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涠洲岛生态环境爱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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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涠洲岛生态环境爱惜条例》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立法目的与依据】为了爱惜涠洲岛生态环境,标准涠洲岛资源开发利用活动,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进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爱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爱惜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涠洲岛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爱惜范围】涠洲岛生态环境爱惜范围,包括涠洲岛、斜阳岛岛屿及周边海域,具体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涠洲岛生态环境爱惜计划所确信的范围为准。
第三条【适用对象】在涠洲岛生态环境爱惜范围内从事自然生态环境爱惜和其他开发利用等阻碍生态环境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爱惜原那么】涠洲岛生态环境爱惜坚持生态优先、科学计划、严格治理、合理利用、公众参与的原那么。
第五条【爱惜体制】涠洲岛生态环境爱惜实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全社会一起参与的爱惜体制。
市人民政府指定的涠洲岛生态环境爱惜治理机构负责涠洲岛生态环境爱惜的组织、和谐、监督、检查。
环境爱惜、海洋渔业、水利、林业、公安交通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一起做好涠洲岛生态环境爱惜工作。
第六条【和谐机制】市人民政府成立涠洲岛生态环境爱惜和谐
机制,统筹和谐、解决涠洲岛生态环境爱惜政策、资金投入、项目建设等重大问题。
第七条【行政执法体制】市人民政府在开展涠洲岛生态环境爱惜工作中,能够依法相对集中实实施政许可、行政惩罚和与行政惩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方法。
涠洲岛生态环境爱惜治理机构能够同意有关行政执法机关的委托,依法行使有关行政执法权。
第八条【政策支持】成立涠洲岛生态环境爱惜补偿机制,实行生态资源开发有偿利用和资源补偿制度,争取国家和自治区在政策、项目、资金等方面的支持。
第九条【计划】涠洲岛生态环境爱惜治理机构会同环境爱惜部门组织编制涠洲岛生态环境爱惜整体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实施。
涠洲岛生态环境爱惜整体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生态爱惜和污染防治的目标、任务、保障方法等,划定生态爱惜红线、禁渔区等爱惜范围,并与涠洲岛的社会经济进展计划、城镇整体计划、土地利用整体计划、海洋功能区划等相衔接。
第十条【宣传】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增强涠洲岛生态环境爱惜的宣布道育,普及生态环境爱惜知识,增强公众生态环境爱惜意识。
广播电视、报刊、政府网站等媒体应当增强对涠洲岛生态环境爱惜的宣传和舆论监督。
第十一条【鼓舞参与爱惜】鼓舞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和个人投资、捐资或以其他形式参与爱惜涠洲岛生态环境。
第十二条【举报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惜涠洲岛生态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制止、举报污染、破坏涠洲岛生态环境的行为。
有关部门应当设立、发布举报,接到举报及时处置。
第二章自然生态环境爱惜
第十三条【用水打算】涠洲岛生态环境爱惜治理机构会同进展改革和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涠洲岛用水总量操纵指标,制定涠洲岛行业和用水户的年度用水打算。
第十四条【阶梯水价】用水应当计量,并依照批准的用水打算用水。
用水实行计量收费和超定额、超打算累进加价制度。
第十五条【水源爱惜】涠洲岛饮用水水源爱惜区内禁止设立排污口。
涠洲岛生态环境爱惜治理机构应当依照饮用水水源爱惜的实际需要,采取工程方法或建造湿地、水源修养林等生态爱惜方法,避免水污染物直接排入饮用水水体,确保饮用水平安。
第十六条【地下水爱惜】在涠洲岛公共供水管网能够知足用水需要的区域,禁止开凿新井,禁止取水。
原有公共供水经营单位的取水和其它经批准的单位、个人自备水源,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打算地限期予以封锁。
其它未经许可批准取水的自备井,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封锁。
第十七条【节水和水污染防治设施三同时】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制订节水方法方案,配套建设节水设施和水污染防治设施。
节水设施和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
同时投入利用。
第十八条【污水排放】向涠洲岛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向市排水和污水处置主管部门申领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依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
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或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
第十九条【污水处置设施建设】涠洲岛生态环境爱惜治理机构应当加速建设和完善涠洲岛排水管网、污水处置与再生利用、雨水调蓄等设施,增强污水的综合整治和再利用。
第二十条【海砂、海石、珊瑚爱惜】严格限制采挖海砂、珊瑚石、火山石等;确需采挖的,应当依照海域利用治理、矿产资源治理的法律、法规执行。
禁止生意、采挖珊瑚、珊瑚礁。
禁止携带火山石、珊瑚石离岛。
第二十一条【禁燃区】禁止在涠洲岛燃放高污染燃料。
第二十二条【火山地貌爱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挖掘、破坏火山地貌地址遗迹,不得从事采石、取土和其它损害地质遗迹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海岸线爱惜】严格限制填海、围海等改变海岸线的行为;确需填海、围海改变海岸线的,应当提交项目论证报告、经批准的环境阻碍评判报告等申请文件,按规定逐级报批。
第二十四条【沙滩岸滩爱惜】禁止在沙滩、岸滩上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可是,经依法批准建设的平安防护设施、生态环境爱惜设施、市政基础设施和其他公共、公益设施除外。
第二十五条【丛林爱惜】禁止砍伐丛林,可是,法律、行政法
规还有规定的除外。
防护林和环境爱惜林、风光林,只准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更新采伐公路的护路林和村镇林木的,应当依法取得采伐许可证。
第二十六条【物种记录】实行物种记录制度,依法爱惜和治理涠洲岛生物物种。
第二十七条【鸟类禁猎】涠洲岛为野生鸟类禁猎区。
禁止以任何方式猎捕、杀害野生鸟类。
第二十八条【捕捞治理】禁止制造、销售、利用禁用的鱼具。
禁止利用炸鱼、毒鱼、电鱼、高压水枪、电子射枪等方式进行捕捞。
第三章开发利用生态环境爱惜
第二十九条【新能源汽车利用】涠洲岛生态环境爱惜治理机构应当组织加速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推动利用纯电动汽车、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等新能源汽车。
客运车辆和机关、事业单位、公共机构的公事用车,应当利用新能源汽车,可是,军车、专业作业车除外。
第三十条【新能源汽车专用号段】利用新能源汽车环保专用号段,禁止非专用号段车辆在涠洲岛行驶。
具体方法由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另行制定并发布实施。
第三十一条【项目准入】涠洲岛交通设施建设、村镇建设、旅行设施建设等开发建设活动,应当符合涠洲岛生态环境爱惜整体计划要求。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项目审批前应当征求涠洲岛生态环境爱惜治理机构意见。
第三十二条【项目建设治理】建设项目动工前,应当进行环境阻碍评判,编制水土维持方案,办理节能评估和审查等手续。
建设项目应当配套建设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环境爱惜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利用。
第三十三条【建材上岛记录】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涠洲岛建设建(构)筑物的,应当依法申请报建。
单位和个人依据依法批准的报建手续,向涠洲岛生态环境爱惜治理机构申请水泥、砖、钢筋等建筑材料上岛记录,凭记录证明载明的建筑材料种类和数量运输建筑材料上岛。
第三十四条【建材运输】经营涠洲岛航线的运输企业应当依照涠洲岛生态环境爱惜治理机构出具的记录证明所载明的建筑材料的种类和数量承运建筑材料。
未经涠洲岛生态环境爱惜治理机构记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运输建筑材料到涠洲岛。
第三十五条【农业治理】涠洲岛生态环境爱惜治理机构应当依照本地农业资源和农业生态环境状况,合理安排和调整农业产业结构,进展生态农业、参观农业,爱惜和改善生态环境。
第三十六条【农业基础设施】涠洲岛生态环境爱惜治理机构应当增强农业生态公共设施建设,对农业生产废弃物和农村生活垃圾进行无害化、减量化和资源化处置,避免饮用水源和农业面源污染,改善和爱惜村民的生产、生活环境。
鼓舞农业生产者利用易降解的农用薄膜。
对难降解的农用残膜,农业生产者应当及时清除、回收,不得随意抛弃。
第三十七条【农村新能源利用】鼓舞因地制宜开发农村能源,
推行节能技术和设施,利用沼气、太阳能、生物质能、风能等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
第三十八条【殡葬】涠洲岛生态环境爱惜治理机构应当依照涠洲岛社会进展情形慢慢改革土葬,推行生态埋葬、文明祭祀,爱惜涠洲岛生态环境。
第三十九条【垃圾处置】涠洲岛生态环境爱惜治理机构应当统筹计划,合理安排生产、生活垃圾的回收、堆放网点,增进生产、生活垃圾的回收利用。
生产、生活垃圾必需放置于涠洲岛生态环境爱惜治理机构指定的位置,不得随意抛洒。
第四十条【特色建筑、村落爱惜】在北海历史文化名城爱惜计划确信的涠洲岛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村范围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的,其体量、造型和色彩应当表现古镇古村的建筑风格和特色,并与周边生态景观相和谐。
第四十一条【旅行集中区环保治理】旅行经营集中的区域,应当对生活垃圾和污水统一处置。
重点旅行景区生活垃圾应当分类搜集、统一处置。
第四十二条【民宿环保治理】村民利用自有住宅开办接待旅行者食宿的民宿,应当依照涠洲岛生态环境爱惜治理机构的要求配备节水节电等环保设施。
在排水管网覆盖的区域,应当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在排水管网没有覆盖的区域,应该具有污水贮存设施。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排污口治理】违背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在涠洲岛饮用水水源爱惜区内设置排污口的,由市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超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能够责令停产整顿。
第四十四条【地下水爱惜】违背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在涠洲岛公共供水管网能够知足用水需要的区域内,开凿新井的或未经许可批准在自备井取水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井依法封锁,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污水处置】违背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和水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未体会收或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利用的,由环境爱惜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利用,直至验收合格,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渗井、渗坑治理】违背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排放、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或其他废弃物的,由环境爱惜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方法,排除污染,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超期不采取治理方法的,环境爱惜主管部门能够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第四十七条【石、海砂、地址遗迹爱惜】违背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在涠洲岛生态环境爱惜范围内采挖海砂、珊瑚石、火山石或生意采挖珊瑚、珊瑚礁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涠洲岛生态环境爱惜治理
机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恢复状或采取其他补救方法;并处两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携带火山石、珊瑚石离岛的,由涠洲岛生态环境爱惜治理机构予以没收,并视不同情节,处三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地址遗迹爱惜】违法本条例二十二条规定,在对地质遗迹造成阻碍的必然范围内从事采石、取土和其它损害行为的,由地质遗迹爱惜爱惜区治理机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恢复状或采取其他补救方法;并处两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沙滩爱惜】违背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在沙滩、岸滩上新建、改建、扩建(构)建筑物,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方法,对单位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植被林木爱惜】违背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盗伐丛林或其他林木的,依法补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十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滥伐丛林或其他林木,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五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拒不补种树木或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盗伐、滥伐丛林或其他林木,组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禁猎区治理】违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在鸟类禁猎区猎捕、杀害野生鸟类的,野生动物爱惜主管部门没收猎获物、
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猎获物价值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组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捕捞治理】违背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制造、销售禁用鱼具的,没收非法制造、销售的鱼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利用炸鱼、毒鱼、电鱼、高压水枪、电子射枪等破坏渔业资源及周边海域生态环境的方式或利用禁用的鱼具、捕捞方式进行捕捞的,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峻的,没收鱼具,撤消捕捞许可证;情节专门严峻的,能够没收渔船;组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建筑材料上岛治理】违背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经营涠洲岛航线的运输企业未依照涠洲岛生态环境爱惜治理机构出具的记录证明载明的建筑材料种类及数量承运建筑材料的,口岸部门不予卸载,对承运人处以违法运输建材价值两倍到五倍的罚款。
第五十四条【固体垃圾】违背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没有依照涠洲岛生态环境爱惜治理机构计划的网点堆放生产、生活垃圾或随意倾倒抛撒生产、生活垃圾的,违法本条例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对难降解的农用残膜随意抛弃的,由市人民政府环境爱惜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更正。
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五条【公事人员治理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在生态环境爱惜工作中违背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组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那么
第五十六条【概念】本条例所称生态环境,是指阻碍人类生存进展与其他生物生理特性、生活习性的各类天然的和通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和,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产、丛林、湿地、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和村镇等。
第五十七条【生效条款】本法自年月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