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村义务教育财政制度改革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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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村义务教育财政制度改革的思考
作者:蒲波
来源:《农村财政与财务》2013年第08期
《新义务教育法》的出台,是实现义务教育,尤其是农村义务教育的一个新的里程碑。

在义务教育财政制度改革中,国家将义务教育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确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

在《新义务教育法》中,从法律的角度,明确了重点建立农村义务教育经费分担机制,实行单列的义务教育经费预算、逐步规范义务教育专项转移支付等。

本文旨在分析《新义务教育法》颁布后的农村义务教育学校财政制度改革依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一、农村义务教育财政制度改革的局部不足
以县为主、省级政府统筹管理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将农村义务教育学校的人权、财权和事权上划县统一管理。

这一管理体制,为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明确了财政管理主体、供给主体、供给方式等问题,但当前的农村义务教育学校财政制度依然存在种种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农村义务教育学校财权事权缺失。

按照农村义务教育“以县为主”管理体制的要求,对农村中小学经费实行了“校财局管”。

这使得农村义务教育学校缺少财权,自己无法对学校的财务进行管理和支配,这也就导致学校经费预算失衡。

财权的缺失,使得农村义务教育缺失激励机制,每个老师除了基本的工资外,很少有激励,不利于提升教师工作的积极性。

同时,由于“校财局管”,县里不仅代管了学校的财政大权,还代管了学校的事权。

如学校需要购买相关的教学设施时,往往是县里代购或者包办。

而代购的物品中,成本无法核实,质量无法保证。

农村义务教育学校财权事权的缺失,不利于农村义务教育的发展。

(二)农村义务教育学校财政保障制度不完善。

虽然国家建立一系列的义务教育财政保障制度,如财政投入责任、支付转移制度等,由于财政保障制度不够完善,使得这些措施在农村义务教育财政保障中显得力不从心。

就农村义务教育财政投入责任的比例而言,考虑了中央和省级政府对农村义务教育的投入比例,减轻了县级财政的压力,但农村义务教育财政的投入责任主体多元化,没有明确的规定各级政府在农村义务教育中的事权和财权,没有明晰各级政府的投入比例,只是规定各级政府在农村义务教育财政投入中具有责任,使得农村义务教育财政投入责任模糊。

就农村义务教育转移支付制度而言,运用“一般转移支付”促进东部与中西部农村义务教育财政公平,运用“专项转移支付”扶持农村义务教育。

但各级政府的支付规模是多少、比例应为多大,这些都是政策的盲区,农村义务教育学校财政保障制度尚未健全。

(三)农村义务教育学校财政监督制度不健全。

虽然形成了农村义务教育投入责任机制,施行了“各级政府共担,分项目、按比例”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但具体的农村学校财政制度如何建立,有无成效,尚无相应的农村义务教育财政监督机制。

就农村义务教育财政投入责任而言,如何监管各级政府对农村义务教育的投入责任,如何评价;就农村义务教育转移支付制度,如何确保转移支付的经费用于农村义务教育、如何监管各级政府对农村义务教育财政的
转移支付行为等。

监督机制的缺乏,使得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成为一种摆设,有必要进一步加强农村义务教育财政监督制度,保障学校、教师、学生的权益。

二、农村义务教育财政制度改革的深化对策
深化农村义务教育财政制度改革,确保农村义务教育健康发展,不仅需要在立法上对农村义务教育财政给予法律保障,还需要从农村义务教育学校的角度,给予其财权、事权,并完善相关的财政监督机制,只有这样,农村义务教育财政制度改革才能起到成效。

(一)下放农村义务教育财权事权给学校。

促进农村义务教育财政体制改革,需要增加农村义务教育学校的财权和事权。

就财权而言,一是在保障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的情况下,由学校自己管理财政,自行决定财务开支,上级重在监督其开支是否合理;二是培养优秀的财政人才,管好学校的财政事务;三是建立激励制度,提高教师工作的积极性。

只有下放农村义务教育财权给学校,才能形成学校的财务管理制度,实现财务经费使用的效用最大化。

就事权而言,增大学校的事权,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让学校自行处理日常的工作事务;二是让学校自行购买学校的办公用品和办公设施;三是让学校自行申报重大的建设项目。

只有给予学校的事权,才能将财政经费用于刀刃上,才能保证学校教学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完善农村义务教育财政保障机制。

完善农村义务教育学校财政保障机制,需从两个方面入手。

一是进一步明晰政府在财政方面的作用和责任,分清各级政府在农村义务教育财政管理责任和投入的比例,促进各级政府按质按量地完成农村义务教育财政投入。

就我国目前的国情来看,中央、省市应作为义务教育投入主体,在农村义务教育投入中占更大的比例,而县级应做好农村义务教育财政管理工作,重点对农村义务教育学校财政进行指导和监管。

二是借鉴国外经验,政府放宽农村义务教育投入的参与权,让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农村义务教育事业,如开展教育储蓄贷款、教育基金、社会捐助等,运用社会组织和个人的投入,扩大农村义务教育资金的来源。

各级政府责任的明确、民间和市场力量的参与,有利于解决农村义务教育资源紧张的问题。

(三)健全农村义务教育财政监督机制。

促进农村义务教育财政制度的顺利实施,需要健全相应的农村义务教育财政监督机制,可以从两个方面着手。

一是成立相应的监督机构,使其对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的预算、管理、使用等方面进行监督和管理,对学校实行指导管理、对政府部门进行监督管理,并形成一种上下级政府间相互监督的透明机制,为农村义务教育投入提供制度保障。

二是从立法的角度,健全农村义务教育财政监管制度,保障农村义务教育制度的实施。

即对不认真履行责任的学校和政府机构,应追究其法律责任;对违反农村义务教育财政制度的组织和个人,应给予严厉惩处。

(作者单位:西南交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责任编辑:洪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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