言语行为理论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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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语行为理论综述
【摘要】言语行为理论是现代语用学研究的重要内容之一。

言语行为理论(SpeechActTheory)自二十世纪60年代由英国哲学家约翰·兰肖·奥斯汀(JohnLangshawAustin)提出后,引起了语言学界的广泛关注,扩展了语言学研究的领域,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自奥斯汀创立言语行为理论之后,他的弟子约翰·罗杰·赛尔(JohnRogerSearle)又对其进行了进一步的研究与发展,巩固了其作为语用学研究核心理论的地位。

本文主要分为三大部分:第一部分介绍了奥斯汀的言语行为理论,包括奥斯汀对描述句和施为句的划分和言语行为三分说两块内容;第二部分介绍了赛尔对言语行为理论的发展,包括实现言语行为的有效条件,言语行为的分类标准和言语行为的分类三块内容;第三部分对言语行为理论的提出和发展及其影响力做了简要总结。

奥斯汀和塞尔为言语行为理论的探索和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

言语行为理论的提出,对现代语用学、应用语言学、社会语言学以及语言习得研究都产生了不可磨灭的影响。

【关键词】言语行为理论;奥斯汀;塞尔
奥斯汀是言语行为理论的创立者,贯穿于其论述的一个重要思想就是:“speakingisdoing”[1],即人们在说话的同时也是在实施一种行为。

言语行为理论的创立激发了大量哲学及语言学著作的问世,其中美国哲学家赛尔的论述影响尤为深远。

赛尔将语言系统化,为如何实现言语行为的有效条件这一问题提供了解决方法,并对言语行为进行了较为全面的分类。

言语行为之所以发展为现代语用学研究的重要领域,这两位哲学家可谓是功不可没。

一、奥斯汀的言语行为理论
言语行为理论最初是由英国哲学家约翰·兰肖·奥斯汀提出的。

二十世纪50年代至60年代,奥斯汀在哈佛大学作了关于《如何以言行事》(“HowtoDoThingswithWords”)的系列讲座。

他在论述中提出将语言作为一种行为来看待的观点,从而打破了“逻辑——语义的真值条件是语言理解的中心”这一传统观点,建立了言语行为理论(SpeechActTheory)。

1.描述句与施为句
在奥斯汀之前,哲学家普遍持有的一种观点是:陈述之言的作用或是描述事物的状态,或是陈述某一事实,两者必居其一,别无它用,而陈述之言所作的描述或陈述只能是真实的或者谬误的。

哲学家关心的历来只限于陈述的可验证性,
即如何验证某一陈述是真实的或是谬误的,以及如何规定某一个真实的陈述必须满足的条件等[2]。

然而,奥斯汀发现这种语言观对很多句子难以做出合理解释,比如说话人在向他人提出请求或者在向他人道歉。

说话人在说这些话的时候不是在做陈述或者描述,而是在完成一定的交际意图。

因此,奥斯汀在1955年提出的报告中区分了两类话语:描述句(performative)和施为句(constative)。

前者是用来说明、报告或描写事物的句子,所表述的内容是可验证的,因此具有真假之分,即要么是真实的,要么是谬误的。

由此不难看出,陈述句是典型的描述句,如“中国在亚洲”,如果该句为真,那么就是其正确地描述了这一事实,反之为假。

奥斯汀发现有些句子无所谓真假,而是说话者在用言语这种方式实施某种特定的行为,这类句子称为施为句。

施为句是不能被验证的,其功能在于以言行事,如婚礼仪式上新郎新娘所说的“Ido”;打赌时打赌人所说的“Ibetyousixpenceifitwillraintomorrow”;轮船命名仪式上命名人所说的“InamethisshipElizabeth”;以及用于遗嘱中的“Igiveandbequeathmywatchtomybrother”等这类话语。

施为句虽无真假之分,但有适切与不适切之分。

如在句子“InamethisshipElizabeth”中,说话人必须具备可以给轮船命名的身份和权力,而其他没有这种身份和权力的人如果这么做则是不适切的。

奥斯汀的这种划分因缺乏统一标准和系统性而受到许多学者的质疑,其中代表人物之一是杰弗里·尼尔·利奇(GeoffreyNeilLeech)。

利奇(1983:176)指出,这种认为施为动词和言语行为之间存在一一对应关系的观点是错误的,它并没有将言语行为理论推进到言语行为的语用层次,而是局限在言语行为的句法和语义范畴[3]。

这种批判性的观点表明了对言语行为的分析必须结合实际情境并将言语行为的研究上升到语用研究层次。

2.言语行为三分说
顾曰国曾表示“述谓句与施为句之分是奥斯汀的言语行为理论的直接来源”(顾曰国,1989)[4]。

然而,在《如何以言行事》的第七章,奥斯汀却来了个一百八十度大转弯,提出“现在是重新审查这个问题的时候了”(《如何以言行事》,91)。

奥斯汀发现描述句与施为句的划分站不住脚,有些施为句像描述句一样具有真值,同样,有些描述句也像施为句一样存在适切与不适切之分。

因此,顾曰国认为“述谓句与施为句并无实质上的差异”(顾曰国,1989)。

奥斯汀认识到在通常情况下,凡是说话者发自内心说出的话语都是在以言行事,于是在后来他摒弃了对描述句和施为句的区分,提出了“言语行为三分说”,这极大地促进了言语行为理论的新发展。

(1)话语的目的:言语行为的目的不同。

命令、请求、劝告的目的是要让受话人做某事;许诺、威胁、发誓的目的是要说话人做某事;而描述的目的在于客观陈述事件状态或过程。

Searle是这样来定义言语行为的目的的:“把一种类型的话语目的称之为这种话语的言语行为目的。

”[9]
(2)适从向:话语与客观世界时和方向不同,即话语的命题内容和客观世界联系的途径不一样。

Searle提出,语言中存在4种可能的适合方向:第一,话语从属于客观世界,即言语行为的命题内容是和客观世界中独立存在的状态,如陈述类话语;第二,客观世界从属于话语,即通过改变客观世界来改变命题内容,如承诺类和祈使类话语;第三,双向适合,即通过改变客观世界来改变命题内容,并对改变了的客观世界加以描述,如宣告类话语;第四,不存在话语是否与客观
世界适合的问题,如表态类话语。

(3)表现的心理状态不同。

陈述、断言表现的是确定;许诺、发誓表现的是意愿;请求、命令表现的是愿望,等等。

说话人的这种心理状态实际上就是实现言语行为的真诚条件。

这三条是Searle对言语行为进行分类的主要标准,其余的大部分标准,如言语目的的强弱程度、说话人和受话人的社会地位和利益、言语行为的方式等这些则属于同一类范围的区分特征,换言之,它们构成了对同一类言语行为进行区分的次标准。

3.言语行为的分类
根据上面所说的标准,Searle将言语行为划分为以下五类:
(1)陈述(assertives):基本条件是说话人保证命题的真实性;表现心理状态是说话人相信命题的内容是真实的;适从向是说话人尽力使话语与客观世界相符。

常用的动词包括:state,suggest,claim,report,complain等。

(2)命令(directives):基本条件是说话人试图使受话人做某事;表现的心理状态是说话人要受话人采取某种行动;适从向是说话人尽力使客观世界与话语相符;命题条件是在将来采取行动。

常用的动词包括:order,command,request,beseech,ask,demand等。

(3)承诺(commissives):基本条件是说话人对将来的某种行为做出承诺;表现的心理状态是说话人打算采取某种行动;适从向是说话人尽力使客观世界与言语相符,言语目的是说话人承担义务做某事。

常用的动词包括:promise,vow,swear,offer,undertake等。

(4)表达(expressives):基本条件是说话人表达某种心理状态;真诚条件是反映出听话者的态度;适从向不存在,命题条件是对某种状态进行描写。

常用的动词包括:thank,congratulate,praise,pardon,forgive,apologize,welcome等。

(5)宣布(declaratives):基本条件是说话人想要改变某一事物的外部条件,真诚条件是不表达出任何心理状态,适从向是双向适合,不存在命题条件。

常用动词包括:resign,dismiss,name,sentence,nominate,bid,declare等。

Searle通过对言语行为进行分类得出一个结论:语言中的行为动词的类别是有限的,但语言可以表达的言语行为从理论上来讲确实没有数量限制的。

从分类的系统性来看,Searle对言语行为的分类具有思路清晰,内容全面,可操作性强等优点。

但他的分类也遭到其他学者的批判。

Levinson认为尽管Searle对言语行为的分类在奥斯汀的基础上有所改进,但仍有不足之处,因为这种分类缺少原则基础,不具备系统的适切条件[10]。

也有学者曾批评道:“Searle的分类最大的弱点就是过分追求‘材料的压缩’,导致将话语的各种不同内容压缩到他的五大分
类中,并强行将语句归到这类或那类中去。

”[11]
二、结语
言语行为理论的基本主张可以归结为一句话:“说话就是做事”。

说话人只要说出了有意义、能够被听话人理解的话语,就可以说他实施了某种行为,这种行为被称作言语行为。

言语行为的目的就是交际者通过言语来完成交际的目的或意图。

不论说话者是在向他人提出请求还是进行陈述,只要其所说的话语传递了一定的交际意图,完成了某种功能,说话者就是在实施言语行为。

言语行为理论的提出,一方面使语言学界相关领域的研究从以语法或语言形式为中心转移到以言语功能为中心;另一方面是语用研究以语言知识为中心转移到以交际功能为中心[12]。

总之,言语行为理论是语用学研究的基本理论之一,它为语言学的研究开辟了一个新的领域。

参考文献:
[1]奥斯汀,J.L.HowtoDoThingswithWords[M].London:OxfordVP,1962.
[2]Searle,J.R.SpeechActs:AnEssayinthePilosophyofLanguage[M].BeijingForeignLanguageTeachingandResearc hPress,2001.
[3]Leech,G.N.PrincipleofPragmatics[M].London:CambridgeUniversityPress,1987.
[4]顾曰国.奥斯汀的言语行为理论:诠释与批判.北京: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1989.
[5]束定芳.《现代语义学》,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2012.
[6]束定芳.言语行为理论述评[J].外语教学,1989.
[7]Searle,J.R.Expression&MeaningStudiesintheTheoryofSpeechAct[M].BeijingForeignLa nguageTeachingandResearchPress,2001.
[8]孙淑芳.塞尔言语行为理论综述.解放军外国语学院学报第1期第22卷,1999.
[9]孙淑芳.言语行为理论中若干争议问题,中国俄语教学,1998.
[10]Levinson,StephenC.Pragmatics,ForeignLanguageTeachingandResearchPress,2001,240.
[11]孙淑芳.塞尔言语行为理论综述.解放军外国语学院学报第1期第22卷,1999.
[12]刘润清.西方语言学流派[M].北京: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1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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