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侵权责任法司法解释
最高法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
最高法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
人身损害赔偿是民事法律中一个重要的领域,一向备受社会关注。
最高法发布
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对人身损害赔偿进行了进一步的司法解释,为人身损害受害者提供了更加明确的法律依据。
根据《解释》,对于因他人侵权导致的人身损害赔偿,主要应当采用赔偿金的
方式进行补偿。
在确定赔偿金额时,应当综合考虑受害者的实际损害情况、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双方的过错程度等因素。
受害者的实际损害情况包括直接损害和间接损害,如医疗费、住院伙食费、误工费等,这些均应当得到合理的赔偿。
另外,对于造成严重后果的侵权行为,应当在赔偿金中加重赔偿。
在《解释》中还明确规定了人身损害赔偿中的赔偿项。
除了直接经济损失的赔
偿外,还应当包括精神损害抚慰金。
对于因受害人的死亡、重伤等导致家庭成员受到精神创伤的情况,应当给予相应的抚慰金。
这一制度的建立可以更好地弥补人身损害带来的精神创伤,保障受害者的权益。
在实践中,司法机关在处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时也应当更加注重法律适用的准
确和公正。
对于受害者提出的各项损害赔偿要求,应当进行详细的分析和权衡,确保给予受害者合理的赔偿。
同时,对侵权行为的性质也要有所考虑,应当对故意犯罪、恶意造成人身损害的侵权行为予以更严厉的惩处,从而保护人身安全和尊严。
综上所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
的解释》为人身损害赔偿提供了更加明确和细化的司法解释,进一步完善了人身损害赔偿制度,使受害者能够更加公正地得到补偿,同时也更好地保护了社会公共利益和法律秩序的稳定。
侵权责任法解读
侵权责任法解读
侵权责任法是对侵权行为制定责任,并采取救济措施,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法律。
侵权责任法是一部重要的民法,它制定了各类法律责任,构成了债权人依法维权的依据。
侵权责任包括刑事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管理责任四类责任。
其中,刑事责任
是指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或者非法取得钱财等行为所受到的法律诉讼者;民
事责任是指明知或应当知道其行今损害他人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等而拒不承担赔赔付责任;行政责任是指行政机关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害公民个人权利而受到的责任;管理责任
是指实施管理行为不负责任,导致民众既得利益受到损害的行为所受到的责任。
侵权责任的性质是赔偿性责任。
侵权责任的落实,依据是侵权行为的过错,根据过错
的程度,受害人可向侵权方提出赔偿或损害补偿的要求。
根据侵权责任法,受害人给予道
歉就可获得一定程度的轻刑,也可以根据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对侵权人诉讼提出民事、
行政等赔偿要求,以弥补损失或重催道德责任,以达到社会公平正义理想。
此外,侵权责任法还规范了追偿权。
当侵权行为引起的损害超出侵权人当事人本人范围,受害人可以向行政部门或执行机关等,提起追偿权的诉讼,追回损害货币。
此外,侵
权责任法还将侵权行为的损害责任扩大到法人等非自然人,体现了近年来司法机关依法公
正维权的态度。
可以说,侵权责任法是一部民法,为个人维权提供了严格法治的依据和手段,保护当
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维持正义的社会进程,避免社会发生纠纷。
因此,侵权
责任法在法律保护个人维权方面有着重要的地位。
侵权责任法司法解释与全文
侵权责任法司法解释与全文
侵权责任法是保护个人、财产、名誉等合法权益的一项法律制度,目的在于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将不法行为减少至最低程度。
为了更好地规范和维护这一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侵权责任
法司法解释”,对侵权责任法与实际生活中的具体案例进行解释和
补充。
侵权责任法司法解释共分为三部分。
第一部分是关于侵权行为
的认定,包括行为的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等内容。
其中,客观要
件主要包括:行为的合法性(合法权益的损害)、行为人的过错、损害的结果等。
主观要件则主要包括:故意和过失的区别、行为
人的精神状态等。
第二部分是关于侵权行为的责任问题。
主要包括侵权责任性质、损害赔偿的范围、多人侵权等。
其中,侵权责任性质有两种:过
错责任和严格责任。
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直接经济损失、间接经
济损失和精神损害赔偿等。
多人侵权问题则包括连带责任和分摊
责任等内容。
第三部分则是关于侵权行为的诉讼问题。
此部分包括起诉时效、诉讼权利人、证据规则等内容。
其中,起诉时效是指对侵权行为
的诉讼时限,不同行为的时效期限也不尽相同。
诉讼权利人包括
受害人、近亲属、法定代理人、律师等内容。
证据规则则规定了
神经症患者证言、证据的推定等相关规则。
总的来说,“侵权责任法司法解释”通过对侵权行为的认定、侵
权行为的责任问题和侵权行为的诉讼问题进行详细的说明和规定,更好地强化和完善了侵权责任法律制度。
同时,也为遭受侵害的
人提供了法律保护,保护了公民的合法权益,为社会的发展和进
步添砖加瓦。
民法典中的侵权责任法解读
民法典中的侵权责任法解读侵权行为是指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侵权责任法作为民法典的一部分,明确了对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和赔偿义务,旨在维护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平正义。
本文将对民法典中的侵权责任法进行解读。
一、侵权行为的概念及要素侵权行为是指主体违反法律或合同规定,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侵权行为需具备三个要素:主体、客体和侵权行为本身。
1. 主体:侵权行为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侵权主体应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能够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2. 客体:侵权行为的客体是他人的合法权益,如生命权、健康权、财产权等。
客体权益是法律保护的对象,侵权行为对客体权益造成损害。
3. 侵权行为本身:侵权行为应是违反法律规定或违背合同约定的行为。
只有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才能构成侵权。
二、侵权责任的种类及构成要件侵权责任可分为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民事责任以赔偿为主要内容,旨在维护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刑事责任以处罚为主要目的,追究侵权人的刑事责任。
1. 民事侵权责任:民事侵权责任是基于赔偿原则的责任,分为疏忽责任和故意责任两种形式。
(1)疏忽责任:侵权人因过失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需要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构成疏忽责任需满足三个要件:违反义务、损害结果和因果关系。
(2)故意责任:侵权人故意实施行为,造成他人损害,应承担赔偿责任。
故意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主观方面的故意和客观方面的违法行为致害,需证明侵权人故意侵犯他人权益。
2. 刑事侵权责任:刑事侵权责任是对严重侵权行为的刑事追究,其构成要件包括主观故意、客观违法行为及罪刑相适应的社会危害后果。
刑事侵权责任是国家对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侵权行为采取的强制措施。
三、侵权责任的适用原则1. 违法性原则:侵权行为的存在必须以违法为前提,即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才能构成侵权,否则无法确认侵权责任。
2. 违约性原则:侵权责任可作为合同责任的一种补充,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同样可构成侵权行为,需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最新侵权责任法司法解释全文
第14条规定的是帮工人在帮工活动中造成自己人身损害的责任规则。即一般情况下应由被帮工人承担责任;被帮工人拒绝帮工的,原则上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帮工人在帮工活动中遭受第三人侵害造成人身损害的,第三人承担责任,如果第三人不能确定或者没有赔偿能力的,被帮工人承担补充的补偿责任。
这两条司法解释的要点是:第13条规定的是义务帮工时造成他人损害的责任规则。这借鉴的是雇主责任规则,由被帮工人承担责任,责任形态为替代责任。如果被帮工人拒绝帮工而帮工人坚持帮工,造成他人损害的,则由帮工人自己承担责任,被帮工人不承担责任;帮工人造成他人损害具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应承担连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出台的《关于第2页共2页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和第14条对此专门作出规定:“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帮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赔偿权利人请求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帮工人因第三人侵权遭受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三人不能确定或者没有赔偿能力的,可以由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
民法典的侵权责任法解释和适用
民法典的侵权责任法解释和适用一、引言民法典的侵权责任法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本文将对民法典侵权责任法的解释和适用进行论述,旨在探究其相关原则与规定,以及对法律适用的思考。
二、侵权责任法的解释侵权责任法是指对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行为的法律规定。
民法典侵权责任法从行为人的过错、侵权行为的主体、因果关系以及赔偿范围等多个维度来解释。
1. 过错原则侵权责任法根据过错原则界定侵权行为的责任。
行为人若有违反法律规定的错误行为,造成他人权益损害,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过错原则体现了对行为人主观过失的追责机制,有利于保护合法权益。
2. 主体的确定民法典侵权责任法明确了侵权行为的主体范围。
不仅包括自然人,也包括法人和其他组织。
无论是个人还是企业机构,在侵害他人权益方面都是承担责任的主体。
3. 因果关系侵权责任法要求存在行为人与侵权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
行为人的行为必须是直接导致他人权益受损的原因,才能构成侵权行为。
因果关系是确定行为人责任的重要标准之一。
4. 赔偿范围民法典侵权责任法规定了被侵权人可以获得的赔偿范围。
根据侵权行为的性质和后果,包括财产损失、精神损害赔偿等,以维护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
三、侵权责任法的适用民法典侵权责任法的适用需要在实际案例中进行判断和运用。
在具体的侵权行为情形下,以下几点是适用侵权责任法时应考虑的要素。
1. 侵权类型不同类型的侵权行为可能适用的法律有所不同。
需要根据具体的侵权行为,如人身权、财产权等,确定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款。
2. 责任认定在侵权行为中,需要仔细分析行为人的过错和主观故意。
根据过错的轻重和行为人的主观故意程度,来判定责任的承担程度和形式。
3. 赔偿标准民法典侵权责任法对不同类型的损害提供了相应的赔偿标准。
需要对损失的性质、程度进行评估,以确定合理的赔偿金额。
4. 责任限制在侵权责任法的适用中,也存在责任限制的情况。
根据特定的法律规定,可以对特定情形下的责任进行限定,以保障公平和合理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侵权责任法》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号:法发〔2010〕23号
发布日期:2010-6-30
执行日期:2010-6-3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为了正确适用侵权责任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侵权责任法施行后发生的侵权行为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侵权责任法的规定。
侵权责任法施行前发生的侵权行为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
二、侵权行为发生在侵权责任法施行前,但损害后果出现在侵权责任法施行后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侵权责任法的规定。
三、人民法院适用侵权责任法审理民事纠纷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决定进行医疗损害鉴定的,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及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组织鉴定。
四、人民法院适用侵权责任法审理民事纠纷案件,如受害人有被抚养人的,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将被抚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
各级人民法院在适用侵权责任法过程中遇到的其他重大问题,请及时层报我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二0一0年六月三十日。
中国侵权责任法解说
中国侵权责任法解说中国侵权责任法是我国民法典中的一部分,于2021年1月1日正式施行。
此法涵盖了侵权行为及其责任的法律规定,为构建和谐社会、保护公民合法权益提供了有力保障。
以下从侵权的定义、侵权行为以及侵权责任的具体规定等方面对中国侵权责任法进行解释和分析。
首先,侵权是指因违反法律规定,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而承担责任的行为。
侵权行为通常包括民事侵权行为和刑事侵权行为。
民事侵权行为主要涉及名誉权、财产权、人身权等方面的侵害;而刑事侵权行为则涉及严重的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行为,如故意伤害、侵犯个人隐私等。
中国侵权责任法主要以民事侵权行为为重点进行规定,其中包括侵权主体、侵权客体、侵权行为、侵权损害和侵权责任等要素。
侵权主体一般指能够在法律上承担侵权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侵权客体则涵盖了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名誉权利等个人合法权益。
在侵权行为的规定方面,中国侵权责任法对于侵权行为进行了详细的列举。
其中包括过错行为和无过错行为两种类型。
过错行为主要指故意或过失导致的侵权行为,例如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无意中损坏他人财产等。
无过错行为则是指在合理的范围内使用自己的合法权益,引起他人合法权益损害的行为,例如正当防卫、紧急救援等。
侵权损害是侵权责任法另一个重要的要素。
侵权损害通常包括财产损害和非财产损害两类。
财产损害指因侵权行为导致的个人财产的损失,例如财物损坏、财产流失等;非财产损害则指因侵权行为而引发的精神、名誉、声誉等非物质的损失,例如人格尊严受损、名誉受损等。
最后,侵权责任是指侵权行为人对于侵权行为所产生的损害承担的法律责任。
侵权责任分为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两种形式。
民事责任主要是通过赔偿的方式进行补偿,侵权行为人需要赔偿被侵权人的经济损失以及精神损害赔偿等;刑事责任则以刑罚的形式进行追究,侵权行为人需要承担刑事处罚。
总体而言,中国侵权责任法的施行为我国法律体系进一步完善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为公民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更加明确和强有力的保护。
民法典中的侵权责任法解读
民法典中的侵权责任法解读侵权责任法是民法典中的重要内容之一,它规定了人民对他人因侵害而负有赔偿责任的法律规则。
侵权责任法是保护个人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法规,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本文将对民法典中的侵权责任法进行解读,分析其有关规定及其适用。
一、侵权责任法的基本原则侵权责任法主要包括侵权行为、侵权责任和侵权赔偿三个基本要素。
其中,侵权行为是指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不法行为,侵权责任是指因侵权行为而应当由侵权人承担的法律责任,而侵权赔偿则是对受害人进行经济补偿的一种方式。
侵权责任法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 违法原则:即任何非法行为都应当由侵权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这意味着,无论是主观故意还是过失,只要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侵权人都应承担责任。
2. 举证责任原则:在侵权责任纠纷中,原告需要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被告需要证明其未违法行为或者责任免除的事实。
这一原则保护了侵权行为的受害人,在维护自身权益时拥有更大的凭证优势。
3. 连带责任原则:侵权责任一般为连带责任,即在共同侵权的情况下,侵权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这确保了受害人在多个侵权人之间能够获得合理的赔偿。
4. 公平原则:侵权责任的承担应当公平、合理地分配。
法律应考虑到行为人的主观故意、过失程度以及侵害后果的严重程度,综合评估确定赔偿数额。
二、侵权责任的种类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侵权责任种类主要有以下几种:1. 故意侵权责任:当行为人以故意行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时,需要承担故意侵权责任。
故意侵权责任是最严格的一种责任形式,行为人需要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2. 过失侵权责任:当行为人因过失行为导致他人合法权益受损时,需要承担过失侵权责任。
过失侵权责任相对于故意侵权责任来说,赔偿数额可能会相应减少。
3. 无过错责任:在某些情况下,法律规定了无过错责任。
例如,当法定事由发生时,如不可抗力、紧急状态等情况下,行为人不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三、侵权赔偿的计算原则侵权赔偿数额的计算主要基于以下几个原则:1. 损失赔偿原则:侵权赔偿应当以损失赔偿为原则,即受害人可以获得其因侵权行为而遭受的经济损失的补偿。
民法典侵权责任司法解释
民法典侵权责任司法解释民法典侵权责任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民事侵权责任的司法解释,其制定旨在进一步明确民事侵权责任的适用范围、判定标准及赔偿额度等问题,以更好地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以下是该司法解释的内容概述:第一部分说明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侵权行为包括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满足以下四个要件之一即可认定为侵权行为:1.主观要件:行为人需要具有违法意图或者过失。
2.客观要件:行为人需要实施不当行为或者不作为。
3.因果关系要件:原告必须证明被告的行为是导致其权益受损的直接原因。
4.权益受损要件:原告需要证明其权益受到了侵犯。
第二部分对侵权行为的后果作出了具体规定,包括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等问题:1.赔偿责任:侵权行为的行为人应当为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包括财产损失、精神损害和其他相关费用等,赔偿金额应当与原告的实际损失相当。
2.承担连带责任:多人共同侵权造成的侵权责任,每个侵权者都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即每个侵权者都应当承担全部或部分赔偿责任。
第三部分列举了一些侵权行为的具体赔偿标准:1.人身权侵权:因他人行为而导致原告受伤或死亡的,赔偿医疗费、营养费、交通费等相关费用,并根据受害人的年龄、身体状况、职业、家庭关系等因素,在一定范围内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2.财产权侵权:因他人行为而导致原告财产受损的,应当根据财产的价值和受损情况赔偿相关费用。
3.其他合法权益侵权:包括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著作权等合法权益的侵权,应当根据实际受到的影响赔偿相关费用。
总之,民法典侵权责任司法解释对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和具体赔偿标准做了详细的规定,为侵权责任的适用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有利于加强对侵权行为的打击、维护社会公正和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是1993年12月26日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于1994年1月1日正式施行的一部民法通则。
该法规定了侵权行为的种类、侵权行为的后果和侵权责任的承担等重要内容。
下面分别进行具体阐述:一、侵权行为的种类侵权是指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包括民事侵权和刑事侵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民事侵权行为包括:损害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婚姻家庭权利、姓名权、荣誉权、隐私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损害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财产权、经营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行为。
刑事侵权则是指侵犯刑法规定的罪行的行为,如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盗窃等行为。
二、侵权行为的后果对于民事侵权行为,被侵权人有权要求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
该法规定了一种损害赔偿的方式,即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
而对于刑事侵权,侵权人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三、侵权责任的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侵权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一)赔偿损失的责任。
侵权人应赔偿因其侵权行为所给被侵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因此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包括直接经济损失、间接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等。
(二)消除侵害的责任。
侵权人应当消除侵权行为造成的影响,恢复被侵权人的名誉和声誉。
(三)承担惩罚性赔偿的责任。
如果侵权人的行为是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损害特别严重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侵权人承担惩罚性赔偿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是民事法律的一项重要法规,它规定了侵权行为的种类、侵权行为的后果和侵权责任的承担等方面的内容。
该法的规定为保护个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侵权责任法司法解释》
目录●《中华人民共和侵权责任法司法解释》 (1)第一章一般规定 (1)第二章责任构成和责任方式 (2)第一节归责原则 (2)第二节共同侵权与连带责任 (2)第三节侵权责任方式与损害赔偿责任 (3)第三章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 (5)第四章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 (6)第一节监护人责任 (6)第二节用人者责任 (6)第三节网络侵权责任 (7)第四节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8)第五节学生伤害事故 (9)第五章产品责任 (9)第六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10)第七章医疗损害责任 (11)第八章环境污染责任 (12)第九章高度危险责任 (12)第十章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13)第十一章物件损害责任 (13)第十二章适用效力 (14)第十三章其他规定 (15)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司法解释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侵权责任法保护的民事权利范围】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等”人身、财产权利,应当包括身体权、名称权、人身自由权、性自主权、配偶权、亲权、亲属权、债权等所有的民事权利。
宪法规定的具有人格权性质的民事权利,可以适用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予以保护。
第二条【侵害身体权】侵害他人身体,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故意或采取违背善良风俗的方式侵害他人身体,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第三条【侵权债权】行为人明知他人享有债权,故意以引诱、胁迫或散布虚假信息等方式致使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债权,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债务人明知行为人的故意,与行为人共同实施上述侵权行为侵害债权,造成财产损害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条【侵权责任法保护的民事利益范围】违反保护他人的法律,或者故意违背善良风俗,侵害下列民事利益的,应当认定为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民事利益保护范围:(一)法律规定的具体人格权不能保护的其他人格利益;(二)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以及遗体或者遗骨等人格利益;(三)胎儿的人格利益;(四)法律规定的身份权不能保护的其他身份利益;(五)法律规定的物权、债权和知识产权不能保护的占有、纯粹经济利益损失等其他财产利益。
侵权责任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释义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为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制定本法。
【释义】本条是关于侵权责任法立法目的的规定。
侵权责任法是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民事基本法律。
我国民法通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环境保护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对侵权责任作了一些规定,这些规定对于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起到了积极作用。
但是,我国侵权法律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新的侵权类型不断出现,而现行法律有些规定较为原则,缺乏可操作性;不少规定分散在单行法律中,缺乏对侵权责任共性问题的规定。
从实际情况看,侵权案件逐年增多。
2008年,我国法院受理一审侵权案件已达99.2万件。
2003年以来,全国人大代表共有216人次提出了7件制定侵权责任法的议案和8件建议。
一些部门、地方和专家、学者也不断提出制定侵权责任法的意见和建议。
为了更好地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有必要对现实生活中迫切需要规范的侵权责任作出规定,制定一部较为完备的侵权责任法。
侵权责任法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中的一编,已经2002年12月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初次审议。
民法草案共9编、1200多条,由于涉及面广,内容复杂,一并研究修改历时较长,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采取了分编审议的方式。
2008年12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对侵权责任法进行了第二次审议。
2009年10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对侵权责任法进行了第三次审议。
2009年12月26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侵权责任法。
根据本条规定,侵权责任法的立法目的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一)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侵权责任法作为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目的就是对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进行充分保护。
民法典关于侵权责任司法解释(最新侵权行为的相关规定)
民法典关于侵权责任司法解释(最新侵权行为的相关规定)《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一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立法演变《侵权责任法》第四十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一审稿)第九百七十六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此后无变化。
条文释义本条是关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第三人侵害时侵权责任的规定。
一、概述本条不同于前两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所遭受的损害,本条中,对学生实施侵害的人员或者造成学生受损害原因,不是来自于教育机构内部,而是来自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所以本条也被称为教育机构对校外人员侵害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第2款对学生遭受校外第三人侵害的侵权责任作出了规定,即:“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该条不仅规定了直接侵权行为人的赔偿责任,还规定了教育机构的补充责任。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司法解释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司法解释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法律规范的完善也是必不可少的。
其中,侵权责任是民法领域中的重要内容之一。
为了更好地保护人民的合法权益,我国于2020年10月1日颁布实施了《民法典》。
而在《民法典》中,侵权责任编是其中的重要部分,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侵权责任的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于2021年2月25日发布了《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司法解释》。
本文将对该司法解释进行全面解读和分析。
一、司法解释的背景和意义《民法典》是我国民法领域中的一部重要法律,其颁布实施对于完善我国民法制度,维护人民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而《民法典》中的侵权责任编则是其中的重要部分,其规定了侵权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为保护人民合法权益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而《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司法解释》的发布,则是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侵权责任的法律规定,进一步明确和规范侵权责任的适用,为司法实践提供更为具体和明确的指导,有助于更好地维护人民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和发展。
二、司法解释的主要内容1. 侵权行为的认定《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司法解释》对于侵权行为的认定进行了明确规定。
其中,侵权行为应当具备三个要件:行为人的过错、侵权行为的客观性和侵害结果的发生。
同时,司法解释还对于侵权行为中的过错进行了详细的说明,包括故意过错和过失过错两种情形,并明确了过错的认定标准和证明责任。
2. 侵权责任的形式《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司法解释》对于侵权责任的形式进行了详细规定。
其中,侵权责任的形式包括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
对于民事责任,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了侵权行为所产生的民事后果,包括财产损失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道歉等。
对于行政责任,司法解释则明确了侵权行为所产生的行政后果,包括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
3. 侵权损害赔偿的计算《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司法解释》对于侵权损害赔偿的计算进行了详细规定。
其中,对于财产损失的计算,司法解释明确了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和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发文字号】法释〔2020〕17号【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12.29【实施日期】2021.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年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61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二十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为在审理民事侵权案件中正确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因人身权益或者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受到侵害,自然人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第二条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导致亲子关系或者近亲属间的亲属关系遭受严重损害,监护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第三条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遗骨等受到侵害,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支持。
第四条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以名誉权、荣誉权、名称权遭受侵害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五条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侵权行为的目的、方式、场合等具体情节;(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六)受理诉讼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第六条在本解释公布施行之前已经生效施行的司法解释,其内容有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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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司法解释
侵权责任法司法解释(3)第五章产品责任第九十五条【产品的界定】侵权责任法第五章规定的“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动产。
下列用于销售的物,视为产品:(一)导线输送的电能,以及利用管道输送的油品、燃气、热能、水;(二)计算机软件和类似的电子产品;(三)用于销售的微生物制品、动植物制品、基因工程制品、人类血液制品。
建筑物和其他不动产,不属于产品。
但建设工程中使用的建筑材料、构件和设备等,属于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产品范围的,适用侵权责任法第五章的规定。
第九十六条【产品责任中的损害】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损害”,既包括缺陷产品造成受害人的人身、财产损害,也包括缺陷产品本身的损害。
受害人在起诉缺陷产品造成自己人身、财产损害的同时,一并起诉缺陷产品本身损害的违约损害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第九十七条【同时起诉生产者和销售者的责任承担】被侵权人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起诉,但同时起诉生产者和销售者为共同被告的,人民法院可以在调查清楚事实之后,直接确定应当负有最终责任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判决生产者和销售者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在判决执行中按照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主张中间责任和最终责任。
第九十八条【产品责任的分担】数人生产的同类产品因缺陷造成损害,不能确定致害产品的生产者的,应当按照各自产品在市场份额中所占的比例,按份承担侵权责任。
第九十九条【产品缺陷的界定及类型】产品缺陷是指由于制造、设计中的原因或者警示说明不充分、未尽召回警示义务而导致产品存在的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包括制造缺陷、设计缺陷、警示说明缺陷和跟踪观察缺陷。
警示说明充分的标准,是产品存在合理性危险,但按照产品的警示说明使用,该危险就不会发生。
未尽召回警示义务的跟踪观察缺陷,应当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认定。
第一百条【第三人的解释】产品的零部件提供者或者原材料提供者,可以认定为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其他第三人”;但产品的零部件、原材料对于产品的构成具有独立性,与产品具有重大关联,以及有其他特别情形的,可以将零部件提供者或者原材料提供者认定为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生产者”。
侵权责任法司法解释
侵权责任法司法解释(4)第十章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第一百五十一条【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免责和减轻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关于“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的规定,是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饲养的动物造成自己损害,应当根据被侵权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对损害的发生所具有的原因力确定免责或者减轻责任。
被侵权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是损害发生的全部原因的,应当免除动物饲养人的责任;被侵权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是损害发生的共同原因的,应当减轻赔偿责任。
被侵权人具有过失的,不得减轻或者免除侵权人的赔偿责任。
第一百五十二条【违反规定、禁止饲养的危险动物致害责任的减轻与免除】依照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九条确定违反管理规定饲养动物或者依照第八十条确定饲养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的,责任人不得援引过失相抵规则减轻责任,也不得适用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作为免责事由。
第一百五十三条【动物园的动物致害责任的减轻】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确定动物园的动物损害责任,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被侵权人对于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也有过错的,应当适用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过失相抵原则,减轻动物园的赔偿责任。
第一百五十四条【逃逸、遗弃动物侵权的追偿与救助基金】逃逸和遗弃的动物致他人损害的,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确定责任。
逃逸或遗弃的动物被他人重新收养之后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新的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原动物所有人或管理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对于无法找到原所有人或管理人的,可以由动物管理部门设立的动物致害救助基金给予补偿;动物管理部门在补偿后,有权向责任人追偿。
第十一章物件损害责任第一百五十五条【建筑物等设施及其悬挂物搁置物脱落、坠落致害责任的其他责任人】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的“其他责任人”,是指建筑物等设施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之外的对损害发生负有责任的第三人。
建筑物等设施及其悬挂物、搁置物脱落、坠落致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丧失赔偿能力,无法承担侵权责任的,被侵权人可以直接向对此负有责任的“其他责任人”请求赔偿。
侵权责任法司法解释
侵权责任法司法解释
侵权责任法司法解释是指国家最高法院和其他地方人民法院(如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对侵权责任法的解释。
这些司法解释是在该法律上制定的案例法,其目的是解决特定事件之间出现的矛盾或纠纷,以及根据侵权责任法给出的有关责任、权利和义务的解释。
由于侵权责任法的实施过程中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司法解释就显得尤为重要。
司法解释可以帮助当事人了解案件的责任以及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从而避免双方因未能正确理解当事人之间的责任而引起的争议。
侵权责任法司法解释也有助于解决潜在的纠纷,使当事人们能够更好地了解侵权责任法的各个方面,并遵守相关的规定。
司法解释可以帮助当事人更好地知晓法律的具体内容,以及如果出现纠纷时应该如何处理。
民法典侵权编司法解释
民法典侵权编司法解释如下:侵权责任制度的基本作用,一是保护被侵权人,二是减少侵权行为。
规定了民事主体的各种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及其他民事权益被侵害构成侵权时,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制度的作用,可从多个角度阐述,有保护被侵权人的作用,有减少侵权和纠纷的作用,还有预防侵权行为及侵权后果发生的作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条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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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法发〔2010〕23号
∙【颁布时间】2010-6-3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
知
法发〔2010〕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为了正确适用侵权责任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侵权责任法施行后发生的侵权行为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侵权责任法的规定。
侵权责任法施行前发生的侵权行为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
二、侵权行为发生在侵权责任法施行前,但损害后果出现在侵权责任法施行后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侵权责任法的规定。
三、人民法院适用侵权责任法审理民事纠纷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决定进行医疗损害鉴定的,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及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组织鉴定。
四、人民法院适用侵权责任法审理民事纠纷案件,如受害人有被抚养人的,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将被抚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
各级人民法院在适用侵权责任法过程中遇到的其他重大问题,请及时层报我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二〇一〇年六月三十日
理解:
侵权行为发生在侵权法前的适用当时法律
侵权行为发生在侵权法后的适用侵权责任法
侵权行为发生在侵权法前而结果发生在后的适用侵权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