活性炭吸附去除VOCs工艺技术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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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性炭吸附去除VOCs工艺技术要求
一、重点控制的VOCs物质
2019年6月26日生态环境部印发的《关于印发<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环大气〔2019〕53号),有明确重点行业需重点控制的VOCs物质。

类 别重点控制的VOCs物质
O3前体物 间/对二甲苯、乙烯、丙烯、甲醛、甲苯、乙醛、1,3-丁二烯、三甲苯、邻二甲苯、苯乙烯等
PM2.5前体物 甲苯、正十二烷、间/对二甲苯、苯乙烯、正十一烷、正癸烷、乙苯、邻二甲苯、1,3-丁二烯、甲基环己烷、正壬烷等
恶臭物质 甲胺类、甲硫醇、甲硫醚、二甲二硫、二硫化碳、苯乙烯、异丙苯、苯酚、丙烯酸酯类等
高毒害物质 苯、甲醛、氯乙烯、三氯乙烯、丙烯腈、丙烯酰胺、环氧乙烷、1,2-二氯乙烷、异氰酸酯类等
二、活性炭吸附去除VOCs工艺技术要求
项 目工艺技术要求
废气收集风速 2019年6月26日生态环境部印发的《关于印发<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环大气〔2019〕53号):
遵循“应收尽收、分质收集”的原则,科学设计废气收集系统,将无组织排放转变为有组织排放进行控制。

采用全密闭集气罩或密闭空间的,除行业有特殊要求外,应保持微负压状态,并根据相关规范合理设置通风量。

采用局部集气罩的,距集气罩开口面最远处的VOCs无组织排放位置,控制风速应不低于0.3米/秒,有行业要求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2020年6月23日生态环境部印发的《关于印发<2020 年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攻坚方案>的通知》(环大气〔2020〕33号):
对于采用局部集气罩的,应根据废气排放特点合理选择收集点位,距集气罩开口面最远处的VOCs 无组织排放位置,控制风速不低于0.3 米/秒,达不到要求的通过更换大功率风机、增设烟道风机、增加垂帘等方式及时改造。

2021年5月25日生态环境部印发的《关于征求<关于加快解决当前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突出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环办便函〔2021〕217号): 检查废气收集系统是否在负压状态下运行、输送管道是否有可见的漏风情况,若处于正压状态,应对输送管道组件的密封点进行泄漏检测。

产生VOCs 的生产环节优先采用密闭设备、在密闭空间中操作或采用全密闭集气罩收集方式,并保持负压运行。

无尘等级要求车间需设置成正压的,推广采用内层正压、外层微负压的双层整体密闭收集空间。

对采用局部收集方式的企业,距废气收集系统排风罩开口面最远处的VOCs 无组织排放位置控制风速不低于0.3m/s;推广以生产线或设备为单位设置隔间,收集风量应确保隔间保持微负压。

当废气产生点较多、彼此距离较远时,在满足设计规范、风压平衡的基础上,应适当分设多套收集系统或中继风机。

废气收集系统的输送管道应密闭、无破损。

治污设施适宜性 2019年6月26日生态环境部印发的《关于印发<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环大气〔2019〕53号):
低浓度、大风量废气,宜采用活性炭吸附技术。

去除效率不低于80%。

采用一次性活性炭吸附技术的,应定期更换活性炭,废旧活性炭应再生或处理处置。

采用吸附处理工艺的,应满足《吸附法工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要求。

2020年6月23日生态环境部印发的《关于印发<2020 年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攻坚方案>
的通知》(环大气〔2020〕33号):
除恶臭异味治理外,一般不采用低温等离子、光催化、光氧化等技术。

2021年5月25日生态环境部印发的《关于征求<关于加快解决当前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突出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环办便函〔2021〕217号): 除恶臭异味治理外,一般不使用低温等离子、光催化、光氧化等技术。

2021年3月12日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印发的《关于征求<广东省重点VOCs行业分级规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表面涂装行业绩效分级指标(B 级企业): 喷涂废气设置高效漆雾处理装置;
使用溶剂型涂料时,调漆、喷漆、流平、烘干、清洗等工序含VOCs废气建设末端治污设施,处理效率≥80%;
2020年8月7日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印发的《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涉VOCs企业活性炭吸附脱附技术指南>的通知》:
排放风机宜安装在设备后端,使设备形成负压,在设备密封性能良好情况下允许前置风机,尽量保证无污染气体泄漏到设备箱罐体体外,风机选型时应考虑收集及环保设施阻力。

活性炭吸附相关技术装置的门、焊缝、管道连接处等均应严密,不得漏气。

活性炭性能2020年6月23日生态环境部印发的《关于印发<2020 年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攻坚方案>的通知》(环大气〔2020〕33号):
采用活性炭吸附技术的,应选择碘值不低于800 毫克/克的活性炭,并按设计要求足量添加、及时更换。

2021年5月25日生态环境部印发的《关于征求<关于加快解决当前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突出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环办便函〔2021〕217号): 采用一次性活性炭吸附工艺的,应选择碘值不低于800mg/g 的活性炭;
活性炭生产企业在产品出厂时应提供产品合格证明。

2020年8月7日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印发的《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涉VOCs企业活性炭吸附脱附技术指南>的通知》:
活性炭填充量与每小时处理废气量体积之比应不小于1:5000,每1万Nm³/h废气处理蜂窝活性炭吸附截面积不小于2.3m²。

蜂窝活性炭的横向强度应不低于0.3MP a,纵向强度应不低于0.8MP a,比表面积≥750m²/g或碘值≥800mg/g。

《吸附法工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 2026-2013):
蜂窝活性炭丁烷工作容量应不小于12.5g/dl。

蜂窝活性炭的横向强度应不低于0.3MP a,纵向强度应不低于0.8MP a,比表面积≥750m²/g。

气流流速宜低于1.2m/s。

VOCs重点管控企业 2020年6月23日生态环境部印发的《关于印发<2020 年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攻坚方案>的通知》(环大气〔2020〕33号):
VOCs 年产生量大于10 吨的企业认定为重点管控企业。

反法律法规标准的10种行为 2020年6月23日生态环境部印发的《关于印发<2020 年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攻坚方案>的通知》(环大气〔2020〕33号):
---以敞开、泄漏等与环境空气直接接触的形式储存、转移、输送、处置含VOCs 物料;---化工等行业使用敞口式、明流式生产设备;
---在不操作时开启VOCs 物料反应装置进出料口、检修口、观察孔等;
---敞开式喷涂、晾(风)干等生产作业(大型工件除外);
---设备与管线组件密封点发生渗液、滴液等明显泄漏;
---有机废气输送管道出现破损、异味、漏风等可察觉泄漏;
---高浓度有机废水集输、储存和处理过程与环境空气直接接触;
---生产工序和使用环节的有机废气不经过收集处理直接排放;
---擅自停运或不正常运行废气收集、处理设施及VOCs 自动监控设施;
---石化、化工、有机化学原料制造、农药制造、肥料制造、炼焦、人造板、家具制造等行业中应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企业无证排污。

环境管理 2021年5月25日生态环境部印发的《关于征求<关于加快解决当前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突出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环办便函〔2021〕217号): 做好生产设备和治理设施启停机时间、检维修情况、治理设施耗材维护更换情况、VOCs 治理设施二次污染物处置情况等台账记录;
对于VOCs治理设施产生的废过滤棉、废催化剂、废吸附剂、废吸收剂、废有机溶剂等二次污染物,应交有资质的单位处理处置。

采用活性炭吸附工艺的企业应对活性炭质量严格把关,并根据排放废气的风量、浓度,合理确定活性炭充填量、更换周期,确保足额充填、定期更换。

2021年3月12日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印发的《关于征求<广东省重点VOCs行业分级规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表面涂装行业绩效分级指标(B 级企业): 环保档案齐全:
1、环评批复文件;
2、排污许可证及季度、年度执行报告;
3、竣工验收文件;
4、废气治理设施运行管理规程;
5、一年内废气监测报告。

台账记录:
1、生产设施运行管理信息(生产时间、运行负荷、产品产量等,必须具备近一年及以上所用涂料的密度、扣水后VOCs含量、含水率(水性涂料)等信息的检测报告);
2、废气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管理信息(燃烧室温度、冷凝温度、过滤材料更换频次、吸附剂更换频次、催化剂更换频次);
3、监测记录信息(主要污染排放口废气排放记录(手工监测或在线监测)等);
4、主要原辅材料消耗记录;
5、燃料(天然气)消耗记录。

原辅材料2021年3月12日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印发的《关于征求<广东省重点VOCs行业分级规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表面涂装行业绩效分级指标(B 级企业):
使用符合《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涂料产品技术要求》(GB/T38597-2020)、《工业防护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GB 30981-2020)要求的涂料产品。

活性炭吸附技术设备使用环境 2020年8月7日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印发的《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涉VOCs企业活性炭吸附脱附技术指南>的通知》:
(1)环境温度:-10℃~50℃;
(2)废气温、湿度:废气温度≤40℃,湿度RH≤50%。

《吸附法工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 2026-2013):
进入吸附装置的废气温度宜低于40℃。

当废气温度较高时,采用换热或稀释等方式调节。

活性炭更换时机 2020年8月7日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印发的《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涉VOCs企业活性炭吸附脱附技术指南>的通知》:
当出口废气浓度≥排放限值的70%时,应及时更换活性炭,并做好相应台账更换记录及危废入库记录。

活性炭吸附装置废气出口应定期检测VOCs浓度,当出口污染物浓度超过规定限值的70%时,应停止吸附,立即更换新活性炭,更换下来的废活性炭应按照危险废物管理。

使用过滤+单一活性炭吸附工艺企业应具有VOCs或非甲烷总烃自行监测能力,定期检测活性炭吸附效率,并记录留存,保存一年设备运维台账。

采样口的设置 2020年8月7日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印发的《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涉VOCs企业活性炭吸附脱附技术指南>的通知》:
采样口的设置应符合《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 工业废气吸附净化装置》(HJ T 386 2007)的要求。

《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 工业废气吸附净化装置》(HJT 386-2007 )》: 采样口应设在气体净化设备进口和出口管道上,选择在管道中心位置,尽可能靠近气体净化设备主体。

优先选择在垂直管段采样,避开管道弯头和变径管部位。

距弯头和变径管部位下游方向不小于6倍直径、距上游方向不小于3倍直径。

原国家环保总局《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环监〔1996〕470号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 B/T16157-1996)、《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T397-2007)、《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 B16297-1996)及相应行业排放标准
采样孔位置应优先选择在垂直管段和烟道负压区域。

采样孔位置应避开烟道弯头和断面急剧变化的部位,设置在距弯头、阀门、变径管下游方向不小于6倍烟道直径处,以及距上述部件上游方向不小于3倍烟道直径处。

对矩形烟道,其当量直径D=2AB/(A+B),式中A、B为边长。

在选定的测定位置上开设监测采样孔,采样孔法兰内径应不少于100mm,采样孔管长应在100mm-200mm之间为佳,不使用时应用法兰盲板密封。

采样平台面距采样孔约为0.5-1.5m。

当平台设置离地面高度≥2m时,应建设通往平台的斜梯/Z字梯/旋梯,梯段宽度应不小于0.9m,爬梯的角度应不大于50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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