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优抚对象短期疗养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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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优抚对象短期疗养管理办法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民政局,厅直属优抚医院:
现将《河北省优抚对象短期疗养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民政厅
2017年11月9日
河北省优抚对象短期疗养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提升优抚对象的生活质量和幸福指数,增强他们的荣誉感、获得感和被尊崇感,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优抚医院管理办法》《光荣院管理办法》《关于建立重点优抚对象短期疗养制度的意见》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民政部门是优抚对象短期疗养工作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优抚对象短期疗养计划的制定、参加短期疗养人员的确定等工作。

第三条各级优抚医院、光荣院是承担优抚对象短期疗养工作的服务机构,负责优抚对象入院前的协议签订、入院优抚对象的健康体检并建立健康档案、疾病治疗、身体康复、饮食保障以及短期疗养人员的接送等服务管理工作。

第四条短期疗养对象范围为具有本省城乡居民户籍,且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享受抚恤补助的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和参战参试退役人员,以上人员中不包括机关、企事业单位的优抚对象。

第五条短期疗养对象条件原则上要生活能自理,无传染病、危急重病,适合参加集体疗养。

第六条短期疗养坚持休疗结合、以休为主、统一组织、分期安排、安全第一的原则,避免因组织不力、沟通不畅、协调不当等原因引发矛盾和事故。

第七条短期疗养对象应优先安排“三老”优抚对象(老残疾军人、老“三属”、老复员军人)和空巢优抚对象。

对已参加过短期疗养的优抚对象,在其他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未全部参加疗养之前,不再安排。

第八条厅直属优抚医院每期疗养不少于2个月,市级优抚医院和市县级光荣院疗养每期不少于1个月,县(区)优抚对象人数多的,每期可安排半个月。

第九条短期疗养任务和计划下达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省民政厅每年年初下达厅直属优抚医院的短期疗养任务和计划;其他优抚医院、光荣院的短期疗养计划由市县级民政部门下达,以市为单位报省民政厅备案。

第十条县级民政部门根据辖区内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申请情况,合理安排疗养批次,并做好记录。

各级优抚医院、光荣院按照民政部门下达的任务和计划,协助市县级民政部门安排优抚对象短期疗养。

第十一条参加短期疗养的优抚对象应需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县级以上医院体检确认无传染病、危急重病且适合参加集体疗养活动,由户籍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与其签订短期疗养协议,按规定时间组织入院。

第十二条优抚对象入院后,由优抚医院、光荣院组织常规体检,并分别建立个人健康档案。

优抚医院、光荣院应根据优抚对象的身体状况制定科学合理的疾病治疗和身体康复计划,使优抚对象尽早康复。

第十三条优抚医院、光荣院应建立健全管理和服务制度,完善优抚对象短期疗养管理制度,保障优抚对象短期疗养管理工作安全、有序、和谐。

第十四条优抚医院、光荣院应组织短期疗养对象开展政策宣讲、保健讲座、座谈交流和有益于优抚对象身心健康的文体娱乐活动等,有条件的地方可以组织就近参观游览,促进优抚对象身心健康,提升优抚对象的幸福指数。

第十五条优抚对象住院短期疗养期间,不安排家属陪护,原则上不批准回家探亲。

如有亲友到院探视,应遵守优抚医院、光荣院的相关规定,探视期间发生的食宿、交通等费用由本人承担。

第十六条优抚医院、光荣院要制定医疗救护、人员走失等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并组织医护人员熟悉和掌握应急处置的工作程序,一旦发生突发事件,能够及时科学进行处置。

第十七条优抚对象在入院短期疗养期间死亡的,优抚医院、光荣院应及时通知死者亲属及死者户籍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丧葬事宜根据短期疗养协议及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优抚对象短期疗养期满,应按时办理出院手续,由当地民政部门统一组织或由家属接回。

对因病需要治疗而不宜出院者,可适当延长住院时间,具体事宜由相关优抚医院、光荣院确定。

第十九条优抚对象入院短期疗养期间应严格遵守医院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管理,谨遵医嘱。

优抚医院、光荣院对不符合入院短期疗养条件或严重违反院规经教育不改的优抚对象,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为其办理出院手续。

第二十条各级民政部门要争取当地党委和政府的支持,加强与财政部门的沟通协调,将优抚对象短期疗养工作经费列入当地财政预算统筹解决。

同时要通过多种渠道采取多种方式筹措资金,用于优抚对象短期疗养工作。

第二十一条各级民政部门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整合民政系统和社会资源,可通过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与社会医疗、养老机构合作,组织优抚对象进行短期疗养。

同时
要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完善相关配套政策,规范具体操作行为,确保优抚对象短期疗养工作顺利开展。

第二十二条各级民政部门要高度重视优抚对象短期疗养工作,认真谋划,精心组织,稳步实施,确保优抚对象短期疗养工作取得实效,广泛营造优待和尊重优抚对象的舆论氛围。

省级民政部门在安排优抚事业单位维修改造资金和评比“先进达标光荣院和达标光荣院”时,将把短期疗养开展情况作为重要指标。

第二十三条承担优抚对象短期疗养任务的优抚医院、光荣院,要结合本办法,制定相应的收治管理服务细则。

(本资料来源网络,仅供参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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