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一级建造师考试《工程法规》考点解析3:建设工程发承包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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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全国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源点库通关知识宝典
1Z303000建设工程发承包法律制度
1Z303010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制度
考点一:法定招标的范围
1、必须招标的范围
(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国有资金:(1)使用预算资金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10%以上的项目;(2)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

2、必须招标的规模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可以不招标
(1)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而
不适宜招标的;
(2)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3)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4)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提供;
(5)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否则影响施工或功能配套要求。

政府采购工程依法不进行招标的,用竞争性谈判或者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考点二:招标方式的选择
1、公开招标——招标公告不特定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

2、邀请招标——投标邀请书特定三个以上
(1)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注: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3、两阶段招标——技术复杂或者无法精确拟定技术规格的项目
(1)第一阶段提交不带报价的技术建议;
(2)第二阶段仅向第一阶段提交技术建议的投标人提供招标文件;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包括最终技术方案和投标报价的投标文件。

(3)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要求,应当在第二阶段提出。

考点三:招标准备工作和招标
1、履行项目审批手续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

2、委托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也不得为所代理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提供咨询。

3、编制招标文件及标底
(1)招标文件的内容
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2)提交投标文件的时间
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但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3)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修改或澄清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招标人澄清或者修改资格预审文件,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潜在投标人。

不足3日或者15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4)对招标文件的异议
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

招标人应当自收
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5)标底
招标人可以自行决定是否编制标底。

一个招标项目只能有一个标底。

标底必须保密。

招标项目设有标底的,招标人应当在开标时公布。

标底只能作为评标参考,不得以投标报价是否接近标底作为中标条件,也不得以投标报价超过标底上下浮动范围作为否决投标的条件。

(6)最高(最低)投标限价
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

招标人不得规定最低投标限价。

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招标的,应当设有最高投标限价;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招标的,可以设有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招标标底。

4、发布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1)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的内容
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2)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
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

招标人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收取的费用应当限于补偿印刷、邮寄的成本支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5、资格审查
(1)资格预审的分类:分为资格预审(投标前)和资格后审(开标后)
资格预审: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起不得少于5日。

②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不具有投标资格。

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少于3个的,应当重新招标。

③对资格预审文件的异议
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

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资格后审:招标人采用资格后审办法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应当在开标后由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考点四:投标
1、投标人:投标人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投标,不受地区或者部门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违反以上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投标人发生合并、分立、破产等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招标人。

投标人不再具备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或者其投标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其投标无效。

2、联合体的资格条件
(1)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
(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投标无效的情形
(1)资格预审后联合体增减、更换成员的,其投标无效;
(2)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项目中投标。

4、投标文件
(1)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

(2)投标文件的送达与签收: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

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

(3)①未通过资格预审②逾期送达③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5、投标保证金: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方式和金额,随投标文件提交给招标人或者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

6、4种投标异议及其答复
答复
异议内容投标人提出异议招标人答复相关文件的修改资格预审文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答复;答复前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截止时间3日前招标文件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
评标结果异议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
开标异议
在开标现场提出
当场作出答复
考点五:开标1、开标时间和地点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2、程序: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宣读。

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考点六:评标1、评标委员会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投标保证金内容
法律规定
限额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且不得超过80万。

有效期
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退还
情形
退还金额
退还时间招标人终止招标
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及时退还
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退还投标保证金
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中标合同签订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
不予退还
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
中标人拒绝签订合同
包括: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签订合同时提出附加条件;不按照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含5人),其中经济、技术专家不少于成员总数的2/3。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2、评标: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3、否决投标:①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②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③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④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⑤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⑥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⑦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4、投标人对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说明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澄清或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投标文件中有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明显文字或者计算错误,评标委员会认为需要投标人作出必要澄清、说明的,应当书面通知该投标人。

投标人的澄清、说明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评标委员会不得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不得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5、评标后工作
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

中标候选人应当不超过3个,并标明排序。

评标报告应当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

对评标结果有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报告应当注明该不同意见。

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果。

考点七:中标合同的签订
1、中标人的确定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不可抗力、不交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可以按照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者存在违法行为,招标人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应当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由原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审查确认。

2、合同的签订
(1)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2)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考点八:招投标的不良行为
行为类别具体表现形式
投标人相互
串通投标(属于串标1-5和视为串标
6-11)(1)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3)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5)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7)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8)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9)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10)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1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1)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2)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3)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4)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5)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6)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以他人名义投标
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1)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2)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
(3)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4)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l)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2)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3)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4)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5)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6)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7)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招标人不得组织单个或者部分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1Z303020建设工程承包制度
考点九:建设工程发承包的基本规定
建设工程承包制度包括总承包、共同承包、分包等制度。

1、建设工程发包的基本规定
建筑工程实行招标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依法中标的承包单位。

建筑工程实行直接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

按照合同约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由工程承包单位采购的,发包单位不得指定承包单位购入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发包单位指定采购,承包单位有权拒绝——禁止发包单位指定采购。


2、建设单位违法发包,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视为没有依法确定施工企业,将其违法行为记入诚信档案,实行联合惩戒。

考点十:建设工程总承包的规定
总承包通常分为工程总承包和施工总承包两大类。

一、带头采用工程总承包的工程及主要模式
一般采用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或者设计—施工总承包模式;也可以根据项目特点和需要,按照风险合理分担和承包工作内容采用其他总承包模式。

二、建设单位的项目管理
建设单位可自行对工程总承包项目进行管理,也可委托项目管理单位管理。

项目管理单位可以是本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方案设计或初步设计单位,也可以是其他工程设计、施工或监理单位,但项目管理单位不得与工程总承包企业具有利害关系。

三、工程总承包企业的责任及风险管理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

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考点十一:建设工程承包的规定
共同承包指由两个以上具备承包资格的单位共同组成非法人的联合体,以共同的名义对工程进行承包的行为。

1、共同承包的适用范围: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结构复杂建筑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

2、共同承包的责任: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考点十二:建设工程分包的规定
1、分包工程的范围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

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总结】工程分包与劳务分包的区别:
工程分包劳务分包
需要建设单位认可或总承包合同约定不需要建设单位认可
主体结构不得分包主体结构中的劳务作业可以分包
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可以依法
劳务分包企业不得将劳务再分包
将劳务作业分包给劳务分包企业
相同点:分包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
2、分包单位的条件与认可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

认可的方式:①在总承包合同中规定分包的内容;②在总承包合同中没有规定分包内容的,应当事先征得建设单位的同意。

严禁个人承揽分包工程业务。

建设单位不得直接指定分包工程承包人。

对于建设单位推荐的分包单位,总承包单位有权作出拒绝或者采用的选择。

(注:劳务作业分包可不经建设单位认可)
3、分包单位不得再分包
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除专业承包企业可以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劳务分包企业外,专业分包工程承包人和劳务作业承包人都必须自行完成所承包的任务。

4、转包、违法分包和挂靠行为的界定
1Z303030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
考点十三: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的分类
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由基本信息、优良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构成。

1、基本信息是指注册登记信息、资质信息、工程项目信息、注册执业人员信息等。

2、优良信用信息——建筑市场主体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获得的县级以上行政机关或群团组织表彰等信息。

3、不良行为记录——建筑市场主体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受到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信息,以及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其他不良信用信息。

考点十四:施工单位不良行为的认定标准
不良行为类别认定标准的区别
(一)资质不良行为资质条件不符合以及违反资质管理有关规定
(二)承揽业务不良行为资质条件符合但是承揽工程的手段违反法律规定
(三)工程质量不良行为违反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的行为
(四)工程安全不良行为违反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和义务的行为
(五)拖欠工程款或工人工资不良行为恶意拖欠或克扣劳动者工资
考点十五:建筑市场诚信行为的公布和奖惩机制
1、公布的时限
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信息公开期限为:(1)基本信息长期公开;(2)优良信用信息公开期限一般为3年;(3)不良信用信息公开期限一般为6个月至3年,并不得低于相关行政处罚期限。

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查整改结果,对整改确有实效的,由企业提出申请,经批准,可缩短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公布期限,但公布期限最短不得少于3个月。

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自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行政处理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外进行记录公告。

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期限为6个月。

依法限制招标投标当事人资质(资格)等方面的行政处理决定,所认定的限制期限长于6个月的,公告期限从其决定。

2、公布的内容和范围
不良行为记录除在当地发布外,还将由建设部统一在全国公布,公布期限与地方确定的公布期限相同。

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记录。

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违法行为记录,可以公开。

3、公告的变更
对发布有误的信息,由发布该信息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修正,根据被曝光单位对不良行为的整改情况,调整其信息公布期限,保证信息的准确和有效。

行政处罚决定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以及行政执法监督被变更或被撤销,应及时变更或删除不良记录,并在相应诚信平台上予以公布,同时应依法妥善处理相关事宜。

被公告的招标投标当事人认为公告记录与行政处理决定的相关内容不符的,可向公告部门提出书面更正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据。

公告部门在作出答复前不停止对违法行为记录的公告。

行政处理决定在被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公告部门依法不停止对违法行为记录的公告,但行政处理决定被依法停止执行的除外。

原行政处理决定被依法变更或撤销的,公告部门应当及时对公告记录予以变更或撤销,并在公告平台上予以声明。

1Z304000建设工程合同和劳动合同法律制度
1Z304010建设工程合同制度
考点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定形式和内容
建设工程合同可分为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等。

1、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其他形式合同,指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行为或者特定情形推定合同的成立,也可以称之为默示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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