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评估增值计提折旧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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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评估增值计提折旧有关企业所得
税问题的批复
【法规类别】企业所得税
【发文字号】国税函[1999]574号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4月30日实施日期:2006年4月30日)废止
【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1999.08.24
【实施日期】1999.08.24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评估增值计提
折旧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1999年8月24日国税函〔1999〕574号)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神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固定资产评估增值计提折旧是否进行纳税调整的请示》(豫地税函〔1999〕141号)收悉。
经研究,现对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的规定,纳税人的各项资产转让、销售所得应并入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所谓资产转让、销售是指资产所有权转归接受方,并取得相应的交
换价值(包括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