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监管委托条款[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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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监管委托条款[律师事务所]第一条:关于资金监管
1.1 委托方自愿将其合法获取的资金委托给律师事务所进行监管。
1.2 律师事务所同意接受委托方的资金,按照合法合规的要求进行监管。
第二条:资金监管的义务
2.1 律师事务所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对委托方的资金进行安全、有效的监管。
2.2 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委托方的要求保管其资金,并确保安全、完整、无损失。
2.3 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的资金监管制度,确保资金监管的透明度和可追溯性。
第三条:资金监管的范围
3.1 委托方可以将其合法获取的各类资金委托给律师事务所进行监管,包括但不限于,存款、存证金、诉讼保证金等。
3.2 委托方应当在资金委托前向律师事务所提供相关资金来源的合法证明。
第四条:资金监管的期限
4.1 资金监管的期限由委托方和律师事务所协商确定,在协议中明确规定。
4.2 资金监管期限届满后,律师事务所应当无条件地将资金返还给委托方。
第五条:资金监管费用
5.1 委托方应当按照律师事务所的规定,支付相关资金监管费用。
5.2 相关资金监管费用的支付方式可以采取一次性支付或按照
期限进行分期支付。
第六条:违约责任
6.1 如果律师事务所未按照协议的约定进行资金监管,导致委
托方的资金遗失或受损,律师事务所应承担相应责任。
6.2 如果委托方未按照协议的约定支付相关资金监管费用,导
致律师事务所无法履行监管义务,委托方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条:争议解决
7.1 对于因资金监管产生的争议,双方应当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7.2 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其他
8.1 本条款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并具有法律效力。
8.2 双方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协商对本条款进行修改和补充。
8.3 本条款的任何修改和补充,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并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