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等十家证券公司网上证券委托业务资格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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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等十家证券公司网上证券委托业务资格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01.05.06
•【文号】证监信息字[2001]5号
•【施行日期】2001.05.06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证券
正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等十家证券公司网上证券委托业务资格的批复
(证监信息字〔2001〕5号)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河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山东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夏证券有限公司、华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黄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苏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富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新疆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你们关于开展网上证券委托业务的申请材料收悉。

根据《网上证券委托暂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核准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河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山东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夏证券有限公司、华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黄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苏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富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新疆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各公司”)开展网上证券委托业务资格。

二、开展此项业务时,各公司应严格按照《办法》要求,加强风险防范,切
实保护投资者利益。

三、如果对正在运行的网上委托技术系统进行重大升级,或对业务管理制度做出重大修订时,各公司应按《办法》要求将相关材料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各公司必须在网站首页的“重要提示”中加入以下字样:
“本公司开展网上证券委托业务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

该核准不构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本公司网上证券委托业务安全和效率的任何保证。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00一年五月六日
c31551--020312zk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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