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原市属国有企业退岗职工家属医疗待遇调整办法》的通知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原市属国有企业退岗职工家属医疗待遇调整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7.07.05
•【字号】新克政发[2007]28号
•【施行日期】2007.07.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
正文
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原市属国有企业退岗职工家
属医疗待遇调整办法》的通知
(新克政发〔2007〕28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原市属国有企业退岗职工家属医疗待遇调整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七月五日原市属国有企业退岗职工家属医疗待遇调整办法为帮助解决原市属国有企业退岗职工家属医疗费用负担过重的问题,贯彻落实市委《关于构建克拉玛依和谐社会的意见》精神,根据我市企业的经济承受能力,本着适度、适当的原则,对原市属国有企业退岗职工家属医疗待遇进行调整。
调整办法如下:
一、适用范围
已计发市属企业退岗职工家属一次性生活补贴的原商业、运输、粮食、供销、建设系统的退岗职工家属,以及曾在我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参加劳动的市局职工
家属。
二、调整标准
(一)实行年度个人医疗费定额报销,定额标准为400元,作为年度本人门诊药品费、手术费、输血费,以及住院医疗费个人自负部分的支付限额。
当年未使用或未使用完的,可以结转下一年累积使用。
(二)当年门诊累积发生的药品费、手术费、输血费先由原劳动单位或其配偶、子女单位(以下简称原单位)按国家及自治区劳保医疗规定报销 50%;剩余部分,若本人年度个人医疗费定额400元未使用或未使用完的,由本办法实施后筹集的资金冲抵报销。
(三)当年住院累积发生医疗费中的药品费、手术费、输血费,由原单位按国家及自治区劳保医疗规定报销 50%;其余部分,先由个人承担1000元(起付标准),然后再按40%的比例,由本办法实施后筹集的资金报销。
年度个人医疗费定额未使用或未使用完的,也可冲抵由个人承担的1000元起付标准。
三、就医管理
因病或意外伤害须在市局医疗机构就医,并依照市局医疗保险医疗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需转外就医的,由市局医疗机构开具《转市局外医院申请表》(附件1);异地居住的,由居委会开具异地居住证明并填写《异地定点医疗机构申请表》(附件2),并报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备案。
四、报销核算
(一)发生的医疗费用符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及医疗服务设施项目》目录的,方可按规定报销。
(二)医疗费用报销一般以自然年度为限,无特殊情况的,跨年度不予报销;不按规定就诊的,以及属于个人自付项目范围的(附件3),也不予报销。
(三)发生的医疗费凭门诊病历、处方、出院证明、住院费用总清单等医疗原始凭证和医疗统一收费票据,先到原单位报销,然后持原单位报销证明以及加盖原单位公章的医疗原始凭证和医疗收费统一票据的复印件,到市社会保险管理局报销核算。
未经原单位报销的,市社会保险管理局报销时扣除应由原单位承担的部分。
五、资金管理
(一)相关单位统一委托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单独设账管理,并按测算的人均报销额筹集费用。
本办法实施后,市财政暂按年人均5000元费用划拨。
(二)由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冲抵报销的400元定额和报销核算单次住院医疗费2万元及以下的部分(不含个人自负的1000元起付标准费用),从本办法实施后筹集的资金当中列支;超过2万元以上的部分,从市属退岗职工家属大病医疗补助资金中列支。
(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审计和监察部门对资金的收支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审计。
六、有关事项
(一)已享受石油、石化企业退岗职工家属医疗待遇的,不再享受本报销待遇。
(二)市属退岗职工家属属于低保对象的,发生的医疗费先由区民政部门按规定的医疗救助办法给予救助,差额部分再由市社会保险管理局按照此办法报销。
(三)市属退岗职工家属按本办法报销后,个人承担的医疗费用符合《原市属国有企业退岗职工家属大病医疗补助办法》(新克政发〔2005〕46号)规定的,直接由市社会保险管理局按标准给于补助。
(四)本办法由市社会保险管理局负责解释。
(五)本办法自2007年7月1日起执行。
附件1.市属退岗职工家属转市局外医院申请表(略)
附件2.市属退岗职工家属异地居住定点医疗机构申请表(略)
附件3.
不予报销的医疗费用项目
1.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或者其它责任性事故造成伤害发生的医疗费用;
2.因打架斗殴、犯罪或者其它违反治安管理造成伤害发生的医疗费用;
3.因自杀、自残、吸毒、醉酒、戒毒、戒酒等发生的医疗费用;
4.在国外或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发生的医疗费用;
5.挂号费、门诊病例工本费、健康教育处方费、病人住院使用的生活用品费(含一次性生活和卫生用品费)、保健食品费、伙食费、营养费、电视费、电话费、食品费、保温箱费、电冰箱费、损坏公物赔偿费、护工费、住院陪护费(含陪护床位费)、自请特别护士等特需医疗服务费、个人生活料理费、洗理费;新生儿所用费用(含保温箱费);医疗单据费(记账单费、病历复印费、疾病证明费)、保健档案费;中药门诊煎药费、加工费、药引子费;
6.院外会诊费、就医差旅费、救护车费、出诊费、会诊医务人员的差旅费、点名和加班手术的额外费用;
7.心理咨询费、营养咨询费、健康咨询费;优质优价费(指医院开设的特需服务及优质优价病房)、特约上门服务费、代请专家诊疗费、气功费、食疗费、体疗费、音疗费、各种保健按摩费;中风预测、健康预测、疾病预测等各种预测费、人体信息仪检查费;性功能检查、治疗费;避孕药品及用具费;各种不孕(育)症的检查和治疗费用;
8.减肥门诊、戒烟门诊、食疗门诊、的费用,以及用于科研和临床验证的一切费用(包括各种检查和药品费用);
9.整形、美容、矫形及生理缺陷的检查、治疗的医药费用以及个人使用矫形、健美器具的费用,包括治疗粉刺、雀斑、座疮瘢痕、色素沉着、黑斑、口吃、
打鼾、兔唇、鞍鼻、对眼、斜视矫治、近视眼矫治;单眼皮改双眼皮;脱痔、穿耳、平疣、腋臭、护肤、面膜;植发、染发;洁牙、牙列不齐矫治、色斑牙治疗、镶牙、种植牙、烤瓷牙;验光配眼镜;装配假牙、假眼、假发、假肢、助听器;各种治疗鞋;各种家用检测治疗仪器的费用;
10.各种按摩器、理疗器具及磁疗费用,包括磁疗胸罩、磁疗裤、磁疗背心、磁疗鞋、药枕等;各种牵引带、拐杖、腰围、子宫托等;
11.除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外的其它器官或组织移植。
各类器官或组织移植的器官源或组织源;
12.司法医疗鉴定、劳动医疗鉴定费用;
13.各种体检、各类预防和保健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