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侵权责任法司法解释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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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 第二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侵权责任法  第二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二、主旨:本条是关于侵权人的责任以及本法适用范围的规定。

三、条文释义:侵权责任法作为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从基本法的角度对侵权责任作出规定,但一部侵权责任法解决不了所有民事侵权问题,世界上也没有一部侵权责任法囊括所有民事侵权内容。

因此,首先要解决侵权责任法的适用范围问题,即哪些权利和利益属于侵权责任法的保护范围,哪些侵权责任问题由侵权责任法调整。

一、国外关于侵权责任法适用范围的立法模式关于侵权责任法的适用范围,争议很大,国外民法典的规定也有较大区别,大陆法系主要有两种立法模式:法国模式和德国模式,分别规定在《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

《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都是大陆法系的典范,对世界法律文化、法律思想有重大影响,但两者诞生于不同时期,有着不同的历史文化背景,各有特色。

《法国民法典》第1382条规定:“人的任何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时,因其过错致该行为发生之人应当赔偿损害。

”第1383条规定:“任何人不仅因其行为造成的损害负赔偿责任,而且还因懈怠或者疏忽大意造成的损害负赔偿责任。

”《德国民法典》第823条规定:“因故意或者过失不法侵害他人生命、身体、健康、自由、所有权或者其他权利者,对他人因此而产生的损害负赔偿责任。

违反以保护他人为目的的法律,负相同的义务。

”第826条规定:“以违反善良风俗的方式故意对他人施加损害的,行为人对他人负有损害赔偿义务。

”法国模式和德国模式有三个不同点:第一,法国民法典对侵权行为作了概括规定。

《法国民法典》第1382条、第1383条有两条规定,但可以用一句话概括,即因过错造成损害的要承担责任。

侵权责任法 第四十一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侵权责任法  第四十一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一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二、主旨:本条是关于产品生产者侵权责任的规定。

三、条文释义:一、关于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本条对产品生产者承担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作了规定。

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是确定产品责任归属的准则,是要求行为人承担产品责任的根据、标准和理由。

关于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各国多经历从合同责任到过失责任(疏忽责任)再发展到现在的无过错责任的过程。

无过错责任是指损害发生后,无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行为人应当对其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

受害人无须就侵权人的过错进行举证,侵权人也不得以其没有过错为由主张免责或者减责。

免责及减责情形由法律明确规定。

两大法系国家的法律多对生产者的产品责任作了规定,例如美国《侵权法重述·第三次·产品责任》第一条规定,凡从事产品销售或分销经营活动,销售或者分销缺陷产品,应对该缺陷所造成的人身或者财产损害承担责任。

英国消费者保护法第二条规定,生产者对因产品缺陷造成的部分或全部损害承担责任。

第七条规定,任何合同条款或其他方面都不能限制或排除这种责任。

这一规定只适用于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害赔偿,当事人承担责任时不考虑其是否有合同关系。

《魁北克民法典》第1468条规定,动产制造商负有责任赔偿因物件的安全瑕疵造成的对第三人的损害,即使该动产作为不动产的服务或运作目的结合或安置在不动产上,亦同。

大陆法系国家也对生产者的产品责任作了规定,例如《法国民法典》第1386-1条规定,产品的生产者应对因其产品缺陷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不论其与受害人是否有合同联系。

日本1994年制定的《制造物责任法》规定,制造业者当其物品交付后侵害他人的人身或财产的应负赔偿责任。

1985年通过的《欧共体产品责任指令》第一条规定,商品制造人对于其产品瑕疵所致损害应负赔偿责任,不论其是否明知或可知瑕疵的存在。

侵权责任法司法解释与全文

侵权责任法司法解释与全文

侵权责任法司法解释与全文
侵权责任法是保护个人、财产、名誉等合法权益的一项法律制度,目的在于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将不法行为减少至最低程度。

为了更好地规范和维护这一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侵权责任
法司法解释”,对侵权责任法与实际生活中的具体案例进行解释和
补充。

侵权责任法司法解释共分为三部分。

第一部分是关于侵权行为
的认定,包括行为的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等内容。

其中,客观要
件主要包括:行为的合法性(合法权益的损害)、行为人的过错、损害的结果等。

主观要件则主要包括:故意和过失的区别、行为
人的精神状态等。

第二部分是关于侵权行为的责任问题。

主要包括侵权责任性质、损害赔偿的范围、多人侵权等。

其中,侵权责任性质有两种:过
错责任和严格责任。

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直接经济损失、间接经
济损失和精神损害赔偿等。

多人侵权问题则包括连带责任和分摊
责任等内容。

第三部分则是关于侵权行为的诉讼问题。

此部分包括起诉时效、诉讼权利人、证据规则等内容。

其中,起诉时效是指对侵权行为
的诉讼时限,不同行为的时效期限也不尽相同。

诉讼权利人包括
受害人、近亲属、法定代理人、律师等内容。

证据规则则规定了
神经症患者证言、证据的推定等相关规则。

总的来说,“侵权责任法司法解释”通过对侵权行为的认定、侵
权行为的责任问题和侵权行为的诉讼问题进行详细的说明和规定,更好地强化和完善了侵权责任法律制度。

同时,也为遭受侵害的
人提供了法律保护,保护了公民的合法权益,为社会的发展和进
步添砖加瓦。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十大调整变化整理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十大调整变化整理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十大调整变化1、整合《侵权责任法》第2、3章,设立“一般规定”和“损害赔偿”章2、调整抗辩事由,将“不可抗力”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置于总则编:增加“自甘冒险和自助行为”(第1176、1177条)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的规定。

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条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但是,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3、扩大精神损害赔偿适用范围(第1183条二款)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4、增加了知识产权侵权的惩罚性赔偿(第1185条)第一千一百八十五条故意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5、实质修改公平责任(第1186条)第一千一百八十六条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依照法律的规定由双方分担损失。

6、增加加工承揽关系中定作人承担责任内容(第1193条)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

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7、对网络侵权责任扩张为四个条文(第1194-1197)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

《侵权责任法》司法解释建议稿

《侵权责任法》司法解释建议稿

《侵权责任法》司法解释建议稿《侵权责任法》司法解释建议稿这事儿啊,可真是个挺重要的事儿呢。

咱们平常过日子啊,难免会遇到一些和侵权有关的事儿,就像在路上走着走着,突然被别人不小心撞了一下,这时候就涉及到侵权了。

那这个《侵权责任法》司法解释建议稿啊,就像是给这些事儿定规矩的一个本子。

比如说啊,在一些交通事故里,到底是谁的责任,怎么赔,赔多少,这都得按照这个“本子”里的规矩来。

这就好比下棋得有棋谱一样,要是没有这个规矩啊,大家就乱套了。

咱们再说说在商场里的情况。

假如有个人在商场里滑倒了,是因为商场地面有水没清理干净呢。

这就涉及到商场有没有尽到安全保障的义务。

这个司法解释建议稿啊,就会告诉我们怎么去判断商场有没有做错,应该承担多少责任。

这就像在学校里,老师给学生定了一些规矩,谁要是违反了就得接受相应的惩罚一样。

商场要是没做好自己该做的,那就得按照这个“本子”里说的去赔人家受伤的人。

还有啊,在网络上也有很多侵权的事儿呢。

有人在网上乱发别人的照片,或者是造谣别人,这可不行啊。

那这个司法解释建议稿呢,就像是网络世界里的警察,告诉大家这种行为是侵权的,得负责。

这就像在村子里,大家都知道不能随便拿别人东西一样,网络上也不能随便侵犯别人的权益。

那对于我们普通老百姓来说啊,这个《侵权责任法》司法解释建议稿就像是一把保护伞。

要是我们被侵权了,我们就可以根据这个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就好比我们的房子有个房产证一样,这个就是我们在侵权这件事儿上的“房产证”,让我们有依据去要求那些侵权的人负责。

那这个建议稿要怎么完善呢?我觉得啊,得考虑到各种不同的情况。

就像做衣服一样,得量体裁衣。

不同的侵权情况就像是不同身材的人,得做出适合各种情况的规定。

比如说在一些新出现的行业里,像共享经济那些,要是有人在使用共享单车的时候出了事儿,是因为车本身有问题,那这个责任怎么划分呢?这就得在这个建议稿里有个说法。

再比如说啊,关于动物侵权这一块。

要是邻居家的狗咬了人,主人应该怎么赔,赔多少,要是这狗是突然发疯咬人的,和主人没管好咬人的,这责任肯定不一样啊。

侵权责任法 第七十七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侵权责任法  第七十七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七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承担高度危险责任,法律规定赔偿限额的,依照其规定。

二、主旨:本条是关于高度危险责任赔偿限额的规定。

三、条文释义:高度危险责任,属于无过错责任,其重要特点之一就是不论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是否具有过错,高度危险责任人都必须对损害承担责任,除非法律另有规定。

因此,法律对于高度危险责任人的要求非常严格。

但是,从行业的发展和权利义务平衡的角度看,法律必须考虑在这种严格责任的前提下,有相应责任限额的规定,这也是许多国家在高度危险责任立法上的一致态度。

我国现行法律对于高度危险责任赔偿限额问题也有比较明确的规定,对此,如果法律对不同类型的高度危险责任有赔偿限额规定的,要依照其规定。

一、关于民用航空器致人损害的赔偿限额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的赔偿责任限额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执行。

该条第二款规定,旅客或者托运人在交运托运行李或者货物时,特别声明在目的地点交付时的利益,并在必要时支付附加费的,除承运人证明旅客或者托运人声明的金额高于托运行李或者货物在目的地点交付时的实际利益外,承运人应当在声明金额范围内承担责任;本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其他规定,除赔偿责任限额外,适用于国内航空运输。

同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国际航空运输承运人的赔偿责任限额按照下列规定执行:(1)对每名旅客的赔偿责任限额为16600计算单位;但是,旅客可以同承运人书面约定高于本项规定的赔偿责任限额。

(2)对托运行李或者货物的赔偿责任限额,每公斤为17计算单位。

旅客或者托运人在交运托运行李或者货物时,特别声明在目的地点交付时的利益,并在必要时支付附加费的,除承运人证明旅客或者托运人声明的金额高于托运行李或者货物在目的地点交付时的实际利益外,承运人应当在声明金额范围内承担责任。

托运行李或者货物的一部分或者托运行李、货物中的任何物件毁灭、遗失、损坏或者延误的,用以确定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的重量,仅为该一包件或者数包件的总重量;但是,因托运行李或者货物的一部分或者托运行李、货物中的任何物件的毁灭、遗失、损坏或者延误,影响同一份行李票或者同一份航空货运单所列其他包件的价值的,确定承运人的赔偿责任限额时,此种包件的总重量也应当考虑在内。

最新侵权责任法司法解释(中)

最新侵权责任法司法解释(中)

最新侵权责任法司法解释(中)第四章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第⼀节监护⼈责任第五⼗⼀条【被监护⼈的范围】民事⾏为能⼒⽋缺者造成他⼈损害的,准⽤侵权责任法第三⼗⼆条规定。

民事⾏为能⼒⽋缺者,是指因⽣理或精神原因⽆法独⽴⾏使民事权利的⼈,包括连体⼈、植物⼈、⽼年⼈、智障者等。

在确定民事⾏为能⼒⽋缺者的监护⼈时,可以由被监护⼈与监护⼈约定。

第五⼗⼆条【被监护⼈死亡的赔偿责任】被监护⼈死亡的,由监护⼈承担侵权责任。

被监护⼈死亡时有财产的,先从本⼈遗产中⽀付赔偿费⽤,不⾜部分,由监护⼈赔偿。

第五⼗三条【亲友、单位作为监护⼈的责任】监护⼈的顺序,依民法通则第⼗六条、第⼗七条确定。

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友或单位作为监护⼈的,被监护⼈的财产不⾜以承担全部责任的,应当依照其过错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依照监护协议确定的监护⼈,⽆论是否为被监护⼈的近亲属,均应承担监护责任。

第⼆节⽤⼈者责任第五⼗四条【⽤⼈单位的范围】侵权责任法第三⼗四条第⼀款规定的⽤⼈单位,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合伙、个体经济组织和民办⾮企业单位等。

第五⼗五条【劳务派遣责任的性质】侵权责任法第三⼗四条第⼆款规定的接受劳务派遣的⽤⼯单位承担责任与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相应责任,是连带责任,适⽤本司法解释第⼗五条第⼆款和第三款的规定。

第五⼗六条【⽤⼈者的追偿权】⽤⼈单位、劳务派遣单位和接受劳务⼀⽅在承担了赔偿责任后,对在执⾏⼯作任务或者因劳务造成他⼈损害中有过错的⼯作⼈员或者提供劳务⼀⽅,有权进⾏追偿。

第五⼗七条【因执⾏⼯作任务和因劳务的解释】侵权责任法第三⼗四条规定的“因执⾏⼯作任务”以及第三⼗五条规定的“因劳务”,是指执⾏职务。

执⾏职务应当以⽤⼈者的授权或者明确指⽰为限。

⾏为超出授权或者明确指⽰范围的,其表现形式是履⾏职务或者与履⾏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执⾏职务。

第五⼗⼋条【提供劳务⼀⽅⼯伤事故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三⼗五条后段规定的相应责任,包括下列情形:(⼀)接受劳务⼀⽅因过错造成提供劳务⼀⽅损害的,应当承担全部责任;(⼆)提供劳务⼀⽅过错造成⾃⼰损害的,由⾃⼰承担全部损害后果;(三)对损害的发⽣或者扩⼤,双⽅均有过错的,适⽤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根据双⽅各⾃的过错承担赔偿责任。

最新侵权责任法司法解释(下)

最新侵权责任法司法解释(下)

最新侵权责任法司法解释(下)第⼋章环境污染责任第⼀百⼀⼗条【环境概念的界定】侵权责任法第六⼗五条规定的“环境”,包括⽣活环境和⽣态环境。

第⼀百⼀⼗⼀条【环境污染责任的因果关系举证责任缓和】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六⼗六条规定,由污染者承担举证责任的因果关系要件,被侵权⼈应当⾸先承担因果关系具有可能性的初步证明,未证明具有存在因果关系可能性的,不得进⾏因果关系推定。

第⼀百⼀⼗⼆条【环境污染数⼈侵权⾏为责任份额的确定】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六⼗七条规定,两个以上污染者污染环境,没有主观意思联络的,应当承担按份责任。

两个以上的污染者承担按份责任的具体⽐例,能确定原因⼒⼤⼩的,按照造成损害的原因⼒确定责任份额;不能确定原因⼒⼤⼩的,按照市场份额规则确定责任份额;不能通过前述⽅法确定责任份额的,平均分配责任份额。

第⼀百⼀⼗三条【环境责任中的第三⼈过错及与其他法律的竞合】环境污染责任中的第三⼈过错,不免除污染者的赔偿责任。

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与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不⼀致的,按照新法优先适⽤原则,适⽤侵权责任法的规定。

第九章⾼度危险责任第⼀百⼀⼗四条【⾼度危险作业概念的界定】侵权责任法第六⼗九条规定的“⾼度危险作业”,是指⾼度危险活动和⾼度危险物。

第⼀百⼀⼗五条【战争等情形的界定】侵权责任法第七⼗条所指“战争等情形”,是指武装冲突、敌对⾏动、国家战争或市民暴乱等情形,不包括⾃然灾害等不可抗⼒原因。

第⼀百⼀⼗六条【民⽤航空器侵权的免责事由】依照侵权责任法第七⼗⼀条规定确定民⽤航空器损害责任,应当适⽤《民⽤航空法》第⼀百六⼗⼀条的规定。

第⼀百⼀⼗七条【地下挖掘活动的界定】侵权责任法第七⼗三条规定的“地下挖掘活动”,是指在地表之下进⾏的挖掘活动,不包括该法第九⼗⼀条规定的挖坑。

第⼀百⼀⼗⼋条【⾼速轨道运输⼯具的界定】侵权责任法第七⼗三条规定的“⾼速轨道交通运输⼯具”,是指⾼速铁路、普通铁路、城市铁路、地下铁路、有轨电车等通过轨道运⾏的交通⼯具。

侵权责任法 第八十一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侵权责任法  第八十一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一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二、主旨:本条是关于动物园的动物致人损害的责任承担的规定。

三、条文释义:一、动物园的动物伤人案的情况介绍目前,全国动物园伤人事件也不少,有些是由于动物园的管理措施不到位造成的,而有些是因游客的过失,如擅自跨越栏杆投喂食物、戏弄动物、与动物拍照等过度骚扰行为造成的。

例如:事件一:2007年2月22下午,在昆明动物园内,一个小孩高兴地站在老虎后面等待照相。

可是当相机闪光灯一闪,躺在桌子上的老虎突然欠起身一回头死死咬住了小孩子的头部,随后,五个驯兽员拿着木棍、板凳不停向老虎砸去,一分钟以后老虎终于松开嘴巴。

小孩子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死亡。

经调解动物园赔偿了34万。

事件二:2007年2月,武汉动物园大象馆外的草坪上,两头体态庞大的非洲象引来众多游客围观。

因草坪四周有铁栏杆围着,还挖了一人多深的防护沟,一些游客认为十分安全,遂拿着石块、泥土、塑料瓶等扔向大象。

开始,两头大象没有在意,仍在用长鼻子卷草吃。

后来,有几个石块砸中一头公象,只见它突然暴躁起来,大声朝人群怒吼,可游客不为所动,还在向它扔东西。

这时大象因不堪游客频繁“袭击”,竟用鼻子从地上卷起一块拳头大小的石头,朝人群扔去,石头正中一名被抱在父亲怀中的小女孩头部,小女孩顿时血流满面,众人吓得四散而逃。

事件三:1999年11月17日,在上海野生动物园,许某驾车前往救助抛锚的另一辆车。

当车进入东北虎区时,因前方有一车辆停留挡住去路,许某下车催促其继续行进,随即遭到老虎袭击而死亡。

经法院调解,动物园一次性给付死者30万元。

事件四:2005年7月17日,张某在海洋世界潜水时,被一条3米多长的鲨鱼咬伤。

张某认为自己拥有 PADI 和2年潜水经验,此番被袭自己无任何过错,而是海洋馆未尽到合理的照顾义务:三个潜水游客只有两个教练陪同,并未像其网站上承诺的“一对一”,并且在游客潜水时有工作人员正在喂食鳖鱼。

侵权责任法解读第十六条:人身损害赔偿

侵权责任法解读第十六条:人身损害赔偿

侵权责任法解读第十六条:人身损害赔偿侵权责任法解读第十六条:人身损害赔偿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解读】本条是对人身损害赔偿范围的规定。

人身损害赔偿是指行为人侵犯他人的生命健康权益造成致伤、致残、致死等后果,承担金钱赔偿责任的一种民事法律救济制度。

建立完善且符合我国国情的人身损害赔偿制度对全面保护自然人的生命健康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了人身损害赔偿制度的基本内容,根据该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人、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等法律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在民法通则的基础上对人身损害赔偿制度作了补充。

本条在民法通则等法律规定的基础上,总结近二十多年来的司法实践经验,对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作了较为完善的规定。

本条分三个层次规定了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一)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一般赔偿范围这主要是指侵犯他人生命健康权益造成人身损害一般都要赔偿的项目。

无论是致伤、致残,还是致死,凡是有一般赔偿范围内所列项目的费用支出,行为人均应赔偿。

根据本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这是本法规定的人身损害的一般赔偿范围。

行为人的行为造成他人人身伤害但并未出现残疾或者死亡后果的,原则上行为人仅需赔偿本条规定的一般赔偿范围内的赔偿项目。

这里需强调的是,本条所列举的一般赔偿范围内的赔偿项目仅是几种比较典型的费用支出,实践中并不仅限于这些赔偿项目,只要是因为治疗和康复所支出的所有合理费用,都可以纳人一般赔偿的范围,例如营养费、住院费等费用。

2022网络侵权司法解释全文内容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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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络侵权司法解释全⽂内容有哪些⽹络侵权的现象在⽣活中还是时有发⽣,⽹络侵权其实也就是指的在⽹络的环境下所发⽣的侵权的⾏为。

那么2022⽹络侵权司法解释全⽂有哪些?下⾯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络侵权司法解释全⽂内容有哪些最⾼⼈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规定为正确审理侵害信息⽹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依法保护信息⽹络传播权,促进信息⽹络产业健康发展,维护公共利益,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条⼈民法院审理侵害信息⽹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在依法⾏使裁量权时,应当兼顾权利⼈、⽹络服务提供者和社会公众的利益。

第⼆条本规定所称信息⽹络,包括以计算机、电视机、固定电话机、移动电话机等电⼦设备为终端的计算机互联⽹、⼴播电视⽹、固定通信⽹、移动通信⽹等信息⽹络,以及向公众开放的局域⽹络。

第三条⽹络⽤户、⽹络服务提供者未经许可,通过信息⽹络提供权利⼈享有信息⽹络传播权的作品、表演、录⾳录像制品,除法律、⾏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构成侵害信息⽹络传播权⾏为。

通过上传到⽹络服务器、设置共享⽂件或者利⽤⽂件分享软件等⽅式,将作品、表演、录⾳录像制品置于信息⽹络中,使公众能够在个⼈选定的时间和地点以下载、浏览或者其他⽅式获得的,⼈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实施了前款规定的提供⾏为。

第四条有证据证明⽹络服务提供者与他⼈以分⼯合作等⽅式共同提供作品、表演、录⾳录像制品,构成共同侵权⾏为的,⼈民法院应当判令其承担连带责任。

⽹络服务提供者能够证明其仅提供⾃动接⼊、⾃动传输、信息存储空间、搜索、链接、⽂件分享技术等⽹络服务,主张其不构成共同侵权⾏为的,⼈民法院应予⽀持。

第五条⽹络服务提供者以提供⽹页快照、缩略图等⽅式实质替代其他⽹络服务提供者向公众提供相关作品的,⼈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构成提供⾏为。

《民法典》侵权责任篇解读

《民法典》侵权责任篇解读

《民法典》解读侵权责任篇《民法典》就原《侵权责任法》的整体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在2009年12月26日由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0年7月1日起实施。

共计九十二条条文。

其第一条就明确阐述了《侵权责任法》的制定目的“为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制定本法。

“而《民法典》则由第一千一百六十四条“本编调整因侵害民事权益产生的民事关系”开始侵权责任篇的规定描述,原《侵权责任法》第二条“民事权益”定义至第三、四条的“侵权”行为及“责任”定义则分别并入了《民法典》人格权篇、总则篇第一百二十条、第一百八十条,通过提前定义的方式,将更利于各个法律篇章的协调规定,也更符合《法典》的整体结构要求。

贰《民法典》就原《侵权责任法》有哪些具体修改1、在侵权责任的构成方面《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对于侵权行为的损害结果要件进行了完善,由“侵害民事权益”变为“侵害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

这一改变更加符合法律实务中对侵权行为进行责任认定时的操作,比如行为人高空抛物,这就是一个侵权行为,但是下方无人,或者抛出物没有伤到他人,没有造成损害结果,那么就不能追究其民事侵权责任行为。

但也要注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规定“故意从高空抛弃物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躲过了民事侵权责任,却触犯刑法,一样被法律所制裁,高空抛物不可取!2、新增“自甘风险”的相关规定,回应实践问题《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是一条完全新增的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的规定。

侵权责任法全文(最新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

侵权责任法全文(最新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

侵权责任法全文(最新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实务问题一问:死亡赔偿金能否视为遗产?答:按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死亡时遗留”,意味着“遗产”应当是死者生前已经取得或者约定取得的财产,包括财产权利。

遗产虽然不一定是现实权利,但它却是被继承人依法享有的固有利益。

而“逸失利益”既非现实权利,也非固有利益,而是向后发生的未来可预期的收人损失。

因此,仅仅从字面上将民法理论上的“继承丧失说”作望文生义的理解,将“死亡赔偿金”解释为“遗产”,是不正确的。

从赔偿请求权的角度分析,“死亡赔偿金”既然是对具有“经济性同一体”性质的受害人家庭未来收入损失的赔偿,其前提当然是受害人因侵权事件而死亡。

从时间顺序来看,应当是死亡事件发生在先,对由此产生的各项财产损失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发生在后。

按照《民法典》第十三条的规定和民法理论,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受害人一旦死亡,其权利能力即行终止,不再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当然也不能以主体资格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

通俗地说,“死亡赔偿金”并非“赔命钱”,也不是赔给死者的,死者在法律上和事实上都不能享有或者行使此项损害赔偿请求权。

因此,“死亡赔偿金”不是遗产,不能作为遗产被继承,死亡受害人的债权人也不能主张受害人近亲属在获赔死亡赔偿金的范围内清偿受害人生前所欠债务。

实务问题二问:侵权人承担的人身损害赔偿金额中应否扣减保险机构赔付的款项?答: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合同关系和侵权民事关系是不同的法律关系。

受害人提起的是侵权损害赔偿之诉,侵权人对其侵权行为给甲造成的医疗费损失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受害人获得保险赔付不应成为减轻侵权人的责任的理由。

侵权人赔偿后,受害人与保险机构的关系可以另行处理。

实务问题三问:当事人一方以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物品受损而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是否应获支持?答:可以认定为精神损害,能否获赔须结合具体情形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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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全文侵权责任法司法解释全文各位读友大家好,此文档由网络收集而来,欢迎您下载,谢谢侵权责任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下称《侵权责任法》)已经于2016年7月1日正式实施。

在《侵权责任法》颁布至实施的半年多时间里,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组织了“侵权责任法司法解释研究”课题组,对《侵权责任法》实施中可能遇到的问题进行了全面研究,提出了司法解释草案建议稿。

这些意见是围绕着《侵权责任法》具体条文在适用中的疑难问题进行的;同时也结合了最高人民法院原有的有关侵权责任法的司法解释,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确定其适用的效力;对于《侵权责任法》没有规定,原来的司法解释也没有规定,但司法实践急需规定的内容,也提出了具体意见。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30日发布的通知中对
《侵权责任法》适用作出的解释,亦吸收在本建议稿中。

侵权责任法全文做出这样庞大的司法解释草案的建议稿,工作量巨大,而课题组的力量有限,因此,难免存在错误,期待各界提出批评意见。

第一百七十三条【侵权责任法的适用效力】侵权责任法施行后发生的侵权行为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侵权责任法的规定。

侵权责任法施行前发生的侵权行为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

侵权行为发生在侵权责任法施行前,但损害后果出现在侵权责任法施行后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侵权责任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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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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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司法解释(3)第五章产品责任第九十五条【产品的界定】侵权责任法第五章规定的“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动产。

下列用于销售的物,视为产品:(一)导线输送的电能,以及利用管道输送的油品、燃气、热能、水;(二)计算机软件和类似的电子产品;(三)用于销售的微生物制品、动植物制品、基因工程制品、人类血液制品。

建筑物和其他不动产,不属于产品。

但建设工程中使用的建筑材料、构件和设备等,属于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产品范围的,适用侵权责任法第五章的规定。

第九十六条【产品责任中的损害】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损害”,既包括缺陷产品造成受害人的人身、财产损害,也包括缺陷产品本身的损害。

受害人在起诉缺陷产品造成自己人身、财产损害的同时,一并起诉缺陷产品本身损害的违约损害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第九十七条【同时起诉生产者和销售者的责任承担】被侵权人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起诉,但同时起诉生产者和销售者为共同被告的,人民法院可以在调查清楚事实之后,直接确定应当负有最终责任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判决生产者和销售者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在判决执行中按照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主张中间责任和最终责任。

第九十八条【产品责任的分担】数人生产的同类产品因缺陷造成损害,不能确定致害产品的生产者的,应当按照各自产品在市场份额中所占的比例,按份承担侵权责任。

第九十九条【产品缺陷的界定及类型】产品缺陷是指由于制造、设计中的原因或者警示说明不充分、未尽召回警示义务而导致产品存在的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包括制造缺陷、设计缺陷、警示说明缺陷和跟踪观察缺陷。

警示说明充分的标准,是产品存在合理性危险,但按照产品的警示说明使用,该危险就不会发生。

未尽召回警示义务的跟踪观察缺陷,应当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认定。

第一百条【第三人的解释】产品的零部件提供者或者原材料提供者,可以认定为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其他第三人”;但产品的零部件、原材料对于产品的构成具有独立性,与产品具有重大关联,以及有其他特别情形的,可以将零部件提供者或者原材料提供者认定为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生产者”。

民法典关于侵权责任司法解释(最新侵权行为的相关规定)

民法典关于侵权责任司法解释(最新侵权行为的相关规定)

民法典关于侵权责任司法解释(最新侵权行为的相关规定)《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一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立法演变《侵权责任法》第四十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一审稿)第九百七十六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此后无变化。

条文释义本条是关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第三人侵害时侵权责任的规定。

一、概述本条不同于前两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所遭受的损害,本条中,对学生实施侵害的人员或者造成学生受损害原因,不是来自于教育机构内部,而是来自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所以本条也被称为教育机构对校外人员侵害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第2款对学生遭受校外第三人侵害的侵权责任作出了规定,即:“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该条不仅规定了直接侵权行为人的赔偿责任,还规定了教育机构的补充责任。

侵权责任法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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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司法解释侵权责任法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司法解释一、侵权责任法施行后发生的侵权行为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侵权责任法的规定。

侵权责任法施行前发生的侵权行为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

二、侵权行为发生在侵权责任法施行前,但损害后果出现在侵权责任法施行后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侵权责任法的规定。

三、人民法院适用侵权责任法审理民事纠纷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决定进行医疗损害鉴定的,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及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组织鉴定。

四、人民法院适用侵权责任法审理民事纠纷案件,如受害人有被抚养人的,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将被抚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09年12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为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第三条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四条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担侵权责任。

第五条其他法律对侵权责任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章责任构成和责任方式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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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条规定的是帮工人在帮工活动中造成自己人身损害的责任规则。即一般情况下应由被帮工人承担责任;被帮工人拒绝帮工的,原则上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帮工人在帮工活动中遭受第三人侵害造成人身损害的,第三人承担责任,如果第三人不能确定或者没有赔偿能力的,被帮工人承担补充的补偿责任。
这两条司法解释的要点是:第13条规定的是义务帮工时造成他人损害的责任规则。这借鉴的是雇主责任规则,由被帮工人承担责任,责任形态为替代责任。如果被帮工人拒绝帮工而帮工人坚持帮工,造成他人损害的,则由帮工人自己承担责任,被帮工人不承担责任;帮工人造成他人损害具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应承担连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出台的《关于第2页共2页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和第14条对此专门作出规定:“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帮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赔偿权利人请求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帮工人因第三人侵权遭受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三人不能确定或者没有赔偿能力的,可以由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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