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解释的过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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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设 计好 的方 式去发 生 , 正是这 种一 般法律 遭遇 到个案 时所呈 现 法 律意 义 的过程 。 当然 , 政解 释除 发生 在行 政机 关适 用行 政 法 行 的 不确 定性 , 具体执 法 过程 中 的行政解 释 更加意 义 重大 。 使 遗憾 的是 , 学者 对于 行政解 释 的研究 多集 中于抽象解 释 的范
的过程 中 以外 , 还发 生在 行政 相对人 不服 从或 是不 理解行 政机 关
的行政行为时。所以, 行政解释必须符合实际性原则。“ 对法律
善法律 , 就会 使解释 活动 失去 生命之 源” 现实 中每个 案件 的千 差 0
畴, 而对 于 实践 中广泛 存在 的具体 解释 , 即行 政法 具体 适用 中的 解 释 的活 动 , 果不 去追 求其 实用 性 , 去 从恢 复原 意 的角度 完 如 而 解释 , 却缺 乏 足够 的关 注 。正所 谓 “ 徒法 不足 以 自行” 行 政法 的 ,
二、 浅谈 行政 解 释的 过程 性
首先 , 行政解 释 的过程 性 , 是指 它对 法律 的推 进 作用 。 由于
“ 置和 在高 层次 上 的分 配行 使 , 法律解 释成 为一种 通过 解释形 成 人 的认 识 与理解 的局 限性 , 解 释者 总是 带着 自己的 先见 去认 知 使 具有 普通 效力 的一般 解释 性 的规定 的活动 , 成为 立法在 法律 实施 对 象 , 对象认 知 受到主 观 因素 的干 扰 , 样对 真 理的 把握 和追 寻 这 过程 中的延长 , 以此来 维护 立法 职 能和实 施职 能 的区分 , 在法 律 变 成 了永 恒 性过程 。0 达默 尔认为 , ”伽 解释 的前 提在 于理 解 , 理解 实施 中贯彻严 格 ‘ 法裁 判 ’ ‘ 依 或 依法 办事 ’ 的理念 。圆 而 ,依法 具有存 在 性质 , ’然 ’ “ 而解 释则 是一 个过 程 。 政解 释 是一 种具 体事 实 行 一 融入 了 办事 ” 身只 是一 种法 治原 则 , 本 它并 不能给 人 以具体 的指 导 。结 与 法律 法规 相互 对应 , 种 同化的 过程 。在 这个 过程 中 , 合行 政执 法实 践 , 当人们 试 图依 法行 政的 时候 , 然 间就 会发 现 , 忽 那些 看似 确定 无疑 的法律 法规甚 至是 上级机 关 的解 释 , 并不是 具
一
、
在我 国 , 行政解 释不 是一个 概念 问题 , 是一 个权力 问题 , 而 其 工 作人 员, 要实施 执法 行为 , 必 然享有 一定 的法 律解释 权 。 只 就 ”
关键 在 于确 定“ 有权 解释 , 不是 如何解 释 和解 释什 么” 人 谁 而 。 们意 图把 法律解 释从 法律 实施 中剥离 出来 , 通过法 律解 释权 的设
会 议通 过 的— — 关于加 强 法律解 释工 作 的决议一其 中, , 有关 行政 通 过就 是 与理解 并最 终达 成对 世 界 的改造 。0 于这 一 点 , 行 基 对
解释 的规定 有两 点 : 第一, 不属 于审判 和检 察 工作 中的 其他 法律 、 令 如何 具体 法 政解释 的认识 不能仅 停 留在 其对 当下 法律 适用 的 重要作 用 。 此 外 ,行 政解 释 的过 程性 还 体现 在其 非终 局 性 。行 政解 释 中 , 了行政 目标 的实现 , 了维护 自己的权 威性 , 释 主体 的立 为 为 解
解 释者 的主 体性 因素 , 他可 能 要在 多样 的解 释 结果 中进行 选 择 ,
并对其 进行 论证 , 以说 服 当事人 和 社会 公众 , 使相 对 于手 头案件
体 的行 政方 案 。 因为 , 一 个人 的行 为都 不可 能完全 按 照法律 已 每 不确定 的法 律 , 过解 释后 , 在经 具有 了确 定性 , 这 也是重 新构 造 而
L g l y t m n o i y e a s e A d S ce S t
{占 I 缸会 } J
20.1下 1( ) 09
论行政解 释的过程性
王 雪 朱 保 军
摘 要 近年 来 , 行政 解释 的研 究越 来越 深入 , 学者 多 集 中于抽 象解 释 的研 究 。 文试从 具体 解释 , 对 但 本 即行政 法 具体 适 用 中的解释 之视 角谈 论行 政解 释 的过程 性 。
适用 过程 绝对 不是机 械地 套用 规则 的过程 , 需要说 明所用 规则 万别 , 它 使行 政解释 的任 务 永远 不可 能最 终完 成 , 政解 释 不具 有 行
的 意义 , 而 推 导 出法 律处 理 结论等 一系 列 的活动 , 进 而这 些 都需 终结性 。因为 “ 何解 释 无论 最初 看来 多么 有 说服 力, 不 能把 任 都 要 经过 解释 才 能完 成 。但 我 国的行 政解 释 体制 只是 按照 便 于管 理 的考 虑来 预设 解释 体制 。具 体来 讲 , 权 实施法 律 的机关 , 有 在 制度 上不 一定 对所适 用 的法律 具有解 释权 , 而有 权解释 法律 的机 关, 虽然 名义 上其 作 出的是 具体 解释 , 是基本 上 都脱 离于案件 但 自己作为 最后 的解 释 而强 加给 社会 。这就 要求 法 律文 本 中包 含
关键 词 行 政 解释 规则 过程 性 文 献标 识码 : A 文 章编 号 :0 90 9 ( 0) 1 1—1 10 .522 91. 90 0 2
法行 为 , 必须进 行 一定 的法 律解释 。 何行 政机 关和 行政 机 关 就 任
中图分 类号 : 2 . D921
行政 解释 浅析
的意义 通过 生活 不 断地重 生 。 旧 其次 , 政解 释 的过 程性 , 行 体现 在它 贯穿 于行政 执法 的始 终 ,
更体现 在 它对Biblioteka 政法 的完 善 与发展 。 克思 强 调, 们不 仅要解 马 我
的 执行 过程 。例 如 ,9 1 6月 l 18 年 0日五 届全 国人大 常 委会 9次 释 世 界 , 重要 的是 要改 造世 界 。这一 观 点的 本意 在于 : 必须 更 人
的过程 中 以外 , 还发 生在 行政 相对人 不服 从或 是不 理解行 政机 关
的行政行为时。所以, 行政解释必须符合实际性原则。“ 对法律
善法律 , 就会 使解释 活动 失去 生命之 源” 现实 中每个 案件 的千 差 0
畴, 而对 于 实践 中广泛 存在 的具体 解释 , 即行 政法 具体 适用 中的 解 释 的活 动 , 果不 去追 求其 实用 性 , 去 从恢 复原 意 的角度 完 如 而 解释 , 却缺 乏 足够 的关 注 。正所 谓 “ 徒法 不足 以 自行” 行 政法 的 ,
二、 浅谈 行政 解 释的 过程 性
首先 , 行政解 释 的过程 性 , 是指 它对 法律 的推 进 作用 。 由于
“ 置和 在高 层次 上 的分 配行 使 , 法律解 释成 为一种 通过 解释形 成 人 的认 识 与理解 的局 限性 , 解 释者 总是 带着 自己的 先见 去认 知 使 具有 普通 效力 的一般 解释 性 的规定 的活动 , 成为 立法在 法律 实施 对 象 , 对象认 知 受到主 观 因素 的干 扰 , 样对 真 理的 把握 和追 寻 这 过程 中的延长 , 以此来 维护 立法 职 能和实 施职 能 的区分 , 在法 律 变 成 了永 恒 性过程 。0 达默 尔认为 , ”伽 解释 的前 提在 于理 解 , 理解 实施 中贯彻严 格 ‘ 法裁 判 ’ ‘ 依 或 依法 办事 ’ 的理念 。圆 而 ,依法 具有存 在 性质 , ’然 ’ “ 而解 释则 是一 个过 程 。 政解 释 是一 种具 体事 实 行 一 融入 了 办事 ” 身只 是一 种法 治原 则 , 本 它并 不能给 人 以具体 的指 导 。结 与 法律 法规 相互 对应 , 种 同化的 过程 。在 这个 过程 中 , 合行 政执 法实 践 , 当人们 试 图依 法行 政的 时候 , 然 间就 会发 现 , 忽 那些 看似 确定 无疑 的法律 法规甚 至是 上级机 关 的解 释 , 并不是 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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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 国 , 行政解 释不 是一个 概念 问题 , 是一 个权力 问题 , 而 其 工 作人 员, 要实施 执法 行为 , 必 然享有 一定 的法 律解释 权 。 只 就 ”
关键 在 于确 定“ 有权 解释 , 不是 如何解 释 和解 释什 么” 人 谁 而 。 们意 图把 法律解 释从 法律 实施 中剥离 出来 , 通过法 律解 释权 的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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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 的规定 有两 点 : 第一, 不属 于审判 和检 察 工作 中的 其他 法律 、 令 如何 具体 法 政解释 的认识 不能仅 停 留在 其对 当下 法律 适用 的 重要作 用 。 此 外 ,行 政解 释 的过 程性 还 体现 在其 非终 局 性 。行 政解 释 中 , 了行政 目标 的实现 , 了维护 自己的权 威性 , 释 主体 的立 为 为 解
解 释者 的主 体性 因素 , 他可 能 要在 多样 的解 释 结果 中进行 选 择 ,
并对其 进行 论证 , 以说 服 当事人 和 社会 公众 , 使相 对 于手 头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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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解 释的过程性
王 雪 朱 保 军
摘 要 近年 来 , 行政 解释 的研 究越 来越 深入 , 学者 多 集 中于抽 象解 释 的研 究 。 文试从 具体 解释 , 对 但 本 即行政 法 具体 适 用 中的解释 之视 角谈 论行 政解 释 的过程 性 。
适用 过程 绝对 不是机 械地 套用 规则 的过程 , 需要说 明所用 规则 万别 , 它 使行 政解释 的任 务 永远 不可 能最 终完 成 , 政解 释 不具 有 行
的 意义 , 而 推 导 出法 律处 理 结论等 一系 列 的活动 , 进 而这 些 都需 终结性 。因为 “ 何解 释 无论 最初 看来 多么 有 说服 力, 不 能把 任 都 要 经过 解释 才 能完 成 。但 我 国的行 政解 释 体制 只是 按照 便 于管 理 的考 虑来 预设 解释 体制 。具 体来 讲 , 权 实施法 律 的机关 , 有 在 制度 上不 一定 对所适 用 的法律 具有解 释权 , 而有 权解释 法律 的机 关, 虽然 名义 上其 作 出的是 具体 解释 , 是基本 上 都脱 离于案件 但 自己作为 最后 的解 释 而强 加给 社会 。这就 要求 法 律文 本 中包 含
关键 词 行 政 解释 规则 过程 性 文 献标 识码 : A 文 章编 号 :0 90 9 ( 0) 1 1—1 10 .522 91. 90 0 2
法行 为 , 必须进 行 一定 的法 律解释 。 何行 政机 关和 行政 机 关 就 任
中图分 类号 : 2 . D921
行政 解释 浅析
的意义 通过 生活 不 断地重 生 。 旧 其次 , 政解 释 的过 程性 , 行 体现 在它 贯穿 于行政 执法 的始 终 ,
更体现 在 它对Biblioteka 政法 的完 善 与发展 。 克思 强 调, 们不 仅要解 马 我
的 执行 过程 。例 如 ,9 1 6月 l 18 年 0日五 届全 国人大 常 委会 9次 释 世 界 , 重要 的是 要改 造世 界 。这一 观 点的 本意 在于 : 必须 更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