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7264号建议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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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7264号建议的答
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司法部
•【公布日期】2021.11.19
•【文号】
•【施行日期】2021.11.19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司法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7264号建议的答复
您和其他四位代表提出的关于解决“业务在下数据在上”数据共享难问题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政务数据共享对于深化“放管服”改革、转变政府职能、优化营商环境、服务人民群众以及创新行政管理方式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近年来,我国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对政务数据共享作了较为全面、明确的规定。
《国务院关于在线政务服务的若干规定》明确要求,国家建设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推进各地区、各部门政务服务平台规范化、标准化、集约化建设和互联互通,推动实现政务服务事项全国标准统一、全流程网上办理,促进政务服务跨地区、跨部门、跨层级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并依托一体化在线平台推进政务服务线上线下深度融合。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也对国家依托一体化在线平台,推动政务信息系统整合,优化政务服务流程,促进政务服务跨地区、跨部门、跨层级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作了明确规定,并规定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数据共享服务,及时将有关政务服务数据上传至一体化在线平台。
《网络安全法》《电子商
务法》对推动政务数据共享、促进政务数据资源开放作了相应规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在抓紧制定的《数据安全法》拟设立专章,对保障政务数据安全、推动政务数据开放利用作出规定。
此外,《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印发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印发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有关文件,对加快推动和规范政务数据共享作出了一系列部署和要求。
上述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为促进政务数据开放共享提供了较为充分的法律制度依据,国家和省垂管部门的政务信息同样适用这些规定。
下一步关键是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确保相关规定落到实处,持续不断把政务信息共享向纵深推进。
国家和省垂管部门与地方政府部门共享政务信息具有一定特殊性,实际执行中可进一步加大统筹协调力度,在确保政务数据安全的情况下实现政务信息开放共享。
对于您和其他四位代表关于立法规定国家和省垂管部门系统业务数据及时返回地方的建议,具有很强的针对性,我们将配合有关主管部门进一步深入研究。
同时,我们将在法规清理和法规规章备案审查工作中,把政务信息共享有关规定作为重点关注内容之一,确保政务信息共享各项制度规定协调一致。
衷心感谢您对立法工作的关心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