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面积管理规定(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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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杭州市面积管理,规范房地产交易市场秩序,维护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地产面积管理,包括新建、改建、扩建、拆除等房地产项目。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面积,是指房屋、土地的实际面积。

第四条市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市面积管理工作,县(市)房地产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面积管理工作。

第五条面积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实行统一标准、统一管理、统一监督。

第二章面积测量与认定
第六条房地产面积测量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

第七条测绘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测绘技术规范进行面积测量,确保测量结果的准确性。

第八条测量结果经房地产权利人确认后,由测绘单位出具《房地产面积测量报告》。

第九条房地产权利人应当在取得《房地产面积测量报告》之日起30日内,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面积认定。

第十条房地产管理部门收到面积认定申请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出具《房地产面积认定证书》。

第十一条房地产面积认定证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房地产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
(二)房地产坐落;
(三)面积测量结果;
(四)面积认定日期;
(五)房地产管理部门印章。

第十二条房地产权利人申请面积认定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房地产权利人身份证明;
(二)房地产权属证明;
(三)面积测量报告;
(四)其他相关材料。

第三章面积变更与登记
第十三条房地产权利人因房屋、土地面积发生变化,需要变更面积认定的,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面积变更。

第十四条房地产管理部门收到面积变更申请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出具《房地产面积变更证书》。

第十五条房地产面积变更证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房地产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
(二)房地产坐落;
(三)面积变更前后的测量结果;
(四)面积变更日期;
(五)房地产管理部门印章。

第十六条房地产权利人申请面积变更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房地产权利人身份证明;
(二)房地产权属证明;
(三)面积变更原因说明;
(四)面积测量报告;
(五)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七条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面积登记制度,对房地产面积变更情况进行登记。

第四章面积争议处理
第十八条房地产权利人对面积认定或者变更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复议。

第十九条房地产管理部门收到复议申请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作出复议决定。

第二十条房地产权利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一)未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面积测量的;
(二)未按照国家规定的测绘技术规范进行面积测量的;
(三)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面积认定的;
(四)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面积认定的;
(五)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房地产面积认定证书》的;
(六)未按照规定办理面积变更登记的。

第二十二条房地产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由杭州市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2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杭州市城市规划和管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保障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杭州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建筑物、构筑物等面积的管理。

第三条面积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规划先行,合理布局;
(二)节约集约,保护资源;
(三)权责明确,规范有序;
(四)公开透明,接受监督。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面积管理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市规划和
自然资源局负责具体管理工作。

第五条鼓励和支持科技创新,推广应用先进的面积测量技术和设备。

第六条面积管理涉及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二章面积测量与登记
第七条面积测量应当遵循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确保测量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八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建设项目用地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面积测量,并提
交测量报告。

第九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面积测量。

第十条面积测量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测量单位名称、资质等级;
(二)测量时间、地点;
(三)测量方法、仪器设备;
(四)测量结果及精度;
(五)测量依据及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取得建设项目用地批准文件后,将面积测量报
告报送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第十二条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应当对报送的面积测量报告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
予以登记。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建设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规定进行竣工面积测量,并提交竣工面积测量报告。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竣工面积测量。

第十五条竣工面积测量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测量单位名称、资质等级;
(二)测量时间、地点;
(三)测量方法、仪器设备;
(四)测量结果及精度;
(五)测量依据及有关资料。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取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后,将竣工面
积测量报告报送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第十七条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应当对报送的竣工面积测量报告进行审核,符合条
件的予以登记。

第三章面积变更与注销
第十八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因下列原因需要变更面积登记的,应当向市规划和自
然资源局申请变更登记:
(一)土地、建筑物、构筑物等权利人发生变更;
(二)土地、建筑物、构筑物等用途或者性质发生变更;
(三)土地、建筑物、构筑物等面积发生变化。

第十九条申请变更登记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原面积登记证明;
(三)变更登记所需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条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应当对报送的变更登记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变更登记。

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因下列原因需要注销面积登记的,应当向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申请注销登记:
(一)土地、建筑物、构筑物等权利人放弃权利;
(二)土地、建筑物、构筑物等灭失或者被拆除。

第二十二条申请注销登记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原面积登记证明;
(三)注销登记所需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三条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应当对报送的注销登记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注销登记。

第四章面积管理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应当加强对面积管理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第二十五条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进行监督检查:
(一)对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报送的面积测量报告、竣工面积测量报告等进行抽查;
(二)对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进行现场核查;
(三)对面积测量单位进行资质审查;
(四)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第二十六条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在监督检查过程中,有权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资料和证明材料。

第二十七条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可以依法采取以下措施:
(一)责令限期改正;
(二)罚款;
(三)吊销测绘资质证书;
(四)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规定,未按照规定进行面积测量的,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规定,未按照规定报送面积测量报告、竣工面积测量报告的,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违反本规定,提供虚假面积测量报告的,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规定,未按照规定进行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的,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条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五条本规定由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3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杭州市城市规划和管理,规范土地使用,保障城市空间布局的科学合理,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杭州市城市规划区内的一切土地使用和建筑物、构筑物等设
施的建设、改造、拆除等活动。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面积管理工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具体
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面积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规划引领,保障城市空间布局的科学合理;
(二)坚持节约集约,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三)坚持依法行政,维护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
(四)坚持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面积界定
第五条面积界定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所占用的土地面积进行测定和确认。

第六条面积界定应当以土地测绘、城市规划、建筑设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
准为依据。

第七条面积界定分为以下类别:
(一)建筑面积:指建筑物外墙(包括围护结构)垂直投影面积之和;
(二)占地面积:指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占用的土地面积;
(三)使用面积:指建筑物内可供使用的空间面积;
(四)套内面积:指住宅套内实际可使用的面积;
(五)公共面积:指建筑物内为满足公共需求而设置的公共空间面积。

第八条面积界定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准确、规范、一致;
(二)与土地测绘、城市规划、建筑设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相一致;(三)便于土地、房屋等权属登记和管理。

第九条面积界定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三章面积审批
第十条建设项目需要审批面积,应当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面积审批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城市规划;
(二)符合土地管理法规;
(三)符合建筑设计规范;
(四)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第十二条面积审批的程序:
(一)建设单位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
(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
(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专家对申请项目进行评估;
(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根据评估结果作出审批决定;
(五)审批决定应当予以公示。

第十三条面积审批的期限为二十个工作日,特殊情况可以延长。

第四章面积变更
第十四条面积变更是指因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的建设、改造、拆除等活动,导致其面积发生变化。

第十五条面积变更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城市规划;
(二)符合土地管理法规;
(三)符合建筑设计规范;
(四)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第十六条面积变更的程序:
(一)建设单位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
(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
(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专家对申请项目进行评估;
(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根据评估结果作出审批决定;
(五)审批决定应当予以公示。

第十七条面积变更的期限为二十个工作日,特殊情况可以延长。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对面积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监督检查的内容:
(一)面积界定是否符合规定;
(二)面积审批是否符合规定;
(三)面积变更是否符合规定;
(四)面积管理工作中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二十条监督检查的方式:
(一)现场检查;
(二)查阅资料;
(三)询问当事人;
(四)其他方式。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法予以处罚: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面积界定的;
(二)未按照规定进行面积审批的;
(三)未按照规定进行面积变更的;
(四)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
诉讼。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由杭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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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规定旨在为杭州市的土地使用和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的建设、改造、拆除等活动提供指导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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