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自治区本级政府部门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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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自治区本级政府部门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公布日期】2016.08.11
•【字号】新政办发〔2016〕114号
•【施行日期】2016.08.1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关于公布自治区本级政府部门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的通

新政办发〔2016〕114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关于推行政府权力清单制度的重大部署,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发〔2013〕12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5〕21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自治区本级政府部门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制度的通知》(新政发〔2015〕72号)要求,自治区政府组织开展了行政职权清理,编制完成了
《自治区本级政府部门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以下简称《权责清单》)。

《权责清单》共包括52个部门2569项行政权力(不含子项),其中行政许可类374项、行政处罚类1574项、行政强制类77项、行政征收类19项、行政给付类4项、行政检查类186项、行政确认类55项、行政奖励类26项、行政裁决类8项、其他权力类246项。

《权责清单》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研究审议,已通过自治区政府门户网站、自治区党委编办网站和各有关部门网站予以公布。

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清单依法行使权力和承担责任,切实做到“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有效维护清单的严肃性、规范性和权威性。

对列入清单的行政职权事项,各部门要按照透明、高效、便民的原则,以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职权为重点,逐项绘制并公开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优化办事流程,简化办事环节,缩短办理时限,规范自由裁量权;对下放到地州市或县市区行政主管部门的权力事项要确保放到位,并指导地州市做好承接工作。

各部门不得擅自变更权力事项,对取消的权力事项不得截留或变相实施。

自治区党委编办(审改办)要加强对《权责清单》的动态管理,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释以及部门职责变化,及时调整完善《权责清单》。

同时,要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强化对权力运行的监督。

附件:自治区本级政府部门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已在相关门户网站公开发布)
2016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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