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对旅游价格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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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对旅游价格管
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
•【公布日期】2002.09.20
•【字号】豫计收费[2002]1196号
•【施行日期】2002.09.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对旅游价格管理的通
知
(豫计收费[2002]1196号二00二年九月二十日)
各省辖市计委、物价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旅游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发展假日旅游若干意见》(国发办[2000]46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快旅游业发展的通知》(国发[2001]9号)及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我省旅游业的指示精神,为进一步维护我省旅游价格秩序,促进我省旅游业的健康发展,现结合我省旅游业价格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就进一步加强旅游价格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对门票价格及相关收费的管理。
根据国家计委关于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办法的规定,各游览参观点不得在门票价格外强行加收任何其它费用,如保险费、卫生费(垃圾袋费)等;不得随门票强行搭售有关纪念品、小商品,如:纪念性门票、导游图等;未按管理审批权限批准,不得擅自设置并收取“园中园”门票和临展门票;凡因安全问题大型客车不能直接进山的景区,游客需改乘其他专用车辆进入景区的,其运价须经当地物价部门核准。
二、严格旅游价格管理权限及有关规定。
根据国家计委关于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办法的规定,各市、县价格主管部门所管理的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原则上要按低于同类省管景点门票价格的要求进行制定或调整,确需高于省管门票价格的,应报省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对旅游团队及其它群体实行优惠票价(打折)的政策,是价格主管部门下放给旅游经营者的定价自主权,任何部门不得取代或干预。
三、规范宾馆、饭店用水价格。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快旅游业发展的通知》中对宾馆、饭店实行与一般工商业同等用水价格的要求,今后,全省各地宾馆、饭店用水价格除游泳池、桑那浴、美容美发等按当地特殊行业用水价格执行外,其它用水价格统一按照当地经营服务用水价格执行。
四、以上规定各游览参观点及有关部门应严格执行,今年“十一”黄金周各价格主管部门应将此做为旅游价格检查的重点,一经发现,将从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