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地方标准(水泥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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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污染物排放标准

河北省污染物排放标准

河北省污染物排放标准
河北省作为我国重要的工业基地和经济大省,其环境保护工作一直备受关注。

污染物排放标准作为环境保护的重要内容,对于控制大气、水体和土壤污染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就河北省污染物排放标准进行介绍和分析。

首先,我们来看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根据国家和地方相关法规,河北省对大气污染物排放制定了严格的标准。

针对不同行业和企业的特点,分别制定了相应的排放限值,如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

同时,对于超标排放的处罚力度也在不断加大,以确保企业严格执行排放标准,减少大气污染。

其次,水体污染物排放标准也是环境保护的重点。

河北省地处华北平原,水资源相对匮乏,因此保护水体环境显得尤为重要。

针对工业废水、生活污水等不同来源的污染物排放,河北省也制定了相应的排放标准和监测措施。

对于违反排放标准的企业,将依法受到处罚并要求整改,以保障水体环境的安全和健康。

最后,土壤污染物排放标准也备受关注。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工业化的发展,土壤污染问题日益凸显。

河北省加大了对土壤污染物排放的监测和治理力度,制定了一系列的土壤污染物排放标准和修复标准,以保护农田和生态环境的安全。

综上所述,河北省污染物排放标准是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内容,对于改善环境质量、保护人民健康具有重要意义。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需要进一步加大对排放标准的宣传力度,加强监测和执法力度,确保企业严格执行排放标准,共同建设美丽的河北。

DB132167-2015河北《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DB132167-2015河北《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5.2.3 对于排气筒中大气污染物浓度的监测可采用任何连续一小时的采样获得平均值,或在任何 1h 内以等时间间隔采集 3 个以上样品,计算平均值。对于间歇性排放且排放时间小于 1h,则应在排放时 段内实行连续监测,或以等时间间隔采集 3 个以上样品并计平均值。
5.1.3 企业应按照环境监测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的要求,设计、建设、维护永久性采样口、采样测试 平台和排污口标志。
5.1.4 对企业排放废气的采样,应根据监测污染物的种类,在规定的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进行,有废 气处理设施的,应在该设施后监测。
5
DB13/ 2167—2015
5.2 排气筒排放监测要求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1
DB13/ 2167—2015
水泥工业 cement industry 从事水泥原料矿山开采、水泥制造、散装水泥转运以及水泥制品生产的工业部门。 3.2 水泥窑 cement kiln 水泥熟料煅烧设备。 3.3 窑尾余热利用系统 waste heat utilization system of kiln exhaust gas 引入水泥窑窑尾废气,利用废气余热进行物料干燥、发电等,并对余热利用后的废气进行净化处理 的系统。 3.4 烘干机、烘干磨、煤磨及冷却机 dryer,drying and grinding mill,coal grinding mill and clinker cooler 烘干机指各种型式物料烘干设备;烘干磨指物料烘干兼粉磨设备;煤磨指各种型式煤粉制备设备; 冷却机指各种类型(筒式、篦式等)冷却熟料设备。 3.5 破碎机、磨机、包装机及其它通风生产设备 crusher,mill,packing machine and other ventilation equipments 破碎机指各种破碎块粒状物料设备;磨机指各种物料粉磨设备系统(不包括烘干磨和煤磨);包装 机指各种型式包装水泥设备(包括水泥散装仓);其它通风生产设备指除上述主要生产设备以外的需要 通风的生产设备,其中包括物料输送设备、料仓和各种类型储库等。 3.6 采用独立热源的烘干设备 dryer associated with independent heat source 无水泥窑窑头、窑尾余热可以利用,需要单独设置热风炉等热源,对物料进行烘干的设备。 3.7 散装水泥中转站 bulk cement terminal 散装水泥集散中心,一般为水运(海运、河运)与陆运中转站。 3.8 水泥制品生产 production of cement products 预拌混凝土、砂浆和混凝土预制件的生产,不包括水泥用于施工现场搅拌的过程。 3.9 标准状态 standard condition 温度为273.15K,压力为101325Pa时的状态。本标准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浓度均为标准状态下的质量 浓度。 3.10

水泥行业排放标准

水泥行业排放标准

水泥行业排放标准
水泥行业是我国重要的工业部门之一,但其生产过程中产生的
废气排放对环境造成了一定的影响。

为了控制水泥行业的排放,我
国制定了一系列的水泥行业排放标准,以保护环境、减少污染。

首先,水泥行业排放标准要求对水泥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进
行严格控制。

水泥生产过程中主要产生的废气包括煤燃烧产生的二
氧化碳、氮氧化物、硫化物等。

水泥企业在生产过程中需要安装和
使用适当的废气处理设备,如除尘器、脱硫脱硝设备等,以确保废
气排放符合国家标准。

其次,水泥行业排放标准对废气排放浓度进行了明确规定。


家规定了水泥生产过程中各种污染物的排放浓度限值,如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等。

水泥企业需要对废气排放进行监测,并确保
排放浓度不超过国家规定的限值,以保护环境和周围居民的健康。

此外,水泥行业排放标准还对废气排放进行了时段性的限制。

根据国家标准,水泥企业在生产过程中需要对废气排放进行监测和
记录,并按照规定的时段进行报送。

这样可以及时掌握废气排放情况,对违规排放进行处罚和整改,保障环境质量。

总的来说,水泥行业排放标准的出台对水泥企业的生产经营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也有利于推动水泥行业的技术进步和环保意识的提高。

水泥企业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的排放标准,加强环保设施的建设和运营管理,减少对环境的污染,为可持续发展贡献力量。

同时,相关部门也应加强对水泥企业的监管,确保水泥行业排放标准的执行效果,保护环境,造福人民。

水泥行业超低排放标准

水泥行业超低排放标准

水泥行业超低排放标准随着人们对大气污染治理要求的不断提高,水泥工业作为一种较为污染的产业,也受到了更为严格的监管和限制。

为了减少水泥工业对环境的污染,提高水泥工业的环保水平,国家相继颁布了一系列水泥行业超低排放标准。

本文将结合国家相关政策,对水泥行业超低排放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一、超低排放标准的背景近年来,我国大气污染治理成效显著,但水泥工业对大气污染的贡献却一直较为显著。

为了实现全面改善环境质量的目标,国家提出了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并对水泥行业的排放标准进行了严格要求,提出了更为严苛的超低排放标准。

超低排放标准的出台,对水泥行业产生了较大的影响和推动作用。

二、超低排放标准的内容1.酸雾排放标准酸雾是水泥工业排放的一种重要污染物,其对大气和水体的污染都有一定的危害。

对于酸雾的排放标准,超低排放标准主要针对硫酸雾和氟化物雾两种主要组分进行限制。

根据相关政策要求,水泥工业必须对硫酸雾和氟化物雾进行有效控制,达到国家规定的超低排放标准。

2.颗粒物排放标准颗粒物是水泥工业的主要排放污染物之一,对大气和人体都有一定的危害。

超低排放标准要求水泥行业对颗粒物进行有效控制,通过煤粉喷射、电除尘、湿式脱硫等技术手段,使颗粒物排放浓度降到最低,达到国家规定的超低排放标准。

3.二氧化硫排放标准二氧化硫是水泥工业燃烧过程中产生的一种重要气体污染物,对大气有一定的危害。

超低排放标准要求水泥工业对二氧化硫进行有效控制,通过炉内燃烧温度的控制、脱硫装置的使用等手段,将二氧化硫的排放浓度降到最低,达到国家规定的超低排放标准。

三、超低排放标准的意义1.减少环境污染水泥行业是我国排放大气污染物较多的行业之一,实施超低排放标准可以有效减少水泥工业对环境的污染,改善空气质量,保护生态环境。

2.促进产业升级实施超低排放标准需要水泥行业进行设备改造和技术升级,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提高水泥行业的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3.提高经济效益超低排放标准的实施,可以促使水泥企业进行节能减排,降低生产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水泥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水泥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水泥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随着城市建设和工业发展的加快,水泥生产已经成为了许多城市的基础产业之一。

然而,水泥厂的生产过程中会排放大量的废气和粉尘,可能给周边环境带来严重的污染问题。

为了保障环境和人类健康,各国政府和国际组织都制定了一系列的水泥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和规章制度。

本文将综述水泥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定背景、相关政策法规、排放物种类和排放限值等方面的内容。

一、制定背景水泥厂是传统的高能耗、高排放的工业行业。

其中,燃烧过程中产生的氮氧化物、二氧化硫、氢氟化物以及粉尘等大气污染物排放量较大。

这些大气污染物会导致空气污染,加剧雾霾发生的频率和严重程度。

此外,水泥生产还可能造成土地资源和水资源的浪费以及生态环境的破坏。

为此,各国政府和国际组织制定了水泥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水泥厂在生产过程中严格掌控污染物排放,以保证周边环境的质量。

二、相关政策法规世界卫生组织、欧盟、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和美国环保署等国际组织和政府都针对水泥厂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问题发布了一系列政策法规。

例如,欧盟从1980年代就开始采用最佳可行技术所能达到的排放限制。

随着技术的不断进步,欧盟已经在2010年全面修订了《工业排放指令》,规定了水泥厂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并强制要求水泥厂污染物排放基于实践证明的“最好技术可行性”(BAT)。

具体中国政策法规相关领导部门对于排污许可审批等事项的发放,实行“先审后建”的政策。

在审批过程中,各地还要根据地方性实践情况和污染排放的后果对排放量、时间、种类、监测手段等实施严格的管理,达到“谁污染,谁治理”的目的,并将有关企业不达标情况及时向公众进行公布。

三、排放物种类水泥厂大气污染物排放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氮氧化物、二氧化硫、氟化氢、碳氢化合物、VOCs挥发性有机标化合物、粉尘等。

氮氧化物是水泥厂燃烧过程中产生的主要污染物之一,主要是氧化氮的氮氧化物。

它们会通过与空气中的水蒸气和氧反应,形成酸雨,严重影响周边环境和植被的生长。

水泥行业排放标准

水泥行业排放标准

水泥行业排放标准水泥行业是我国重要的工业行业之一,但由于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和固体废弃物排放,对环境造成了一定的影响。

因此,为了保护环境、减少污染,我国对水泥行业的排放标准进行了严格的规定。

首先,水泥行业的废气排放标准是非常重要的。

根据《水泥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水泥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中,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氮氧化物、氟化物等污染物的排放浓度均受到严格的限制。

此外,水泥企业还需要安装和使用高效的脱硫、脱硝设备,以确保废气排放达标。

其次,水泥行业的废水排放标准也是必须要严格执行的。

根据《水泥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水泥企业在生产过程中排放的废水中,悬浮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等指标都有严格的限制要求。

水泥企业需要建设和使用污水处理设施,对废水进行处理后再排放,以确保排放的废水符合国家标准。

此外,水泥行业还需要严格控制固体废弃物的排放。

水泥生产过程中会产生大量的固体废弃物,包括粉尘、矿渣、煤灰等。

根据《水泥行业固体废物污染物排放标准》,水泥企业需要采取有效的措施,对固体废弃物进行分类、收集、处理和处置,以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总的来说,水泥行业排放标准的执行对于保护环境、减少污染具有重要的意义。

水泥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的排放标准要求,加强污染物排放的监测和治理,不断提高生产工艺技术水平,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同时,政府部门也应当加大对水泥企业的监督检查力度,对违反排放标准的企业进行严厉的处罚,推动水泥行业向着清洁、高效、可持续的方向发展。

在未来,随着环保意识的提高和技术的进步,相信水泥行业的排放标准会不断得到完善,水泥企业也将会更加注重环境保护,实现可持续发展。

这将为我国的环境保护事业做出积极的贡献,也将为水泥行业的可持续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

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水泥行业是我国重要的经济发展和基础设施建设的支柱性产业。

随着技术的发展,它对环境的影响也越来越大。

目前,水泥行业的大气污染排放更加重要,相关标准也越来越严格。

首先,水泥行业的大气污染排放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禁止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并要求污染物排放量应有序控制。

其次,水泥行业的大气污染排放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其中包括PM2.5、SO2、NOX和其他污染物的排放标准。

具体来说,PM2.5排放量最高不得超过200微克/立方米,SO2排放量最高不得超过50毫克/立方米,NOX排放量最高不得超过150毫克/立方米。

再者,为了更好地减少水泥行业的大气污染排放,应加强工业污染控制,采取更有效的治理措施,比如控制燃料消耗、控制原料消耗、采用先进的烟气净化技术、采用降低排放的设备等。

最后,要求水泥行业的大气污染排放应定期检测,及时发现和治理污染源,做到污染排放按照国家规定标准进行控制,有效防治大气污染。

综上所述,水泥行业大气污染排放标准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等,水泥行业应加强污染控制,采取有效的治理措施,定期检测污染源,控制污染排放,有效防治大气污染。

水泥工业排放标准

水泥工业排放标准

水泥工业排放标准水泥工业的排放标准分为两个类别,废气排放和废水排放。

对于废气排放,标准为总粉尘排放浓度不超过100mg/m3,二氧化硫排放浓度不超过50mg/m3,氮氧化物(NOx)排放浓度不超过200mg/m3,三氯化硫排放浓度不超过1.0mg/m3。

对于废水排放,标准为总悬浮物排放浓度不超过250mg/L,氨氮排放浓度不超过50mg/L,硫酸根排放浓度不超过50mg/L,氯化物排放浓度不超过400mg/L。

另外,标准对水泥工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也做出了要求,烟尘要求不超过150毫克/立方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不超过10克/立方米,二氧化硫不超过200毫克/立方米,氮氧化物不超过100毫克/立方米。

对于燃煤设备排放的烟尘,要求也不超过150毫克/立方米。

一、改善水泥工业的废水排放标准,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优化生产工艺:通过改进生产工艺,降低废水中污染物的产生量。

例如,采用先进的废水处理技术,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进行循环使用,减少废水排放量。

2.加强废水处理:对产生的废水进行有效的处理,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后再进行排放。

例如,采用生物处理、化学处理等方法对废水进行净化处理。

3.强化管理:加强企业环保管理,建立健全的环保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确保废水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并及时对废水进行监测和监控,确保废水达标排放。

4.合理利用水资源:通过合理利用水资源,减少废水的产生量。

例如,采用冷却水循环使用、一水多用等措施,提高水的利用效率。

5.加强监管:加强对水泥企业的监管力度,对不符合排放标准的企业进行处罚和整改,确保企业遵守环保法规和标准。

6.综上所述,通过优化生产工艺、加强废水处理、强化管理、合理利用水资源和加强监管等措施,可以改善水泥工业的废水排放标准,保护环境和水资源。

二、要改善水泥工业的废气排放标准,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采用清洁生产工艺:通过采用环保、低排放的工艺技术,降低废气中污染物的产生量。

水泥行业排放标准

水泥行业排放标准

水泥行业排放标准
水泥行业是我国重要的工业部门之一,但其生产过程中排放的废气和废水对环
境造成了一定的影响。

为了保护环境,我国对水泥行业的排放标准进行了严格的规定和监管。

本文将对水泥行业的排放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水泥行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是关键的监管内容之一。

根据《水泥行
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水泥生产过程中的氮氧化物、二氧化硫、颗粒物等污染物的排放限值都有明确的规定。

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必须严格控制这些污染物的排放,确保不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限值。

其次,水泥行业的废水排放标准也是监管的重点之一。

《水泥行业废水排放标准》对水泥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包括废水中各种污染物的浓度限值、排放方式等。

企业必须建立完善的废水处理系统,确保排放的废水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除此之外,水泥行业还有固体废物排放标准和噪声排放标准等方面的监管内容。

《水泥行业固体废物排放标准》对水泥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的处理和排放进行了规定,企业必须采取有效的措施进行处理和处置。

同时,《水泥行业噪声排放标准》也对水泥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噪声进行了限制,企业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噪声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总的来说,水泥行业排放标准的严格执行对保护环境、减少污染具有重要的意义。

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的排放标准进行生产,建立健全的环保设施和管理制度,确保排放的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和噪声等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同时,监管部门也需要加强对水泥行业的监督检查,确保排放标准的有效执行,共同保护好我们的环境。

河北排放标准

河北排放标准

河北排放标准河北省作为我国重要的工业基地和人口密集区,环境保护一直是该地区的重要议题。

其中,排放标准作为环保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控制大气污染、改善环境质量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就河北省的排放标准进行探讨,以期为相关政策的制定和执行提供参考。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河北省目前的排放标准情况。

根据相关数据显示,河北省已经出台了一系列严格的排放标准,涵盖了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等多个方面。

这些标准不仅覆盖了工业企业,还包括了交通运输、农业生产等多个领域,形成了一个相对完整的排放标准体系。

其次,我们需要关注的是河北省排放标准的执行情况。

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一些企业可能存在着违规排放的情况,这就需要相关部门进行严格监管和处罚。

同时,也需要加强对排放标准的宣传和教育,提高企业和居民的环保意识,促使他们自觉遵守排放标准,共同保护好河北省的环境。

另外,针对当前排放标准存在的一些问题,我们也需要进行改进和完善。

例如,一些排放标准可能存在着过于宽松的情况,导致一些企业存在着违规排放的行为。

因此,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对排放标准进行动态调整,确保其与环境质量的改善相适应。

此外,我们还需要加强对排放标准的监测和评估工作。

只有通过科学的监测手段,及时发现和解决排放标准存在的问题,才能真正保障河北省的环境质量。

同时,也需要建立健全相关的数据统计和报告机制,为环保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最后,我们需要强调的是,排放标准的制定和执行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

政府部门、企业和居民都应该意识到环境保护的重要性,积极配合相关政策的实施,共同建设美丽的河北省。

总之,河北省的排放标准是环保工作的重要内容,对于改善环境质量、保护人民健康具有重要意义。

我们需要不断完善排放标准体系,加强执行和监管工作,共同为河北省的环境保护事业贡献力量。

希望通过我们的共同努力,河北省的环境质量将会得到持续改善,成为人民幸福生活的美丽家园。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地方标准《施工场地扬尘排放标准》的通知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地方标准《施工场地扬尘排放标准》的通知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地方标准《施工场
地扬尘排放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北省生态环境厅
•【公布日期】2019.03.06
•【字号】
•【施行日期】2019.03.0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
正文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
印发河北省地方标准《施工场地扬尘排放标准》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生态环境局,河北雄安新区生态环境局:
河北省地方标准《施工场地扬尘排放标准》(DB 13/ 2934-2019)已报经省政府同意发布,自2019年4月1日起实施。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已批准,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施工场地扬尘排放标准(DB 13/ 2934-2019)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
2019年3月6日。

水泥行业排放标准

水泥行业排放标准

水泥行业排放标准水泥行业作为重要的建筑材料生产行业,其生产过程中排放的废气、废水和固体废物对环境造成了一定的影响。

为了保护环境、减少污染,各国对水泥行业的排放标准都进行了严格的规定和监管。

本文将就水泥行业排放标准进行探讨和分析。

首先,水泥生产过程中的废气排放是重点监管对象之一。

废气中含有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氯化氢等有害气体,对大气环境造成污染。

因此,各国对水泥厂的废气排放标准都有严格的规定,要求水泥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安装和使用脱硫、脱硝等环保设施,以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其次,水泥生产过程中的废水排放也是环保监管的重点。

水泥生产过程中会产生大量废水,其中含有悬浮固体、重金属离子等有害物质,如果直接排放到水体中会对水质造成严重污染。

因此,各国对水泥企业的废水排放标准也进行了严格规定,要求企业必须建立废水处理系统,对废水进行处理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

此外,水泥生产过程中还会产生大量固体废物,如粉尘、矿渣等。

这些固体废物的处理和处置也受到环保监管。

各国要求水泥企业必须建立固体废物处理设施,对固体废物进行分类、收集、处理和处置,以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总的来说,水泥行业排放标准是保护环境、减少污染的重要手段。

各国对水泥企业的排放标准都进行了严格规定和监管,要求企业必须严格遵守,否则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同时,水泥企业也应当自觉履行社会责任,加大环保投入,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排放,保护环境,为可持续发展做出贡献。

在未来,随着环保意识的提高和技术的进步,相信水泥行业的排放标准会不断提高,企业也会更加重视环保工作,减少对环境的影响,实现经济效益和环保效益的双赢。

希望通过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水泥行业的环保水平能够不断提升,为建设美丽家园作出更大的贡献。

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水泥工业是一个重要的大气污染源,主要排放的污染物包括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等。

各国针对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的排放制定了不同的标准,下面列举几个主要国家的排放标准作为参考。

1.中国
中国的《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规定了水泥工业中主要污染物的排放标准:
烟气中二氧化硫排放浓度不得超过50毫克/立方米;
烟气中氮氧化物排放浓度不得超过400毫克/立方米;
烟气中颗粒物排放浓度不得超过30毫克/立方米。

2.美国
美国环保署(EPA)颁布了针对水泥生产的《新源性能标准》(NSPS)和《现有源性能标准》(EG):
NSPS规定新建或大规模改建的水泥生产厂的SO2排放不得超过0.60磅/每吨熟料,NOx排放不得超过0.69磅/每吨熟料,颗粒物排放不得超过0.07磅/每吨熟料。

EG则规定现有的水泥生产厂SO2排放不得超过1.2磅/每吨熟料,NOx排放不得超过1.0磅/每吨熟料,颗粒物排放不得超过0.30磅/每吨熟料。

3.欧洲
欧盟颁布了《工业排放指令》(IED),其中包括了水泥生产的排放标准。

根据IED规定,水泥生产厂的SO2排放不得超过200毫克/立方米,NOx排放不得超过500毫克/立方米,颗粒物排放不得超过30毫克/立方米。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国家的排放标准会因为环保政策、技术水平、经济发展等因素而不同,同时各个国家的标准也在不断地更新和完善。

水泥行业超低排放标准2023

水泥行业超低排放标准2023

水泥行业超低排放标准2023水泥行业超低排放标准2023主要涵盖以下要点:颗粒物排放标准:为达到水泥行业的超低排放标准,颗粒物排放应低于10mg/m³。

这一标准相较于之前的国家标准更为严格,要求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尽可能减少颗粒物的排放。

二氧化硫排放标准:二氧化硫的排放标准为低于35mg/m³。

这一标准的制定主要是为了降低水泥生产过程中对大气的污染,从而保障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二氧化氮排放标准:二氧化氮的排放标准为低于50mg/m³。

这一标准的制定旨在减少水泥生产过程中对空气的污染,并降低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氮氧化物排放标准:氮氧化物的排放标准为低于150mg/m³。

这一标准的制定是为了控制水泥生产过程中氮氧化物的排放,从而降低对大气环境的影响。

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标准:水泥行业的VOCs排放标准为低于50mg/m ³。

这一标准的制定是为了减少水泥生产过程中的有害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放,从而降低对环境和人体健康的危害。

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水泥行业应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无组织排放,如建设全封闭式筒仓、料场篷布覆盖、包装袋收集等措施。

这些措施旨在减少水泥生产过程中的无组织排放,从而降低对环境和周边居民的影响。

能耗和资源利用效率:水泥行业应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采用先进的节能技术和设备,降低能源消耗和碳排放。

同时,应合理利用资源,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对自然资源的依赖。

环境监测和信息公开:水泥行业应建立完善的环境监测体系,对生产过程中的污染物排放进行实时监测,确保达标排放。

同时,应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和能源消耗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违法处罚和责任追究:对于未达到超低排放标准的企业,相关部门将依法予以处罚,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同时,对于严重污染环境的企业,可能面临停产整顿或关闭等措施。

技术创新与研发:鼓励水泥行业进行技术创新和研发,探索更加环保、高效的生产技术和工艺。

(完整版)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完整版)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河北省《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编制组2018年4月项目名称: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标准编制单位:河北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标准编制组成员:王碧琳、刘冉、杨士超、王春敏、马学军、曹鑫、王素欣目录1 项目背景 (1)1.1 项目来源 (1)1.2 主要工作过程 (1)2 标准制订的必要性、制定原则和技术路线 (2)2.1 标准制定的必要性 (2)2.2 标准制定原则和技术路线 (3)3 河北省水泥工业污染现状 (6)3.1 河北水泥工业分布及生产状况 (6)3.2 生产工艺及产污环节分析 (6)3.3 河北省水泥工业污染控制措施及排放现状 (9)3.4 污染物排放情况 (9)3.5 河北省水泥工业主要问题分析 (12)3.6 国内外相关标准借鉴 (12)3.6.1 国外相关标准 (12)3.6.2 国内相关标准 (14)4 污染控制技术分析 (16)4.1 颗粒物 (17)4.2 氮氧化物 (17)4.3 二氧化碳 .................................................................................................... 错误!未定义书签。

4.4 其他污染物 (19)4.5 无组织排放控制 (19)5 排放限值的确定 (20)5.1 污染源与时段划分 (20)5.2 污染物控制项目 (20)5.3 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制订依据 (20)5.4 技术与管理要求 (22)6 强制性标准的建议说明 (23)7 贯彻标准的措施建议 (23)8 标准实施后的企业成本核算和环境效益 (24)9 对实施本标准的建议 (24)1 项目背景1.1 项目来源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2018年第9号《关于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河北省环境保护厅《河北省蓝天保卫战三年作战计划(2018-2020年)》相关要求,充分发挥地方标准在控制污染排放、调节行业准入和压减落后产能中的积极作用,进一步降低水泥熟料制造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有序推进水泥行业去产能的科学性、精准性,提升和改善河北省大气环境质量,省环保厅决定强化标准倒逼机制,以国家标准为基础,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更加严格的地方标准,进一步加强对水泥工业的污染物排放控制。

水泥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1996)

水泥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1996)

水泥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Emission standard of air pollutants for cement plantGB4915-1996代替GB4915-85国家环境保护局1996-03-07批准 1997-01-01实施前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条的规定,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在原《水泥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85)的基础上修订。

本标准按年限和区域规定了水泥厂各排放点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及粉尘无组织排放控制限值。

本标准从1997年1月1日起实施;从实施之日起,本标准代替GB4915-85《水泥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科技标准司提出;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1 范围本标准按年限和区域分别规定了水泥厂各排放点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及粉尘无组织排放控制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水泥厂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及其建成后的排放管理。

矿山开采与现场破碎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2 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GB3095-1996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9137-88保护农作物的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浓度GB/T16157-1996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3 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3.1 标准状态的干排气标准状态的干排气指在温度为273K,压力为101325Pa时的不含水分的排气,本标准排放浓度均指标准状态干排气中的浓度。

3.2 回转窑回转窑是一个回转卧式圆筒型水泥熟料煅烧设备。

它包括湿法窑(包括带料浆过滤机的湿法窑)、干法窑(包括带余热锅炉的干法窑)、立波尔窑(包括一次和二次通过)、干法悬浮预热窑、预分解窑和各种新型水泥烧成窑系统。

3.3 立窑立窑是一个静止的立式圆筒型熟料煅煤设备。

它包括机械立窑和普通立窑。

3.4 烘干机、烘干磨、煤磨和冷却机烘干机指各种型式物料烘干设备;烘干磨指物料烘干兼粉磨设备;煤磨指各种型式煤粉制备设备;冷却机指各种类型(筒式、篦式等)冷却熟料设备。

水泥企业大气污染排放标准

水泥企业大气污染排放标准

水泥企业大气污染排放标准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控制水泥工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促进水泥工业产业结构调整,国家制订了水泥企业大气污染排放标准,据统计,我国水泥工业的PM、SO2、NOx排放量占全国排放总量的比例分别高达15%-20%、3%-4%、8%-10%,属于污染控制重点行业。

同时,国内外经验表明,利用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生活垃圾、污染土壤等是有效处置固体废物的重要途径,但协同处置过程中除产生常规污染物外,还将产生重金属、二恶英等毒害性较强的污染物,急需发布具有针对性的污染控制标准,规范管理、控制风险。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保护环境,防治污染,促进水泥工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进步,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水泥制造企业(含独立粉磨站)、水泥原料矿山、散装水泥中转站、水泥制品企业及其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

上述企业排放水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相应的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本标准首次发布于1985年,1996年第一次修订,2004年第二次修订,本次为第三次修订。

与现行标准相比,新标准扩大了适用范围,在原有水泥原料矿山开采、水泥制造、水泥制品生产的基础上增加了散装水泥中转站;调整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增加了适用于重点地区的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新标准重点提高了PM、NOx排放控制要求。

根据除尘、脱硝技术进步情况,新标准规定的PM排放限值由现行标准的50 mg/m3(水泥窑等热力设备)和30 mg/m3(水泥磨等通风设备)收严至30 mg/m3和20 mg/m3。

据测算,实施水泥工业污染物排放(控制)系列新标准后,预计水泥工业颗粒物排放将在目前基础上削减30.8%~38.5%;氮氧化物排放削减44.5%~51.6%,并有效控制行业氮氧化物年排放量、氯化氢、氟化氢、重金属及二英类物质排放。

水泥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1996)

水泥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1996)

水泥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Emission standard of air pollutants for cement plantGB4915-1996代替GB4915-85国家环境保护局1996-03-07批准 1997-01-01实施前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条的规定,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在原《水泥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85)的基础上修订。

本标准按年限和区域规定了水泥厂各排放点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及粉尘无组织排放控制限值。

本标准从1997年1月1日起实施;从实施之日起,本标准代替GB4915-85《水泥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科技标准司提出;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1 范围本标准按年限和区域分别规定了水泥厂各排放点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及粉尘无组织排放控制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水泥厂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及其建成后的排放管理。

矿山开采与现场破碎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2 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GB3095-1996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9137-88保护农作物的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浓度GB/T16157-1996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3 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3.1 标准状态的干排气标准状态的干排气指在温度为273K,压力为101325Pa时的不含水分的排气,本标准排放浓度均指标准状态干排气中的浓度。

3.2 回转窑回转窑是一个回转卧式圆筒型水泥熟料煅烧设备。

它包括湿法窑(包括带料浆过滤机的湿法窑)、干法窑(包括带余热锅炉的干法窑)、立波尔窑(包括一次和二次通过)、干法悬浮预热窑、预分解窑和各种新型水泥烧成窑系统。

3.3 立窑立窑是一个静止的立式圆筒型熟料煅煤设备。

它包括机械立窑和普通立窑。

3.4 烘干机、烘干磨、煤磨和冷却机烘干机指各种型式物料烘干设备;烘干磨指物料烘干兼粉磨设备;煤磨指各种型式煤粉制备设备;冷却机指各种类型(筒式、篦式等)冷却熟料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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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执行河北省和国家相应的污染控制标准的规 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5432 环境空气 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HJ/T 4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 43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T 5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碘量法 HJ/T 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HJ/T 67 大气固定污染源 氟化物的测定 离子选择电极法 HJ/T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 HJ/T 76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试行) 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 533 环境空气和废气 氨的测定 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HJ 534 环境空气 氨的测定 次氯酸钠-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 543 固定污染源废气 汞的测定 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暂行) HJ 629 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 692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 693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28号)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39号)
4.1.4 对于水泥窑及窑尾余热利用系统排气、采用独立热源的烘干设备排气,应同时对排气中氧含量 进行监测,实测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应按式(1)换算为基准含氧量状态下的基准排放浓度,并以此作 为判定排放是否达标的依据。其他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按实测浓度计算,但不得人为稀释排放。
……………………………………(1)
ICS 13.040.40 Z 60
DB13
河北省地方标准
DB 13/ 2167—2015
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Emission standard of air pollutants for cement industry
2015 - 02 - 15 发布
2015 - 03 - 01 实施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 发布
5.1.3 企业应按照环境监测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的要求,设计、建设、维护永久性采样口、采样测试 平台和排污口标志。
5.1.4 对企业排放废气的采样,应根据监测污染物的种类,在规定的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进行,有废 气处理设施的,应在该设施后监测。
5
DB13/ 2167—2015
5.2 排气筒排放监测要求
I
DB13/ 2167—2015
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水泥制造企业(含独立粉磨站)、水泥原料矿山、散装水泥中转站、水泥制品企业及其 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及监督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水泥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水泥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 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5.2.3 对于排气筒中大气污染物浓度的监测可采用任何连续一小时的采样获得平均值,或在任何 1h 内以等时间间隔采集 3 个以上样品,计算平均值。对于间歇性排放且排放时间小于 1h,则应在排放时 段内实行连续监测,或以等时间间隔采集 3 个以上样品并计平均值。
4.3.3 除储库底、地坑及物料转运点单机除尘设施外,其他排气筒高度应不低于 15m。排气筒高度应高 出本体建(构)筑物 3m 以上。水泥窑及窑尾余热利用系统排气筒周围半径 200m 范围内有建筑物时,排 气筒高度还应高出最高建筑物 3m 以上。
4.4 周边环境质量监控
在现有企业生产、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后的生产过程中,负责监管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对周围 居住、教学、医疗等用途的敏感区域环境质量进行监控。地方政府应对本辖区环境质量负责,采取措施确 保环境状况符合环境质量标准要求。
监控点设在下风向厂界外 10m 范围内浓
(1)
2

1.0
监控点处 1h 浓度平均值
度最高点
注:(1) 适用于使用氨水、尿素等含氨物质作为还原剂,去除烟气中氮氧化物。
4.3 废气收集、处理与排放
4.3.1 产生大气污染物的生产工艺和装置必须设立局部或整体气体收集系统和净化处理装置,达标排 放。
4.3.2 净化处理装置应与其对应的生产工艺设备同步运转。应保证在生产工艺设备运行波动情况下净 化处理装置仍能正常运转,实现达标排放。因净化处理装置故障造成非正常排放,应停止运转对应的生 产工艺设备,待检修完毕后共同投入使用。
5 污染物监测要求
5.1 一般要求
5.1.1 企业应按照有关法律和《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等规定,建立企业监测制度,制定监测方案,对 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其对周边环境质量的影响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公布监测结果。
5.1.2 新建企业和现有企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的要求,按有关法律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 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8
用系统
烘干机、烘干磨、
(2)
(2)
20 400
300

水泥制造
煤磨及冷却机
第 II 时段
破碎机、磨机、
包装机及其它通风生 10







产设备
散装水泥中转
水泥仓及其他通风生
站及水泥制品
10



产设备
生产


注:(1)适用于使用氨水、尿素等含氨物质作为还原剂,去除烟气中氮氧化物。
(2)适用于采用独立热源的烘干设备。
2
DB13/ 2167—2015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maximal allowable emission concentration 处理设施后排气筒中污染物任何一小时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或指无处理设施排气筒中污染 物任何一小时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 3.11 无组织排放 fugitive emission 大气污染物不经过排气筒的无规则排放,主要包括作业场所物料堆存、开放式输送扬尘,以及设备、 管线等大气污染物泄漏。 3.12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 concentration limit at fugitive emission reference point 监控点的污染物浓度在任何一小时的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 3.13 排气筒高度 stack height 自排气筒(或其主体建筑构造)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气筒出口计的高度,单位为m。 3.14 现有企业 existing facility 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水泥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 3.15 新建企业 new facility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改、扩建水泥工业建设项目。 4 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 排气筒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4.1.1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止,现有企业执行表 1 中第 I 时段的大气污染物排放 限值; 4.1.2 自 2015 年 7 月 1 日起,现有企业执行表 1 中第 II 时段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4.1.3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新建企业执行表 1 中第 II 时段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4.2.2 自标准实施之日起,水泥工业企业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应符合表 2 规定。
表2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限值
3
单位:mg/m
序号 污染物项目 限值
1
颗粒物
0.5
限值含义 监控点与参照点总悬浮颗粒物
(TSP)1h 浓度值的差值
无组织排放监控位置 厂界外 20m 处上风向设参照点,下风向设 监控点
式中:
C

3
——大气污染物基准排放浓度,mg/m ;
C

3
——实测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mg/m ;
O 基 ——基准含氧量百分率,水泥窑及窑尾余热利用系统排气为10,采用独立热源的烘干设备排气
为8;
O 实 ——实测含氧量百分率。
4
DB13/ 2167—2015
4.2 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4.2.1 水泥工业企业的物料处理、输送、装卸、储存过程应当封闭,对块石、粘湿物料、浆料以及车 船装卸料过程也可采取其它有效抑尘措施,控制颗粒物无组织排放。3Βιβλιοθήκη DB13/ 2167—2015
表1 现有与新建企业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3
单位:mg/m
时段
生产过程
生产设备
颗粒 二氧化 氮氧化物 氟化物 汞及其化


硫 (以 NO2 计) (以总 F 计)
合物
破碎机及其他通风生
矿山开采
20



产设备


水泥窑及窑尾余热利
(1)
30
100
400
5
0.05
5.2.1 排气筒中大气污染物的监测采样按 GB/T 16157、HJ/T 397、HJ/T 75 规定执行,大气污染物无 组织排放的监测按 HJ/T 55 规定执行。
5.2.2 对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或限期治理后的监测,采样期间的工况不应低于设计 工况的 75%。对于监督性监测,不受工况和生产负荷限制。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1
DB13/ 2167—2015
水泥工业 cement industry 从事水泥原料矿山开采、水泥制造、散装水泥转运以及水泥制品生产的工业部门。 3.2 水泥窑 cement kiln 水泥熟料煅烧设备。 3.3 窑尾余热利用系统 waste heat utilization system of kiln exhaust gas 引入水泥窑窑尾废气,利用废气余热进行物料干燥、发电等,并对余热利用后的废气进行净化处理 的系统。 3.4 烘干机、烘干磨、煤磨及冷却机 dryer,drying and grinding mill,coal grinding mill and clinker cooler 烘干机指各种型式物料烘干设备;烘干磨指物料烘干兼粉磨设备;煤磨指各种型式煤粉制备设备; 冷却机指各种类型(筒式、篦式等)冷却熟料设备。 3.5 破碎机、磨机、包装机及其它通风生产设备 crusher,mill,packing machine and other ventilation equipments 破碎机指各种破碎块粒状物料设备;磨机指各种物料粉磨设备系统(不包括烘干磨和煤磨);包装 机指各种型式包装水泥设备(包括水泥散装仓);其它通风生产设备指除上述主要生产设备以外的需要 通风的生产设备,其中包括物料输送设备、料仓和各种类型储库等。 3.6 采用独立热源的烘干设备 dryer associated with independent heat source 无水泥窑窑头、窑尾余热可以利用,需要单独设置热风炉等热源,对物料进行烘干的设备。 3.7 散装水泥中转站 bulk cement terminal 散装水泥集散中心,一般为水运(海运、河运)与陆运中转站。 3.8 水泥制品生产 production of cement products 预拌混凝土、砂浆和混凝土预制件的生产,不包括水泥用于施工现场搅拌的过程。 3.9 标准状态 standard condition 温度为273.15K,压力为101325Pa时的状态。本标准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浓度均为标准状态下的质量 浓度。 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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