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处作业吊篮用安全锁检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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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处作业吊篮用安全锁检验标准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高处作业吊篮用机械离心触发式安全锁(以下简称安全锁)的产品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包装、运输、贮存等。
本标准适用于以钢丝绳为工作绳的高处作业吊篮及同类高处作业的机械安全保护用机械离式安全锁。
2 引用标准
JG/T 5032 高处作业吊篮
JG/T 5025 高处作业吊篮性能试验方法
JG 5027 高处作业吊篮使用安全规则
GB 5972 起重机械用钢丝绳检验和报废实用规范
GB 2828 逐批检查计数抽样程序及抽样表
JG/T 5011.12 建筑机械与设备涂漆通用技术条件
3 术语
3.1 额定载荷
配套主机自重及额定载荷作用于每把安全锁的载荷值。
3.2 安全锁冲击力
安全锁承受工作载荷,以自由落体状态坠落时,瞬时锁住钢丝绳所受到的冲击力。
3.3 允许冲击力
安全锁允许承受的最大安全冲击力。
3.4 锁绳速度
安全锁开始锁住钢丝绳时,钢丝绳与安全锁之间的相对瞬时速度。
3.5 自由坠落锁绳
安全锁自由坠落开始到锁住钢丝绳止,相对于钢丝绳的下降距离。
3.6 有效标定期限
安全锁在相邻两次标定之间的期限。
4 分类
4.1 型式
机械离心触发式锁绳形式。
4.2 主参数
安全锁的主参数应符合表1 的规定。
表1
5 技术要求
5.1 一般技术要求
5.1.1 安全锁应符合本标准要求,并按照规定程序批准的图样和技术文件制造和检验。
5.1.2 安全锁零部件的原材料,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5.1.3 安全锁承载元件的设计应按材料的屈服极限计算,其安全系数不得小于2。
5.1.4 钢丝绳要求
a.应选用钢芯、镀锌、无油钢丝绳;
b.钢丝绳的实际直径不应小于6mm。
c.钢丝绳的检验和报废应符合GB 5972 的规定。
5.1.5 安全锁所受冲击力不得大于允许冲击载荷。
5.1.6 安全锁使用应具备下列条件:
a.在有效标定期限内;
b.具有有效的铅封或漆封;
c.使用规定的钢丝绳;
d.在正常工况下使用;
e.工作环境温度为-20~+40℃;
f.由经培训的人员按照使用说明书要求进行操作。
5.2 技术性能和工作性能要求
5.2.1 作业平台在下降速度达到额定锁绳速度时,安全锁能自动锁住安全钢丝绳,其自由坠落锁绳距离不得大于100mm。
5.2.2 安全锁在承受150%额定载荷静置工况下,悬挂8h,其滑移量不得大于2mm。
5.2.3 安全锁锁绳速度为15~30m/min。
5.2.4 安全锁可靠性锁绳试验次数不少于100 次,其可靠工作率不得小于96%。
5.2.5 安全锁的有效标定期限为一年。
5.2.6 安全锁在正常工况下应能手动锁住钢丝绳,并能手动松开。
5.2.7 安全锁应保证钢丝绳在其内部畅通,不得有阻绳、卡绳现象。
5.3 制造和装配质量要求
5.3.1 安全锁的铸钢件、焊接件、机械加工件、热处理件的技术要求与检验、装配应符合各项建筑机械与设备通用技术条件的有关规定。
5.3.2 安全锁的外购件和外协件必须具有合格证,其待装零部件必须检验合格后方可进行装配。
5.3.3 安全锁必须经测试标定后方可出厂。
5.4 整机外观质量
5.4.1 涂漆的颜色和质量要求应符合JG/T 5011.12 的规定。
5.4.2 外露表面应进行防锈蚀处理。
5.4.3 产品标牌及安全要求铭牌的油漆颜色应醒目,其上面的字迹应清晰,不得有刻痕、脱漆、锤印,安装应牢固、端正。
5.4.4 手柄指示应用明显箭头表示。
5.5 安全要求
5.5.1 安全锁发货后,虽未经使用,但到达有效标定期限,则应重新标定。
5.5.2 安全锁在以下环境中工作,应每过6 个月进行检修及标定。
a.磨粒(如砂子、石料、粉尘等);
b.腐蚀性物质(如腐蚀性化学药品或气体);
c.粘附性材料(如水泥、石膏、油漆、堵缝剂等)。
5.6 产品质量分等规定
5.6.1 按产品的质量和技术性能分为合格品、一等品、优等品三个等级。
5.6.2 技术性能和质量分等规定见表2。
表2
6 试验方法
6.1 安全锁的试验装置
安全锁的试验装置应符合JG/T 5025 4.3.2 条规定,该装置应经主管部门鉴定。
6.2 试验条件
a.试验环境温度0~30℃;
b.试验载荷应准确,与其名义值相差不得超过5%。
6.3 安全锁锁绳速度试验
安全锁不承受载荷,达到锁绳速度后,连续测试10 次,其锁绳速度的变化率不得大于±5%。
6.4 安全锁主参数的试验
在刚性架离吊点3m 处,作自由坠落试验。
在载荷上安装加速传感器,调整载荷,使安全锁所受冲击力达到规定的主参数值。
6.5 安全锁试验
安全锁的静载、动载试验应符合JG/T 5025 7.2 条的规定。
6.6 安全锁可靠性试验
在完成6.3,6.4 条试验后,进行安全锁可靠性试验。
6.6.1 安全锁承受静载工况可靠性试验
将一把安全锁置于测试装置上,并使之锁住钢丝绳,悬挂150%额定载荷,静置48h,测量安全锁相对钢丝绳的滑移量。
6.6.2 安全锁工作工况可靠性试验
6.6.2.1 将一把安全锁置于安全锁自由坠落装置上,将额定载荷悬挂于穿过钢丝绳的安全锁上,升至小于2m 处静止,模拟断绳工况,测量其自由坠落锁绳距离。
6.6.2.2 工作工况可靠性试验应采取连续试验方式,其试验次数不少于100 次。
在试验过程中,不允许更换零部件,不允许带故障作业。
6.6.3 解体试验
安全锁可靠性试验后,应进行解体检验,并详细记录检查情况。
拆检零部件名称及检查项目见表3。
表3
6.6.4 可靠性试验记录
可靠性试验结果应记入附录A(参考件)表A。
6.6.5 故障分类内容及统计方法
6.6.5.1 故障分类
按故障的情况和程度可分为大、中、小三类故障。
在规定的试验次数内,出现锁绳失效或自由坠落锁绳距离超过500mm,则可靠性试验为不合格。
a.大故障:在规定的试验次数内,出现对安全锁的基本功能有影响的零部件发生损坏,使安全锁不能正常工作的故障。
b.中故障:由于某些零部件的失效,导致功能降低的故障。
c.小故障:零部件产生只对安全锁的性能有轻微影响的缺陷,并不影响安全锁正常工作。
6.6.5.2 故障内容。
故障内容见表4。
表4
注:S 为自由坠落锁绳距离。
6.6.5.3 故障次数统计方法
根据故障大小,用折算系数方法对故障次数进行统计,其折算系数见表5。
表5
6.6.6 可靠性工作率B 的计算
6.6.6.1 可靠性工作率按下式计算:
B=(1-N1/Na)×100%
式中B——可靠性工作率;
N1——在试验期间所发生的故障折算数,次;
Da——工作工况下总的试验次数,次。
6.6.6.2 可靠性工作率B 应符合本标准5.6.2 的规定。
7 检验规则
7.1 型式检验
安全锁型式检验仅在新研制产品、老产品的转产、改型、重大改进和等级评定中进行。
型式检验按照本标准5 章规定的项目进行,每次不少于3 台。
7.2 出厂检验
产品出厂时,应经质量检查部门检验,并填发产品合格证。
检验项目如下:
7.2.1 检查整机外观质量;
7.2.2 手动试验:检查各机构动作是否协调,灵敏可靠;
7.2.3 锁绳速度的标定;
7.2.4 自由落体锁绳的测试;
7.2.5 静载试验;
7.3 抽样、判定方法
7.3.1 抽样
本标准规定的抽样方法是指在省、市级以上行业、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进行产品质量考核(检查)等级评定时,选取检测对象的程序和方法。
7.3.1.1 合格质量水平AQL 值的确定
根据安全锁出现缺陷的概率,按质量等级给出合格质量水平AQL 值(见表6),合格质量水平AQL 值反映每百台单位产品缺陷数。
表6
7.3.1.2 抽样应按GB 2828 中一般检查水平Ⅱ,正常检查一次抽样方案的规定,样本应从受检查批中随机抽取。
抽样方案见表7。
7.3.1.3 提供取样的安全锁应是经检验合格的当年入库产品或生产厂近期出售尚未使用过的产品。
7.3.1.4 提供取样的检查批不得少于10 台。
表7
7.3.2 缺陷分类
7.3.2.1 检查项目凡未达到本标准5章规定的均称为缺陷。
注:n——样本大小;
Ac——合格判定数;
Re——不合格判定数。
7.3.2.2 按缺陷对安全锁产品质量等级的影响程序,分为重缺陷和轻缺陷两大类。
7.3.2.3 安全锁缺陷分类见表8。
7.3.2.4 根据样本检查结果,若在样本中各类组发现的缺陷数小于或等于相应的合格判定数Ac时,则判定该批为合格,若在样本中各类组发现的缺陷数大于或等于不合格判定数Re时,则判定该批为不合格。
7.3.2.5 评定检查批的质量等级时,当各类组检查结果分别达到质量分等中不同等级,则以达到的最低等级作为最终评定安全锁产品的质量等级。
表8
7.3.2.6 当可靠性试验未达到本标准要求时,最终判定安全锁为不合格。
7.4 连续批抽检
对连续批安全锁生产厂每年由省市以上主管部门认可的检测单位按本标准规定进行抽检。
8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8.1 产品的包装应符合JG/T 5012 的有关规定。
8.2 产品标牌和商标固定在安全锁明显而不易碰坏的位置。
8.3 产品标牌应包括下列内容:
a.制造厂名称;
b.产品型号及名称;
c.主要技术性能参数;
d.产品编号;
e.产品出厂日期;
f.下次标定检验日期;
g.质量等级标志。
8.4 产品出厂时,制造厂应提供随机备件和工具。
淄博卓信建设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8
8.5 产品出厂时应附有下列技术文件:
a.装箱单;
b.产品合格证书;
c.产品使用说明书;
d.易损件目录或图册。
8.6 产品的包装贮存必须能防雨、防潮,产品不得生锈,且保证整机在运输过程中完好。
在用户遵守保管、使用和维护规则的条件下,未在 5.5.2 条规定的环境中工作,自发货之日起的6个月内,因制造质量不良而发生的损坏或不能正常工作时,制造厂应无偿为用户修理或更换。
附录A
试验记录表
表A 可靠性试验记录表
制造厂名称产品名称制造日期出厂日期试验日期试验地点环境温度℃
试验人员:记录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