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沪人员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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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则
为了加强来沪人员管理,保障城市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上海市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居住、工作、学习、旅游等活动的来沪人员。

三、管理职责
(一)来沪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自觉遵守本市各项管理规定。

(二)来沪人员应当向公安机关或者居住地居(村)民委员会申报居住登记,如实提供个人信息。

(三)来沪人员应当配合公安机关开展人口普查、治安管理等各项工作。

(四)来沪人员应当遵守社会公德,维护社会秩序,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四、管理措施
(一)居住登记
1. 来沪人员应当在到达本市后30日内,向居住地公安机关或者居(村)民委员会申报居住登记。

2. 居住登记时,应当如实提供个人信息,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居住地址等。

3. 居住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来沪人员应当在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公安机关或者居(村)民委员会报告。

(二)临时住宿登记
1. 来沪人员在本市临时住宿的,应当在住宿之日起24小时内,向公安机关或者住宿地居(村)民委员会申报临时住宿登记。

2. 临时住宿登记时,应当如实提供个人信息,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住宿地址等。

(三)居住证申领
1. 来沪人员在本市连续居住满6个月的,可以申请办理居住证。

2. 申请办理居住证时,应当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包括身份证、居住登记证明等。

3. 居住证的有效期为1年,期满后需要续期的,应当在期满前30日内向公安机关申请。

五、监督检查
(一)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来沪人员的管理,定期开展监督检查。

(二)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公安机关做好来沪人员的管理工作,定期开展走访、排查。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进行举报,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处理。

六、法律责任
(一)来沪人员未按照规定申报居住登记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以500元以下罚款。

(二)来沪人员提供虚假信息、隐瞒重要事实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三)来沪人员有违法犯罪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七、附则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市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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