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农民工“和谐管理”机制的几点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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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农民工“和谐管理”机制的几点建议作者:张北男李景春
来源:《活力》2010年第06期
[关键词]农民工;和谐管理;建议
一、建立农民工登记制度,确认农民工的主体资格
1.输入地和输出地的公安机关同时对农民工进行网上登记,以及街道办事处对居住在本辖区内的农民工进行系统的户籍、档案、从业状态等管理登记,形成以“输入地管理为主,输入地和输出地协调配合的管理体制”,这样有利于为加强农民工管理和服务提供准确、及时的信息。

2.2008年1月1日实行的《劳动合同法》对该法的民事主体确定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农民工即是劳动者,又是一支特殊的群体,应在立法上像“劳务派谴”一样给予特殊的规定,确认其特殊的主体资格,享受和承担其应有的权利和义务。

3.我国《选举法》第二十六条规定:“选民登记按选区进行,经登记确认的选民资格长期有效”,选民登记是对选民资格的法律认可,农民工可以通过这种登记制度,行使民主权利,即凡在城市居住一年以上,户口不在本市的农民工,取得户口所在地证明后,可在居住社区进行选民登记,依法参与选举活动。

二、完善工会制度,做好农民工社会保障
各地、市总工会建立农民工工会,针对农民工流动性大的特点,大力推行农民工输出地源头入会、集体登记入会、开设农民工入会窗口等多种入会形式,简化农民工入会、转会手续,方便农民工入会。

利用工会的维权职能,积极促进正规的就業市场的形成,农民工也可以象城市居民一样签订劳动合同,享受节假日休息,控制劳动时间,充分保护农民工的劳动权益。

三、以社区为单位,建立农民工服务体系
1.建立农民工健康档案,增加农民工社区补助。

现在全国各地已普及建立以社区为单位的卫生服务站,但服务对象主要针对本地居民及常住人口,并且社区居民享受每人每月10元的医疗补助,社区卫生服务并未将农民工纳入服务对象。

2007年10月1日,我省出台了《黑龙江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实施细则》,将暂住居民纳入了服务对象的范围,也就是说我省将农民工做为服务对象纳入享受卫生医疗服务中,但并没有提出为农民工医疗补助和建立健康档案,故建议社区医疗服务站建立和管理农民工健康档案,并根据各地方的经济条件确立农民工社区补助标准,增加农民工的社区补助。

2.建立以社区为单位的基层农民工党小组。

《中国共产党党章》第九条规定:“ 党员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就被认为是自行脱党”。

农民工党员是农村中的能人,由于缺乏有效的管理,使得这部分党员一直处于放任自流的状态。

为实现农民工党员过上正常的组织生活,在保护自身权益的同时更好地为输入地经济建设服务,建立以居住社区为单位的党组织,输出地和输入地党组织密切配合、共同负责的流动党员教育管理体系。

3.成立以社区为单位的农民工岗位培训班,鼓励农民工积极参加,对农民工进行专业技能培训。

四、农民工犯罪的原因
从近年来审理的犯罪案件看,农民工犯罪的主要原因有:一是社会贫富差距拉大,造成社会地位的落差,使部分农民工产生失衡心理成为引发犯罪的基本原因。

二是就业情况不稳定,涉案人员中有失业经历的也达八成之多。

三是文化生活单调成为引发犯罪的重要原因。

四是农民工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成为引发犯罪的直接原因。

五是法律调控手段不力成为引发犯罪的关键原因。

鉴于以上原因,建议:1.设立农民工法律援助服务站,加大对农民工的法律援助力度,把农民工作为法律援助的重点对象,为农民工提供法律咨询,让农民工了解法律、明白自己的权利所在,懂得实现权利的方式和程序;及时掌握有关农民工矛盾的主要动向,妥善加以调解,努力将矛盾消灭在萌芽状态。

2.在人才交流中心、街道办事处建立农民工用工信息网络,及时发布用工信息。

3.建议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尽快将农民工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不仅可以为农民工解决工伤、疾病、养老等现实问题,而且让他们真正认识到“自己就是城市一分子”,自觉以城里人标准要求自己,遏制农民工犯罪势头。

4.建议市政府通盘考虑,根据各地的经济实力,至少解决同一地区已居住3年以上的农民工购买经济适用房的问题。

五、解决农民工子女上学问题
1.建立适应“就地入学”的管理服务机制,要切实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重视流动少年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问题,将农民工子女教育纳入政府整个教育招生计划之列,破除城市学生与农村学生的界限。

2.要切实落实“属地管理、同等待遇”的政策,加大公共财政对教育的投入,确保公办学校的接纳能力能够在原招生计划的基础上,进一步满足农民工子女受教育的需要。

完善教学管理办法,确保农民工子女在接受教育、评优评奖等各项活动享受与本地学生同等待遇。

六、多措并举,化解因农民工工资问题引发的各种矛盾
1.完善法律体系规范,明确拖欠工资属于违法行为,对拖欠工资的企业及其法人代表将会受到何种处罚要作出明确的规定,严惩背信行为。

2.依法规范农民工劳动管理,全面建立以劳动合同管理为基础的劳动用工登记制度。

劳动监察部门应采取有效措施,全面、准确摸清企业劳动用工及劳动合同签订情况的底数,建立健全相关数据库,对用人单位签订、履行劳动合同情况实行动态监管。

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用人单位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的指导,制定和推行规范的劳动合同文本。

3.劳动保障部门应当建立欠薪预警预报制度、欠薪保障制度,加强对企业工资支付的监督检查,设立农民工投诉信箱、投诉电话,畅通社会监督渠道。

4.成立农民工联合会,帮助农民工解决实际问题。

农民工联合会要与劳动保障部门、工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仲裁委员会等部门联合,共同化解日益繁重的农民工的劳动争议。

农民工联合会要积极发挥职能作用,随时掌握农民工各种状态和各种情况,力争把劳动争议案件消灭在萌芽和初始阶段。

农民工联合会要经常和劳动仲裁部门取得联系,沟通和协商,使劳动仲裁部门在处理农民工劳动争议中发挥主动性,会同政府、工会、企业,引导双方当事人采取协商办法解决纠纷,不能一裁了之,使大量劳动争议进入诉讼程序。

5.建立信用档案制度,对于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并出现因拖欠工资造成农民工上访的用工单位,将被通报,列入黑名单档案,并通过多种方式向社会公开,由此推动信用制度建设。


(编辑/李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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