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漫化法司法宪
浅议宪法司法化
![浅议宪法司法化](https://img.taocdn.com/s3/m/d80fabdfb14e852458fb57ed.png)
第 l 卷第 2 7 期
Vo . 1 . 2 1 7 No
彭 城 职 业 大 学 学 报
J un l fP n e e g Vo ain lUn vr i o r a e g h n c t a iest o o y
且是权 利大 法 在我 国正处于 并将 长期 处于 社会 主义 初级 阶段 的基本 国情 下 , 我们 不 应过于 强 调意识 形态 的
东西, 今后我们应更强调宪法法律性的一面。因为当一国政治秩序处于相对稳定状态, 并且具体法律制度逐
步成熟 时 , 治意义 的宪法 应 当让 位 于法 律意义 的 宪法 。只有 法律意 义 的宪法 才能 真正实 现 宪政 , 政 进而才 能
On P a m a i S r ie b l y o n t u i n r g tc e v c a i t fa Co si t i t o
Tin Z o g c e a h n - h n
( z u Nor lUnv riytXuh ,Ja g u 2 1 1 ) Xu ho ma i est z ou in s 2 0 1
性 和原则 性来 论 证我 国宪 法不 具 有 司法适 用 性是 一种 幼 稚 的表 现 。 在 我 国社 会 主义 市场 经济 法 制 尚 不健 [ 全 的情况下 , 法机 关更应 该适 用宪 法 规范 的” 司 概括 性 ” 原 则性 ” 弥 补普通法 律 的漏洞 和“ 来 三是 误认 为现 行 法 律都投 有规定 宪 法 的适 用性 问题 , 我国有 关 司法解释 规定人 民法 院不 能“ 且 司宪”造 成 了各 级法 院系 统一 , 直 以来都 拒绝将 宪法 诉讼 变成现 实 , 拒绝 将 宪法 条文 引入诉 讼 。 也
浅析国内宪法司法化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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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国内宪法司法化使用一、宪法司法化在我国的兴起宪法司法化是指宪法能够进入司法程序,直接作为裁判案件的法律依据,并依照宪法实行司法审查的制度。
它与一国的违宪审查制度密切相关,事实上,我国宪法是以规定宪法监督制度的方式来体现违宪审查制度的。
1982年《宪法》既在序言中宣布宪法是国家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又在第5条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同时在第62条和第67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监督宪法的实施。
此种行使违宪审查权的模式,在某种水准上保证了我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得以经常性的行使监督宪法实施的职权。
但是,它依然存有着诸多缺陷,例如因为缺乏专任机关造成监督不力、缺乏完善的监督程序及相关规定导致我国宪法监督的实体内容成为无法运行的空洞理论等。
尤其是因为监督方式相对单一,侧重于对法律法规而忽略了对其他具体行为的合宪性监督,直接导致一方面具体的违宪案件得不到法律的纠正,另一方面也不符合用“司法程序解决司法案件”的原则,另外对以请求方式提出审查的主体亦无救济程序保障。
当前,我国法院不会仅仅依据宪法来裁判私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而需要找一个具体的法律规定同时适用,如果没有,那就只有类推适用一个最相近的具体法律规范或干脆不受理这类案件。
11年前的齐玉苓案在社会各界尤其是法学界产生了强烈反响并引发激烈争论,争论焦点涉及宪法和宪法学研究中的重要内容——宪法适用及相关问题引发的纠纷,给中国司法界出了一道不小的难题。
齐玉苓、陈晓琪均系山东省滕州市八中1990届初中毕业生。
陈晓琪在1990年中专预考时成绩不合格,失去了升学考试资格。
齐玉苓则通过了预选考试,并在中专统考中获得高分,超过了录取的分数线。
随后,山东省济宁市商业学校发出录取齐玉苓为该校1990级财会专业委培生的通知书。
化法司法宪谈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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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宪法的司法化[内容提要]宪法司法化是指宪法规范由法院适用的过程,它是宪法法律性、宪法至上及保障人权的价值目标的根本要求,对宪政和法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宪法司法化的总体思路应当是:赋予法院宪法解释权,建立以人权保障为核心的宪法审判制度。
宪法的司法化,是指宪法规范在司法领域获得普遍尊重,并经由法院加以适用的过程。
照常理,作为法律的宪法由司法机关适用,是宪法的应有之义。
然而,由于种种原因,我国现行宪法几乎一直被排除在司法领域之外。
因此,宪法的司法化对我国当前的宪政法治建设具有极为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宪法司法化之根据宪法司法化的根据主要包括:(一)宪法的法律性是宪法司法化的前提。
宪法是法律,在今天看来,应是不言而喻的。
作为现代国家法律体系的核心组成部分,宪法是调整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之间基本关系的部门法,其法律性是指宪法与其他法律所共有的本质属性,是宪法作为法律所必须具备的一般素质,其中最重要的当属宪法的规范性、可操作性和强制性。
宪法的法律性意味着:第一,宪法和法律一样,都是强制性规范,宪法强制法律及行为合宪。
第二,宪法必须由一定的机关加以适用,适用宪法的机关须享有宪法解释权,解释宪法是适用宪法的前提。
第三,违宪者必须承担违宪责任,接受宪法制裁,违宪的法律无效。
第四,宪法作为一切社会主体最高的行为准则,具有直接适用性,即宪法既是公民或社会组织为维护或增进自己权益的辩护理由,也是法院进行裁决的直接依据。
[1]宪法及宪政的价值即在于宪法的法律性。
宪法的法律性表明宪法可以而且必须被司法机关适用。
①只有能够被司法机关直接适用的宪法才是真正有效的宪法。
正如一位美国最高法院的法官所说的那样:“我们在宪法下面。
但是,被称之为宪法的是法官叫做宪法的法。
”[2](185页)宪法的司法适用性是宪法法律性的本质要求和体现,宪法的司法化是宪法获得实在法性质的根本标志和途径。
(二)宪法至上是宪法司法化的逻辑基础。
宪法至上,意味着:其一是一切国家机关、政党、其他社会组织及个人都居于宪法之下,这是对凌驾于宪法之上的特权或个人意志的完全否定;其二是宪法处于最高法的地位,其他任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等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否则无效。
对宪法司法化的看法
![对宪法司法化的看法](https://img.taocdn.com/s3/m/69a2c52aa55177232f60ddccda38376baf1fe09c.png)
对宪法司法化的看法
宪法司法化是一种将宪法规定的权利和原则通过司法机关进行保护和执行的方法。
我认为宪法司法化是非常重要和必要的。
宪法作为最高法律文件,是国家治理的基石,保障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社会安定。
通过司法化,可以确保宪法的有效实施,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正与法治。
首先,宪法司法化能够确保宪法的权威性和有效性。
司法机关作为独立的第三方,能够对违反宪法的行为进行追责和惩罚,增强宪法的约束力,防止政府和其他组织滥用权力或违反宪法规定。
其次,宪法司法化有助于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
司法机关可以通过解释宪法来保护公民的人权,如言论自由、宗教信仰自由、私人财产权等。
司法化还能为公民提供维权途径,让他们能够通过司法程序来维护自己的权利和利益。
再次,宪法司法化能够促进社会的公正与法治。
司法机关通过对宪法规定的原则进行解释和适用,保证了法律的一致性和公平性。
司法化还可以防止政府的滥用职权和有损社会稳定的行为,维护法治的稳定性。
但是,宪法司法化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司法机关的权力必须受到限制,以防止滥用司法权力。
其次,司法机关应该保持独立和公正,不受政治和其他利益的干扰。
此外,司法
化的过程需要与其他立法、行政机关形成良好的配合和协调,以确保宪法的有效实施。
总的来说,宪法司法化是保障宪法有效实施和公民权益保护的重要手段。
通过司法机关的解释和适用,宪法司法化能够确保宪法的权威性和有效性,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并促进社会的公正与法治。
然而,在实施过程中需要妥善解决一些问题和挑战,以确保司法机关的独立和公正。
宪法司法化
![宪法司法化](https://img.taocdn.com/s3/m/01eec8ccbb4cf7ec4afed0e3.png)
论宪法司法化摘要本文介绍了宪法司法化的起源、含义,分析了我国宪法司法化的现状,从宪法的法律性、最高权威性、保障公民基本权利、“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要求等方面,阐述了宪法司法化的必要性。
关键词宪法宪法司法化一、宪法司法化的含义齐玉苓案引起了学术界以及司法界对宪法司法化的探讨,对宪法司法化的概念也是众说纷纭,莫衷一是。
一些学者认为,宪法司法化就是指宪法可以像其他法律法规一样进入司法程序,直接作为裁判案件的法律依据。
宪法的司法化是一种法院依据审判权力,按照司法程序具体运用宪法来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其核心是宪法在司法中的适用性。
而另外一些学者认为,宪法的司法化是指司法机关在对个案的审理过程中,对有违宪嫌疑的法律行为的合宪性进行审查并作出判决,这实际就是所说的司法审查。
司法审查的主要对象是抽象性的、普遍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而在笔者看来,宪法司法化,是指宪法权力之间、宪法权力与宪法权利以及宪法权利之间的纠纷解决的司法化。
即司法机关以判决或违宪审查的形式解决法律纠纷,限制权力的滥用,保护权利的充分享有,并以宪法判例促进公民宪法权利的扩张,形成法治秩序的一种司法机制。
它包括宪法诉讼和违宪审查。
二、宪法司法化的起源(一)英国目前,英国宪法司法化最直接的表现是由普通法院对个人基本权利进行救济和保障,并由议会对宪法进行监督,行使违宪审查权。
英国是普通法系国家,也是不成文宪法国家。
其特点是,个人所享有的民法法系国家成文宪法上所规定的基本权利,不是由一部成文的宪法予以规定的,而是见之于宪法性文件和普通法院的判例之中。
在英国,对个人基本权利实行法律保护的制度,可以追溯到17 世纪时期。
那时,英国在制度上已经出现了基于宪法的理由,而非行政法之原因,当个人权利受到侵害时,由普通法院给予法律救济的判例。
基于此,宪法司法化在英国得到了有效的发展,并形成了自己特有的对个人基本权利实行保护的有效手段和制度。
英国法律制度发展至今,基本上形成了由普通法院负责裁决即管辖有关政府行为合法性的制度。
当下中国宪法司法化的路径与方法
![当下中国宪法司法化的路径与方法](https://img.taocdn.com/s3/m/4aa7c135178884868762caaedd3383c4ba4cb45a.png)
当下中国宪法司法化的路径与方法一、本文概述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其司法化是现代法治国家发展的重要标志。
在中国,宪法司法化的问题一直备受关注,其实践与理论探索也在不断深入。
本文旨在探讨当下中国宪法司法化的路径与方法,以期为推进中国法治建设提供有益的参考。
本文将回顾中国宪法司法化的历史进程,分析宪法司法化在中国法治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
在此基础上,文章将探讨当前中国宪法司法化面临的挑战和困难,如司法独立性问题、宪法解释权的归属问题等。
本文将分析国内外宪法司法化的成功案例与经验教训,提炼出可借鉴的经验和启示。
通过对国内外宪法司法化实践的对比研究,本文将探讨适合中国国情的宪法司法化路径和方法。
本文将提出具体的建议和措施,以推动中国宪法司法化的进程。
这些建议和措施包括加强司法独立性、完善宪法解释机制、提高法官素质等方面。
通过实施这些措施,本文期望能够促进中国宪法司法化的健康发展,为构建法治中国提供有力支持。
二、宪法司法化的理论基础宪法司法化,作为现代法治国家的一种重要现象,其理论基础源于宪法的根本法地位和司法权的独立性。
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不仅确立了国家的基本制度和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而且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任何法律、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
因此,当公民的基本权利受到侵犯时,宪法应当成为他们寻求救济的最后屏障。
司法权作为维护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其独立性是确保司法公正的必要条件。
司法独立意味着司法机关在行使司法权时,不受任何外部干预,只服从法律,从而确保宪法和法律得到公正、公平的执行。
在宪法司法化的过程中,法院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法院通过受理和审理涉及宪法问题的案件,将宪法规范具体应用到个案中,从而实现对公民基本权利的司法保障。
这种司法化的过程,不仅有助于提升公民对宪法的认同感和尊重度,也有助于增强宪法的权威性和生命力。
当然,宪法司法化并非意味着宪法可以直接适用于所有案件。
由于宪法的抽象性和原则性,其适用需要遵循一定的条件和程序。
论宪法司法化
![论宪法司法化](https://img.taocdn.com/s3/m/6eb2b17a02768e9951e738cc.png)
大前提 , 宪法 政治功能的片面强化和 不当理解必然削弱其 对
的心 中 ” 这 样 的宪 法 刚 刚 诞生 就 已经 死 了 。 宪 审 查制 度 使 宪 法律属性从而阻碍 司法适用 。 。 违 而这一观念偏差倾 向在我 国无论
法具备持久的生命力 , 并在实践中保 证普 遍立法和超越 的宪法 是宪法典本身 、 宪法理论 还是宪法 实践中均普遍存在 : 与宪法
理论 之 上 , 即认 为 宪 法 是 公 民 权 利 的保 障 书 , 果 宪 法 权 利 没 况 下根 本 无 法释 宪 。这 一 安排 释 宪 权 的 制度 显 得 既 不合 理 也不 如 亟待 改 进 。 有得 到 具 体 法律 落 实 , 司法 机 关又 不 是用 宪 法 条 文 作 为 判 决 依 经 济 , 据, 无疑 权 利报 站 成 为 一 纸 空文 。因此 , 法 的 司法 适 用 有 最 有 宪
表民意立法 , 自然也不会存 在违宪 ; 既然 人大体现全体 人民意 把宪法看成最高大法 , 看成维护 民主保障权利 的最终依据 。由 志, 那么谁又有权审查全体 人民意志 的合 宪性呢?西方违宪审 于现阶段的条件所 限, 司法改革只能 以人事集权的职业终身制 查制度 的前提假设就是对议会 的不信任 ,而在中 国这恰恰 相 作 为 培养 法 官 的基 本 方 式 , 以迅 速 提 高科 班 出 生者 的 比率 作 为
的十分重要 的原因。我国 《 宪法》 将全 国人大定位为最高 国家权 级 力量 对 比关 系 的体 现 , 法 学 理 论 与 政 治 学 雷 同 , 宪 明显 缺 乏
力机 关 , 他 国家 机 关 由其 产 生 、 其 监 督 、 其 负 责 。 《 法》 学政 治 科 的 法律 属 性 。抽象 的宪 法 原 则 只 要借 助 成 熟 的释 宪理 其 受 向 宪 相 应 的 赋予 了人 大几 乎 不 受 监 督和 限制 的广 泛 权 利 。而 从 宪 政 论 可 以也 应 该被 司法 化 , 则这 些 原 则 便 无法 全 面 贯彻 。 否
最新-试论宪法的司法化 精品
![最新-试论宪法的司法化 精品](https://img.taocdn.com/s3/m/641f207af01dc281e53af0f7.png)
试论宪法的司法化试论宪法的司法化内容提要:我国自1982年起在宪法实施过程中有不少的违宪现象得不到有效解决,这已引起宪法学界和实际工作部门的关注。
近年最高人民法院就山东省因陈晓琪冒名顶替齐玉苓上学引发的诉讼的法律适用问题做出《批复》,有关法院在审理这一案件时可以直接适用宪法的相关条款。
此后,接二连三发生因侵犯宪法中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而引起的宪法诉讼案件。
这使得宪法司法化的问题又一次得到法学界和司法界的普遍关注。
并且随着法制发展的趋势此类案件的增多预示着对解决宪法司法化问题有了一定的紧迫性,而我们更应该正面面对这个问题,使我国的法制进一步健全。
关键词:宪法司法化含义看法障碍与排除含义界定毋庸置疑,宪法司法化这一话语在纯理论意义上具有两层含义:一是当没有具体法律将公民的宪法基本权利落实时,司法机关能否直接适用或引用宪法条文作为判决的依据在这个意义上,宪法司法化意味着宪法的司法适用性。
这个命题建立在公民基本权利之充分保障的宪政理论之上,如果公民的基本权利得不到宪法充分的保障也就无法实现真正的宪政,要实现宪政首先必须保证宪法的功能得到体现,宪法的精神得到体现。
公民既然本身固有一系列基本权利,就必须得到法律的保。
,而法律随着时代的发展,其中难免有照顾不周的地方,毕竟法律也具有一定的滞后性。
当法律不能落实公民的基本权利时,宪法也只能出来对公民的基本权利进行肯定,实现公民权利最后屏障之功效,真正朝宪政的方向迈进。
也有学者从宪法作为法形态之一的特征出发,认为法律效力的基本表现在于司法适用性,故宪法作为法具有法律效力,亦不能除外。
并认为宪法的演进与改善需要其在司法实践中不断被检验和修正,宪法司法化无疑使宪法能与时俱进充满活力。
宪法司法化的第二层含义是:在司法机关对个案审理过程中,能否对有违宪疑议的法律规范的合宪性问题进行审查并做出判断。
这涉及到司法机关是否有违宪审查权的问题。
无疑已经不是一个技术性问题,它涉及到一个国家的宪政理论和政治制度的基本构架甚至包括历史传统和文化观念等层面。
关于宪法司法化漫
![关于宪法司法化漫](https://img.taocdn.com/s3/m/38bcd26e1eb91a37f0115c04.png)
宪法司法化漫谈摘要:宪法的司法化为多数法治国家所采用,2001年8月13日,最高法院就齐玉苓案的《批复》揭开了我国宪法司法化的序幕,为建立有中国特色的宪政制度提供了契机宪法司法化是指宪法可以与其它法律法规一样进入司法程序,由专门机构对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的活动进行违宪审查或直接作为裁判的依据。
宪法司法化源于美国,著名法官马歇尔审理的“马伯利诉麦迪逊案”揭开了宪法司法化的序幕,之后众多国家纷纷仿效。
目前无论在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国家都得到广泛的认同,它是世界各国普遍的做法,但我国法律对此尚无明确的规范。
2001年8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实施的《关于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宪法保护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在中国的司法界特别是在法学理论界引起了强烈的反响,并引发了激烈的争论。
事件源于1990年,山东姑娘齐玉苓参加中考后,被济宁市商业学校录取为90级财会班的委培生,但齐就读的滕州市第八中学在收到录取通知书后,直接将它送给了和齐同级的陈晓琪。
于是陈就以齐的名义到财会班就读,陈毕业后被分配在银行工作,而齐因此丧失了升学的机会。
直至1999年初,齐在一个偶然的场合才得知了事情的真相。
齐一纸诉状以侵犯姓名权和受教育权,将被告陈晓琪、陈克政、山东济宁市商业学校、山东滕州市第八中学、山东滕州市教委告上法庭,要求上述被告赔偿经济损失16万元和精神损失40万元。
本案属公民提起的受教育权诉讼,在现有的《民法通则》中虽然对公民的姓名权有规定,但对公民的受教育权却仅在我国的宪法的第40条规定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而在《民法通则》及其它部门法当中并没有具体的体现。
这就涉及到宪法是否可以像其它法律法规一样,直接进入司法程序加以引用并做出相应的裁判,也即所谓的“宪法司法化”。
此案倍受各界关注,最高人民法院于就本案所作的《批复》中称:“根据本案事实,陈晓琪等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了齐玉玲依据宪法规定所享有的受教育的基本权利,并造成了具体的损害后果,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宪法“司法化”的反思与前瞻
![宪法“司法化”的反思与前瞻](https://img.taocdn.com/s3/m/1432780158fb770bf78a55a7.png)
宪法“司法化”的反思与前瞻引言推行宪政的关健在于制定一部合乎正义的宪法,并且切实保障宪法作为根本规范的最高效力。
宪政的主题是让国家权力特别是立法活动受到某种超越性规范的约束,避免法律实证主义的弊端,使社会正义以及基本人权的理念在现实的制度安排中得以具体化,正是从这个意义上可以说,宪法“司法化”①最能体现和落实宪政的精神。
迄今为止,中国的法院还没有获得审理宪法案件权限,不仅不能审查违宪立法,就连行政机关制定法规和规章的抽象行为是否合宪,是否合法的问题也没有资格作出判断。
20XX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就直接适用宪法条款审理涉及教育权的诉讼案件的问题做出批复启动了关于“宪法司法化”②的讨论。
今年27岁的湖北青年孙志刚在广州收容所被伤害致死案,导致了三位青年法学博士以普通中国公民名义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要求对《收容遣送办法》进行违宪审查,①从而进一步引发了法学界乃至全社会对违宪问题的关注。
孙志刚案并不是偶然的,人们对收容遣送制度暴所露出来的问题的反思使之能够把普遍关心的个案公正处理和收容遣送制度改革这二个重大问题结合起来,这将对宪法贯彻实施起着极大推动作用。
本文拟对宪法“司法化”若干问题作初步讨论,以期抛砖引玉。
一、宪法“司法化”语义解析首先,宪法“司法化”这一话语在纯理论意义上具有两个维度②:一是当没有具体法律将公民的宪法基本权利落实时,司法机关能否直接适用或引用宪法条文作为判决依据?在这种意义上,宪法“司法化”意味着宪法司法适用性。
这个命题建立在公民基本权利之充分保障的宪政理论之上,即认为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如果宪法权利没有得到具体法律落实,司法机关又不适用,宪法条文作为判决依据,无疑权利保障成为一纸空文③。
因此,宪法的司法适用有最后屏障之功效。
宪法司法化的第二层面是:在司法机关对个案审理过程中,能否对有违宪嫌疑的法律规范的合宪性问题进行审查并作出判断。
这涉及到司法机关是否有违宪审查权问题。
这无疑已经不是一个技术性命题,它涉及到一个国家的宪政理论和政治制度的基本构架,甚至包括历史传统和文化观念等层面。
中国宪法司法化路径探索
![中国宪法司法化路径探索](https://img.taocdn.com/s3/m/25250f740a4c2e3f5727a5e9856a561252d3212c.png)
中国宪法司法化路径探索近年来,中国的法治建设持续推进,宪法作为最高法律文件的地位日益凸显。
为进一步保障宪法的权威和有效实施,中国探索着宪法司法化的路径。
本文将从司法化的概念、中国宪法司法化的历程及其意义入手,探讨中国宪法司法化的路径与展望。
一、司法化的概念与特点司法化,即将宪法的规定通过司法手段进行具体实施和维护。
相对于其他领域的司法化,宪法司法化更具有重要性和复杂性。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司法化旨在通过司法手段保护宪法,维护宪法的权威,实现国家管理和社会秩序的法治化。
司法化的特点有两个方面:其一,宪法司法化是国家法治的集中表现,是依法治国的重要手段之一。
司法化通过法院和司法机关的审判和裁决,确保宪法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在具体案件中得到实现。
其二,司法化是宪法权威的展现,强化和保障宪法权利的效力和可操作性。
二、中国宪法司法化的历程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中国宪法司法化的历程可以分为几个重要阶段。
1. 宪法的刑事司法化阶段建国初期,中国的宪法司法化主要体现在刑事司法领域。
法院在审理刑事案件中,依托宪法规定,保障被告人的权利,确保审判程序公正合法。
同时,刑法中也体现了宪法的原则,如平等原则、人权原则等。
2. 宪法的行政司法化阶段改革开放以后,中国宪法司法化逐渐扩展到行政司法领域。
行政诉讼制度的建立,使得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成为可能。
行政诉讼中,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受到更多关注和保护,法院通过司法审查强调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原则。
3. 宪法的立法司法化阶段随着中国宪法内容的丰富与完善,立法司法化成为必然趋势。
宪法作为最高法律文件,其规定涉及各个领域和层面,需要通过立法具体落实。
如宪法关于基本权利的规定,通过立法明确细化,法院在具体案件中进行裁判,保障宪法权利的实现。
4. 宪法的全面司法化阶段目前,中国正朝向宪法的全面司法化迈进。
不论是刑事、行政,还是民事和经济领域,法院都在更多地注重宪法的权威和规范。
同时,中国正在逐步建立起宪法审查制度,确保宪法的实施效力。
关于宪法司法化问题的探讨
![关于宪法司法化问题的探讨](https://img.taocdn.com/s3/m/96b80be64afe04a1b071defa.png)
上 就是法 官在 审理 案件过程 中 ,以宪法
为标 准 对 其 他 法律 和 特 定 国 家 机 关 行 为
是否 合宪进行评 判 ,对违 宪的法律不予
关 于 宪 法 司法 化
问题 的探 讨
文 /张 军 红
法 权 , 轮 不 到 司 法权 , 况 只 要 司 法 独 而 何
形成具体 的法律关 系,并最 终 由国家强
制 力 保 证 其 裁 决 的 执 行 , 才具 有 了真 正
的 实践 效 力 。
顿、孟德斯鸠 等人所倡导 分权 制衡 的制 度设计 ,司法权 与立法权 的职 能范围必
须严 格 区别 , 此恪守 “ 水 不犯河 水 ” 彼 井
即由同一个主体制定 宪法和法律 ,自然 能保证二者 的一致性 , 然而 , 法律 与宪法 相抵 触的情形 不仅存在着 可能性 ,而且 不可避免 。在法律与宪法抵触的情况下 , 法 院 的适 用面 临 “ 二难 ” 择 : 接适 用 选 直 宪法则 法律虚置 , 适用 法律则 宪法虚 置。 由于对 宪法的法律 性认识 不足 ,我们选
一
这意味着法 院对全国人 大及其常委 会制 定 的法律 必须无条件地执行 。在我国 , 宪 法也 是 由全 国人 大制定和修 改的。 这种
体 制的设 计基 于 一种理 想主 义 的假设 :
种法律 规范 ,宪法 只有 通过法院 的适
用 直 接 与 具体 的 社 会 关 系 相 联 结 ,直 接
监 督 ,地 方 各 级 人 民 法 院 由 同级 地 方 人 民代表 大会 产生 并对 其 负责 受其监 督。
的 宪 法 变成 具 有 实 践 效 力 的 宪 法 , 宪 法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浅析宪法司法化
![浅析宪法司法化](https://img.taocdn.com/s3/m/8855bad7240c844769eaee30.png)
浅析宪法司法化宪法,它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它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在我国,宪法关系着国家的前途和命运、人民的幸福和安宁、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但是,在新中国成立的60年期间,我们还未曾有过处理违宪案件的实际经验,所以宪法在中国的法律适用过程中就面临着十分尴尬的处境:一方面它是法律体系中的根本大法,另一方面它的很大部分内容在司法实践中被长期“虚置”,没有产生实际的法律效力,因此宪法司法化必须引起应该有的重视。
宪法司法化是指宪法作为法院裁判案件的直接的法律依据。
而法院直接以宪法作为裁判案件的依据,又有两种情形:一种是将宪法直接适用于公民权利侵害的案件;另一种情形则是指法院直接依据宪法对有争议的事项进行司法审查,即违宪审查。
在当今世界,宪法司法化已经成为各国司法实践中的普遍做法,据统计现今世界有104个国家分别采取普遍法院型和宪法法院型的违宪司法审查制度。
但在中国,宪法为什么无法进入法院?综合分析,分为两大原因:一为直接原因,二为深层原因。
一、直接原因,与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有关。
最高人民法院在1955年和1986年下达了两个批复,其一是1955年7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对当时新疆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批复:“在刑事判决中,宪法不宜因为论罪科刑的依据”,另一个是1986年10月28日,给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批复:“关于制作法律文书应如何引用法律规范文件”,其中并不包括是否可以用宪法。
所以这两则批复对中国法官不直接引用宪法做判案做判案根据客观上产生误导作用,也成为了后来法院在审判中不直接引用宪法的“根据”。
二、深层原因,宪法不直接使用的深层原因有以下几点:1、宪法本身的原因。
宪法内容过于粗糙后者说是不太适应现代社会,粗糙包括修宪的容易性与频率性。
其一:在我国,宪法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1∕5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
但《美国宪法》规定,经过国会两院2∕3议员同意,或者2∕3州议会的请求,可以提出宪法修正案,修正案要经过3∕4的州议会或修宪会议批准后才能生效。
宪法司法化的反思与前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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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司法化的反思与前瞻近年来,宪法司法化成为了一个备受争议的话题,引起了广泛的讨论和反思。
宪法司法化是指将宪法作为一种具体、可执行的法律规范,成为司法实践中的具体指导依据。
本文将从反思宪法司法化的问题和前瞻其发展方向两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反思宪法司法化的问题1. 低效率和高度解释性将宪法司法化后,由于其本身的含糊和广泛性,法官在具体的案件审判中需要大量的解释和判断,导致司法效率低下。
宪法司法化过程中的司法判断往往涉及到对法律、社会、伦理等多个领域的综合考量和平衡,加大了司法解释的难度。
2. 偏离原意的解释法律的解释在执行中受到法官的主观影响,因此,宪法司法化容易导致宪法的原意被扭曲和偏离。
法官在诠释宪法时,会根据自身的价值观、立场和政治背景进行解释,可能导致宪法理念的偏离和衍生出符合其个人诉求的判断。
3. 对司法权力过度集中宪法司法化使得对宪法的解释和修正权力集中于司法机关,不利于合理分权和制衡的原则。
一些批评者认为,宪法司法化过程中,司法机关可能滥用权力,对其他政府机构的工作进行干涉和限制,从而破坏了民主和权力制衡的原则。
二、前瞻宪法司法化的发展方向1. 宪法解释与立法的结合为了解决宪法司法化导致的解释困难和偏离原意的问题,可以考虑将宪法的解释权不仅交给司法机关,还可以将其与立法机关进行结合。
立法机关可以通过颁布具体的法律和法规来阐明宪法规定的含义,减少法官的解释工作和主观影响。
2. 公众参与与民主监督宪法的司法化过程应当注重公众的参与和民主监督。
通过公民的意见征询、公开听证、舆论监督等形式,确保宪法司法化过程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公众的参与可以提供多元的声音和意见,有助于避免司法解释的偏离和滥用权力的情况。
3. 加强国际交流与借鉴宪法司法化是一个全球性的趋势,不同国家的宪法司法化模式存在差异。
可以通过加强国际交流和借鉴,吸取其他国家宪法司法化的经验和教训,以完善和规范我国的宪法司法化实践。
4. 健全宪法规范的理论体系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因此,在宪法司法化的过程中,需要建立完善的宪法规范的理论体系。
论宪法司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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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宪法司法化【摘要】随着全球化和现代化的趋势,世界各国都在不断完善自己的宪法制度,以适应新的社会变革和发展需求。
其中,宪法司法化是一种在各国法律制度中越来越流行的趋势,它使宪法成为了法律权威的源头,被广泛认为是保障法制权威、保护民主自由的有效手段。
本文将对宪法司法化的概念、特点、机制等进行分析与探讨,同时,也将对我国宪法司法化的现状和发展提出一些深入思考和建议。
【关键词】宪法司法化;法律权威;民主自由;宪法精神一、引言随着全球化和现代化的发展,各国法制建设已成为国家治理中的重要内容和组成部分,宪法作为国家最高法律和最高法律权威,其重要性与日俱增。
同时,宪法司法化也成为了各国法律制度中的一个重要趋势。
本文将从宪法司法化的概念、特点、机制等方面进行探讨与分析,并提出我国宪法司法化的现状和发展建议。
二、宪法司法化的概念宪法司法化指的是通过司法程序,以宪法作为最高法律权威来解释和应用法律。
与此相对应的是宪政体制下的宪法解释权由行政立法机关拥有,而不是司法机关。
宪法司法化让宪法成为了法律权威的源头,强调了宪法的领导地位和宪法精神的核心地位,并使宪法成为了法律实践中的指导和规范依据之一。
三、宪法司法化的特点1. 宪法权威性提升:司法机关将宪法作为最高法律权威并参照宪法解释法律,使宪法在司法实践中具有更高的法律权威性和应用价值,为宪法的实践落地提供了坚实的基础。
2. 法制权威保障:宪法司法化的实现,为保障法制权威提供了有效的途径和手段,司法机关根据宪法的规定,制定和适用法律,帮助确保宪法的实施和落实。
3. 民主自由保护:宪法司法化将宪法精神和民主自由制度有机结合,提供了法律保障,保护了人民的平等权利、民主自由和人权,推动了国家政治文明的发展。
四、宪法司法化的机制宪法司法化机制主要包括宪法解释机制、宪法保护机制和宪法监督机制:1. 宪法解释机制:宪法司法化的第一步是确立宪法解释机制。
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往往采用直接解释或补充解释等方式,充分利用宪法的规定,从而达到对法律的解释和适用的法治效应。
论宪法司法化之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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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期
文 章 编 号 :09—7 4 (0 2 0 —0 0 —0 10 7o 2 0 )3 0 1 5
论 宪 法 司 法 化 之 必 要 性
张 宝元
( 连云 港师 范 高等专 科 学校 法 律系 ,江苏 连云 港 2 20 2 06) 摘
越近。
要: 自美 国 10 83年 马伯 里 诉 麦迪逊 案 以来 , 宪法 司法化 已经逐 渐成 为世 界各 国宪法发 展 的普 遍 趋 势 。我 国的宪 法 到 目
一
有 维 护 宪 法 尊 严 、 证 宪 法 实 施 的 职 责 。 , 一 切 法 保 ”“ 律 、 政 法 规 和 地 方 性 法 规 都 不 得 同 宪法 相 抵 触 。 与 行 ”
宪 法 相 抵 触 的法 律 法 规 及行 为 均 为 无 效 。
宪 法 在 国家 法 律 体 系 中 的 根 本 法 地 位 至 少 向 人 们 表 明 了 这样 一个 基 本 事 实 : 宪法 是 我 国 法 律 体 系 中 最 重 要 的法 律 , 关 系 到 国家 基 本 制 度 和基 本 国 策 能 它
式 完 整 的有 机 整 体 , 法 与 其 它 所 有 法 律 一 样成 为 法 宪 律 体 系 的组 成 部 分 , 是 , 法 在 国 家 法 律 体 系 中 的 但 宪 地 位 却 与 众 不 同 。 我 国 以及 其 他 成 文 宪 法 国 家 都 对 宪 法 的 特 殊 地 位 作 出 了 明 确 规 定 。我 国 现 行 宪 法 在 序 言 中 明确 规 定 : 本 宪 法 以 法 律 的 形 式 确 认 了 中 国 “ 各 族 人 民奋 斗 的成 果 , 定 了 国家 的根 本 制 度 和 根 本 规 任 务 , 国 家 的 根 本 法 , 有 最 高 的法 律 效 力 。 这 一 是 具 ” 规 定 明确 指 出 了 宪 法 的根 本 法 地 位 。 宪 法 之 所 以 成 为 国家 的根 本 法 , 主要 是 由 宪 法 的 内 容 决 定 的 。宪 法 全 面 规 定 了 国家 中 的最 根 本 、 重 要 的 问 题 , 如 国 最 诸 家的性质 、 国家 的政 权 组 织 形 式 、 国家 的结 构 形 式 、 公
论宪法的司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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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宪法的司法化【摘要】本文围绕论宪法的司法化展开,首先介绍了背景信息及司法化概念,探讨了司法化对宪法和司法体系的影响。
随后列举了一些司法化的实践案例,分析了司法化所面临的问题与挑战。
最后展望了司法化的发展前景。
通过对司法化的讨论,强调了司法化对宪法实施的重要性和其不可或缺性,指出了未来司法化的发展方向。
文章全面而深入地探讨了司法化这一重要话题,对于深化人们对宪法和司法制度的认识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宪法,司法化,影响,司法体系,实践案例,问题,挑战,发展前景,重要性,不可或缺性,发展方向。
1. 引言1.1 背景介绍论宪法的司法化是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
背景介绍部分首先需要了解宪法在国家法律体系中的重要性。
宪法作为国家的基本法律文件,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规定了国家的政治制度、权力机构和公民的权利义务,是国家政治生活的基本准则。
在过去的发展过程中,宪法的地位逐渐凸显,国家法律体系中宪法的作用越来越重要。
随着社会的变革和发展,宪法对司法领域的影响也日益显现。
司法化的概念逐渐引起学者和法律界的关注。
司法化指的是宪法对司法实践的影响和制约,即宪法规定的内容在司法实践中得到有效的落实和保障。
司法化的出现,不仅仅是司法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也是宪法实施的重要保障和体现。
对于宪法的司法化问题,我们需要深入分析其影响和意义,以便更好地了解宪法在司法实践中的价值和作用。
1.2 司法化概念司法化是指将宪法规定的原则、权利和义务转化为具体的司法实践和法律规则的过程。
在司法化的过程中,宪法不再仅仅是一份抽象的文件,而是具有实际效力的法律文书,能够直接指导司法实践和保障公民权利。
司法化的概念旨在强调宪法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效果和作用,强调宪法不仅仅是政府和立法机关的执法标准,更是司法机关和法律实施部门的指导原则。
司法化的实质是通过司法机关对宪法规定的解释和运用,使宪法的规定具体化、权威化,从而实现宪法的有效实施和维护。
司法化的概念不仅涉及宪法与法律的关系,更重要的是涉及司法与政治的关系。
宪法司法化可行性分析及路径选择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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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司法化可行性分析及路径选择探讨p一、宪法司法化概念的界定宪法司法化,顾名思义就是宪法作为法院裁判案件的直接的法律依据。
而法院直接以宪法作为裁判案件的依据,又有两种情形:一种是将宪法直接适用于公民权利侵害的案件,包括政府侵害和私人侵害;另一种情形则是指法院直接依据宪法对有争议的事项进行司法审查,亦即违宪审查。
然而,以上概念在英美法系国家适用自然并无不妥,但是在大陆法系国家通常普通法院并不能进行违宪审查的情况下则需要对其概念进行具体的界定。
即违宪审查(即审查法律、法规行政命令是否符合宪法的要求)和宪法适用。
二、宪法司法化的必要性与意义从新中国成立后的第一部宪法到现行的宪法,中间历经多次修改,尽管具体内容有诸多变化,但是有一点可以明确:宪法始终宣称自己是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根本大法,任何法律、法规都不得与宪法抵触,一切违背宪法的行为都应当追究其责任,切实保障宪法的实施。
既然宪法一直声称自己是根本法,并且是具有最高效力的法,那么宪法是不是法律呢?这个问题或许会有些困惑,但是可以肯定没有人能说宪法不是法。
既然宪法是法,而且《宪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诚然人民法院也应当依照宪法的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也就是说宪法并没有规定不能依照其来审判案件。
当然有人会说宪法太过于抽象、原则化,不具备操作性,因此不能作为法院判案的依据。
如果说纲领、抽象、原则,宪法的确具备这些特点,但是作为违宪审查、宪法司法化发起国——美国的宪法只有几千字而中国宪法却有一万三千多字(包括宪法修正案),那如果这样说,美国宪法就更加抽象了,更不能作为司法化了。
因此,宪法自身特征并不能成为宪法不能进行司法化的理由。
其次宪法作为公民权利的保障书,作为制约国家权利的一部法律,它的目的在与保障公民权利,控制国家权利,宪法规定的权利大多是公民生存发展所必须的基本权利,如果没有宪法权利的话,那么一个人也很难说他有什么作为人的权利了,此外,宪法的某些权利通过具体的部门法得到了贯彻与体现,然而还有许多权利不能得到保障,比如男女平等权就经常在现实生活中被侵犯,却很难得到具体法律的保护,宪法作为根本法正因为原则性,所以才得以弥补具体法律的漏洞与不足。
浅谈中国宪法的司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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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中国宪法的司法化论文摘要:宪法司法化是当今世界各国宪法发展趋势之一,而我国宪法至今并未在司法程序中被人民法院作为裁判直接适用的依据,文章从何为宪法司法化,我国宪法司法化的现状,其在我国难以适用的原因以及宪法司法化在我国适用的必然等几个方面揭示宪法司法化是我国法治发展的必然。
论文关键词:宪法;宪法司法化;公民的基本权利;宪法诉讼宪法是一个法治国家的根本大法,其规定的都是国家根本性、长远性的重要内容,具有最大权威性和最高法律效力。
宪法具有的司法适用性已成为当代各国宪法发展趋势之一。
但是,在我国,由于传统观念的影响和认识的偏差,学术界与司法界普遍认为,宪法作为我国的根本大法,只是一种政治纲领性文件,不具有司法适用性,不应在具体案件中直接适用。
这样,我国宪法就如“空中楼阁”,中看不中用,当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受到侵害而普通法律没有具体规定时,公民基本权利就得不到应有的保护。
下面简单探讨中国宪法的司法化问题。
一、何为宪法司法化从现在比较普遍的认识来看,所谓宪法司法化,主要是宪法作为法院裁判案件的直接的法律依据。
而法院直接以宪法作为裁判案件的依据,又有两种情形:一种是将宪法直接适用于对公民权利浸害的案件,包括政府浸害与私人侵害;另一种则是指法院直接依据宪法对有争议的事项进行司法审查,亦即违宪审查。
几年前,在我国山东发生一起被称为“中国司法化第一案”的齐玉苓案和青岛三名学生状告教育部的案件。
这两起案件引起了人们广泛关注,激活了沉寂的中国宪法学界,使中国的非宪政得以真正暴露并由此而引发广大学者和人们对于宪法司法化这一法治理念进行激烈且深入的探讨。
宪法司法化不是从来就有的,它是宪法与法治的产物。
1803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审理治安法官马伯里诉麦迪逊一案时,首席大法官马歇尔在该案判决时宣布:立法机关制定与宪法相抵触的法律无效,由此开创了宪法司法化的先河。
英国奉行“议会至上”的原则,违宪法律的审查权属于议会,同时宪法也可以由普通法院来采用,由此可知道英国也承认宪法的司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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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司法化漫谈
摘要:宪法的司法化为多数法治国家所采用,2001年8月13日,最高法院就齐玉苓案的《批复》揭开了我国宪法司法化的序幕,为建立有中国特色的宪政制度提供了契机
宪法司法化是指宪法可以与其它法律法规一样进入司法程序,由专门机构对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的活动进行违宪审查或直接作为裁判的依据。
宪法司法化源于美国,著名法官马歇尔审理的“马伯利诉麦迪逊案”揭开了宪法司法化的序幕,之后众多国家纷纷仿效。
目前无论在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国家都得到广泛的认同,它是世界各国普遍的做法,但我国法律对此尚无明确的规范。
2001年8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实施的《关于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宪法保护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在中国的司法界特别是在法学理论界引起了强烈的反响,并引发了激烈的争论。
事件源于1990年,山东姑娘齐玉苓参加中考后,被济宁市商业学校录取为90级财会班的委培生,但齐就读的滕州市第八中学在收到录取通知书后,直接将它送给了和齐同级的陈晓琪。
于是陈就以齐的名义到财会班就读,陈毕业后被分配在银行工作,而齐因此丧失了升学的机会。
直至1999年初,齐在一个偶然的场合才得知了事情的真相。
齐一纸诉状以侵犯姓名权和受教育权,将被告陈晓琪、陈克政、山东济宁市商业学校、山东滕州市第八中学、山东滕州市教委告上法庭,要求上述被告赔偿经济损失16万元和精神损失40万元。
本案属公民提起的受教育权诉讼,在现有的《民法通则》中虽然对公民的姓名权有规定,但对公民的受教育权却仅在我国的宪法的第40条规定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而在《民法通则》及其它部门法当中并没有具体的体现。
这就涉及到宪法是否可以像其它法律法规一样,直接进入司法程序加以引用并做出相应的裁判,也即所谓的“宪法司法化”。
此案倍受各界关注,最高人民法院于就本案所作的《批复》中称:“根据本案事实,陈晓琪等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了齐
玉玲依据宪法规定所享有的受教育的基本权利,并造成了具体的损害后果,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随后,有关法院根据上述批复做出了判决,此案即被称之为“宪法第一案”。
宪法不入诉讼,实际上是我国司法机关长期形成的“作茧自缚”式的司法惯例。
这种惯例缘于1955
年最高法院关于在刑事判决书中不宜直接援引宪法作论罪科刑依据的批复以及最高法院于1986年关于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应如何引用法律规范性文件的批复。
上述两个批复排除了司法机关直接适用宪法的可能,因此,长期以来,作为“根本大法”的宪法,未能扮演其角色而被束之高阁。
在我国形成宪法司法化的观念和制度也就无从谈起。
实际生活中,诸如某高中学生考上大学后因其貌不扬或残疾而被拒之门外的事例屡见不鲜。
宪法所确认的公民基本权利被侵犯了,但只要这种侵害没有具体法律规定应承担的责任,司法就无法对之干预或过问。
笔者身为法官,也曾经遭遇过面对当事人的宪法权利被侵犯,而因部门法律法规没有具体规范而只能“望法兴叹”的尴尬局面。
“无救济则无权利”,齐玉苓案的宪法适用,对于保护公民享有宪法上的基本权利不受侵犯,无疑具有非常重大的积极意义。
有专家学者认为,最高法院于2001年8月13日所颁布的《批复》,在我国宪法史上是一个重要的里程碑,它顺应了国际社会的宪政潮流,“开创了中国法院通过司法审查保障宪法意义上的公民基本权利的先例,开拓了公民宪法权利的司法救济途径,开创了宪法直接作为中国法院裁判案件的法律依据的先河”,中国已经开始了宪法司法化的划时代进程。
其重大意义可归结为:一是以司法权的方式裁判宪法争议,从而为这个社会中的某些冲突提供和平而理性的解决途径;二是对于不合宪的具体和抽象行政行为以及立法机关的立法宣布无效,从而增进法制的统一性;三是通过具体判例推进宪政以及公民权利的扩展。
最高法院对审理齐玉芩案的《批复》意义固然重大,但它毕竟是最高法院对地方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个案的司法解释,我们国家距离建立、拥有类似于世界法治国家比较完善的宪政制度还相当遥远。
但《批复》
无疑为我国的立法界、司法界以及理论界提出了众多的课题,并进行相应的制度创新提供了非常有利的契机。
首先,应利用这一契机,逐步建立有中国特色的违宪审查制度。
2000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设计了一些解决法律冲突的机制,其中规定了有关国家机关和公民、社会组织在认为法规、规章与法律抵触时,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审查要求或建议。
但《立法法》实施至今,却鲜有机关或个人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对违宪的法规、规章进行审查的申请。
所以解决法律冲突的方向和途径就在于司法化。
第一,要设立违宪审查机构,当前世界各国对此机构的设置可分为四类,即由立法机构负责违宪审查、由司法机关负责违宪审查、由专门的政治机关负责违宪审查、由宪法法院负责违宪审查。
目前我国理论界较偏向于在立法机关即全国人大常委会设立违宪审查委员会,负责对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的违宪审查。
但若从“分权理论”和权力制衡的要求考虑,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此种模式却有所不妥。
因为,如果由全国人大的下设机构负责违宪审查,对于立法方面的审查必然有“自己监督自己”之嫌。
若由司法机关进行违宪审查,根据我国现有的立法模式,最高法院所作的司法解释也是“创建法律”的行为,同样也有上述弊端。
由专门的政治机关负责违宪审查与我国的政治体制相悖,更难以施行。
因此,可以借鉴目前现代法治国家较为普遍采用的设立宪法法院专司违宪审查的模式,该机构超脱、独立于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其它司法机关,由其专门负责对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及行政机关违宪案件的审查和审理。
第二,严格规范宪法法院的职权,可参照有关国家的做法,宪法法院的法官由立法机关即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选举产生,并对其负责;同时,对于宪法法院的法官,在人数、任职、任期、薪俸、退休、考核、转调、升迁等方面,应以法律的形式确定,给予更加优厚的待遇和保障。
其职权通常包括:解释法律、裁决国家机关之间的权限纷争、审查各种法律法规和法令规章的合宪性,审理或监督审理高级官员的案件、
审查公民提起的宪法诉讼案件等。
第三,规范违宪审查程序,对于违宪的标准、违宪主体、违宪案件的管辖、违宪责任等应予以明确规定。
其次,在目前违宪机构尚未建立起来之前,创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宪法判例法”。
我国属成文法国家,但是,面对现实中存在的,诸如限制妇女就业等公民的宪法权利受到侵害的事实,最高法院可以采用批复的形式,积极推动宪法的司法化,强化宪法的可诉性,以诉讼的形式激活宪法文本,扩大司法对公民的保护领域,通过个案来宣传推动,此举不失为权宜之计。
对齐玉苓案的判决结果及最高法院的《批复》就是一个完整的典型“宪法判例”,它本身就是一种法律规范,今后法官在审理类似案件时,如果符合条件,就要援用该判例作为判决的依据。
对此类判例,最高法院在特定的媒体或以特定的方式公布,以此形成完整的体系,作为违宪审查和宪法诉讼案件的处理依据。
其三,立法机关加强立法,促进宪法权利的司法化。
在建立宪政制度之前,宪法作为根本大法,因具有原则性而没有具体的惩罚性或仅具弱强制性,所以,它对保护公民的权利是存在有缺陷的。
当前,使宪法走下“神坛”,最有效的办法之一,就是充分发挥立法机关的作用,将宪法权利具体化,使其在相应的部门法中得以体现,突出宪法权利的强制性及违宪制裁功能。
总之,最高法院的《批复》及“宪法第一案”的审理,为我国的“宪法司法化”创造了良好的开端,可以说,我国公民寻求宪法基本权利司法救济的障碍已经被清除,宪法对于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将逐步、全面地转化为宪政的现实。
但是,在我国应建立什么样的宪政制度,是一个相当复杂的问题,未来的路还很长,改革的进程任重而道远,尚需要各界付出艰辛的努力。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水土保持监测网络,对全省水土流失动态进行监测、预报,省人民政府定期将监测、预报情况予以公告。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执法监督体系,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及本办法的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水土保持监督人员
依法执行公务时,必须持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颁发的水土保持监督检查证件,并佩带执法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