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本市工程定额测定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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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本市工程定额测定
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
•【公布日期】2005.11.07
•【字号】沪价费〔2005〕047号
•【施行日期】2005.12.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本市工程定额测定费有关
事项的通知
沪价费〔2005〕047号市建设交通委:
你委《关于调整定额管理研究费计费依据及标准的函》(沪建计[2005]321号)收悉。
为进一步规范收费行为,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定额管理研究费更名为工程定额测定费。
各专业工程定额测定费执收单位、收费标准见附件。
二、工程定额测定费收入属于财政性资金,按规定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收费收入按《上海市市级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收缴管理暂行办法》(沪财库[2004]29号)规定实行“收缴分离”,即收费收入上缴市级国库,支出由财政部门按批准的预算核拨。
三、上海市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管理总站会同相关专业定额站应继续做好定额编制及有关收费管理工作。
四、接本文后,请执收单位持《票据购印证》和《收费许可证》到市财政、物
价部门办理收费变更手续。
五、今后,相关专业工程定额测定费执收单位名称如有变动,由承担相应管理职责的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到市财政、物价部门办理执收单位变更手续。
六、本通知自2005年12月1日起执行。
沪价涉[1992]第298号文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上海市物价局
上海市财政局
二〇〇五年十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