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诊人员健康管理制度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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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诊人员健康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患者医疗安全,预防交叉感染,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根据《医疗
机构管理条例》、《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医疗机构门诊部门所有从业人员,包括医生、护士、医技
人员、管理人员等。
第三条门诊部门应设立卫生保健小组,负责组织实施本制度的各项工作。
第二章健康检查
第四条门诊从业人员应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必要时进行专项检查。
新参加工
作的从业人员必须先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第五条健康检查内容包括:传染病病原体感染、慢性病、职业病等影响胜任岗位
的因素。
第六条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由医疗机构统一组织,在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
从业人
员应按照医疗机构的要求,如实提供个人信息,配合做好健康检查。
第七条健康检查结果由医疗机构负责审核,对检查不合格的从业人员,应立即调
整工作岗位,并督促其治疗、复查。
复查合格后,方可恢复工作。
第三章卫生与防护
第八条门诊从业人员应遵守卫生规范,保持工作环境整洁,做好个人防护。
第九条从业人员应按照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医疗器械和防护用品,防止交叉感染。
第十条门诊部门应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卫生与防护知识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卫
生意识和防护能力。
第四章传染病管理
第十一条从业人员如有传染病病原体感染,应立即报告医疗机构,并按照医疗机
构的要求进行隔离治疗。
第十二条传染病患者治愈后,应凭医疗机构出具的康复证明方可上岗。
第十三条门诊部门应加强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定期进行传染病防治知识宣传,
提高从业人员的传染病防控意识。
第五章健康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健康管理档案,记录从业人员的健康检查、传染病防治等情况。
第十五条医疗机构应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教育,提高从业人员对健康管理的
认识。
第十六条医疗机构应加强对从业人员健康状况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违反本制度的,由医疗机构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八条医疗机构应依法承担从业人员健康管理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医疗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