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上楼下纠纷案例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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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上楼下纠纷案例大全
楼下在阳台上搭建了不锈钢雨棚,楼上住户认为这雨棚严重影响了自己的生活:下雨的时候会发出很大的声音影响自己休息;楼上高空抛物扔下来的烟头等影响自己的居住体验;更重要的是小偷进自己的房子更方便了,在这给自己家安全带来了隐患……
楼上邻居多次要求楼下邻居拆除雨棚,但楼下认为这是开发商承诺给我的私人空间,我在自己家阳台上搭建雨棚和你有什么关系,而且你家现在也没进过小偷呀。

基于种种理由,楼下一直拒不拆除。

一块雨棚,引起两家矛盾重重,最终只能法庭相见,这次法官会支持谁呢?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了广东省阳江市黎某和吴某相邻关系纠纷案,原告黎某和被告吴某系楼上楼下关系,此外,黎某还将原被告共同居住的物业公司也告上法庭。

据判决书显示,2020年8月7日,吴某在未经规划管理部门的许可、也未向小区物业管理处申请且未获得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对其房屋对开的公共平台上方违规搭建屋外不锈钢雨棚。

黎某认为吴某的行为严重影响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包括他人可通过该雨棚进入原告房屋卧室影响人身财产安全、雨棚上存留了烟头等易燃垃圾
影响生活安全、下雨天时雨棚产生较大噪音影响正常生活作息等。

黎某还认为吴某的行为也违反了小区的业主临时管理公约的规定。

因此,黎某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吴某拆除不锈钢雨棚,将其恢复原状,并自行承担产生的费用。

据此,被告吴某请求法院驳回原告黎某的诉讼请求。

第三被告人物业公司则同意原告黎某的意见。

吴某认为自己搭建该雨棚是为了免受高空抛物的危害,确保家人的人身安全,也是为了避免雨水渗入屋内,属于正常使用的合法行为。

对于高空抛物、外墙渗漏雨水的问题,自己多次向物业反映,要求加强对楼上住户教育管理,但物业一直消极应付。

吴某辩称,自己搭建该雨棚没有对原告的权益造成任何损害。

第一,该雨棚属于自己所有的物业范围之内,不存在侵占黎某物业的情形。

第二,该雨棚没有妨碍黎某依法对其物业所享有的采光权、通风权。

第三,黎某称该雨棚为他人入室抢劫、盗窃提供了便利纯属主观臆想,因此从黎某搭建雨棚至今,从未发生过盗窃、抢劫事件。

而且黎某房屋的窗户、阳台均已做好防盗网,不存在他人利用该雨棚入室盗窃、抢劫的可能性。

第四,黎某认为雨棚上存留有生活垃圾等,但上述垃圾并非自己丢弃,黎某应首先反思一下3楼以上住户包括自己是否有丢弃垃圾的行为。

据此,被告吴某请求法院驳回原告黎某的诉讼请求。

第三被告人物业公司则同意原告黎某的意见。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为相邻关系纠纷。

本案中,双方争议的焦点为吴某私自搭建雨棚的行为是否构成了对黎某相邻权的侵害。

对此,法院认为,首先,吴某未经批准私自搭建的雨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之规定。

其次,案涉小区业主临时管理公约明确约定“不得在房屋门口、阳台乱搭乱建,不封闭阳台”及“私家花园、露台、阳台和屋顶天台务必保持整洁和美观,不得有违反规划进行封闭、搭建、改造和占用公用面积为己有等行为,不得占用公共部位安装防盗门、窗及太阳能热水器等”,吴某虽不确认业主临时管理公约上的“吴某”签名为其本人所签,但未提交相反的证据予以反驳,故本院采信物业公司提交的业主临时管理公约,吴某未经批准私自搭建雨棚的行为违反了上述约定。

最后,黎某作为吴某的上下邻居明确表示案涉雨棚影响了其生活,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以及雨棚搭建的情况来看,搭建案涉雨棚的平台为二楼,
地势较低,吴某在二楼平台搭建雨棚的行为确实会对三楼住户产生安全隐患。

此外,从黎某提交的照片以及吴某主张其搭建雨棚的目的可以看出,案涉雨棚顶部必然存在垃圾堆积的情况,若垃圾不及时清理确实容易堆积,必然对三楼住户产生不良影响。

现黎某请求吴某拆除204房二楼平台上的不锈钢雨棚,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吴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拆除涉案平台的不锈钢雨棚。

市第一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吴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拆除涉案平台的不锈钢雨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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