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课件-工程招投标与合同管理(刘冬学)-第6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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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与其他文件发生矛盾或歧义时,属于 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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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任务2 监理合同的履行
一、监理人应完成的监理工作 虽然监理合同的专用条款内注明了委托监理工作的范围和 内容,但从工作性质而言属于正常监理工作。作为监理人必须 履行的合同义务,除了正常监理工作之外,还应包括附加监理 工作和相关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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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通用条件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通用条件的内容涵盖了合同中所用词 语的定义与解释,签约双方的义务、违约责任,合同生效、变 更、暂停、解除与终止,监理酬金及支付,争议的解决,以及 其他一些情况。它是委托监理合同的通用文件,适用于各类建 设工程项目监理,各个委托人、监理人都应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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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专用条件 由于通用条件适用于各种行业和专业项目的建设工程监理, 因此其中的某些条款规定得比较笼统,需要在签订具体工程项 目监理合同时,结合地域特点、专业特点和委托监理项目的工 程特点,对标准条件中的某些条款进行补充、修正。 “补充”是指通用条件中的条款明确规定,在该条款确定 的原则下,专用条件的条款中进一步明确具体内容,使两个条 件中相同序号的条款共同组成”是指合同约定的正常工作以外监理人的工作。 可能包括:由于委托人、第三方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 延误,以致增加了工作量或延续时间;增加监理工作的范围和 内容;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不可抗力,承包人的施工被迫中断, 监理工程师应完成的确认灾害发生前承包人已完成工程的合格 和不合格部分、指示承包人采取应急措施等,以及灾害消失后 恢复施工前必要的监理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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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附录B——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 设备
委托人应按照附录B约定,无偿向监理人提供工程有关的资 料、为监理人完成监理与相关服务提供必要的条件、按约定派 遣相应的人员、提供房屋、设备,供监理人使用。除专用条件 另有约定外,委托人提供的房屋、设备属于委托人的财产,监 理人应妥善使用和保管,在合同终止时将这些房屋、设备的清 单提交委托人,并按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
(3) 委托监理合同的标的是服务。建设工程实施阶段所签 订的其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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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勘察设计合同、施工承包合同、物资采购合同、加工承揽合 同的标的物是产生新的物质成果或信息成果,而监理合同的标 的是服务,即监理工程师凭据自己的知识、经验、技能受业主 委托为其所签订其他合同的履行实施监督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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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的组成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12-0202)由协议 书、通用条件、专用条件、附录A、附录B共五部分组成。 (一) 协议书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协议书包括工程概况、词语限定、组成 合同的文件、总监理工程师、签约酬金、期限、双方承诺、合 同订立共八项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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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通用条件中规定“建设工程监理合同适用的法律是国家法律、 行政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 方法规、地方章程”。就具体工程监理项目来说,就要求在专 用条件的相同序号条款内写入履行合同必须遵循的部门规章和 地方法规的名称,以此作为双方都必须遵守的条件。
“修改”是指通用条件中规定的程序方面的内容,如果双 方认为不合适,可以协议修改。如通用条件中规定“委托人对 监理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 支付申请书后7天内,以书面形式向监理人发出异议通知”。
一、监理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简称监理合同,是指委托人与监理人就 委托的工程项目管理内容签订的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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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合同是委托合同的一种,除具有委托合同的共同特点 外,还具有以下特点:
(1) 监理合同的当事人双方应当是具有民事权力能力和民 事行为能力、取得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个 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也可以成为合同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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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监理合同的解释顺序 组成合同的下列文件彼此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 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如下: (1) 协议书; (2) 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或委托书(适用于非招标 工程); (3) 专用条件及附录A、附录B; (4) 通用条件; (5) 投标文件(适用于招标工程)或监理与相关服务建议书 (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学习情境6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
➢工作任务1 ➢工作任务2 ➢工作任务3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概述 监理合同的履行 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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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目标:监理合同的概念、特征;监理合同示范文 本;监理合同的解释顺序;监理合同的履行。
能力目标:能初步运用法律、法规,规范监理合同的签订 和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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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任务1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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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附加工作是委托正常工作之外要求监理人必须履行的 义务,因此委托人在其完成工作后应另行支付附加监理工作酬 金,酬金的计算办法应在专用条款内予以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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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相关服务 “相关服务”是指监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 ,按照合同约定, 在勘察、设计、保修等阶段提供的服务活动。 二、合同的有效期 尽管双方签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中注明 “本合同自×年×月×日开始实施,至×年×月×日完成”, 但此期限仅指完成正常监理工作预定的时间,
委托人必须是具有国家批准的建设项目,落实投资计划的 企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及个人;受托人必须是依法成立具 有法人资格的监理企业,并且所承担的工程监理业务应与企业 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相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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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监理合同委托的工作内容必须符合工程项目建设程序, 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监理合同以对建设工程项目实施控 制和管理为主要内容,因此监理合同必须符合建设工程项目的 程序,符合国家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建设工程的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各种标准、规范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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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委托人认为这个时间太短,在与监理人协商达成一致意见 后,可在专用条件的相同序号条款内另行写明具体的延长时间。
(四) 附录A——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 “相关服务”是指监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按照合同约定, 在勘察、设计、保修等阶段提供的服务活动。相关服务依据在 专用条件中约定,同时监理人应按专用条件约定的种类、时间 和份数向委托人提交监理与相关服务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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