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社会团体登记业务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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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社会团体登记业务规程
【法规类别】社团管理
【发文字号】浙民民[2002]21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民政厅
【发布日期】2002.02.25
【实施日期】2002.03.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社会团体登记业务规程
(2002年2月25日浙民民〔2002〕21号浙江省民政厅)
为了规范社会团体登记,加强社会团体管理,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浙江省社会团体管理办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一章成立登记
第一条筹备成立社会团体(以下简称社团)应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利,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

第二条申请筹备成立社团的发起人应当不少于5人;单位作为发起人的,应当不少于3人;个人和单位混合发起的,总数不得少于5个。

第三条成立社团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

个人会员应当具有本省户籍,或在本省领有《暂住证》并居住1年以上;单位会员的住所地应当在本省;
(二)有相应的组织机构和名称。

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
(三)有固定的具有独立使用权的住所,不得与其他机构合署办公,不得设置在私人寓所内;
(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五)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活动资金不少于3万元;
(六)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第四条申请筹备社会团体,发起人应向业务主管单位申请资格审查。

向业务主管单位申请资格审查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筹备申请书;
(二)章程草案;
(三)办公场所使用权证明;
(四)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五)已联络的会员名册。

第五条业务主管单位对符合筹备条件的,应向发起人出具同意筹备的批准文件。

第六条社团发起人应在收到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筹备的批准文件之日起3个月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筹备成立;逾期应提交业务主管单位重新签署的文件。

第七条发起人向登记机关申请筹备成立社团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筹备成立申请书;
(二)章程草案;
(三)办公场所使用权证明;
(四)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五)验资报告和办公场所使用权证明;
(六)已联络的会员名册。

上述文件均应一式三份。

第八条登记管理机关收到社团发起人所提交的全部申请文件后,对符合规定的,应予受理并开具《社会团体筹备成立受理单》。

申请筹备的社会团体有违反本《规程》第一条和有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政策禁止的有他情形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受理。

第九条登记管理机关应于受理申请后60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筹备成立的决定。

批准筹备成立的应向发起人出具准予筹备成立的批准文件;不批准的,应当向发起人说明理由。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批准筹备成立:
(一)不符合《规程》第一、二、三、六条之规定的;
(二)在同一行政区域内已有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社团,没有必要成立的;
(三)发起人、拟任负责人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四)申请筹备时弄虚作假的。

第十一条社会团体筹备期间不得开展筹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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