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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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部发布水泥等重点行业污染物排放新标准

环境保护部发布水泥等重点行业污染物排放新标准

环境保护部发布水泥等重点行业污染物排放新标准环境保护部有关负责人27日向媒体通报,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通过制定、修订重点行业排放标准“倒逼”产业转型升级,环境保护部会同国家质检总局发布了《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GB 30485-2013)及其配套的《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 662-2013)等3项标准,以及《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等6项有色金属行业排放标准修改单,增设了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这位负责人说,我国是水泥生产与消费大国,2012年水泥产量达到22.1亿吨,占世界水泥产量的56%。

水泥工业在支撑国民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严重的环境污染。

据统计,我国水泥工业的PM、SO2、NOx排放量占全国排放总量的比例分别高达15%-20%、3%-4%、8%-10%,属于污染控制重点行业。

同时,国内外经验表明,利用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生活垃圾、污染土壤等是有效处置固体废物的重要途径,但协同处置过程中除产生常规污染物外,还将产生重金属、二恶英等毒害性较强的污染物,急需发布具有针对性的污染控制标准,规范管理、控制风险。

这位负责人表示,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于1985年首次发布,1996年、2004年分别进行了修订,本次为第三次修订。

与现行标准相比,新标准扩大了适用范围,在原有水泥原料矿山开采、水泥制造、水泥制品生产的基础上增加了散装水泥中转站;调整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增加了适用于重点地区的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新标准重点提高了PM、NOx排放控制要求。

根据除尘、脱硝技术进步情况,新标准规定的PM排放限值由现行标准的50mg/m3(水泥窑等热力设备)和30 mg/m3(水泥磨等通风设备)收严至30 mg/m3和20 mg/m3;新标准规定的NOx排放限值由现行标准的800mg/m3收严至400 mg/m3,促进水泥企业采用工艺控制(如低氮燃烧器、分解炉分级燃烧、燃料替代等)和末端治理(目前较为成熟可行的是SNCR技术)相结合的措施,有效控制NOx排放。

水泥厂超低排放的标准

水泥厂超低排放的标准

水泥厂的超低排放标准是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排放限值分别为10mg/m³、30mg/m³、100mg/m³。

对烘干机、烘干磨、煤磨及冷却机系统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限值分别确定为
10mg/m³、50mg/m³、150mg/m³。

与现行国家标准以及其他省份标准相比,达到了先进水平。

对烘干机、烘干磨、煤磨及冷却机系统,在排放限值基础上增加了脱硝系统氨逃逸控制指标,排放限值为
8mg/m³。

请注意,这些标准可能会因地区和具体应用而有所不同。

因此,在确定水泥厂的超低排放标准时,最好咨询专业的工程师或建筑师,并根据当地的标准和规定进行设计。

DB132167-2015河北《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DB132167-2015河北《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5.2.3 对于排气筒中大气污染物浓度的监测可采用任何连续一小时的采样获得平均值,或在任何 1h 内以等时间间隔采集 3 个以上样品,计算平均值。对于间歇性排放且排放时间小于 1h,则应在排放时 段内实行连续监测,或以等时间间隔采集 3 个以上样品并计平均值。
5.1.3 企业应按照环境监测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的要求,设计、建设、维护永久性采样口、采样测试 平台和排污口标志。
5.1.4 对企业排放废气的采样,应根据监测污染物的种类,在规定的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进行,有废 气处理设施的,应在该设施后监测。
5
DB13/ 2167—2015
5.2 排气筒排放监测要求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1
DB13/ 2167—2015
水泥工业 cement industry 从事水泥原料矿山开采、水泥制造、散装水泥转运以及水泥制品生产的工业部门。 3.2 水泥窑 cement kiln 水泥熟料煅烧设备。 3.3 窑尾余热利用系统 waste heat utilization system of kiln exhaust gas 引入水泥窑窑尾废气,利用废气余热进行物料干燥、发电等,并对余热利用后的废气进行净化处理 的系统。 3.4 烘干机、烘干磨、煤磨及冷却机 dryer,drying and grinding mill,coal grinding mill and clinker cooler 烘干机指各种型式物料烘干设备;烘干磨指物料烘干兼粉磨设备;煤磨指各种型式煤粉制备设备; 冷却机指各种类型(筒式、篦式等)冷却熟料设备。 3.5 破碎机、磨机、包装机及其它通风生产设备 crusher,mill,packing machine and other ventilation equipments 破碎机指各种破碎块粒状物料设备;磨机指各种物料粉磨设备系统(不包括烘干磨和煤磨);包装 机指各种型式包装水泥设备(包括水泥散装仓);其它通风生产设备指除上述主要生产设备以外的需要 通风的生产设备,其中包括物料输送设备、料仓和各种类型储库等。 3.6 采用独立热源的烘干设备 dryer associated with independent heat source 无水泥窑窑头、窑尾余热可以利用,需要单独设置热风炉等热源,对物料进行烘干的设备。 3.7 散装水泥中转站 bulk cement terminal 散装水泥集散中心,一般为水运(海运、河运)与陆运中转站。 3.8 水泥制品生产 production of cement products 预拌混凝土、砂浆和混凝土预制件的生产,不包括水泥用于施工现场搅拌的过程。 3.9 标准状态 standard condition 温度为273.15K,压力为101325Pa时的状态。本标准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浓度均为标准状态下的质量 浓度。 3.10

gb4915-2013

gb4915-2013

各省市自治区水泥(建材)协会、各大水泥集团:
今日收到环保部发布的《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修改单(征求意见稿),征求水泥行业修改意见。

请各省市自治区水泥(建材)协会、各水泥企业结合本地区情况,提出修改意见。

因环保部通知要求22日必须上报行业意见,故请各单位务必在在6月21日下班前将修改意见以电子邮件形式反馈至lijj182@,中国水泥协会将集中行业意见,统一上报国家环保部。

附件:《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修改单(征求意见稿)(下载点击)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水泥制造企业(含独立粉磨站)、水泥原料矿山、散装水泥中转站、水泥制品企业及其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水泥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水泥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
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

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精简版-广东省《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精简版-广东省《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818-2010)一、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水泥工业各生产设备排气筒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作业场所颗粒物无组织排放限值和水泥制品生产的颗粒物排放限值,以及环保相关管理规定等。

本标准适用于对现有水泥工业企业及水泥制品生产企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对新建、改建、扩建水泥矿山、水泥制造和水泥制品生产线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及其建成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二、排放限值1、现有生产线各生产设备(设施)排气筒中的颗粒物和气态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及单位产品排放量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表1规定的限值,A区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表2规定的限值,B区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表2规定的限值。

A区:当前(2010 年)广东省内行政区划下包括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东莞、中山、江门七个市和肇庆市的端州区、鼎湖区、高要市、四会市以及惠州市的惠城区、惠阳市、惠东县、博罗县的区域。

B区:当前(2010 年)广东省内行政区划下除 A 区以外的行政区域。

2、新建生产线各生产设备(设施)排气筒中的颗粒物和气态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及单位产品排放量不得超过表2规定的限值。

3、水泥窑焚烧危险废物时,排气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氟化物依照水泥窑建设时间和地点,分别执行表1或表2规定的排放限值;其它污染物执行GB 18484规定的排放限值,但二噁英允许排放浓度最高为0.1ng TEQ/m3。

4、水泥窑焚烧生活垃圾时,排气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氟化物依照水泥窑建设时间和地点,分别执行表1或表2规定的排放限值;其它污染物执行GB 18485规定的排放限值。

5、本标准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均指标准状态下干烟气中的数值。

表1: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限值表2: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限值三、颗粒物无组织排放限值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现有生产线和新建生产线作业场所颗粒物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均不得超过表3规定的限值。

(完整版)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完整版)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河北省《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编制组2018年4月项目名称: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标准编制单位:河北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标准编制组成员:王碧琳、刘冉、杨士超、王春敏、马学军、曹鑫、王素欣目录1 项目背景 (1)1.1 项目来源 (1)1.2 主要工作过程 (1)2 标准制订的必要性、制定原则和技术路线 (2)2.1 标准制定的必要性 (2)2.2 标准制定原则和技术路线 (3)3 河北省水泥工业污染现状 (6)3.1 河北水泥工业分布及生产状况 (6)3.2 生产工艺及产污环节分析 (6)3.3 河北省水泥工业污染控制措施及排放现状 (9)3.4 污染物排放情况 (9)3.5 河北省水泥工业主要问题分析 (12)3.6 国内外相关标准借鉴 (12)3.6.1 国外相关标准 (12)3.6.2 国内相关标准 (14)4 污染控制技术分析 (16)4.1 颗粒物 (17)4.2 氮氧化物 (17)4.3 二氧化碳 .................................................................................................... 错误!未定义书签。

4.4 其他污染物 (19)4.5 无组织排放控制 (19)5 排放限值的确定 (20)5.1 污染源与时段划分 (20)5.2 污染物控制项目 (20)5.3 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制订依据 (20)5.4 技术与管理要求 (22)6 强制性标准的建议说明 (23)7 贯彻标准的措施建议 (23)8 标准实施后的企业成本核算和环境效益 (24)9 对实施本标准的建议 (24)1 项目背景1.1 项目来源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2018年第9号《关于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河北省环境保护厅《河北省蓝天保卫战三年作战计划(2018-2020年)》相关要求,充分发挥地方标准在控制污染排放、调节行业准入和压减落后产能中的积极作用,进一步降低水泥熟料制造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有序推进水泥行业去产能的科学性、精准性,提升和改善河北省大气环境质量,省环保厅决定强化标准倒逼机制,以国家标准为基础,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更加严格的地方标准,进一步加强对水泥工业的污染物排放控制。

水泥工业排放标准

水泥工业排放标准

水泥工业排放标准水泥工业的排放标准分为两个类别,废气排放和废水排放。

对于废气排放,标准为总粉尘排放浓度不超过100mg/m3,二氧化硫排放浓度不超过50mg/m3,氮氧化物(NOx)排放浓度不超过200mg/m3,三氯化硫排放浓度不超过1.0mg/m3。

对于废水排放,标准为总悬浮物排放浓度不超过250mg/L,氨氮排放浓度不超过50mg/L,硫酸根排放浓度不超过50mg/L,氯化物排放浓度不超过400mg/L。

另外,标准对水泥工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也做出了要求,烟尘要求不超过150毫克/立方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不超过10克/立方米,二氧化硫不超过200毫克/立方米,氮氧化物不超过100毫克/立方米。

对于燃煤设备排放的烟尘,要求也不超过150毫克/立方米。

一、改善水泥工业的废水排放标准,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优化生产工艺:通过改进生产工艺,降低废水中污染物的产生量。

例如,采用先进的废水处理技术,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进行循环使用,减少废水排放量。

2.加强废水处理:对产生的废水进行有效的处理,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后再进行排放。

例如,采用生物处理、化学处理等方法对废水进行净化处理。

3.强化管理:加强企业环保管理,建立健全的环保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确保废水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并及时对废水进行监测和监控,确保废水达标排放。

4.合理利用水资源:通过合理利用水资源,减少废水的产生量。

例如,采用冷却水循环使用、一水多用等措施,提高水的利用效率。

5.加强监管:加强对水泥企业的监管力度,对不符合排放标准的企业进行处罚和整改,确保企业遵守环保法规和标准。

6.综上所述,通过优化生产工艺、加强废水处理、强化管理、合理利用水资源和加强监管等措施,可以改善水泥工业的废水排放标准,保护环境和水资源。

二、要改善水泥工业的废气排放标准,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采用清洁生产工艺:通过采用环保、低排放的工艺技术,降低废气中污染物的产生量。

水泥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水泥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水泥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Emission standard of air pollutants for cement plantGB4915-1996代替GB4915-85国家环境保护局1996-03-07批准1997-01-01实施资料来源:/hx/s/yuanwenhuaxuewang/kejian/huanbao/gaishandaqi zhiliang/txt/shuinichandaqiwuranwupaifangbiaozhun.htm前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条的规定,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在原《水泥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85)的基础上修订。

本标准按年限和区域规定了水泥厂各排放点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及粉尘无组织排放控制限值。

本标准从1997年1月1日起实施;从实施之日起,本标准代替GB4915-85《水泥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科技标准司提出;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1 范围本标准按年限和区域分别规定了水泥厂各排放点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及粉尘无组织排放控制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水泥厂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及其建成后的排放管理。

矿山开采与现场破碎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2 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GB3095-1996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9137-88保护农作物的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浓度GB/T16157-1996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3 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3.1 标准状态的干排气标准状态的干排气指在温度为273K,压力为101325Pa时的不含水分的排气,本标准排放浓度均指标准状态干排气中的浓度。

3.2 回转窑回转窑是一个回转卧式圆筒型水泥熟料煅烧设备。

它包括湿法窑(包括带料浆过滤机的湿法窑)、干法窑(包括带余热锅炉的干法窑)、立波尔窑(包括一次和二次通过)、干法悬浮预热窑、预分解窑和各种新型水泥烧成窑系统。

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_50_656-2016)

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_50_656-2016)
2
DB 50/656-2016 自2014年3月1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改、扩建水泥工业建设项目。 3.14 主城区 urban area 主城区对应都市功能核心区和都市功能拓展区,包括: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南岸区、沙坪 坝区、九龙坡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九个行政区。 3.15 其他区域 other area 重庆市行政区划内除去主城区的行政区域。 3.16 重点地区 key area 根据环境保护工作的要求,在国土开发密度较高,环境承载能力开始减弱,或大气环境容量较小、 生态环境脆弱,容易发生严重大气环境污染问题而需要严格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的地区。 3.17 周边建筑物 surrounding building 企业排气筒建设之前已经存在的有人类活动的建筑物。建筑物的高度考虑地势高差,当排气筒(及 其主体建筑) 所在水平面与评价范围内的建筑物所在水平面的地势高差大于排气筒高度和其最大烟气抬 升高度之和时,可不视此建筑为周边建筑物。 3.18 推荐值 recommended maximum emission value 为鼓励企业结合自身情况采用环保材料、 先进工艺及治理技术等从而设立的排放限值, 不作为强制 性执行规定,推荐执行,并可作为后续申请相关激励措施评定的依据之一。 4 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二氧 化硫 100 200 400(2) 600
(2)
氮氧化物 (以 NO2 计) 250 350 300(2) 400
(2)
3
氮氧化物 (以 NO2 计) 250 350 400(2)
颗粒物 15 20 15 30 30
氟化物 (以总F计) 5 5 --
汞及其化 合物 0.05 0.05 --
氨 10(1) 10(1) --

DB 35 1311-2013 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DB 35 1311-2013 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4.1.4 对于水泥窑及窑磨一体机排气,应同时对排气中氧含量进行监测,实测排气筒中大气污染物排放
浓度应按公式(1)换算成含氧量 10%状态下的基准排放浓度,并以此作为判定排放是否达标的依据。
其他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按实测浓度计算,但不得人为稀释排放。
4
DB35/ 1311—2013
C基
=
21 − 10 21− O实
5 其它管理规定
5.1 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5.1.1 水泥矿山、水泥制造和水泥制品生产过程,应采取有效措施,控制颗粒物无组织排放。 5.1.2 新建生产线的物料处理、输送、装卸、贮存过程应当封闭,对块石、粘湿物料、浆料以及车船装、 卸料过程也可采取其它有效抑尘措施。 5.1.3 现有生产线对干粉料的处理、输送、装卸、贮存应当封闭;车船装、卸料时,应采取有效措施防 止扬尘。 5.1.4 生产车间内粉尘不得采用排气扇向车间外抽排。生产车间敞开的天窗、门窗等处不得有肉眼可见 粉尘无组织排放现象存在。 5.1.5 水泥(含熟料)生产所有物料禁止露天堆放。水泥(含熟料)生产企业应配置吸尘车对生产车间 内外地面定期进行吸尘作业,防止二次扬尘。
ICS 13.040.40 Z 60
DB35
福建省地方标准
DB35/ 1311—2013
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Emission Standard of Air Pollutants for Cement Industry
2013 - 01 - 21 发布
2013 - 04 - 01 实施
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福建省环境保护厅
本标准颁布后,如果国家颁布与本标准有关的新标准,且国家新标准中有严于本标准的指标,则该 指标的限值以国家标准为准。

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水泥工业是一个重要的大气污染源,主要排放的污染物包括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等。

各国针对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的排放制定了不同的标准,下面列举几个主要国家的排放标准作为参考。

1.中国
中国的《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规定了水泥工业中主要污染物的排放标准:
烟气中二氧化硫排放浓度不得超过50毫克/立方米;
烟气中氮氧化物排放浓度不得超过400毫克/立方米;
烟气中颗粒物排放浓度不得超过30毫克/立方米。

2.美国
美国环保署(EPA)颁布了针对水泥生产的《新源性能标准》(NSPS)和《现有源性能标准》(EG):
NSPS规定新建或大规模改建的水泥生产厂的SO2排放不得超过0.60磅/每吨熟料,NOx排放不得超过0.69磅/每吨熟料,颗粒物排放不得超过0.07磅/每吨熟料。

EG则规定现有的水泥生产厂SO2排放不得超过1.2磅/每吨熟料,NOx排放不得超过1.0磅/每吨熟料,颗粒物排放不得超过0.30磅/每吨熟料。

3.欧洲
欧盟颁布了《工业排放指令》(IED),其中包括了水泥生产的排放标准。

根据IED规定,水泥生产厂的SO2排放不得超过200毫克/立方米,NOx排放不得超过500毫克/立方米,颗粒物排放不得超过30毫克/立方米。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国家的排放标准会因为环保政策、技术水平、经济发展等因素而不同,同时各个国家的标准也在不断地更新和完善。

水泥行业超低排放标准2023

水泥行业超低排放标准2023

水泥行业超低排放标准2023水泥行业超低排放标准2023主要涵盖以下要点:颗粒物排放标准:为达到水泥行业的超低排放标准,颗粒物排放应低于10mg/m³。

这一标准相较于之前的国家标准更为严格,要求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尽可能减少颗粒物的排放。

二氧化硫排放标准:二氧化硫的排放标准为低于35mg/m³。

这一标准的制定主要是为了降低水泥生产过程中对大气的污染,从而保障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二氧化氮排放标准:二氧化氮的排放标准为低于50mg/m³。

这一标准的制定旨在减少水泥生产过程中对空气的污染,并降低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氮氧化物排放标准:氮氧化物的排放标准为低于150mg/m³。

这一标准的制定是为了控制水泥生产过程中氮氧化物的排放,从而降低对大气环境的影响。

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标准:水泥行业的VOCs排放标准为低于50mg/m ³。

这一标准的制定是为了减少水泥生产过程中的有害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放,从而降低对环境和人体健康的危害。

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水泥行业应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无组织排放,如建设全封闭式筒仓、料场篷布覆盖、包装袋收集等措施。

这些措施旨在减少水泥生产过程中的无组织排放,从而降低对环境和周边居民的影响。

能耗和资源利用效率:水泥行业应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采用先进的节能技术和设备,降低能源消耗和碳排放。

同时,应合理利用资源,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对自然资源的依赖。

环境监测和信息公开:水泥行业应建立完善的环境监测体系,对生产过程中的污染物排放进行实时监测,确保达标排放。

同时,应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和能源消耗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违法处罚和责任追究:对于未达到超低排放标准的企业,相关部门将依法予以处罚,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同时,对于严重污染环境的企业,可能面临停产整顿或关闭等措施。

技术创新与研发:鼓励水泥行业进行技术创新和研发,探索更加环保、高效的生产技术和工艺。

(完整版)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完整版)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河北省《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编制组2018年4月项目名称: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标准编制单位:河北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标准编制组成员:王碧琳、刘冉、杨士超、王春敏、马学军、曹鑫、王素欣目录1 项目背景 (1)1.1 项目来源 (1)1.2 主要工作过程 (1)2 标准制订的必要性、制定原则和技术路线 (2)2.1 标准制定的必要性 (2)2.2 标准制定原则和技术路线 (3)3 河北省水泥工业污染现状 (6)3.1 河北水泥工业分布及生产状况 (6)3.2 生产工艺及产污环节分析 (6)3.3 河北省水泥工业污染控制措施及排放现状 (9)3.4 污染物排放情况 (9)3.5 河北省水泥工业主要问题分析 (12)3.6 国内外相关标准借鉴 (12)3.6.1 国外相关标准 (12)3.6.2 国内相关标准 (14)4 污染控制技术分析 (16)4.1 颗粒物 (17)4.2 氮氧化物 (17)4.3 二氧化碳 .................................................................................................... 错误!未定义书签。

4.4 其他污染物 (19)4.5 无组织排放控制 (19)5 排放限值的确定 (20)5.1 污染源与时段划分 (20)5.2 污染物控制项目 (20)5.3 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制订依据 (20)5.4 技术与管理要求 (22)6 强制性标准的建议说明 (23)7 贯彻标准的措施建议 (23)8 标准实施后的企业成本核算和环境效益 (24)9 对实施本标准的建议 (24)1 项目背景1.1 项目来源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2018年第9号《关于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河北省环境保护厅《河北省蓝天保卫战三年作战计划(2018-2020年)》相关要求,充分发挥地方标准在控制污染排放、调节行业准入和压减落后产能中的积极作用,进一步降低水泥熟料制造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有序推进水泥行业去产能的科学性、精准性,提升和改善河北省大气环境质量,省环保厅决定强化标准倒逼机制,以国家标准为基础,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更加严格的地方标准,进一步加强对水泥工业的污染物排放控制。

水泥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1996)

水泥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1996)

水泥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Emission standard of air pollutants for cement plantGB4915-1996代替GB4915-85国家环境保护局1996-03-07批准 1997-01-01实施前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条的规定,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在原《水泥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85)的基础上修订。

本标准按年限和区域规定了水泥厂各排放点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及粉尘无组织排放控制限值。

本标准从1997年1月1日起实施;从实施之日起,本标准代替GB4915-85《水泥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科技标准司提出;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1 范围本标准按年限和区域分别规定了水泥厂各排放点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及粉尘无组织排放控制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水泥厂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及其建成后的排放管理。

矿山开采与现场破碎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2 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GB3095-1996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9137-88保护农作物的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浓度GB/T16157-1996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3 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3.1 标准状态的干排气标准状态的干排气指在温度为273K,压力为101325Pa时的不含水分的排气,本标准排放浓度均指标准状态干排气中的浓度。

3.2 回转窑回转窑是一个回转卧式圆筒型水泥熟料煅烧设备。

它包括湿法窑(包括带料浆过滤机的湿法窑)、干法窑(包括带余热锅炉的干法窑)、立波尔窑(包括一次和二次通过)、干法悬浮预热窑、预分解窑和各种新型水泥烧成窑系统。

3.3 立窑立窑是一个静止的立式圆筒型熟料煅煤设备。

它包括机械立窑和普通立窑。

3.4 烘干机、烘干磨、煤磨和冷却机烘干机指各种型式物料烘干设备;烘干磨指物料烘干兼粉磨设备;煤磨指各种型式煤粉制备设备;冷却机指各种类型(筒式、篦式等)冷却熟料设备。

水泥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1996)

水泥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1996)

水泥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Emission standard of air pollutants for cement plantGB4915-1996代替GB4915-85国家环境保护局1996-03-07批准 1997-01-01实施前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条的规定,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在原《水泥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85)的基础上修订。

本标准按年限和区域规定了水泥厂各排放点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及粉尘无组织排放控制限值。

本标准从1997年1月1日起实施;从实施之日起,本标准代替GB4915-85《水泥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科技标准司提出;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1 范围本标准按年限和区域分别规定了水泥厂各排放点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及粉尘无组织排放控制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水泥厂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及其建成后的排放管理。

矿山开采与现场破碎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2 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GB3095-1996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9137-88保护农作物的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浓度GB/T16157-1996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3 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3.1 标准状态的干排气标准状态的干排气指在温度为273K,压力为101325Pa时的不含水分的排气,本标准排放浓度均指标准状态干排气中的浓度。

3.2 回转窑回转窑是一个回转卧式圆筒型水泥熟料煅烧设备。

它包括湿法窑(包括带料浆过滤机的湿法窑)、干法窑(包括带余热锅炉的干法窑)、立波尔窑(包括一次和二次通过)、干法悬浮预热窑、预分解窑和各种新型水泥烧成窑系统。

3.3 立窑立窑是一个静止的立式圆筒型熟料煅煤设备。

它包括机械立窑和普通立窑。

3.4 烘干机、烘干磨、煤磨和冷却机烘干机指各种型式物料烘干设备;烘干磨指物料烘干兼粉磨设备;煤磨指各种型式煤粉制备设备;冷却机指各种类型(筒式、篦式等)冷却熟料设备。

DB 35 1311-2013 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DB 35 1311-2013 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颁布后,如果国家颁布与本标准有关的新标准,且国家新标准中有严于本标准的指标,则该 指标的限值以国家标准为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5432 环境空气 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HJ/T 4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 43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T 5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碘量法 HJ/T 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HJ/T 67 大气固定污染源 氟化物的测定 离子选择电极法 HJ/T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 HJ/T 76 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试行) 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 533 环境空气和废气 氨的测定 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HJ 534 环境空气 氨的测定 次氯酸钠-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 629 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 28 号)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 39 号)
ICS 13.040.40 Z 60
DB35
福建省地方标准
DB35/ 1311—2013
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Emission Standard of Air Pollutants for Cement Industry

水泥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水泥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水泥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04)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控制水泥产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促进水泥产业财产结构调解,制订本标准。

本标准按以下规定的日期,取代GB 4915-1996《水泥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新建生产线:自2005年1月1日起;——现有生产线:自2006年7月1日起。

本标准与GB 4915-1996《水泥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相比,主要修改如下:——标准适用范畴扩大至水泥产业生产全历程:不但包罗水泥制造(含粉磨站),还包罗矿山开采和现场破碎。

矿山开采和现场破碎按标准规定的时间不再执行GB16297-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标准名称相应修改为《水泥产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增加规定了水泥制品生产的颗粒物排放要求;——统一回转窑、立窑的排放限值;——不再按情况空气质量成果区规定排放限值;——对现有生产线,不再按差别创建时间规定差别的排放限值,统一现有生产线标准,并设置达标过渡期;进一步加严新建生产线的排放标准;——增加对水泥窑点火危险废物的排放要求;——增加了环保相关治理规定,修订了同步运转率和排气筒高度的有关规定;——增加了水泥窑及其它热力设备排气筒安装烟气排放连续监测装置的规定;——增加了标准实施的有关规定。

按有关执法规定,本标准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本标准所替代的历次版本为:GB 4915-85、GB 4915-1996。

本标准由国度情况掩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标准委托起草单位:中国情况科学研究院情况标准研究所、中国建材团体合肥水泥研究设计院、中国质料产业科工团体公司。

本标准国度情况掩护总局2004年12月29日批准。

本标准自2005年1月1日实施。

本标准由国度情况掩护总局解释。

水泥产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1 范畴本标准规定了水泥产业各生产设备排气筒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作业场合颗粒物无组织排放限值,以及环保相关治理规定等。

本标准也规定了水泥制品生产的颗粒物排放要求。

DB11_1054-2013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DB11_1054-2013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ICS 13.040.40Z61备案号:XXXX-XXXX DB11 北京市地方标准DB11/ 1054—2013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Emission standard of air pollutants for cement industry2013-12-26发布2014-01-01实施目次前言 (II)引言................................................................................................................................................................... I II 1范围 (1)2规范性引用文件 (1)3术语和定义 (1)4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3)5污染物监测要求 (5)6实施与监督 (7)附录A(规范性附录)车间或露天作业场所周边无组织排放监控点的设置 (8)前言本标准为全文强制。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北京市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按本标准执行,不再执行《冶金、建材行业和其它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11/237-2004)。

本标准依据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北京市环境保护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北京市人民政府于2013 年12月26日批准。

本标准由北京市环境保护局组织实施。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钟连红、闫静、宋光武、薛亦峰、刘晓、罗志云。

II引言为控制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保障人体健康、保护生态环境、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标准。

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水泥工业生产过程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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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河北省《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编制组2018年4月项目名称: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标准编制单位:河北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标准编制组成员:王碧琳、刘冉、杨士超、王春敏、马学军、曹鑫、王素欣目录1 项目背景 01.1 项目来源 01.2 主要工作过程 02 标准制订的必要性、制定原则和技术路线 (1)2.1 标准制定的必要性 (1)2.2 标准制定原则和技术路线 (2)3 河北省水泥工业污染现状 (5)3.1 河北水泥工业分布及生产状况 (5)3.2 生产工艺及产污环节分析 (5)3.3 河北省水泥工业污染控制措施及排放现状83.4 污染物排放情况 (9)3.5 河北省水泥工业主要问题分析 (14)3.6 国内外相关标准借鉴 (14)3.6.1 国外相关标准 (14)3.6.2 国内相关标准 (17)4 污染控制技术分析 (21)4.1 颗粒物 (21)4.2 氮氧化物 (22)4.3 二氧化碳................... 错误!未定义书签。

4.4 其他污染物 (24)4.5 无组织排放控制 (24)5 排放限值的确定 (24)5.1 污染源与时段划分 (25)5.2 污染物控制项目 (25)5.3 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制订依据 (25)5.4 技术与管理要求 (27)6 强制性标准的建议说明 (28)7 贯彻标准的措施建议 (28)8 标准实施后的企业成本核算和环境效益 (29)9 对实施本标准的建议 (29)1 项目背景1.1 项目来源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2018年第9号《关于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河北省环境保护厅《河北省蓝天保卫战三年作战计划(2018-2020年)》相关要求,充分发挥地方标准在控制污染排放、调节行业准入和压减落后产能中的积极作用,进一步降低水泥熟料制造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有序推进水泥行业去产能的科学性、精准性,提升和改善河北省大气环境质量,省环保厅决定强化标准倒逼机制,以国家标准为基础,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更加严格的地方标准,进一步加强对水泥工业的污染物排放控制。

项目已申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立项。

省环保厅委托河北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牵头开展标准编制。

1.2 主要工作过程标准编制组于2018年3月启动了标准编制工作,编制组首先根据2017年度我省发放的水泥行业排污许可证,对全省水泥行业生产及污染治理情况进行了梳理汇总,同时搜集了我省周边和国内其他省(市)以及发达国家和地区水泥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对控制措施进行了深入研究;在此基础上,选择有代表性的企业进行了现场调研,并结合省控企业污染源在线监控数据进行分析,基本掌握了河北省水泥工业的污染治理技术和水平,了解了水泥工业生产和污染治理的发展变化和趋势;形成了《标准》框架及内容,通过组织工艺技术、污染治理相关技术力量几次讨论和研究,形成了目前的《标准》(征求意见稿)及其编制说明。

具体工作程序如下:(1) 成立编制组2018年3月成立《河北省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编制组,开展标准编制工作;(2) 资料调研2018年3月28日-4月10日标准编制组对国内外相关排放标准、污染防治技术、行业相关政策要求和环保要求等内容进行资料调研。

(3) 4月对河北省内现有的水泥生产企业开展现场调研截止2018年4月,河北省发放水泥行业排污许可证197家,主要分布在唐山、石家庄、邢台、邯郸等地。

全省共有熟料生产企业64家,熟料生产线82条,全省熟料总产能约7320万吨,其中特种水泥熟料产能25万吨。

全省共有水泥粉磨生产线288条,产能约1.96亿吨。

为全面了解河北省水泥生产企业的工艺技术水平和环境管理状况,标准编制组对有代表性的水泥企业进行了现场调研,详细了解企业的生产工艺流程、原辅材料类型、产污环节、污染防治技术、排放水平、管理状况等情况,收集了这些企业的污染物排放数据。

(4) 形成《标准》(征求意见稿)编制组对调研资料进行了综合分析,并对比周边省市相关标准政策,对《标准》框架及标准内容进行讨论,结合国家《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2017年修订单征求意见稿),起草形成了《标准》(征求意见稿)和编制说明,并提交河北省环保厅科技处。

2 标准制订的必要性、制定原则和技术路线2.1 标准制定的必要性(1)河北省污染减排的需要《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74号)在“推进工业污染物减排”中要求:“以削减挥发性有机物、持久性有机物、重金属等污染物为重点,实施重点行业、重点领域工业特征污染物削减计划”。

在“强化主要污染物减排”中要求:“分区域、分流域制定实施钢铁、水泥、平板玻璃、锅炉、造纸、印染、化工、焦化、农副食品加工、原料药制造、制革、电镀等重点行业、领域限期整治方案,升级改造环保设施,确保稳定达标”。

因此,加严水泥工业排放标准是确保水泥行业完成升级改造的重要保障。

环保部2018年发布了《关于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2018年第9号),决定在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河北省10个市(区)位于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加严水泥工业排放标准是河北省污染减排的需要。

(2)河北省化解过剩产能的需要产业结构偏重是造成河北大气污染严重的根本原因之一,为着力推动产业转型升级,2013年起过去5年间,河北累计压减水泥产能7057万吨。

目前,河北产业结构调整已进入去、调、转联动发力协同推进的新阶段,2018年,河北省计划压减水泥产能110万吨。

因此,通过加严水泥行业排放标准,依规引导企业走低消耗、低排放、高质量的发展之路,进一步推进我省水泥行业有序、科学、精准的完成过剩产能的化解任务。

(3)河北省环境管理工作的需要《河北省蓝天保卫战三年作战计划(2018-2020年)》中明确要求:加强大气污染综合治理,编制实施蓝天保卫战三年作战计划和冬季清洁取暖三年规划,大力开展工业企业全面达标排放行动。

通过提高节能环保标准,全面深化企业治理,可有效倒逼行业过剩产能退出。

因此,加严水泥工业排放标准是河北省环境管理工作的需要。

2.2 标准制定原则和技术路线2.2.1标准制定的原则(1)衔接性原则目前,河北省水泥工业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3/ 2167—2015),控制的污染物主要有:颗粒物、SO2、NOx、氟化物、汞及其化合物、氨。

用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除执行上述标准外,还执行河北省和国家相应的污染控制标准规定。

本标准制定过程充分考虑了与现行标准的衔接性,即与国家和地方有关的环境法律法规、标准协调配套,与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相一致。

(2)先进性原则鉴于河北省大气污染现状和污染物总量减排的严峻形势,本标准的制定比对了国外发达国家污染控制情况,结合国内工艺和技术发展现状和趋势,本着促进环保技术进步的原则,制定此标准。

(3)可行性原则本标准制定在充分了解河北省水泥工业总体发展水平的基础上,提出符合河北省实际情况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力求使标准科学客观、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可操作性强。

2.2.2技术路线本课题编制的技术路线如图2-1。

图2.1 《河北省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编制说明技术路线3 河北省水泥工业污染现状3.1 河北水泥工业分布及生产状况截止2018年4月,河北省发放水泥行业排污许可证197家,主要分布在唐山、石家庄、邢台、邯郸等地。

全省共有熟料生产企业64家,熟料生产线82条,全省熟料总产能约7320万吨,其中特种水泥熟料产能25万吨。

全省共有水泥粉磨生产线288条,产能约1.96亿吨。

河北省水泥行业产能分布情况见表1-1。

目前,金隅集团、冀东水泥是河北省水泥行业的龙头和中坚力量。

其中冀东集团在省内有14家企业,有18条熟料生产线,熟料产能2100余万吨;金隅集团在我省有10家企业,有15条熟料生产线,熟料产能1500余万吨。

另外,曲寨集团也是我省较大的水泥企业,熟料产能400万吨左右,代表我省水泥工业向规模经济方向发展。

3.2 生产工艺及产污环节分析水泥生产通常分为生料制备、熟料煅烧、水泥粉磨3个阶段。

石灰质原料、粘土质原料与少量校正原料经破碎后,按一定比例配合、磨细并调配为成分合适、质量均匀的生料,这一过程称为生料制备;生料经预热器或预分解系统预热/分解后,在水泥窑内煅烧至部分熔融所得到的以硅酸钙为主要成分的水泥熟料,称为熟料煅烧;在熟料中加入适量石膏、矿渣、或外加剂共同磨细成为水泥成品,对水泥成品进行检验,合格的水泥包装或散装出厂。

水泥生产工艺流程详见图3.1。

水泥熟料煅烧主要有二种方式:一种是以回转窑为主要生产设备,包括新型干法窑、预热器窑、余热发电窑、干法中空窑、立波尔窑、湿法回转窑;另一种则是以立式窑为主要生产设备,包括普通立窑和机械化立窑。

目前河北省水泥生产线主要是新型干法回转窑。

新型干法技术的核心是水泥熟料煅烧的窑外预分解技术,它是在悬浮预热技术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不同型式的分解炉与各种预热器组成了不同类型的窑外分解系统。

与在回转窑内完成预热、分解、烧结多个过程的传统工艺相比,它将熟料煅烧过程变成为在两套独立的设备内进行的两阶段操作:既在悬浮预热器和分解炉内完成生料预热和石灰石分解(CaCO 3→CaO+CO 2,900℃);在回转窑内高温条件下(1400-1500℃)完成熟料烧成(形成硅酸三钙、硅酸二钙、铝酸三钙等)。

由于在分解炉内引入第二热源(使用约60%的燃料),降低了烧成带热负荷,提高了回转窑运转率和生产能力,同时也使能源消耗、污染物(特别是NOx 、SO 2)排放大大降低。

现代化新型干法系统集五级悬浮预热器、改进型分解炉和回转窑、多通道燃烧器、第四代篦冷机、窑头窑尾余热发电等多项技术于一体,再与新型节能粉磨系统、原燃料预均化系统、计量与自动化控制系统等组合在一起,代表着当代水泥生产的最高技术水平。

3.3 河北省水泥工业污染控制措施及排放现状河北省水泥生产企业污染控制措施主要针对颗粒物、氮氧化物污染进行治理。

由于水泥窑内为碱性气氛,通常情况下SO 2排放浓度较低,因此未采取脱硫措施。

颗粒物治理措施主要包括有组织排放源安装高效布袋除尘器;物料堆存、输送、转运等易产生无组织排放的环节采取措施减少颗粒物的无组织排放等。

根据发放的排污许可证统计,截止2018年4月,河北省新型干法生产线有82条,95%以上安装了SNCR脱硝装置。

3.4 污染物排放情况标准编制组对我省部分企业进行了现场调研,调研企业水泥窑窑尾废气污染物治理措施如下:颗粒物采取高效布袋除尘器设施;未安装脱硫措施;脱硝采取“低氮燃烧+分解炉分级燃烧+SNCR”设施,并对上述企业2017年水泥窑窑尾自动监测数据进行了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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