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质量控制建筑与结构建筑物沉降观测测量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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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质量控制建筑与结构建筑物沉降观测测量记录
Ⅰ基本要求和内容
(1)高耸构筑物、高层建筑、大型公共建筑、重要工业厂房及在软弱地基上建造的建筑物,采用锚杆静压桩进行地基处理或基础托换的新建或改建建(构)筑物,以及《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7规定应进行变形观测的建筑物,需进行可靠性鉴定的,均应进行沉降观测,并按单位工程提供降观测记录。
沉降观测测量记录应按检验(建)表填写完整。
(2)沉降观测的每一个区域,必须有足够的水准点,不得少于3个。
水准点布设坚固稳定,应设置在基岩上或设在压缩性较低的土层上,避开沉降和振动影响的范围,与被观测的建筑物和构筑物的距离宜为30~50m。
水准点埋设须在基坑施工前15d完成,对水准点应定期核对,以保证观测的精确度。
(3)沉降观测点的布设原则,应符合下列规定:
1)能够反映建筑物、构筑物变形特征和变形明显的部位;
2)标志应稳固、明显,结构合理,不影响建(构)筑物的美观和使用;
3)点位应避开障碍物,便于观测和长期保存。
(4)沉降观测点,应按设计图纸埋设,并符合下列规定:
1)观测点的数量不宜少于6个点,建筑物四角或沿外墙每隔10~15m处或每隔2~3根柱子处;
2)变形缝和防震缝的两侧;新旧建筑物或高低建筑物以及纵横墙的交接处;
3)人工地基和天然地基的接壤处;不同结构的分界处;
4)烟囱、水塔和大型储藏罐等高耸构筑物基础轴线的对称部位,每一构筑物不得少于4个点。
(5)沉降观测测量仪器应在检定有效期内使用,观察时应使用固定的测量工具和测量人员。
观测前应严格校验仪器,每次观测均须采用环形闭合法或往返闭合法进行检查,同一观测点的两次观测之差不得大于1mm。
采用二等水准测量应符合±0.5mm的要求。
(6)测量精度宜采用二等水准测量。
视线长度宜为20~30m,视线高度不宜低于0.3m,前后视距要基本相等。
前后视观测应使用同一水准尺,前视各点观测完毕后,应回视后视点,最后应闭合于水准点上。
(7)沉降观测周期和时间应根据设计要求、工程进度、基础荷载的增加以及意外情况等因素而定,一般第一次观测应在观测点安设稳固后及时进行,具体规定如下:
1)建筑物主体施工阶段的观测,应随施工进度及时进行,一般建筑,可在基础完工后或地下室完工后开始观测,大型、高层建筑,可在基础垫层或基础底部完成后开始观测。
观测次数与间隔时间应视地基与加荷情况而定。
民用建筑可每加1~2层观测一次;工业建筑可按不同施工阶段分别进行观测,若建筑物均匀增高,应至少增加荷载的25%、50%、75%和100%时各测1次;烟囱等构筑物每增加15m观测1次;采用锚杆静压桩在压桩前、后应各观测1次。
施工过程中如暂时停工时间较长,在停工时复工前应各观测1次。
停工期间,可据实际情况每隔2~3个月观测1次。
整个施工期间的观测不得少于4次。
2)在观测过程中,如有基础附近地面荷载突然增减、基础四周大量积水、
长时间连续降雨等情况,均应增加观测次数。
当建筑物突然发生大量沉降、不均匀沉降或严重裂缝时,应增加观测次数,做好记录。
3)建筑使用阶段的观测次数,应按设计要求,视地基土类型和沉降速度大小而定。
(8)沉降观测应作好记录,及时整理和妥善保管,观测工作结束后,应提交下列成果:
1)沉降观测记录;
2)沉降观测点位分布图及各周期沉降展开图;
3)建筑物沉降曲线图和沉降观测分析记录。
Ⅱ核查办法
(1)核查水准点的位置与埋设是否符合要求。
(2)根据建筑物型式、基础构造、荷重分布以及工程地质情况,核查观测点的布置是否合理,位置、数量是否能反映建筑物变形特征。
(3)核查观测时间、次数是否符合要求,记录是否完整、准确,应附的资料是否齐全。
(4)核查水准测量的精度是否符合规定,测量工具和人员是否固定,仪器是否检定、校验。
Ⅲ核定原则
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本项目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无沉降观测记录。
(2)水准点、观测点的布置,观测方法、时间、次数以及水准测量的精度不符合要求。
(3)沉降观测记录不真实。
(4)测量仪器未检定或超过使用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