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交通厅、省物价局转发交通部、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港口内贸收费规定和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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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交通厅、省物价局转发交通部、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港口内贸收费规定和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交通运输厅
•【公布日期】2005.07.19
•【字号】浙交[2005]233号、浙价服[2005]185号
•【施行日期】2005.07.1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水运
正文
浙江省交通厅、省物价局转发交通部、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
港口内贸收费规定和标准的通知
(浙交[2005]233号、浙价服[2005]185号)
各市交通局(委)、物价局:
现将交通部、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港口内贸收费规定和标准的通知》(交水发[2005]234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货物港务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收费标准由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另行下文。

二、我省沿海港口船舶使费(包括引航费、拖轮费、停泊费等)的收费按《通知》规定标准执行;内河船舶使费(包括引航费、拖轮费、停泊费等)的收费标准待《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收费规则(内贸部分)》出台后另行制订。

三、对于《通知》中明确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收费项目,由港口经营单位自行确定收费标准,并在其经营场所提前10天对外公布,自觉接受交通、价格主管部
门的监督检查。

附件:关于调整港口内贸收费规定和标准的通知(略)
二○○五年七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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