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个体大户、私营企业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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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个体大户、私营企业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公布日期】1993.08.04
•【字号】闽国税征[1993]21号
•【施行日期】1993.08.0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收征管
正文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个体大户、私营企业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闽国税征[1993]21号1993年8月4日)
各地、市、县(区)税务局,省辖市各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3]046号《关于加强个体大户、私营企业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调查、贯彻落实,同时省局要求:
一、各县、市、区局都要组织力量,对私营企业和个体大户(5户以上),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进行重点解剖,分析研究,并于九月十五日前写出专题报告报地市局,地市局汇总后于九月底前报到省局征管处。

个体大户的具体划分标准由各地、市税务局确定。

二、各县、市局对本通知所附的5个调查表,要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严肃、认真地填报。

表一、表三、表四的个体工商户是指固定纳税的个体工商户。

上报时间为:各县、市局于八月二十二日前报到地、市局,地、市局汇总后于二十五日前报到省局征管处。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个体大户、私营企业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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