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表彰全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先进县(市、区)的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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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表彰全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
先进县(市、区)的通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7.09.27
•【字号】鄂政发[2007]61号
•【施行日期】2007.09.2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
正文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表彰全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先进县
(市、区)的通报
(鄂政发〔2007〕61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为提高农民健康水平,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
我省自2003年启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以来,各地按照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健全网络、创新方法,完善政策、提供保障,规范程序、强化管理,积极探索、开拓创新,为健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不断提高农民的健康保障水平,促进农村人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
为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健康持续发展,经各地认真推荐、组织严格评选,省人民政府决定对当阳市、秭归县、老河口市、竹山县、咸丰县、阳新县、京山县、汉川市和武汉市黄陂区等9个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先进县(市、区)予以通报表彰。
希望受表彰的先进县(市、区)珍惜荣誉,再接再厉,进一步理顺管理体制,加大宣传力度,健全补助机制,规范补偿程序,加强医药监管,为完善新型农村合
作医疗制度,提高参合农民保障水平再造辉煌。
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全面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重要性、长期性和艰巨性,认真学习先进县(市、区)的成功经验和做法,强化监督管理,健全服务网络,完善工作机制,提高补偿标准,为实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全覆盖、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湖北省人民政府
二○○七年九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