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牒试制度论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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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牒试制度论考
摘要:宋代士大夫普遍认为,“牒试”是天水一朝科举考试中最阴暗
的角落,也是腐蚀读书人心智的罪魁祸首。
该制度源自于“别头试”,是
指由转运司组织的对各地官员亲属、门客等的科举选拔考试,大体上相当
于州军发解试。
宋朝实行“牒试”制度的初衷是为了防范官员利用其手中
的权力在地方科场中营私舞弊,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牒试”却逐渐演
变成为政府对官员亲属的照顾和恩惠。
因此,与其说“牒试”为防弊之策,倒不如说是官员特权的直接体现。
就“牒试”制度而言,总体上还是比较
严密的,按照规定,凡参加“牒试”者必须具备相应的资格,如须有关官
员的担保,且必须是真正的官员亲属、门客,等等。
然而,由于“牒试”
录取比例远远高于普通举子参加的发解试,因而各地方官员为了给亲朋故
旧谋取功名,往往假冒籍贯、亲属关系或门客,通过种种违法“经营”,
使那些本来不符合条件的举子具备了法定“牒试”资格。
结果不仅加剧了
两宋时期的冗官危机,导致严重的吏治腐败,而且扰乱了科场秩序,破坏
了科举考试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给宋代科场、官场乃至整个社会带来了难
以估量的负面效应。
关键词:宋代;科举;牒试
在绝大多数人看来,宋代科举乃是至为公正合理的制度,因而往往忽
略了科场中的种种非公平竞争现象。
应该说,科举考试各层面几乎都存在
特权,诸多人为的运作贯穿于其间。
本文将以“牒试”制度为中心对宋代
科场的非公平因素进行适当的检讨。
事实上,“牒试”是宋代科举制度的
重要环节,迄今为止,学界对此却并无清晰的阐释。
何忠礼教授在《宋史
选举志补正》一书中指出,“按北宋时期的别头试、胄试、锁厅试等,至
南宋统称之为‘牒试’。
”[1](P78)笔者以为,这种理解是值得商榷
的。
拙稿拟就宋代转运司“牒试”制度的相关问题进行必要之考察,不妥
之处,敬请指正。
一、“牒试”制度的渊源及变迁
“牒试”一词,北宋时期非常罕见,似乎到南宋以后才作为科举制度
的一个专用名词而频繁见诸史籍。
按照宋代著名史家李心传的解释,“牒
试者,旧制:以守、倅及考试官同、异姓及有服亲、大功以上并婚姻之家,与守、倅门客皆引嫌,赴本路转运使(司?)别试,若帅臣、部使者亲属、门客则赴邻路。
”[2](甲集卷13,《避亲牒试》)在他看来,“牒试”是原来就一直存在的制度,专指对知州、通判等地方官和主持州一级科举
选拔考试官员的亲属、门客等特定群体的考试,其具体事务由转运司负责,路级官员的亲属等则到其它路转运司参加选拔。
尽管上述解释并不全面,
但基本上揭示出了“牒试”制度的本质,抓住了问题的要害和关键。
所谓“牒试”,是指由转运司主持的对地方官员亲属等进行的选拔考试,故又
称为“漕试”或“漕牒”,如南宋赵昇就认为,“漕试”是“转运司承集
本路见任官牒送到随侍子弟及五服内亲,如州府解试法”,[3](卷2,《漕试》)可知这两个概念是可以通用的。
宋代科举考试通常由州军试
(又称“发解试”)、礼部试(又称“省试”)和殿试构成,这是一套相
当严密的系统,宋朝政府对各级考试的几乎所有环节都作了相应的规定。
“牒试”属于州军试,是各地方进行的初选,考试合格的举子再参加中央
组织的考试。
在大多数宋朝士大夫看来,科举“最号至公”,[4](卷17,《论
逐路取人札子》)乃是最为公平的竞争。
然而,正是由于科场是宋代最具
影响力的名利场,因而人们为了博取功名,不惜采用种种违法手段以达到
目的。
尤其是那些权贵子弟及其亲属,自然具备得天独厚的有利条件。
宋
朝开国以后,为了防止科场舞弊,逐步健全法制。
针对那些有着特殊背景
的举子,宋朝采取了诸多相应的措施,其中最重要的就是所谓“别头试”,即中央高级官员和与科举相关的官员子弟及亲属单独进行考试,此后这一
制度逐步推广。
至宋仁宗景祐四年(1037),制定科举政策的“科场条贯所”接受直集贤院贾昌朝的建议,“诸州举人亲戚守任在本贯、远地官僚
子孙在任处、发解官亲戚三等人,乞今后类聚,别差官考试,每十人解三人。
”[5](选举15之10)规定三种人有别于普通举子,必须另外派
遣官员单独组织考试。
《宋史》的记载似乎更清楚些,“士有亲戚仕本州,或为发解官,及侍亲远宦,距本州二千里,令转运司类试,以十率之,取
三人,于是诸路始有别头试。
”[6](卷155,《选举志》)需要说明
的是,《宋史》在此并未注明这一政策执行的具体时间。
也就是说,凡是
有亲戚在举子籍贯所在地担任官职,或者有亲戚担任当地负责考试的官员,或者侍奉亲属到离自己籍贯二千里以外的地方任职的官员子弟,都必须单
独参加考试,录取比例为30%。
随着时间的推移,州军级初选录取的比
例有所变化,但有一点是可以肯定的,地方组织的“别头试”录取比例比
普通举子要高出许多。
北宋时期,欧阳修指出,“今东南州军进士取解者二、三千人处,只解二、三十人,是百人取一人,盖已痛裁抑之矣。
西北
州军取解至多处不过百人,而所解十余人,是十人取一人。
”[7](卷31,《选举考》)尽管此处所议论的是全国各地“解额”不均衡的问题,
但从中不难看出,当时南方地区发解考试录取比例仅为1%左右。
由此可见,“别头试”既是限制官员及其亲属科场徇私的措施,同时也是对官员
亲属的恩惠和照顾,实际上是官僚特权的反映。
严格说来,宋代所谓“别
头试”主要针对的是官僚群体等特权阶层,南宋以后的“牒试”便是直接
渊源于宋仁宗景祐四年实行的地方“别头试”。
自北宋以来,地方“发解试”的相关政策逐渐得以完备,“牒试”制
度也随之出现了不少变化。
其一,“牒试”人员范围的扩大。
如前所述,
参选举子的亲属担任地方要职则必须参加“牒试”。
但后来的法律却是作
了如下规定,“旧法:随侍见任守、倅等官在本贯二千里外,曰满里子弟,试官内外有服亲及婚姻家,曰避亲,馆于见任门下,曰门客,是三等许牒试,否则不预。
”[6](卷156,《选举志》)此处所谓“旧法”,尽
管没有交代执行的具体时间,但也并非毫无线索可寻。
宋仁宗嘉祐三年(1058),礼部贡院上奏朝廷,“近制:不许臣僚门客受恩泽出官,而锁
厅取应,限以一次,倘不中第,遂废终身,甚非劝学之意。
”[5](选
举14之11)可知此后官员门客按照这一规定是不能出仕为官的,当然高
级官员是例外,他们的门客依旧可以荫补为官。
[8](P101)至宋神宗
熙宁二年(1069),对官员门客参加地方科举考试作了具体规定,“诸州
举送、发解、考试、监试官,凡亲戚若门客毋试于其州,类其名上之转运司,与锁厅者同试。
”《宋史》卷155《选举志》,然此处将该法令颁布
的时间记于熙宁三年(1070),系误。
据《宋会要》选举15之20记载,
该法令颁布于熙宁二年(1069)六月。
《山堂群书考索后集》卷32未言
明具体时间。
依据上述证据,笔者以为,门客参加转运司“牒试”的制度
大致是嘉祐三年以后抑或是宋神宗熙宁以后的事情。
显而易见,此规定有
别于北宋景祐之制,必须参加“牒试”的举子包括了现任官员的门客,而
此前只涉及各级地方官员的亲属。
从“牒试”录取比例的变迁过程中,我们不难发现,“牒试”制度经
过几次重大调整,录取比例大大下降,进而从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官员亲属
的特权,使地方选举更为“合理”。
然而,无论如何,只要“牒试”制度
存在,它本身就是官员子弟特权的体现,也是朝廷对地方大员的照顾措施,至少“牒试”比普通寒门子弟参加的考试的录取比例要高得多。
熊克在
《中兴小纪》中引用南宋初期宰相朱胜非所著《秀水闲居录》云:“东南
诸道解额少,举子多求牒试于转运司,毎七人取一名,比之本贯,艰易百倍。
”[10](卷28)尽管此言有夸大之嫌,但也从某种程度上反映了
当时的一些实际情况,即“牒试”举子远比普通举子要优越。
在此不妨列
举一个具体的实例,宋度宗咸淳九年(1273)规定,“自咸淳九年为始,
视终场人多寡,每二百人取放一名。
”[6](卷156,《选举志》)这
是南宋行将灭亡前地方发解考试的录取额度,其比例仅为5‰,竞争之激
烈程度令人瞠目结舌。
相反,“牒试”录取比例竟然比普通举子高出整整10倍,这无疑是惊人的数字。
因此,与其说“牒试”是对权贵子弟的
“抑制”,到不如说是给他们实实在在的优待和恩惠。
其三,参与“牒试”的举子须有担保。
就南宋而言,地方官员亲属在
参与转运司考试之前,必须办理相关手续,其中重要的环节便是核实举子
身份,看他们是否符合国家的有关法律规定,进而从源头上防止官员造假
作弊。
宋高宗绍兴六年(1136),有官员向朝廷提出如下建议,“欲乞今
后帅臣、监司并诸司属官子弟、亲戚、门客等合避试者,并令本司长官保委,州县官令知、通、县令保委,责结罪状,审验无妄冒,方许就试,如
有不实,许人陈告。
”[5](选举16之5)也就是说,凡是参加“牒试”之人,通常需要得到当地两名行政长官的连罪担保,签署责任状,方能考试。
如出现虚假担保,相关人员将受到相应制裁,其中包括“牒官”(即
本人有亲属参加科举的官员)、担保官员等等。
南宋初期,朝廷下令规定,“诏自今委保举人避亲牒试不实者,许人告,保官先降一官,然后取勘。
”[11](卷102,绍兴六年六月甲子)
后来基本上是按照上述法令执行的,如绍兴十四年(1144),“左承议郎、知雅州杨昭、左承议郎、签书雅州判官厅公事王咸久各降一官,以符同作弊,牒试举人不当,为转运司所劾故也。
”[11](卷152,绍兴十四年
七月戊寅)一旦发现舞弊行为,担保官员当受到降级处分。
然而,尽管朝
廷法令如山,但实际效果却是不尽人意。
宋宁宗开禧元年(1205),有官
员上书朝廷,“乞令礼部申严牒试之法,如敢冒滥,并将保官照条重赐责罚。
从之。
”[5](选举5之32)可见担保官员并不是按照朝廷政令行事,几乎形同虚设,因而很难保证“牒试”者身份的真伪,其中原因不言
自明,否则朝廷不会如此三令五申地警戒那些担保人。
因此,担保制度作
为防止“牒试”弊端的重要环节,实际上并不起多大作用。
应本贯川、广而任别路差遣,或本贯别路而任川、广差遣者,随行本宗、缌麻以上亲愿应举而无户籍、二千里外,许所在州投状堪实,申送转
运司试,其武臣大小使臣以上,本贯川、广任别路或别路任川、广仿此外,止许牒亲子孙。
知州、通判亲戚本贯在所试州,即牒本路,若经略官、安抚、总管、钤辖、监司,或发运、提举主管茶事买马、提点坑冶铸钱、制
置解盐、提举市舶官亲戚有本贯在所辖路,应避亲者即牒邻路。
[5]
(选举16之14)
这一规定实际上又恢复了宋高宗以来的制度,即相关官员的本家、异
姓缌麻以上亲属都有资格参加“牒试”,此后便基本上固定下来。
以上所
述为地方官员亲属“牒试”制度的相关情况,通常情况下,在朝廷中任职
的官员亲属多送到国子监“牒试”,“宰执、侍从、在朝文武官子侄等并
于国子监牒试,……国子监牒试则五人取一名。
”[12](卷4,《解闱》)可知其考试由国子监主持,录取比例也存在相应的规定,似乎比各
路转运司“牒试”录取比例还要高出许多。
限于篇幅,在此不再详细论述。
除了亲属而外,如前所述,宋代官员所养的门客也可以参加“牒试”,地方官的门客自然是参加转运司的“牒试”,但并非所有门客都有资格参加,按照宋孝宗乾道年间的规定,“诸路监司、守、倅牒试门客,所牒官
到任虽未及半年,其门客实贯本州,及为门客实及半年者,依条亦听牒试。
”[5](选举16之15)由此可见,地方官员门客参加“牒试”有
两个条件是必须的,一是门客本人籍贯在现任官任职所在地,二是时间限制,即作门客在半年以上。
然而,由于在朝廷中任职的官员的门客不属于
亲属范畴,但他们与主子之间关系格外密切,当然也要予以照顾,同时防
止他们作弊,于是特许他们参加两浙路转运司的“牒试”,“在京职事官:文臣监察御史以上,武臣任在京职事而职事杂压在监察御史以上者,各牒
门客一人,并须锁院前在逐门下及半年者,听牒本路运司试。
”[5]
(选举16之15)可知中央高级官员“牒试”门客的条件基本上同地方官
是一致的。
综上所述,“牒试”在地方是转运司组织的对地方行政官员亲属、门
客等的初选考试,在都城则是国子监对中央各级官员子弟进行的选拔考试。
它既是防弊之策,也是对官员子弟的照顾和恩惠。
就其演变过程而言,北
宋以来已经存在,南宋直接继承了原有制度,不过是换了称谓并加以固定
而已。
二、“科举之弊,莫甚于牒试”
“科举之弊,莫甚于牒试”,《昌谷集》卷11《论牒试札子》,
《历代名臣奏议》卷170。
此言出自曹彦约,可见“牒试”制度是漏洞百出,弊端丛生,甚至是宋朝科场中最阴暗的角落。
事实上,这是宋代士大
夫带有普遍性的共识,尤其是南宋时期,很多有识之士对此都有着痛切的
感受,如王之望曾经说过:“方今科举之弊,莫甚于转运司之牒试,祖宗
时无若是之滥也。
”[13](卷7,《论恩榜、任子革弊奏议》)甚至连
皇帝也清醒地认识到了这一点,曾经专门下令加以禁止,“敕门下:……
近年以来,士风寖薄,巧图牒试,妄认户名,货赂请求,重叠冒试。
”
[14](卷6,《赐科举诫谕诏》)尽管朝廷三令五申,但“牒试”过程
中的种种舞弊行为依然最为严重,难以根除。
笔者以为,“牒试”之积弊
难返,主要是三方面原因造成的,一是“牒试”制度本身从某种意义上说
就是官僚特权的象征,其录取比例较普通举子要高得多,于官员亲属、子
弟而言,无疑是有大利可图的事情,无怪乎很多人趋之若骛,甚至不惜以
身试法;二是“牒试”制度本身存在诸多缺欠,使各级官员有空子可钻;
三是人为的因素,即官员们利用手中权力,千方百计为自己谋取利益。
二是“诡托服属”,即假冒官员亲属参加“牒试”,这种情形在宋代
亦非常普遍。
南宋时期,王之望谈到“牒试”之弊时曾一针见血地指出,
官员亲属“牒试”过程中,“有避一人亲而牒三、四十人者,而所谓亲未
必亲也,所谓门客而未必门客也。
”[13](卷7,《论恩榜任子革弊奏议)显而易见,大多数参加“牒试”之人实际上并不是官员的亲属,而是
被人为地赋予了“亲属”关系。
就朝廷规定而言,凡是有资格参加“牒试”之人,如前所述,都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
然而,由于朝廷法度相对宽松,通常情况下,相关官员五服之内的亲属可以合法身份参加“牒试”,因而
给造假者提供了绝佳机会。
宋孝宗乾道七年(1171),有官员上奏朝廷,“命官牒试贡举条法亦既详备,循习旧弊,尚或结托改移乡贯以就远,或
迁服属以为近,宛转干求,至预作保官文书,交通书铺,公立价出卖族坟、姓名,冒滥百出,欲乞严行禁止。
”[5](选举16之17)尽管朝廷三
令五申,严禁“牒试”作弊行为,但收效并不大。
如庆元元年(1195),
朝中有官员谈到两浙路的“牒试”问题,“两浙州郡知、通避亲牒试,绍
熙三年,诸州所牒止五十人,今岁乃三百七十人。
夫以亲戚多寡宁不同,
至于遽增六倍,则事可见。
”[5](选举16之30)这一事实表明,短
短三年之内,两浙路各地知州、通判亲属居然增加了六倍还多,显然不是
正常现象。
可以肯定,增加的部分多数属于假冒亲属。
三是以假门客的身份参加“牒试”。
门客是宋代社会的特殊群体,有
权有钱者盛行养客之风。
宋朝政府原则上要求有关官员的门客参加“牒试”,不论是中央,还是地方,凡是应该避嫌的官员,其门客都必须遵守
相关规定。
然而,现实生活中却远非如此,确如王之望所言,“所谓门客
而未必门客也。
”也就是说,很多人以官员门客的名义参加“牒试”,而
实际上根本就不是真正的门客。
南宋大儒朱熹曾经给人写过一封信,“牒
试中间辛宪、汤倅过此,皆欲为问,既而皆自有客,不复可开口。
其伪冒者,固不容复动念。
”[16](卷1,《答黄直卿》)很显然,黄直卿曾
经同朱熹谈过想以门客身份参加“牒试”的想法,希望朱熹利用其社会关
系助成此事。
当担任提点刑狱和通判的两位官员来到朱熹处时,朱熹便有
意将黄直卿“牒试”之事托付给二人,但得知此二人均有自己的门客,朱
熹才未开口相求。
应该说,朱熹不愧为一代鸿儒,他回信告诫黄直卿不能
作假冒门客之事。
无独有偶,孙应时也曾经劝说一个姓王的举子,“科举
文字亦须随分料理,欲改赋固无害,但须决计理会一件,不要只管计较,
徒乱意,牒试之图切不必尔,得失命也,是憧憧者,果何心哉?”[17](卷6,《与王君保书》)然而,像朱熹、孙应时这类的官员毕竟只是少数,多数并不会严格遵循国家法度,而是千方百计为其“门客”谋取方便。
诚然,门客数量恐怕比亲属数量要少得多,但其危害在本质上却是完全相
同的。
宋代“牒试”过程中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归结起来,主要就是造假,
即将那些本不符合“牒试”条件的人通过种种违法手段变成为具有法定
“牒试”资格的举子。
毫无疑问,制度本身尽管存在一些漏洞,但导致
“牒试”弊端更重要的还是人为因素,即作为特权阶层的官员无视国家法纪,肆无忌惮地为其亲朋故旧谋取远大前程,从而使制度的规定成为一纸
具文,基本失去了应有的约束效力。
三、“坏士子心术,莫甚于此”
在宋代,“牒试”制度从防弊之策演变成科场最大弊端的代名词,无
疑给整个社会造成极为严重的危害,甚至有士大夫认为,“坏士子心术,
莫甚于此。
”[18](卷11,《论牒试札子》)此言并非夸大其辞,而
是较为真实地反映了“牒试”所带来的恶劣后果。
首先,于宋朝而言,“牒试”的直接结果就是加深了日益严重的冗官
危机,由于两宋多数时期礼部主持的科举考试都是按照一定比例录取,因
而地方“发解”人数越多,礼部录用也就越多。
宋人王之望清醒地认识到
了“牒试”与冗官问题之间的因果关系,并对此作了颇具说服力的分析:每三岁诏下,士人奔走,竞求牒试,……就试者十人解一人,到省则
十四人取一人,若牒一百四十人,是暗添一员省额矣。
天下每举,诸路转
运司所解不下数百人,则省额安得不滥乎。
十四人之中令举一人,而余十
三人者十七、八年之后,皆免解进士也,则恩榜安得而不多乎。
免解就试
之人众,非徒恩榜众多,而正奏名省额亦自暗增,盖以十四人则额当取其
一也。
今若将中外官门客牒邻州,服属踈者免牒试,试院簾内、簾外官别
作措置,仍申严保官批书之法,务在必行,则转运司试人绝少,每举正奏
名可减数十人,而将來免解之数,又不知其几矣,此救科举之说也。
[13](卷7,《论恩榜任子革弊奏议》)
在他看来,“牒试”制度一方面增加了礼部录取的名额,事实上也是
如此。
如高宗绍兴二十三年(1153),“成都一路就试者三千五百人,而
发解则五百人。
议者以为滥。
”[11](甲集卷13,《避亲牒试》)人
数之多,不难想见。
由于“牒试”录取比例远远高出普通举子参加的考试,因而很多本来不具实力的官宦子弟、亲属(包括大量假冒者)得以送到礼部,若按照14名录取1人的比例,成都一路便有近36人考中进士而成为
官员。
南宋时期,四川地区实行“类省试”,举子可以不到都城临安(浙
江杭州市)参加礼部考试。
在此举此例似乎可以反证其他各路的“牒试”
情况。
相反,如是普通举子,按照宋度宗咸淳九年(1273)200人发解1
人的比例加以计算,则最多只能有2人考中,其间差距之大,令人瞠目。
即便是按100人发解1人计算,最多也只有3人能成为官员。
这样,不少
并无真才实学的官员亲属入仕为官,而那些品学兼优的寒门子弟却因录取
比例过低而无缘参加礼部考试,完全失去了仕进的机会,从而既增加了官
员的数量,也使官员素质大为降低,进而大大加剧了冗官的危害性。
另一方面,“牒试”取人过宽,使“恩榜”人数大为增加。
所谓“恩榜”,即是科举中的特奏名进士。
一般说来,依据一定的年龄、举数等,
凡是经过礼部或殿试考试落第的举子都有机会“特奏名”。
[19]确如王
之望所言,官员亲属通过“牒试”后较为容易地获得了礼部考试资格,若
干年之后便成为“免解”进士,即可以不参加“发解试”而直接参加礼部
考试,再过若干年便可通过“特奏名”名正言顺地得到相应的出身或一官
半职,从而跻身官僚行列。
这对宋代社会的影响无疑是相当严重的,也是
导致宋代冗官的重要原因之一。
其次,“牒试”制度必然导致吏治腐败。
宋人赵昇在解释“漕试”制
度时指出,“漕试员额宽容也。
”[3](卷2,《漕试》)正因为录取
名额多,各级官员才千方百计为其亲朋故旧谋求“牒试”资格,甚至不惜
以身试法。
每次地方科举考试之前,有权有势的各色人等便暗中运作,
“富者行贿赂,巧者干请托,改换乡井,诡冒宗支,败坏礼俗,莫此为甚。
”[13](卷7,《论恩榜任子革弊奏议》)有钱者行贿,有“关系”者四处托人,这种现象在宋代相当普遍。
刘宰曾经谈到南宋都城临安的
“牒试”情况,“游士之聚于都城,散于四方,其初惟以乡举员窄,经营
漕牒。
”[15](卷13,《上钱丞相论罢牒试、太学补试札子》)“经
营”一词,形象地再现当时一些举子蝇营狗苟的“动人”场景。
事实上,
宋代很多举子为了取得“牒试”资格,可谓绞尽脑汁。
黄榦曾经给郑成叔
写过这样一封信:
榦诸况粗遣,无足道者,惟区处家事,今粗有条理,则可以安居静养,以送此生耳。
偶有少禀,知县、家兄位小侄子自知孤贫,刻意向学。
偶因
子方侄入都,遂附之行,欲经营漕试,日子已迫,不知尚可图否。
且此子
怯弱疎拙,心甚念之,又不欲尼其行,已为作林宗鲁、潘谦之书嘱之矣,
恐尊兄有能为之地者,蒙介念,甚幸。
家兄顷丞沙邑,大参方亲迎,亦尝
获拜识,不敢令其辄扣宾谒,家兄之孝友清苦,人所共知,若能为宛转,
使不至冒暑徒行,幸甚。
[20](卷9,《与郑成叔书》)
之所以不厌其烦地引录信件全文,是因为这是宋人谋求“牒试”的一
个典型事例。
黄榦费尽心机地为其侄子在京城找门子、托熟人,亲自给三
个朝中官员写信,希望他们加以“宛转关照”。
姑且不论成功与否,黄榦
几乎调动所有关系进行投机钻营的事实却是昭然若揭。
如此打通关节,为
其亲属的“牒试”资格而不择手段,其结果可想而知。
更有甚者,很多官员还将“牒试”名额当作商品出售,获取丰厚报酬。
通常情况下,宋代地方官要“避亲避籍”,即不能在籍贯所在地或有亲属
的地区任职,因而他们在当地并无多少亲戚可言,但却拥有“牒试”亲属、门客的特权。
在这种情况下,他们自然不会放弃朝廷赋予的权利,于是就
设法将“牒试”资格出卖给有钱人。
南宋时期,官员出卖“牒试”资格之
风相当盛行,“贩鬻者居其半,士大夫皆知之,而不忍绝之者,正以解额
不均之故。
”[15](卷13,《上钱丞相论罢牒试、太学补试札子》)
也就是说,参加“牒试”之人有一半以上是花钱买来的名额,完全不符合
国家的法定原则,而且士大夫们均心照不宣,非常了解其中原委,无非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