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商场管理规定(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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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地下商场的经营管理,保障商场的安全、有序、文明、卫生,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地下商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地下商场的经营管理、消防安全、环境卫生、秩序维护等方面。

第三条地下商场的经营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二)依法经营,公平竞争;
(三)诚信为本,文明服务;
(四)节能环保,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经营管理
第四条地下商场经营者的资质要求:
(一)具有合法的营业执照和经营范围;
(二)具备相应的消防安全设施和设备;
(三)具备相应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维护措施;
(四)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

第五条地下商场经营范围:
(一)食品、饮料、烟草、酒类等商品销售;
(二)服装、鞋帽、化妆品、日用品等商品销售;
(三)餐饮、娱乐、健身、美容等服务;
(四)其他依法允许的经营项目。

第六条地下商场经营者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经营;
(二)不得销售假冒伪劣商品;
(三)不得销售无生产日期、无质量合格证明、无生产厂名厂址的商品;
(四)不得销售过期、变质、不合格的商品;
(五)不得利用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
(六)不得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七条地下商场内设置以下设施:
(一)消防设施:灭火器、消防栓、消防报警器等;
(二)安全出口:设有明显标志,确保畅通;
(三)疏散通道:设置在地下商场各个楼层,确保安全;
(四)卫生间:设置在各个楼层,保持清洁卫生;
(五)休息区:设置在适当位置,方便消费者休息。

第八条地下商场经营者应加强内部管理,确保以下工作:
(一)建立健全员工培训制度,提高员工素质;
(二)定期检查消防设施,确保完好有效;
(三)加强环境卫生管理,保持地下商场清洁卫生;
(四)加强秩序维护,确保商场安全有序;
(五)设立投诉举报电话,及时处理消费者投诉。

第三章消防安全
第九条地下商场应按照国家消防安全规定,配备足够的消防设施和器材,并定期检查、维护。

第十条地下商场内禁止以下行为:
(一)使用明火;
(二)乱扔烟蒂、火柴等易燃物品;
(三)堵塞消防通道;
(四)损坏消防设施。

第十一条地下商场经营者应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提高员工消防安全意识。

第四章环境卫生
第十二条地下商场应保持清洁卫生,禁止以下行为:
(一)乱扔垃圾;
(二)乱涂乱画;
(三)乱堆乱放;
(四)擅自改变地下商场结构。

第十三条地下商场经营者应定期进行环境卫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五章秩序维护
第十四条地下商场应保持秩序井然,禁止以下行为:
(一)打架斗殴;
(二)偷窃、抢夺;
(三)损坏公共设施;
(四)扰乱商场秩序。

第十五条地下商场经营者应设立安保人员,负责商场内的秩序维护工作。

第六章消费者权益保护
第十六条地下商场经营者应依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不得有以下行为:(一)强迫消费者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
(二)采取欺诈手段误导消费者;
(三)不履行售后服务义务;
(四)侵犯消费者个人信息。

第十七条地下商场应设立消费者投诉举报电话,及时处理消费者投诉。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违反本规定,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有关行政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九条因地下商场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
偿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由地下商场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三条地下商场经营者应当自觉遵守本规定,为消费者提供安全、舒适、放
心的购物环境。

第2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地下商场的管理,保障商场的安全、有序、文明运营,维护消费者
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地下商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地下商场的建设、经营、管理以及相关活动。

第三条地下商场的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二)依法管理,规范经营;
(三)以人为本,服务至上;
(四)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章地下商场建设与管理
第四条地下商场的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确保建筑结构安全、消防设施齐全、通风采光良好。

第五条地下商场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建设、消防、安全等相关审批手续。

第六条地下商场应当设置明显的安全出口标志,确保安全出口畅通无阻。

第七条地下商场的消防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定期进行检测和维护,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有效。

第八条地下商场的通风、采光、防潮、排水等设施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确保商场内空气质量良好。

第九条地下商场的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明确各部门职责,加强日常管理。

第十条地下商场的管理单位应当定期对商场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一条地下商场的管理单位应当对商场内的经营户进行资质审查,确保其合法经营。

第十二条地下商场的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商场内的商品质量管理,禁止销售假冒伪劣商品。

第三章经营者行为规范
第十三条地下商场内的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规定。

第十四条经营者应当保证所售商品的质量,不得销售假冒伪劣商品。

第十五条经营者应当诚信经营,不得欺诈消费者。

第十六条经营者应当明码标价,不得哄抬价格。

第十七条经营者应当保持经营场所的整洁,不得乱堆乱放商品。

第十八条经营者应当配合商场管理单位进行安全管理,不得擅自改变商场内的消防设施。

第十九条经营者应当遵守国家关于知识产权、商标、专利等法律法规,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第四章消费者权益保护
第二十条地下商场应当设立消费者投诉点,及时处理消费者投诉。

第二十一条消费者在地下商场购物时,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质量保证和售后服务。

第二十二条消费者在地下商场购物时,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真实、准确的商品信息。

第二十三条消费者在地下商场购物时,有权要求经营者尊重其人格尊严。

第二十四条消费者在地下商场购物时,有权要求经营者保护其个人信息。

第五章安全管理
第二十五条地下商场的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责任制,明确各部门、各岗位的安全责任。

第二十六条地下商场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第二十七条地下商场应当加强消防安全管理,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有效。

第二十八条地下商场应当加强用电安全管理,确保用电安全。

第二十九条地下商场应当加强食品安全管理,确保食品安全。

第三十条地下商场应当加强公共秩序管理,维护良好的经营环境。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一)未取得相关审批手续擅自建设的;
(二)消防设施不符合国家标准的;
(三)擅自改变商场内消防设施的;
(四)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
(五)哄抬价格的;
(六)不配合商场管理单位进行安全管理的;
(七)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

第三十二条地下商场的管理单位、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地下商场的管理单位、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规定由地下商场所在地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注:本规定仅为示例,具体内容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第3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地下商场的经营管理,保障商场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地下商场的正常经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地下商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地下商场的所有经营者和消费者。

第三条地下商场的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经营,诚实守信;
(二)公平交易,保护消费者权益;
(三)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四)文明经营,和谐发展。

第二章商场布局与设施
第四条地下商场的布局应当合理,便于顾客通行,保证消防、安全疏散等设施齐全有效。

第五条地下商场应当设置以下设施:
(一)消防设施:包括消防水池、消防水泵、灭火器、消防栓、消防报警系统等;
(二)安全疏散设施:包括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设施等;
(三)卫生设施:包括公共卫生间、垃圾收集点、清洁工具存放处等;
(四)其他必要设施:如休息区、母婴室、残疾人设施等。

第六条地下商场的设施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并定期进行检查、维护,确保其安全、有效运行。

第三章经营者管理
第七条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并在商场内明显位置悬挂营业执照。

第八条经营者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经营非法商品,不得从事违法活动。

第九条经营者应当保证商品质量,不得销售假冒伪劣商品。

第十条经营者应当明码标价,不得价格欺诈。

第十一条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商品质量保证体系,对销售的商品负责。

第十二条经营者应当配合商场管理方做好以下工作:
(一)遵守商场各项规章制度;
(二)维护商场环境卫生;
(三)参与商场举办的各项活动;
(四)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四章消费者权益保护
第十三条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商品信息。

第十四条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商品和服务。

第十五条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退换不符合质量标准的商品。

第十六条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赔偿因商品或服务引起的损失。

第十七条消费者有权对商场的商品和服务进行监督。

第五章安全管理
第十八条地下商场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管理责任。

第十九条地下商场应当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

第二十条地下商场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二十一条经营者应当遵守以下安全管理规定:
(一)不得擅自改变商场设施设备的用途;
(二)不得在商场内堆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
(三)不得在商场内从事危害安全的活动;
(四)不得占用消防通道。

第六章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二条地下商场应当保持环境卫生,做到垃圾日产日清。

第二十三条经营者应当保持其经营场所的整洁,不得乱扔垃圾、乱贴广告。

第二十四条地下商场应当设置垃圾收集点,并配备足够数量的垃圾收集容器。

第七章处罚与争议处理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情节轻微的,由商场管理方给予警告、罚款等处罚。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经营者和消费者对商场管理方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由地下商场管理方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注:本规定字数不足2500字,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补充和完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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