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石家庄市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目录清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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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石家庄市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目录清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公布日期】2016.07.15
•【字号】石政办发〔2016〕43号
•【施行日期】2016.07.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许可,市场中介机构
正文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公布《石家庄市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目录清
单》的通知
石政办发〔2016〕4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正定新区、循环化工园区和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收费管理减轻企业负担的通知》(国办发〔2014〕3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行政审批前置服务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48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务院审改办关于加强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监管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404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省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通知》(冀政办发
〔2015〕18号)要求,现将《石家庄市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目录清单》(以下简称《清单》)予以公布,并就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公开《清单》内容
市政府部门保留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74项。

本通知下发后10个工作日内,市发展改革委、市编委办负责将《清单》在本部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市政府各部门在本部门门户网站、行政服务中心(审批大厅)公开。

公开的内容包括:行政审批事项名称、中介服务事项名称、设定依据、中介服务实施机构、收费性质、收费标准及依据等。

二、严格《清单》执行
凡未纳入《清单》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一律不得作为行政审批的受理条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服务,也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中介服务材料。

审批部门能够通过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解决以及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完成的事项,一律不得设定中介服务。

依照规定应由审批部门委托相关机构为其审批提供的技术性服务,纳入行政审批程序,一律由审批部门委托开展,不得增加或变相增加申请人的义务。

现有或已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一律不得转为中介服务并收费。

三、实行动态管理
《清单》根据项目变化和政府定价目录调整实行动态调整。

动态调整包括中介服务事项取消、增加、要素变更等情形,中介服务事项调整由部门向机构编制部门提出申请,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必要性、合理性、合法性审查论证后,依照法定程序设定并纳入《清单》管理。

未经批准,任何部门不得擅自调整中介服务事项清单。

目录清单管理要与取消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推进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建设社会信用体系等工作结合起来,进行动态调整,真正做到目录清单外无行政审批中介服务项目和收费,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一)建立后评估制度。

编制及价格主管部门要重点评估相关事项及收费政策的合理性、对经济社会的影响以及存在的问题等。

根据后评估情况,适时调整相关政策,完善制度建设,优化服务,不断提高政策水平。

后评估过程中发现的收费单位违法违规问题,应依据有关规定依法严肃查处,并予以曝光。

(二)落实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制度。

价格主管部门要督促中介服务机构严格落实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制度,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价目表,包括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计费单位和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并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及政策调整,及时更新有关内容,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规范自身收费行为。

(三)加强监督检查。

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通过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取费用、扩大收费范围、减少服务内容等变相提高收费标准及相互串通、操纵中介服务市场价格等行为。

五、加强中介机构监管
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制定行政审批中介服务规则和标准,强化中介机构的法律责任,依法加强本行业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严肃查处违规收费、出具虚假证明或报告、谋取不正当利益、扰乱市场秩序等违法违规行为。

指导中介机构建立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

设立网上举报、投诉热线,接受群众和媒体的监督,及时反馈处理意见。

附件:石家庄市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目录清单(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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