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侵权责任法司法解释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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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出台的《关于第2页共2页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和第14条对此专门作出规定:“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帮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赔偿权利人请求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帮工人因第三人侵权遭受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三人不能确定或者没有赔偿能力的,可以由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
这两条司法解释的要点是:第13条规定的是义务帮工时造成他人损害的责任规则。这借鉴的是雇主责任规则,由被帮工人承担责任,责任形态为替代责任。如果被帮工人拒绝帮工而帮工人坚持帮工,造成他人损害的,则由帮工人自己承担责任,被帮工人不承担责任;帮工人造成他人损害具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应承担连带责任。
第14条规定的是帮工人在帮工活动中造成自己人身损害的责任规则。即一般情况下应由被帮工人承担责任;被帮工人拒绝帮工的,原则上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帮工人在帮工活动中遭受第三人侵害造成人身损害的,第三人承担责任,如果第三人不能确定或者没有赔偿能力的,被帮工人承担补充的补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