制使用纯装饰性构件。
6.7.5宜适当设计屋面绿化、窗台绿化、墙面绿化构件。
6.8 建筑功能
6.8.1 建筑设计应提高空间利用效率,平面及空间布置应具有一定灵活性,且避免面积浪费。
6.8.2 建筑设计应根据使用功能要求,充分利用外部自然条件,宜将人员长期停留的房间布置在有良好日照、采光、自然通风和视野的位置,平面及整体布置应避免视线干扰。
6.8.3 应采取可靠的防范措施,使有噪声、振动、电磁辐射、空气污染的房间远离有安静要求、人员长期居住或工作的房间或场所。
6.8.4建筑设计宜将设备机房、管道井靠近负荷中心布置,便于节材并降低辅配能耗。
6.8.5 建筑应设计便捷的自行车库,建筑出入口位置应便于步行者进出及利用公共交通,为出行提供便利。
6.8.6宜设置公共步行通道、公共活动空间、架空层等开放空间,公共开放空间应设置完善的无障碍设施,宜考虑全天候的使用需求。
7 结构与材料
7.1 建筑结构设计
7.1.1 在保证安全性与耐久性的情况下,应通过优化结构设计控制材料的用量,并符合下列要求:
1 根据受力特点选择材料用量较少的结构体系;
2 在高层和大跨度结构中,合理采用钢结构、钢与混凝土混合结构,及钢与混凝土组合构件;
3 对于由变形控制的钢结构,应首先调整并优化钢结构布置和构件截面,增加钢结构刚度;对于由强度控制的钢结构,应优先选用高强钢材;
4 在较大跨度混凝土楼盖结构中,合理采用预应力混凝土技术,现浇混凝土空心楼板等技术;
5 宜采用节材节能一体化的新型结构体系;
6 基础方案应因地制宜,充分考虑受力合理、施工安全、环保。
7.1.2 应合理采用高性能结构材料,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高层混凝土结构的墙柱及较大跨度结构的水平构件宜采用高强高性能混凝土;
2 高层钢结构和大跨空间结构宜选用轻质高强钢材;
3 受力钢筋宜选用高强钢筋。
7.1.3 达到或即将达到结构设计使用年限的建筑,应根据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要求,进行结构安全性、适用性、耐久性等结构可靠性评定。
根据结构可靠性评定要求,采取必要的加固、维护处理措施后,可按评估使用年限继续使用。
7.1.4 改扩建工程宜保留原建筑的结构构件,并应对原建筑的结构构件进行必要的维护加固。
7.1.5 因建筑功能改变、结构加层、改建、扩建,导致建筑整体刚度及结构构件的承载力不能满足现行结构设计规范要求,或需提高抗震设防标准等级时,应优化结构整体及结构构件的加固方案,并应优先采用结构体系加固方案。
7.2 材料选用原则
7.2.1 材料选择时应从全生命周期考虑所用建筑材料对资源、能源的消耗量及对环境的影响。
7.2.2建筑材料及制品必须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规定,其放射性限制范围必须符合《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GB6566的要求。
7.2.3建筑和结构设计应遵循节约材料的原则。
7.2.4应选择资源消耗少、生产能耗低、可工厂化生产的建筑材料和制品。
7.2.5在保证性能的前提下,应优先选用可再循环建筑材料和制品,其使用重量应占所有建筑材料总重量的10%以上。
7.2.6应优先选用本地的建筑材料和制品,减少材料运输过程资源、能源消耗和环境污染。
7.2.7在满足使用性能的前提下,应优先选用以废弃物为原料生产的建筑材料,其重量应占同类建筑材料的50%以上。
7.2.8应优先选用利于环保工艺生产、对环境影响小的材料和制品。
7.3 围护结构材料
7.3.1应选用新型墙体材料,如非粘土砖(蒸压灰砂砖、蒸压灰砂多孔砖、蒸压粉煤灰砖、蒸压粉煤灰多孔砖等);混凝土砖和混凝土多孔砖;建筑砌块(普通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轻集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粉煤灰小型空心砌块)、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石膏砌块及复合功能砌块;建筑板材(纤维增强硅酸钙板、玻璃纤维增强水泥轻质多孔隔墙条板、蒸压加气混凝土条板、石膏墙板及复合功能墙板)。
7.3.2应使用中空玻璃塑料平开窗、中空玻璃断热型材铝合金平开窗、中空玻璃断热型材平开窗等新型节能门窗,积极推广外遮阳技术和Low-E节能玻璃技术。
7.3.3优先采用自保温墙体体系。
非自保温墙体应使用节能、保温、防潮、防水的外墙外保温系统(如膨胀聚苯板薄抹灰外墙外保温系统,膨胀聚苯板与混凝土一次现浇外墙外保温系统;机械固定钢丝网架膨胀聚苯板外墙外保温系统;无机材料外墙外保温系统);屋面应采用隔热保温结构和材料。
7.4 室内外装修材料
7.4.1绿色建筑室内外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含量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GB18580~18588和《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GB6566的要求。
7.4.2绿色建筑室内外装饰装修材料对室内空气质量的影响必须符合《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18883和《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的要求。
7.4.3绿色建筑应采用一次性装修。
7.4.4绿色建筑室外铺地材料应选用透水铺装材料。
8 暖通空调与可再生能源
8.1 暖通空调设计
8.1.1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应符合《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和《武汉城市圈低能耗居住建筑设计标准》DB42/T559的要求。
8.1.2采用集中空调的建筑,房间内的温度、相对湿度、风速等参数应符合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中的设计计算要求。
8.1.3采暖、空调系统的施工图设计应进行逐项逐时的冷负荷计算和热负荷计算。
方案设计或初步设计阶段可使用冷、热负荷指标进行估算。
8.1.4建筑物处于部分冷热负荷和仅部分空间使用时,应采取有效措施节约通风空调系统能耗。
暖通空调设备数量和型号的选择,应根据建筑使用功能,考虑部分负荷情况下设备的高效运行,应满足下列要求:
1 使用时间、温度、湿度基数等要求条件不同的空气调节区,不应划分在同一个空气调节系统中;
2 建筑物空气调节内、外区应根据室内进深、分隔、朝向、楼层及围护结构特点等因素划分。
8.2 暖通空调系统设备
8.2.1采暖空调系统冷热源机组能效比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第5.4.5、5.4.8及5.4.9条规定,锅炉热效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第5.4.3条规定。
8.2.2除夜间可利用低谷电进行蓄热,且蓄热式电锅炉不在日间用电高峰和平谷时间启用的建筑,不得选用电热锅炉、电热水器作为直接采暖和空气调节系统的热源。
8.2.3通风空调系统风机的单位风量耗功率和冷热水系统的输送能效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第5.3.26、5.3.27条的规定。
8.2.4暖通空调冷热源、空气处理设备、风水输送设备的选型,应以负荷计算和水力计算结果为依据确定。
8.2.5设备选型还应考虑容量和台数的合理搭配,使系统在经常性部分负荷运转时处于相对高效率状态,并可有效调控。
8.3 变频节能技术
8.3.1新风机组、通风风机宜选用变频风机,满足低负荷运行的要求。
8.3.2变流量空调水系统的冷源侧,在满足冷水机组设备运行最低水量要求前提下,经过技术经济比较分析合理时,宜采用变频调速水泵。
8.3.3在采用二次泵系统时,二次泵宜采用变频调速水泵。
8.3.4空调冷却塔风机宜采用变频调速型。
8.4 冷(热)量回收
8.4.1经技术经济比较合理时,新风宜经排风热回收装置进行预冷或预热处理,热回收装置宜设置旁通风管并采用变频调速风机。
8.4.2经技术经济比较合理时,风冷(或水冷)冷水机组设备宜采用带热回收技术功能。
8.5 冷(热)量计量和设备计量
8.5.1采用集中采暖或空调系统的居住建筑,应设计室(户)温调节和热(冷)量计量设施。
8.5.2采用集中采暖或空调系统的公共建筑,宜设计室(户)温调节和热(冷)量计量设施。
8.5.3应分别对制冷机、风机与水泵运行参数设置检测计量装置。
8.6 空气质量监测和通风换气装置
8.6.1地下车库应安装CO传感器,人员聚集的公共空间应安装CO2
和VOC传感器,与通风系统联动,根据使用情况对通风设备设置定时启停控制或据检测数据自动控制运行。
8.6.2卫生间和厨房应设置排风装置,通风排烟系统应有防倒灌措施,宜在通风口安装防虫网。
8.6.3通风换气系统应避免气流短路,新风应由洁净的区域流向较为不洁的区域。
8.7 废气、废水及废热排放
8.7.1发电机房和厨房等房间排出的油烟等有害气体应经过净化处理后排放或高空排放。
8.7.2空调设备凝结水应有组织的收集和排放。
8.7.3空调设备的室外机遮蔽措施应保证空调设备散热充分且便于清洗和维护,应避免对相邻住户造成热污染和噪声污染,应避免多台室外机吹出的气流相互干扰,应避免高层建筑烟囱效应对高区室外机换热效率的影响。
8.8 可再生能源利用
8.8.1在技术经济分析合理可行的情况下,宜采用太阳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