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视觉商标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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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hotoshop创意设计LOGOLOGO设计创意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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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hotoshop创意设计LOGO:LOGO设计创意分析绝世武功必然有心法讲心法前先和大家诠释2个名词大家先看下面这些LOGO 这些是我随机找的体育类的LOGO 他们都有什么共同特征呢?很显然他们的共同特征就是:动感速度感充满活力这就是行业特性也就是共性我们再看下面这些LOGO 又有什么共同特征呢?每个行业的LOGO 都有各自的行业特征和表现手法这就是共性理解了共性就很容易理解个性了个性是在具备共性的基础上在同行中脱颖而出的特性也就是这个LOGO 所代表的公司或团体的独特竞争力共性是快速的传递这间公司的行业属性个性是告诉人们这个公司和别的公司有什么不同了解了以上2个名词那么请看下面这些LOGO 您能猜到他们的行业和个性么?[1] [2] [3] [4] [5] [6] [7] [8] [9] [10] [11] 下一页任何一个LOGO 必定是共性和异性的混合体下面我们看看 LOGO 的3种状态1:图标+字标 (阳)2:字标(阴)3:图字混合(无极)讲完基础概念下面就开始心法了一个LOGO 必须要有一个概念或创意为什么呢? 没有概念和创意你在创作的路上就会迷失方向无从选择造型和色彩及组合方式没有概念和创意你就不知道你的LOGO 该说些什么及怎么说如果没有概念和创意你将陷入和客户争讨好看不好看的泥潭之中我的观点是:一个LOGO 好看不好看不是最重要的最重要的是:这个LOGO的创意是否准确的表现出客户所要达到的目的不然这个LOGO 只是一只中看不中用的GO一般创意和概念源自品牌的愿景或者策略一个LOGO必须传递信息必须说点什么有了概念和创意后我们创作的过程中在进行造型和色彩等表现的过程中每一个元素的存在都必须要有存在的理由必须和我们的创意有关一个GO 不会叫来了小偷怎么办?不会叫的GO 要它何用?和消费者沟通要用他们听得懂的视觉语言来进行沟通做LOGO 前必须先了解我们的目标客户群同样的一个LOGO 做给 90后看和做给70后看是不一样的表现手法简单点说就是: 想对长沙人的卖槟榔你得和他们说长沙话想获得北京人的信任你得和他们说北京话如果你对一个北京人用长沙话推销你们公司的产品他肯定对你翻白眼! 我们生活中有这样一个名词:塑料普通话这个词很能说明问题:我们的视觉语言必须是保持在同一水平线上的例如:西装革履穿了双拖鞋一个LOGO传递出的信息越少消费者越容易留下深刻映像设计师要做的就是精简信息只表达必须要表达的概念和创意如果你指望消费者去查阅你的LOGO设计说明那不如自宫在LOGO 的设计过程中我们经常会用到标尺啊辅助线啊等等辅助工具请注意:这个是视觉游戏不是几何数学游戏无论你用了多么科学的方法来让LOGO 规整最后还是要以眼睛来判断是否合适消费者不会用尺子来看你的LOGO 他们用的是眼睛在选择色彩的过程中我们依旧要以创意为核心同时注意我们的目标消费者对色彩的感知差异例如黑色在广东的传统观念里是不吉利的是家有丧事的意味在寻找创意之前我先给大家介绍下我自己开发出来的一个思维模型在思维进行纵向推进的时候必须同时进行横向思维的平衡这是整个秘籍的核心也是心法的重点部分下面我着重讲解下纵向思维模型从没有创意到得到解决方案(一般来说得到4个解决方案是很容易的)我们会经历发散思维到发现创意的过程我们很有可能发现很多好创意也有可能发现GO 不喜欢的红萝卜在进行发散思维的时候我用到了一个自己开发的工具表格:联想工具看到这个表格大家肯定会问触觉? 嗅觉? 味觉? 听觉?这些有啥用? 哈哈哈别急都非常有用举个例子:大家可以看看原研哉的设计他在一个医院的VI 中就引入了触觉作为导示系统的创意人是通过五觉来接受信息然后混合记忆来触发感受和理解信息的所以我在这个工具中加入了视觉之外的四觉这个工具是我近期才完善的下面这个实例用的是没有加入五觉的简化版我先通过这个实例讲解下这个联想工具和思维模型的用法这是一个房产的LOGO 在做LOGO 之前策略已经给出了一个概念: 藏宝地非凡墅基于这个概念我们开始做LOGO这是我之前做LOGO 的时候的手稿为此还找了《国家宝藏》这部电影来寻找创意TIPS:电影真是好东西可以弥补你没有的生活经历和丰富你的创意我的观点是不喜欢看电影的设计师不是一个好设计师闲话不多说了发散完后我们来看看我们找到了什么我从来都不写LOGO 的设计说明我主张看图说话因为这是视觉的游戏无需文字的参与写上大段文字说明的LOGO 解析都是天生的智障或者残疾通过古老的金币这个创意我又发散出了一系列的子LOGO 主要应用于导示系统我一般都会保留最初的联想工具手稿为什么呢?这张表格就像我的宝藏可以为同一项目不断的挖掘出新的创意例如:房产中的区位地图我是否可以做成藏宝图的式样呢?楼书我是否可以做成戴红蓝眼镜才能看到某些图形呢?(受国家宝藏的启发)售楼部我是否可以装修成一座地下宝藏的挖掘现场呢? .....................................还有很多很多我之前说过通过发散思维的联想工具我们一般可以找到最少3种解决方案下面是另外一个通过上面这个实例我相信大家应该都知道这个思维模型和联想工具怎么用了不会的话多用你就知道怎么用了如果你对这个工具有改进的地方千万要记得告诉我和大家哦创意还有别的源泉么?有!准备好了吗?我们开始实战!在和客户进行沟通后大家一致通过“翻花绳”的创意于是我开始完善这个创意我尝试了很多表现形式和手法为了加入游戏科技的属性我将字体设计中的思字做了个像素飞入这是最后的定稿刚才通过一个实例解析了整个思维模型从上到下的应用过程我们也可以把别人做的LOGO 放到思维模型中进行反推在反推的过程中我们可以吸收其他设计师的创意用于借鉴而非抄袭网速越来越快世界的变化越来越快品牌的跟新速度越来越快如何让品牌的视觉资产变的更持久耐用呢?如何让越来越喜新厌旧的人们不断获得品牌的新鲜感呢? 以万变应万变这是一个不错的解决方案下面我为大家介绍下 LOGO 的新趋势去年至今已经有很多品牌发布了新的视觉形象关于百事的新LOGO 我也看到了大家很多的品论我的观点是:这是这个品牌在百年历程中一次很正常的换装设计公司也紧贴品牌核心做出了符合时代趋势和商业运作的解决方案从设计的角度来看非常棒!!!!百事的新装 LOGO 有多种变化经典口味:标准LOGO (蓝色)低糖口味:小嘴LOGO (银色) 传达---减少糖的摄取更健康的特性混合口味:大嘴LOGO (黑色) 传达---畅快好喝的口感特性这3种还只是在包装上的LOGO 应用从这张图可以看出 LOGO 的多种变化更恐怖的是这个LOGO 从各个角度看都有不同的表情变化也就是说这个LOGO有着强大的生命力可以说这是个活的LOGO这是百事最新的广告从这里可以看出百事的色彩系统已经不再陈旧了变的非常年轻时尚这一切都是和品牌核心分不开的这些设计的元素造型色彩都是源自哪里呢? 源自新一代的视觉语言涂鸦滑板插画平台玩具电子音乐等等都是现在年轻一代热衷的表现形式所以说百事依然没变不过换了件马甲唯一换马甲的目的不过是为了能赢得年轻一代的青睐下面我们来看一下我们最近做的一个地产项目的LOGO 这个LOGO 是一个商业项目核心是全感官体验之城设计师:仇振兴李小强既然是全感官体验之城那我们就用了视觉味觉嗅觉听觉触觉来表现结果是 5个子LOGO 汇聚成一个主LOGO 子LOGO 主要用于导示系统6个LOGO 并联起整个项目的形象这种方法我称之为组合式LOGO一个LOGO 有强大的生命力还有很多方法下面这个解决方案就是一种: LOGO 是个填空题会怎么样让菱形成为主角结束语:做好一个LOGO 很简单也很难平衡好左右手的共性和异性重心向下滚动底下的足球不断向前你就有收获!以上所讲是我个人的一些心得和经验我的观点很简单:好看不好看不是评价一个LOGO 的标准我的标准是这个LOGO 是否真的适合客户是否能为客户带来价值让忽悠见鬼去吧! 先感谢各位酷友的诚恳的建议和评论,谢谢。

浅议中国非形象商标的法律保护

浅议中国非形象商标的法律保护

浅议中国非形象商标的法律保护摘要:中国商标法正在进行的第三次修订是为了更好地适应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

在这次修法过程中,声音商标、气味商标等非形象商标是否能够得到法律认可,引起各方关注。

构建我国非形象商标保护机制应做好以下几点:明确非形象要素为商标的法定构成要素;明确非形象商标注册的实质性要件;提交非形象商标一、非形象商标的概念随着社会生产力水平的不断提高,厂商用来区别其商品或服务的标记种类也日益增多,商标的概念已经不再是传统的视觉符号就能完全诠释的,各种不同的感官都有可能成为区别产品或服务的标记。

例如一款名为“史蒂芬·佛罗里达之水”的特制香型,它是作为新加坡航空形象一部分而特别设计的香味。

从空姐身上到起飞前提供给乘客使用的热毛巾上、甚至连整个新航的航班上都弥漫着这种沁人的香气,这种香型已注册为新加坡航空的商标,成了乘客识别新航服务的标记。

又如我们熟悉的诺基亚手机的一个预设铃声——诺基亚之歌,也已在芬兰、美国等地注册成为商标,这段旋律通过诺基亚公司的品牌宣传成为其广为人知的标记。

可见商标的内涵在不断地丰富,形式种类开始多样化。

非形象商标,是与形象商标相对应的概念,这是按照商标构成要素的不同所进行的划分。

与形象商标以文字、图形、立体形状、组合等可视性要素构成不同,非形象商标的构成要素不具有可视性,没有固定的形象结构,无法通过视觉呈现和感知。

它主要以听觉或嗅觉的方式,通过商品行销传递并反复强化该信息,使消费者产生固化联想,将其与商品或服务进行联系,起到区分识别的作用。

所以非形象商标就是指非以视觉感受存在,而借助于音响、气味等非形象事物,以听觉、嗅觉感知其识别性的商标。

目前说来,非形象商标主要包括声音商标和气味商标这两类。

二、非形象商标对我国现行商标制度的冲击目前非形象商标已经具备纳入商标法调整的条件,许多国家和地区都通过修订商标法将其作为可注册商标,而且还将可注册商标的要素界定为“一切可识别的标志”,这不仅符合了商标的本质特性,也体现了法律的稳定性要求。

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重点教材《知识产权法》教学课件第十五章

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重点教材《知识产权法》教学课件第十五章

第一节 商标概述
三、商标的种类
(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和普通商标
• 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其他组织的名义注册,供本组织成员在商事 活动中使用,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商标。
• 证明商标是指用以证明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或服务的原产地、原材料、制作 方法、质量或其他特定品质的商标。
• 我国商标法规定,地理标志可以作为集体商标或者证明商标申请注册。 • 相对于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由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申请注册供自己
本章思考题
1. 简述商标的概念。 2. 简述商标注册的积极条件和消极条件及其理由。 3. 如何判断商标的显著性? 4. 为什么具有功能性的三维标志不能注册为商标? 5. 某著名酒厂因其产品历史悠久且品质出众,在消费者中拥有极高的声 誉。为进一步扩大其市场份额,该厂向商标局中请注册“国酒”商标。问 该注册申请能否得到核准?
使用的商标是普通商标。普通商标、证明商标与集体商标的主要区别在于, 普通商标可以自由转让和许可他人使用,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的转让有主 体资格的限制。
第一节 商标概述
三、商标的种类
(三)联合商标和防御商标
• 联合商标是指同一民事主体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注册的一组近似商标, 在这些近似商标中,首先或者主要使用的商标为主商标,其他商标为联合 商标。例如:“娃哈哈”驰名商标,为防止他人仿冒,又注册了“哇哈 哈”“哈娃哈”“娃娃哈”“Wahaha”等商标。
• 非视觉商标主要有声音商标、味觉商标和触觉商标。我国2013年修法时增 加声音作为商标构成要素,同时删除了对商标标识“可视性”的要求。但 是,我国目前尚未准许味觉商标、触觉商标和动态商标注册。
第一节 商标概述
三、商标的种类
(五)注册商标和未注册商标

非物质文化遗产短视频的品牌化传播研究

非物质文化遗产短视频的品牌化传播研究

非物质文化遗产短视频的品牌化传播研究非物质文化遗产短视频的品牌化传播研究引言:随着社交媒体的迅猛发展,短视频平台的崛起以及民众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兴趣日益增长,短视频成为了推广和传播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一种新途径。

本篇文章旨在研究非物质文化遗产短视频的品牌化传播,探讨如何通过策略化的视觉传达方式与创新的内容呈现方式,提升非物质文化遗产品牌的传播效果。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短视频的特点1. 短、精、准:短视频的时长限制使得内容需要紧凑和简洁、主题鲜明,突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亮点和特色,引发观众的兴趣和共鸣。

2. 视觉传达:短视频作为一种图像化的媒介语言,通过生动有趣的画面和视觉元素向观众传递信息,营造良好的观赏体验。

3. 互动与分享:短视频平台提供评论和分享的功能,观众可以通过评论、点赞和转发等方式参与互动,扩大视频的传播范围。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短视频品牌化传播策略1. 故事化内容呈现:通过叙事方式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与故事情节融合,将观众带入其中,激发其情感共鸣和好奇心,增加视频的观看时长和分享度。

2. 创新视觉表达:运用多样化的拍摄手法和后期剪辑技巧,使视频具有出彩的视觉效果,吸引观众眼球,建立视觉记忆点。

3. 个性化品牌形象:通过设计独特的品牌标识、声音和字幕风格,打造个性化品牌形象,提升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名度和辨识度。

4. 社交媒体传播策略:充分利用社交媒体平台的传播效应,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短视频与用户互动相结合,增加品牌曝光和传播范围。

三、案例分析:1. “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探秘”:该系列短视频通过讲述非物质文化遗产背后的故事,使观众更好地了解中国传统文化,引发观众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关注和支持。

2. “非遗小调”:该系列短视频以音乐作为切入点,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与音乐元素结合,形成独特的品牌特色,并引发观众对音乐与文化的思考。

3. “非遗掌故”:该系列短视频通过聚焦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仪式和传承方式等方面,传递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性和独特魅力,引发观众的文化认同和情感共鸣。

论气味标识的法律保护

论气味标识的法律保护

论气味标识的法律保护摘要:在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经济活动中,气味标识被认可成为一种非传统商标并被纳入到商标法保护的范围。

但对于市场经济飞速发展的我国能否将气味标识作为一种非传统商标予以保护尚值得探讨。

在《商标法》保护存在困难的情况下,《反不正当竞争法》则可以为其提供排他性的保护。

关键词:气味标识;非传统商标;不正当竞争现如今,商业活动的发展出乎很多人的意料,在商标领域很大程度上打破了旧有的格局,商标法的第三次修改更加引人注目,其中一个很重要的问题是非传统商标的可注册性问题。

我国现行商标法保护的对象仅为文字、图形、字母、数字、颜色和三维组合等可视性标志,但是在商标领域,随着一些声音、气味、味觉、动态等非传统商业标识的出现,问题油然而生。

这些非传统商标的很多问题没有法律去规定,因而在社会实践中存在着问题,亟待法律明确。

非传统商标同传统商标一样,具有在商标法上获得保护的条件。

虽然我国现行商标法将商标的范围严格限定在可视性的范围之内,但是可视性在学理上并不是商标的必备构成要件之一。

《商标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将声音纳入商标法保护,表明我国商标法在保护客体范围上呈现出扩张的趋势,但这种态势亦是渐进的。

同样作为非传统商业标示的气味仍然被排除在外,因此,对其可注册性具有讨论的意义。

一、Clarke案简介Clarke案是美国的首个保护气味商标的案例。

Celia Clarke 申请将其在裁缝线及绣花线上的鸡蛋花香申请注册为商标,未被获准注册。

Clarke 起诉TTAB,诉称该气味是一种“具有强烈感觉的、新鲜的、花朵似的、容易引起注意的花香。

”审查人员的抗辩理由则是该气味无法区分申请人与其他人产品之间的差异,难以达到区分商品或服务的目的。

最终,法院判决撤销TTAB拒绝注册的决定。

法官认为气味标识是否可以注册为商标的重点并非是讨论具有某种气味或香味的产品之间的区别之处。

Clarke夫人所使用的独特香味足以区分其商品和服务。

非传统商标保护的法理分析

非传统商标保护的法理分析

明。 发展 至信 息社 会 , 这种方 式 已不 符合 时代 需求 。 当
声光 画 面成 为生 活 的主要 内容 . 新形 式 的非 传统 商标 更加 重要 。” 这种 情势 下 , 消费者 通 过持 续互 动 而
色 彩 或 色 彩 组合 、 声音 、 气味 、 味道 、 形状 、 口号等
二、 不 同类 型 非传 统 商标 权 的 保 护 ( 一) 颜 色商 标
2 0 1 3 — 8
或 者直 接 倚 重符 号 本身 的外 在 效 应 而忽 略其 本 身存 在方 式 的可能状 态 …… 总而言 之 , 非传 统商 标往 往 突
2 0 1 3 — 8
商 标 战 略
非传 统 商 标 保 护 的 , 去理 分 析
中南财 经政 法大 学法 学院 徐梦 醒

要: 传统 的 商标在 多数 人 看来主要 是语 词 、 名称 或 某种徽 标 ( 1 o g o ) , 那些 突破 了上述 对 象的外
延 以及 对这 些对 象进 行识 别的 感知 方式 范 围的 商标 , 可以称 为非传 统 商标 。 根据 功 能的 关联 性和 显著
发挥识 别 与表征 特定 商 品和服 务 的独特性 。 传统 的商 标 在多 数 人 看 来 主要 是 语 词 、名 称 或 某 种 徽 标 ( 1 o .
g o ) , 那 些 突 破 了上 述 对 象 的 外 延 以及 对 这 些对 象 进
行识 别 的感 知 方 式 范 围 的商标 .可 以称 为 非 传 统商
界限, 将第 八 条修 改为 “ 任何 能够 将 自然人 、 法 人 或者 其 他 组织 的商 品与 他人 的商 品区别 开 的标 志 , 包 括文 字、 图形 、 字母 、 数字 、 三维 标 志 、 颜 色 组合 和 声 音 等 ,

不同光源的人体视觉及非视觉生物效应的探讨

不同光源的人体视觉及非视觉生物效应的探讨

不同光源的人体视觉及非视觉生物效应的探讨摘要:本文从明视觉、暗视觉及非视觉的三条光谱灵敏曲线出发,讨论不同视觉状态下,光源光谱对人体的作用。

通过测量各种常见光源的光谱,计算暗明比s/p 值和生物节律影响因子acv 值,对光环境进行评价。

另外,选取一天中自然光在各整点时刻的分布状态,计算acv值,比较人工光源和自然光源的差异,从而得到色温对s/p 值和acv 值的影响,为高效、健康的光源选择提供依据。

关键词:非视觉生物效应s/p 值生理周期影响因子色温1. 引论人眼中有三种感光细胞。

最为人们熟知的是杆状细胞和锥状细胞。

锥状细胞在亮度水平大于3cd/m2 的情况下起主要作用,由此定义了明视觉;而杆状细胞在亮度水平小于0.001cd/m2 的情况下被主要激活,从而定义此种亮度水平下属于暗视觉。

1924 年由国际照明委员会(简称C IE)承认的基于人眼对各种波长λ的光的相对灵敏度为光谱光视效率函数。

明视觉光谱光视效率函数V(λ),其最大值在555nm 处,暗视觉光谱光视效率函数V’(λ),其最大值在507nm 处。

人眼的第三种感光细胞是对人体褪黑素抑制产生作用的一种细胞,对人体的生物周期起到调节作用。

褪黑素是松果体分泌的一种胺类激素,其分泌量随着年龄的增大而逐渐降低。

褪黑素作为一种光照周期的化学介质参与调节季节性繁殖活动,同时也是视网膜中重要的神经调质。

根据以往的研究,对于健康人体来说,446-477nm 的波长被认为是最可能对褪黑素分泌产生作用的范围[1]。

因此,具有高色温的光源相较于低色温光源对于褪黑素作用更强。

目前,褪黑素抑制作用光谱函数并没有达成共识,因此我们使用了由Gall 基于相关实验结果定义的c(λ)曲线[2],明视觉曲线采用1978Judd-Vos 进行修正的2º视角光谱光视效率函数曲线,暗视觉曲线为1951 年CIE暗视觉光谱光视效率函数曲线,如图1 所示。

c(λ)曲线相比于明暗视觉曲线更加的向短波长偏移,其峰值在450nm 附近。

论非传统商标保护的必要性

论非传统商标保护的必要性
的实 践操作【】 考试 周 刊 , J.
2 0 . . 091 3
4 在就业指导上要“ 、 适销对路” 高校 。
3 在培养能力上要 “ 、 适销对路 ” 较强 要 对 毕 业 生加 强就 业 指 导 。 是 要对 外 贸 [】 。 一 3 孙瑞 华. 国贸专业人 才“ 两难” 象的 现 的实际操作技能、 良好的专业外语应用能 专业毕业生进行外贸形势教育, 使学生 了 原 因探析 [】 商场现代化 , 0 7 1. J. 2 0 . 3
本身 的显著性或 识别性 ,事实上 商标发展 至 各国、 各地 区都 承认是商标 的传统类型 , 澳 品或服务的来源 , 在 不论是视觉的 、 听觉的 、 嗅觉 今, 它所具备 的多样性 功能, 包含来源 识别、 洲、 品 英国、 国、 美 香港、 法国等 , 对于非传统商标 的商标类型, 都应准予注册才是。商标法的最 质保 证 、 告行销 、 誉累积 、 广 商 甚至 身份认 同 的形 式也是认可 的, 以当面对 国际贸易的竞 终目的就是促进工商企业的发展, 所 允许非传统
等。
显个性,避免与其他商标产生误认和混淆, 企业在商标中使用文字、 同 记号、 图形、 颜色、 商 品的立体形状或广告中的声音来表彰 自己的

从商标保护政策我们可以知道, 扩大商标 时也避免竞争者之间不公平的竞争。 类型的保护也要同时兼顾商标权人以及消费
争。
由此可见, 商标的类型的确扮演着重要的 商品或服务,在各国都承认是商标的类型之
保障商标权及消费者利益、 维护市场公平
可见 的文字 、 图形 , 即词语和二 维标 记上 。然 就是怕消费者将竞 争者的产 品与 自己的产 品 竞争的最 终目的都是促进工商企业 的发展 。 面

商标案例 合理使用 以非臆造词汇注册商标

商标案例  合理使用 以非臆造词汇注册商标

以非臆造词汇注册商标不能排除他人合理使用——安徽高院判决华润雪花啤酒(中国)有限公司诉安徽天岛啤酒有限公司商标侵权案-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裁判要旨以普通词汇而非臆造词汇注册商标,商标注册权人所享有的商标的专用权不能视为对该词汇的垄断,借以排除他人在不误导公众的前提下合理地叙述性地使用该词。

案情1981年,“雪花”、“SNOW”商标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准,成为华润雪花啤酒(中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

2007年“雪花”商标先后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行政认定和人民法院司法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

2009年初,华润雪花啤酒(中国)有限公司发现由天岛啤酒公司生产销售的“天岛雪”牌啤酒上使用“SNOW”,便诉至滁州中院,请求判令被告承担侵权责任。

裁判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天岛啤酒公司在被控侵权的产品上使用“SNOWBEER”的行为,并没有侵犯原告华润雪花公司的商标专用权。

理由:第一,被告将“SNOWBEER”作为一个整体使用于其被控侵权产品的包装箱及瓶贴上,从位于包装箱上的字体看不仅较小且与整体背景色一致,而被告“天岛”商标及“天岛雪啤”位居正中且字体较大,颜色为红色,与整体背景色蓝色存在较强的视觉反差。

而在瓶贴上使用的“SNOWBEER”字体则为黑色艺术字,不仅较小且较难识别,而“天岛雪啤”不仅字体较大且亦与背景色呈明显区别。

因此,无论从字体、大小或颜色来看,被告并未突出使用原告的“SNOW”商标。

第二,对于普通消费者而言,在其选购啤酒时施以普通注意情况下并不会基于被告在包装箱及瓶贴上使用的“SNOWBEER”中的“SNOW”一词即混淆原、被告两者的商品以及具体来源,或认为两者存在特定的联系。

电影中的非视觉研究——评德勒兹电影观

电影中的非视觉研究——评德勒兹电影观

空 间 上 延 续 进 而 也 有 了空 间 的 某种 特
象 ”或 者 “ 兆 ”。 引 出 “ 间 ”观 征 时 念 的是 “ 象 ”,“ 征 空间 ”联 系 的是 “ 实 体 ”, 即时 空聚块 , 影像 就 是时 空聚块 。 随 着 时 间 而 变 化 ,即使 是定 格 镜 头 也 不 例 外 。 即 使 定 格 了, 电影 的征 象 仍
雹{ 二二二二二二二二二二二二二二二二二二 圜日 平 ,— — — — — — — — — _ 分— — — — — — — — — — 砸 露

电影中的非视觉研究
【 要 】 法 国哲 学 家德 勒兹写有 两本 关于 电影 的书 C nma1 T eMo e e t 摘 ie : h v m n— I g《 mae 电影 1 运 动 一影像 》 Cn ma : h i —mae : 、 ie T e me I g 《电影 2 2 T :时间 一影像 》 让我们对 解读 电影有 了一种新 的观 看之 道 :观看不一 定非得依 靠视 觉。是 的 , 德勒兹在他 的电影哲 学中更加 注重的是 电影的非视 觉研 究—— 对时间 问题 的考 证 。在 电影的非视觉研 究 问题上 ,时间问题是 一个不 可或缺 的重要 方面 ,我们 在对 它进行讨论 的过程 中更加 需要 以一种 开放 的姿 态来看待 , 而不可 固步 自封。
路 ,因而 电影 更加 吸引 人。
然 在流 动 , 味也在 动 。 这个 世界 上 , 蕴 在 切 都 是 流 变 的 ,只 有 流 变 才 是 永恒 的。 在 德 勒 兹 看 来 ,电 影 的 瞬 间切 面 就 是活 动切 面 , 身 已经 内含 着 运动 , 本

当联 系起来 时 , 是把 运动 重新 生产 , 就 解 放 ,释 放 出来 。所 以 看 不 到 的 东 西 不一定 不 存在 ,有待于 我们 将 它从 “ 潜 在 ”观 察 到 “ 在 ”。 任 何 东 西 都 是 显 皱 褶 ,时 间永 远 被 一 个 当刻 携 带着 , 也 永远 包 括 未来 。 时 间 和 人 的 精 神 具 有 同一性 。时间是 人们 感 受中 的世界 。 电影 在 运 动 ,蕴 味也 在 绵 延 。 电影 最 重 要 的就 是 召唤 在 蕴 味 之 外 不 可 言 传 的 部 分。 运 动 和 时 间 的变 化 无 穷 的打

国外非传统商标审查标准概览

国外非传统商标审查标准概览

号 ,则 被 认 为 是 清 楚 、 明确 及 完 整 字 。 原 则 上 声 音 商 标 可 以用 乐 谱 方 的声音商标呈 现方式 。由此可见 ,
的要 求严 格 于 澳洲 。 式 呈 现 ,也 可 用 文 字 描 述 的 方 式 呈
欧 洲 在 声 音 商 标 的 图文 表 示 性 方 面 现 。 依 其 核 准 案 例 来 看 , 大 多 数
“ 能性 ” 。 功
在餐厅 服务 。
在 图文 表 示 性 方 面 的 审 查 ,澳
型 。随着 经济 发展 的全球 化 ,我国商 洲 的商标 制度 既认可 乐谱 方式 ,也认
欧洲的声音商标审查
欧洲 共 同 体商 标 规则 第 4 并 未 条
标类型 很可 能会 不断 扩展 ,出现 “ 声 可文 字描述 方 式 。前 者例 如AT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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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 … … … … … … … w … 一 …
欧洲法 院基 于S il 案对 “ h ed 图文表 示 用 在 广 播 电 台 或 电 视 节 目 、 米 高 性 ” 的要求 作 出解释 之前 ,英 国 的审 梅 电 影 公 司 播 放 电 影 片 头 的 狮 吼

m— _● __源自●— —- 查 标准 即明确 :仅提 到著名 乐 曲的 曲 声 M GM ’S R0 r ng a i Li n 定 o 指 名 尚 不 够 充 分 ,必 须 提 供 该 乐 曲 或 使 用 在 篮 球 展 览 会 的 娱 乐 服 务 、 旋 律 的 五 线 谱 始 符 合 图 文 表 示 的 规 AT&T公 司 的 The s o e lte s p k n et r 定 ,例 如 米 高 梅 电影 公 司 的 “ 吼 AT&T指 定 使 用 在 广 播 服 务 、 Ye 狮 t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数字化推广研究及APP视觉设计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数字化推广研究及APP视觉设计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数字化推广研究及APP视觉设计非物质文化遗产(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是指由人类创造的、传承发展了数千年的语言、知识、技能、习俗、表演艺术、节日等非物质形式的文化遗产。

这些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了一个地区、一个民族的独特文化特色和精神传承,具有不可替代性和不可再生性。

然而,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许多非物质文化遗产正面临着危机,越来越多的传统技艺被遗忘和边缘化。

为了推广和传承这些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推广和APP视觉设计成为了重要的研究领域。

数字化推广不仅可以帮助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更广泛的宣传和推广,还可以将其保护下来,以便后代人了解和学习。

首先,数字化技术可以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制作成高质量的数字媒体内容,通过互联网、社交媒体等渠道传播给更多的人。

例如,通过拍摄视频、录音、拍照等方式,我们可以将传统的音乐、舞蹈、舞台剧等表演艺术转化为数字化的形式,让全世界的人都能够欣赏和学习。

其次,数字化推广还可以通过虚拟现实(Virtual Reality)和增强现实(Augmented Reality)技术提供身临其境的体验,使观众能够更加深入地了解和感受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魅力。

然而,数字化推广非物质文化遗产也面临着许多挑战。

首先,如何准确地传递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内涵和精髓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由于非物质文化遗产往往依赖口头传承和亲身体验,其表达方式往往是主观的和不规范的。

因此,在数字化推广中,需要专业人士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研究和解读,确保其传递的内容准确和全面。

其次,如何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版权和知识产权也是一个关键问题。

数字化推广往往需要使用各类数字媒体软件和工具,这就需要制定相关的政策和法律,确保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版权不受侵犯。

在数字化推广中,APP视觉设计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APP是指手机应用程序(Application),通过APP可以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宣传和传播变得更加便捷和有趣。

论商标可视性的局限及其突破

论商标可视性的局限及其突破

① 在此 ,需要 厘清 非传统商标与非可视性 商标 的区别。新兴的非传统商标如立体商标 、颜色商标等从本质上来讲仍属 于可视性商标 。本 文所 说非可视性商标 ,仅仅是指非依靠视觉而感 知的商标 类型,包 括声音商标、气味商标等 。 ② 马涛 :《 T IS协 议看 我国新< 从 RP 商标法 > 的完善和发展 》,《 华北水利水 电学院学报 ( 社科版 )》2 0 0 5年第 3期。
如果说商标最初所起的作用属于视觉上的识别visualidentity简称vi那么当今的商标更注重理念上的识别效用mindidentity简称mi它代表的是经较完善使得经营者的差异正变得越来越小时商标必须具有更鲜明的个性才能实现与其他竞争对手的差别化而具有独特性的声音气味等非可视性商标仅仅是在商标的构成要素上与可视性商标存在差别其中同样凝聚了经营者的智力创造
反 映商标 的本 质 特征 。
众所 周知 ,商 标法 律制 度设 立 的初衷 在 于将 不 同商 品的生产 者或 服 务 的提 供者 区别 开来 ,通 过商 标 识 别商 品或 服务 的来 源 是商标 最 原始 、最 基本 、也 是最 重要 的功 能 。而商标 的 显著性 即要 求 商标必 须具 有 显著特 征 ,使其 成 为与他 人 同类 商 品或服 务相 区别 的 明显标 志 。因此 ,显 著性才 是 商标识 别 功
“ 商标 使用 的文 字 、图形或 者其 组合 ,应 当明确 可 以作 为 商 标标 志 的 限于文 字 、图形 、 字及 图形 的组 合 三种 形式 ,并未 要求 商标 的可视性 。 0 1 文 2 0 年修 订 的 《 商 标 法 》则 首次在 立 法上 明确 将 可视 性规 定为 商标 注册 的条 件 ,该 法第 8条 规 定 :“ 任何 能够 将 自然 人、 法 人或 者其 他组 织 的商 品与 他人 的商 品区别 开 的可视 性标 志 ,包括 文 字 、 图形 、字母 、数 字 、三维 标 志 和颜 色 组合 , 以及 上述 要 素 的组合 ,均 可 以作 为商标 申请注 册 。 ”这 一规 定 因为适 应 了 T is 议 的 r 协 p 要 求 ,使我 国商标 法与 商标 国际规 则相 衔接 而被 认为 是新 《 商标 法 》一个 显 著 的进 步 。 然 而 ,这种 对 商标 构成 要素 所采 取 的概 括加 列举 的封 闭式表 述 ,并不 能完 全适 应 经济 生 活 的变 化 ,在 一定 程度 上 阻 碍 了包括 非 可视 性 商标在 内的新 型商 标 的 出现 。而 《 商标 法》 第三 次修 订 的重 要 内容之 一就 是 突破

光的非视觉效应国内外研究进展与发展动态

光的非视觉效应国内外研究进展与发展动态

2020年第7期(总第48卷第353期)建筑节能■绿色建筑设计与评价doi :10.3969 j.issn.1673-7237.2020.07.016收稿日期:2019-12-03;修回日期:2020-07-22*基金项目: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绿色建筑环境营造与节能”(51825802);国家自然基金重点项目“未来城市建筑室内环境营造理论和设计方法”(51838007);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基于实际运行效果的绿色建筑性能后评估方法研究及应用”(2016YFC0700100)光的非视觉效应国内外研究进展与发展动态*张沁宜1,2,林波荣1,2,曾云一1,2,余娟1,3(1.清华大学建筑学院建筑技术科学系,北京100084;2.生态规划与绿色建筑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北京100084;3.北京清华同衡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北京100084)摘要:介绍了国内外绿色建筑和健康建筑中光的非视觉效应研究探索历程,对现阶段常用的非视觉评价模型进行了总结和梳理,得到生物节律因子C /P 评价模型、Lucas 评价模型、MS Rea 评价模型、等值黑视素评价模型;汇总国内外相关健康建筑标准中的相关条文进行对比分析后,发现仅有WELL 标准和《健康建筑评价标准》中对非视觉效应进行了明确的指标限定;并对现阶段光的非视觉效应相关实验研究情况进行分析对比,探究了光照强度、光谱信息、暴露历史和光照方向的非视觉效应探索现状。

分析发现,这一领域整体而言具有待探索性和不统一性两大特征,未来发展的重点是加强健康建筑中光的非视觉效应的统一评价指标建立、其他影响因素的深入挖掘、与热环境结合后的节能优化控制策略制定等。

关键词:非视觉效应;评价模型;光谱中图分类号:TU2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7237(2020)07-0081-09Research Progress and Development Trends of Non-Visual Effects of LightZHANG Qin-yi 1,2,LIN Bo-rong 1,2,ZENG Yun-yi 1,2,YU Juan 1,3(1.Department of Building Technology ,School of Architecture ,Tsinghua University ,Beijing 100084,China ;2.Key Laboratory of Urban-Rural Eco Planning &Green Building ,Ministry of Education ,Beijing 100084,China ;3.Beijing Tsinghua Tongheng Urban Planning and Design Institute Co.,Ltd.,Beijing 100084,China )Abstract :The research process of non-visual effect of light at home and abroad is introduced ,sorting out the non-visual evaluation models commonly used at the present stage ,and obtaining the biological rhythm factor C /P evaluation model ,Lucas evaluation model ,MS Rea evaluation model and EML evaluation model.After comparing the relevant provisions in the relevant building standards ,it is found that only the WELL standard and the “healthy building evaluation standard ”have defined the non-visual effect ;The experimental research related to light intensity ,spectral information ,exposure history and illumination direction is analyzed to explore the current status.The analysis found that the whole field has characteristics of exploration and non-uniformity.The focus of future development is the establishment of unified evaluation indicators for non-visual effects ,the in-depth mining of other influencing factors ,and the optimized strategy of energy-saving optimization combined with thermal environment ,etc.Keywords :non-visual effect ;evaluation model ;spectrum1研究背景光是室内环境营造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绿色建筑和健康建筑未来发展的重点之一。

非传统商标保护的法理分析

非传统商标保护的法理分析

非传统商标保护的法理分析随着社会的发展,经济全球化日益加剧,商业竞争愈演愈烈,随之而来的是对商标保护社会责任的重视。

20世纪90年代以来,商标保护范围不断扩大,特别是非传统商标保护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

在欧盟和美国,企业可以申请三维商标、动画商标、音响商标等,反映国际社会对非传统商标保护的关注。

但是,非传统商标的保护也存在一些问题,以三维商标为例,目前有一些法律空白:1)在禁止歧义和抄袭上存在缺陷;2)三维商标的使用者没有足够的保护;3)三维商标的价值评估也存在一定问题;4)三维商标的保护对社会发展也有一定影响。

因此,有必要对非传统商标保护加以分析,为相关立法提供依据。

一、非传统商标的定义非传统商标指的是一种形式、功能和关联性不同的商标,目前主要包括三维商标、动画商标、音响商标、多媒体商标、嗅觉商标和视觉商标等等。

二、非传统商标的保护(1)消除歧义非传统商标在保护上有一个重要的原则消除歧义。

消除歧义是指为了防止商标与他人商标混淆而采取的措施。

消除歧义是非传统商标保护的重要原则,也是商标法律框架中认定商标是否可以注册的第一大要求。

(2)加强抄袭防御对于非传统商标的抄袭行为,商标法律上的规定也非常严格。

商标法的保护措施包括:促进关联性的增强;加强与他人使用的商标的区分度;加强对发现有抄袭行为的保护;加以制裁;毁损的赔偿等等。

(3)规范商标使用者非传统商标对使用者也有一定的要求。

商标法律上规定,使用者应当采取必要措施来保护商标,禁止任何违反商标使用规则的行为,包括特定商标的滥用等。

(4)估价商标随着非传统商标在品牌战略中的重要性,估价商标也变得越来越重要。

商标法律规定,商标估价要进行合理可行的商标评估程序,根据商标历史、未来预期和潜在的价值进行评估,以确保商标估价的准确性。

三、非传统商标的社会影响(1)促进健康的品牌文化非传统商标的保护有助于促进健康的品牌文化,从而推动企业品牌形象的建立,提高消费者对品牌的认可。

设计中的视觉识别与品牌建设

设计中的视觉识别与品牌建设

设计中的视觉识别与品牌建设在当今竞争激烈的商业世界中,品牌建设已成为企业取得成功的关键因素之一。

而视觉识别作为品牌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独特的视觉元素和形象传递品牌的价值观、个性和承诺,在消费者心中留下深刻的印象。

本文将深入探讨设计中的视觉识别与品牌建设的关系,以及如何通过有效的视觉设计来塑造强大的品牌。

一、视觉识别在品牌建设中的重要性视觉识别是品牌与消费者之间的首要接触点。

当消费者看到一个品牌的标志、颜色、字体、包装或广告时,他们会在瞬间形成对该品牌的初步印象。

这种印象可能是积极的、消极的或中立的,但无论如何,它都会对消费者的购买决策产生影响。

一个强大的视觉识别系统能够帮助品牌在众多竞争对手中脱颖而出。

在市场上,同类产品或服务往往众多,而独特的视觉形象可以使品牌易于被识别和记住。

例如,可口可乐的红色曲线瓶身和独特的字体,苹果公司简洁的苹果标志和银灰色的产品外观,都成为了品牌的标志性特征,让消费者在众多选择中能够迅速辨认出来。

视觉识别还能够传达品牌的价值观和个性。

品牌不仅仅是一个产品或服务的名称,它还代表着一种情感、一种体验和一种生活方式。

通过视觉元素的选择和组合,品牌可以向消费者传达其独特的价值观和个性特点。

比如,耐克的“Just Do It”口号和充满动感的标志,传达了勇于挑战、积极进取的品牌精神。

此外,视觉识别的一致性对于建立品牌信任和忠诚度至关重要。

当消费者在不同的渠道和场景中接触到品牌时,如果能够看到一致的视觉形象,他们会感到品牌的专业性和可靠性,从而更愿意与品牌建立长期的关系。

二、视觉识别的关键元素1、标志(Logo)标志是品牌视觉识别的核心元素,它是品牌的象征和代表。

一个好的标志应该简洁、独特、易于识别和记忆,并且能够在不同的尺寸和媒介上保持清晰度和可读性。

标志的设计应该与品牌的价值观和个性相契合,同时要考虑到目标受众的喜好和文化背景。

2、颜色颜色在视觉识别中具有强大的情感影响力。

非传统商标-何必拒其于门外?

非传统商标-何必拒其于门外?

非传统商标,何必拒其于门外?摘要:随着科学技术与经济的不断发展,顺应商业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世界各国逐步扩大了可注册商标的范围,声音、气味、触觉、动画、三维全息图等非传统商标已逐步纳入其法律保护的范围。

尽管这些非传统商标在注册、核准、侵权判定、法律保护等方面存在诸多问题,人们依旧在积极探索解决之道,而非简单地将其拒之于门外。

我国要与世界经济接轨,增进我国企业的竞争优势,也应当考虑逐步将非传统商标纳入商标法的保护体系,加以合理标准。

关键词:非传统商标声音商标气味商标显著性功能性国内毛线业的著名品牌恒源祥在电视台投放广告,5秒中读三遍“恒源祥、羊羊羊”,尽管是简单的重复,却在听觉上给观众留下了深刻的印象。

“羊羊羊”这清脆的童声自此家喻户晓,恒源祥人也自豪地将其视之为自己的“声音品牌”。

可是,当恒源祥人拿着这声音去注册商标时,却发现根本没法将其注册成商标。

因为中国现行的商标法还无法将声音、气味、触觉注册成商标。

在国际竞争日趋激烈的今天,在世界各国纷纷渐次扩大可注册商标的范围的时候,我国商标注册还囿于传统的平面商标的范围,这不仅是恒源祥人的隐痛,也是所有中国企业的困惑。

一、非传统商标与我国的商标立法与实践传统的平面商标一般只限于文字、图形、记号和颜色组合,而目前国外注册商标类型已超出传统的平面标识的范围,进入到听觉、嗅觉、昧觉甚至触觉可感知的商标领域,这些新型的超出传统平面标识范围的商标,我们称之为非传统商标。

非传统商标包括多种型态,在传统商标的基础上大致沿着两个方向扩展:一是在传统的视觉商标基础上,除了传统的文字、图形及颜色组合商标外,进一步扩展到:立体商标、单一颜色商标、动画商标、手势商标、三维全息图商标等。

二是从传统的视觉感知领域向其他可感知的商标领域扩展。

包括:声音商标、气味商标、味道商标等等。

非传统商标由于在注册、核准、侵权判定、法律保护诸方面存在诸多问题,所以我国现行法律不保护非传统商标〔立体商标除外,2001年修改的商标法将其纳入了保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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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非视觉商标研究问题的文献综述随着社会的发展与进步,局限于可视性的传统商标不再满足消费者的需要和经济市场的发展,声音、单一颜色商标等非传统商标应运而生。

我国顺应国际发展趋势,于2011年9月2日修订了商标法,《商标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扩大了可注册商标的范围,并明确将单一颜色、声音商标列为可注册商标的范畴。

但目前我国对非视觉商标的研究较少,对其保护存在难题,为此本文对非传视觉标进行系统地研究,重点研究了对其保护的必要性、可注册性,并以单一颜色、声音、气味商标为例,指出非视觉商标的法律保护难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商标有一个很显著的特征就是可视性,我国《商标法》第二次修订的根据《知识产权协议》的上述规定,以视觉可感知为基准界定商标的标志范围,将原来商标构成要素仅限于平面形象扩展到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

《商标法》第八条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来的可视性商标,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除了视觉感知以外,声音、气味都可以用来辨认事物。

于是非视觉商标得到一些国家的认可。

法国、英国、美国的商标法对可注册商标的构成要素,都要求具有显著特征,但未并限于视觉可感知。

由此退定,声音、音乐、语言,甚至气味,都可以作为商标注册,但是非视觉“标志”在实践中极少使用,并且保护起来很困难,因此,商标标志的主流是文字、图形等及其组合构成的平面图。

按照《知识产权协定》第十五条的规定,成员“可以”将视觉可感知作为注册的条件,而不是“应当”。

这样一些国家可以根据本国的情况,自由决定是否对非视觉感知的标志如声音或气味给予商标保护。

文献资料:[1]邓宏光.商标法的理论基础—以商标显著性为中心.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学术文库,2008年9月第一版[2]曾铁山.非传统商标的法律保护.(硕士学位论文)华中科技大学:2006年[3]余翔、张庆.非传统商标保护的比较研究.[4]李然.论非传统商标保护的必要性.[5]吴汉东.《知识产权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第五版,2011年3月[6]赵靖寅.《对于非视觉商标纳入商标注册保护范围之探讨》,2010年11月[7]刘燕.《近代老商标视觉语言的时代性探讨》,2009年9月[8]魏森.颜色商标及其审查标准研究.2008年[9]向玉兰.论声音商标的可注册性.2007年[10]陈小慧.气味商标法律制度概述.[11]孙传玲.论单一颜色商标支部可注册性.华东政法大学:2006年[12]曾如玉.颜色商标的注册问题分析—以近年美国颜色商标保护案例为切入点.华东政法大学,上海:20004[13]凌文婷.颜色商标研究.硕士学位论文,暨南大学:2011年(一)非视觉商标的概念、特征及其种类1、非视觉商标的概念商标本质上是一种符号,是经营者用于标识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并用于区别不同经营者提供好的产品或服务的标志。

非视觉商标,又称新型商标,是相对于文字、图形、数字等可视性平面传统商标而言的。

国际上通常将立体、颜色、声音、动作、气味、触觉、全息图、位置等商标称为非传统商标。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下设的商标、工业品外观设计和地理标志法律常设委员会(SCT)已就非传统商标问题在第十六届委员会议(2006年11月13日至17日)至第十九届委员会议(2008年7月21日至25日)上进行了多次讨论并在一些领域达成了一致意见。

2009年10月19日至23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澳大利亚举办了传统商标与非传统商标高级审查研讨会。

2010年9月20日至29日,《商标法新加坡条约》大会批准了对《新加坡条约实施细则》的修改,为立体商标、全息图商标、动作商标、颜色商标、位置商标和声音商标等非传统商标申请使用的图样规定了统一标准。

2、非视觉商标的特征非视觉商标与传统商标一样具有表彰商品或服务、与商品或服务紧密相连、具有识别性等特征,但是,非视觉商标具有与视觉商标不同的特征,这就将其与视觉商标区分开来。

首先,非视觉商标的显著性依赖于人们听觉、嗅觉、触觉等,不易形成统一的标准。

比如,同一种声音,有人认为是悦耳的,有人又认为是刺耳的,这就因个人的听觉以及喜好而异,而传统商标仅限于可视性标志,其显著性仅需要人们通过视觉加以辨别,人们容易达成统一的意见。

其次,非视觉商标不易于识别,且其识别程度的强弱也可能出现两极分化的情况。

以声音、气味商标为例,由于这两者具有无形性特性,因而人们首次接触的话难以形成显著性;然而,正因为这种无形性,人们经常接触,或自认为比较特殊,印象深刻,对其便形成显著性,即使他日这种声音、气味退出市场,也会对该类人群产生较强的识别功能。

再次,非视觉商标的混淆既包括其构成要素之间的的混淆,比如相同或者相近的声音、气味等,也包括该商标与其他要素商标含以上的混淆,如具有中国红颜色的商标与“中国红”这三个字的文字就可能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认为二者存在某种关系。

最后,非视觉商标不易沦为通用名称。

非视觉商标的固有特性阻止了商标演变为通用名称。

(二)非视觉商标法律保护的必要性1.商标标识中内发展的要求人类最早使用标记是从欧洲游牧部落在牲口的角或者蹄子上烙上烙印作为符号来辨识其所有人。

随着欧洲贸易的逐渐发展,在罗马进口中国的丝绸、东方的纸张和珠宝、非洲的粮食、西班牙的黄金以及法国的酒等商品上发现了更多标明制造者姓名的标记,于是这种标志着该商品的“制造标记”或“产地来源”的标记逐渐被各地的消费者认知并信任,这便是现代商标功能的起源。

随着社会的发展、高新技术日新月异的突破,商业活动的各个领域也在很大程度上打破了原来那种传统的格局,涌现出很多新的变化。

产品销售行为竞争激烈,销售方式花样翻新,商标成为销售中重要的一环,关系着产品被接受的程度,产品流通的数量,厂商的得失成败。

商业界用来区别其商品和服务的标记种类已超出了“传统”意义上的文字和图形标志。

出现大量的颜色商标、立体商标、听觉商标、味觉商标等新的商标表现形式。

2.符合TRIPS协定的规定新的TRIPS协定第15条对商标是这样定义的:“任何标记或标记组合,只要能区分某一企业和其他企业的商品货服务,就可以作为商标。

”从trips协定对商标的定义可以看出,商标的概念并不是静止和封闭的,只要能够起到区别作用的标记,就没有理由被禁止用作商标。

从最初的平面商标到立体商标,从视觉商标到听觉商标,再到嗅觉商标,乃至以后可能出现的味觉商标、触觉商标,只要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其它组织的商品或服务与他人的商品或服务区别开来的标识,包括可视性标志和费可视性标志,都应该允许其注册为商标。

3.维护市场竞争的要求非视觉商标凝聚了经营者的智力创造和经营成果,非传统商标所有人从设计使用到广告推广,付出了艰辛的劳动,倾注了大量的心血和投资,建立了良好的商业信誉,为消费者提供了商品品质保证,这些正是知识产权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所保护的客体。

若绝对的排斥非传统商标,拒绝给予必要的保护,无异于否定其在经济生活中的特殊存在价值,并对其所有人很不公平。

同时,在各国民商事活动中,公平、诚信原则是一切民商事活动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

要体现公平诚信原则,就必须对非传统商标提供必要的法律保护。

保障商标权及消费者利益、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的最终目的都是促进工商企业的发展。

4.国际商标发展趋势的要求对非传统商标进行法律保护是适应国际商标发展趋势的要求。

在现代社会,知识产权法扮演的角色越来越重要,在法治社会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各国在交流、协商的基础上,制定各国都愿意接受的法律、2006年3月28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会员于新加坡会议上通过了新的商标法条约—《关于商标法的条约》就是顺应过去几十年来科学技术发展而制定的法律成果。

在这部新的条约中,对商标的定义是十分宽松的,即只要能够区分商品和服务的标志就可以作为商标注册,所以,为了适应法律的发展趋势,各国应该允许非传统商标的到注册保护。

(三)非视觉商标的可注册性1. 非视觉商标具显著性商标所具有的表示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并区别不同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之属性,就是商标显著性。

从世界范围来看,商标取得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注册去的,一种是使用取得。

注册去的商标权已成为主流,使用取得商标权已趋于式微,所以可以说显著性是取得商标权的前提条件。

最新商标法修订草案第8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和声音,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第9条则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根据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所谓显著性就是指商标“具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

”换句话说,就是当消费者看到或者听到某种商标即会知晓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出处。

但是如果消费者想到的不是该标志的特性,而是某一类产品,就表明该标志已经演变成了通用名称。

有学者认为,判断商标是否具有显著性,首先要判断作为商标的符号本身是否特别或独特,其次要判断该符号与其所标示的商品结合起来后是否能够区分商品的来源。

商标指示商品来源的功能是其基本功能,可以说商标的显著性等于商标的指示商品来源功能。

商标具有指示商品来源的功能,是指商标能够指示商品或服务的来源。

商标的指示商品来源功能是商标获得保护的基础。

对经营者来说,他们之所以愿意保证商品质量并且提高售后服务质量,是因为消费者通过商标来识别不同的生产者,自己生产的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得到消费者的认可,何乐而不为呢!对消费者来说,通过不同的标识来选择符合自己要求的或者说高品质的产品或服务,因此,从消费者角度而言,商标指示商品来源的功能是工具,商标的质量保证功能才是关键。

因此,气味商标、声音商标、单一颜色商标等非视觉商标,其判断商标显著性特征的标准是商标的第二含义。

嗅觉商标、听觉商标、触觉商标均依赖于人的感觉器官来判断,此时第二含义就起着关键作用,我们认为非视觉商标具备了第二含义就可作为商标注册。

2. 非视觉商标不一定具功能性非视觉商标作为商标的一种,如同视觉商标一样,有的标志具有功能性特征,有的则不具有功能性。

对于具备功能性的标志,我们是不允许它得以注册的,即非传统商标同样要具备“非功能性”要件。

即非传统商标不能具有实用性,不能作为商品或服务的某种功能出现,比如不能用非传统商标描述商品的特征或者表明商品的颜色等等。

美、德、法等允许对非传统商标进行注册的国家,对此也作出了明确规定。

法国在其 1992 年《知识产权法典》中规定:“纯由商品性质或者功能所决定的外形,或赋予商品以基本价值的外形组成的标志”,缺乏显著性,并且通过使用也不可以获得显著性。

而德国商标法第 3 条第 2 项是这样规定的:“仅由下列形状组成的标志不能作为商标保护:1、该形状由商品本身的性质决定的;2、该形状为获取一种技术效果所必须;3、该形状为商品提供了实质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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