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三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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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根据成都市建设垃圾管理办法,成都市对建筑垃圾的管理有以下规定:
1. 建筑垃圾的分类:建筑垃圾应按照杂物、木材、混凝土、砖瓦、沙土、金属、玻璃等进行分类。
2. 建筑垃圾的收集和运输:建筑垃圾应由特定的建筑垃圾收集和运输企业进行收集和运输,并采取密闭方式进行运输,防止扬尘污染。
3. 建筑垃圾的处置:建筑垃圾应由专门的建筑垃圾处理场所进行处理,禁止将建筑垃圾投放到普通垃圾箱或开放式垃圾堆放场。
4. 建筑垃圾的利用:建筑垃圾可以进行资源化利用,符合条件的可以进行再利用或再加工利用。
5. 建筑垃圾的处罚:对于违反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的单位或个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成都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二)
据我所了解,成都市对建筑垃圾的管理制定了相关规定。
以下是一些可能包含在该规定中的内容:
1. 建筑垃圾的分类要求:建筑垃圾应按照不同材质进行分类,如混凝土、砖瓦、木材、金属等。
2. 建筑垃圾的收集和运输:建筑垃圾应由专门的收集单位进行收集,并通过合法的运输方式运往指定的处理场所。
3. 建筑垃圾的处理方式:建筑垃圾可以采取资源化利用的方式进行处理,或者通过符合环境标准的专业垃圾处理企业进行处理。
4. 建筑工地的建设要求:建筑工地应建立垃圾分类收集和管理制度,提供合适的垃圾分类设施,并确保建筑垃圾的及时清运。
5. 各相关单位的责任:包括建筑施工单位、建筑垃圾处理企业、建筑垃圾收集运输单位等都应按照规定的要求履行各自的责任。
请注意,以上内容仅为猜测,具体的成都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最好向相关部门或官方渠道咨询以获得准确信息。
成都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三)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建筑垃圾的管理,保护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成都市内对建筑垃圾的生成、运输、处理和利用等活动的管理。
第三条建筑垃圾是指在建筑施工、拆除、修缮和装修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包括但不限于建筑材料的废弃物、装饰材料的废弃物、施工废弃物等。
第二章生成与运输
第四条建筑垃圾的生成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建筑垃圾的产生量。
第五条第三方施工单位应当对建筑垃圾进行分类和包装,确保不发生渗漏和散落的情况。
第六条建筑垃圾应当由专门的运输车辆进行运输,不得与其他废物混合运输。
第七条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应当经过合格的审查和检测,并具备相应的运输许可证。
第八条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应当按照规定的路径和时间进行运输,不得擅自改变运输路线和停留时间。
第九条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应当配备防尘设施,确保建筑垃圾不会散落。
第三章处理与利用
第十条建筑垃圾的处理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设备,能够进行建筑垃圾的处理和利用。
第十一条建筑垃圾的处理单位应当按照相关的规定,将建筑垃圾进行分类和处理,确保不发生二次污染。
第十二条建筑垃圾的处理单位应当采用可行的技术和方法,将建筑垃圾进行资源化利用。
第十三条建筑垃圾的处理单位应当妥善保管好处理后的建筑垃圾,不得随意倾倒或堆放在无关场所。
第十四条建筑垃圾的利用单位应当经过合格的审查和检测,并具备相应的利用许可证。
第十五条建筑垃圾的利用单位应当按照相关的规定,将建筑垃圾进行分类和利用,确保资源的高效利用。
第十六条建筑垃圾的利用单位应当采用可行的技术和方法,将建筑垃圾进行再生利用。
第四章监督与处罚
第十七条市、区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垃圾管理的监督和执法,及时发现和处理违法行为。
第十八条对于违反本规定的建筑垃圾生成单位,应当给予警告,并处以相应的罚款。
第十九条对于违反本规定的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应当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相应的罚款。
第二十条对于违反本规定的建筑垃圾处理单位,应当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相应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对于违反本规定的建筑垃圾利用单位,应当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相应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对于重大违法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建筑垃圾的处理和利用应当符合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