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版电力工程检测试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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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版电力工程检测试验管理办法
第一篇:2015版电力工程检测试验管理办法
电力工程检测试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电力工程建设质量,规范工程质量监督检测试验工作,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63号)、《电力工程质量监督体系调整方案》(国能电力[2012]306号)和《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大纲》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电力工程检测试验是指为保障工程建设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标准和设计文件要求,对电力工程所用材料、构配件、设备、工程实体、系统功能和试运行技术指标等进行的检测验证活动。

第三条电力工程检测试验机构是指依据国家规定取得相应资质,从事电力工程检测试验工作,为保障电力工程建设质量提供检测验证数据和结果的单位。

第四条电力工程检测试验机构应遵循《电力建设施工质量验收及评价规程》的要求,按专业分等级承接电力工程检测试验业务。

第五条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总站(以下简称总站)统一负责电力工程检测试验业务的专业划分和等级确认工作,各中心站负责对工程现场检测试验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电力建设各责任主体单位开展工程质量检测试验活动,以及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开展的监督检测工作,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业务范围划分
第七条根据电力工程专业划分,电力工程检测试验业务分为土建、金属、电气和热控四类。

同时根据工程建设规模、技术规范和质量验收规程对检测机构在检测人员、仪器设备、执行标准和环境条件等方面的要求,相应地将承担工程检测试验业务的检测机构划分为A级和B级两个等级。

第八条不同专业类别、不同等级的检测机构所需要的能力标准要求见附件1-
1、2-
1、3-
1、4-1,需具备的检测试验项目范围要求见附件1-
2、2-
2、3-
2、4-2。

第九条承担建设规模200MW及以上发电工程和330kV及以上变电站(换流站)工程检测试验任务的检测机构,必须符合B级及以上等级标准要求。

不同规模电力工程项目所要求的检测机构业务等级标准见附件5。

第十条检测机构必须按照确认的专业类别、业务等级和业务范围,承担电力工程检测试验任务,并按照规定出具相应的检测试验报告。

第三章业务等级确认程序第十一条对检测机构业务等级确认的考核内容包括:组织机构,人员配备,计量认证或资质许可,质量管理体系,管理制度和工作程序,检测试验项目,仪器设备,计量管理标准,技术档案,环境与安全。

第十二条业务等级确认程序为:申报→预审→评定→公示→颁发证明。

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均可提出申请,不受时间、地域限制。

预审工作由各区域中心站负责,评定、公示和发证工作由总站统一组织。

第十三条申报单位须在自查合格的基础上,详细填写《电力工程检测试验业务等级申请表》(见附件6-1),向本单位所在区域中心站提出申请。

申报时须按照专业类别(土建、金属、电气、热控)分别递交申报资料(见附件6-2)。

申请表及相关资料应装订成册,提交纸质版、电子版各一份。

第十四条中心站预审的内容主要包括申报项目、业务等级、组织机构、人员配置、检测试验项目、主要检测试验仪器设备等信息资料的完整性。

中心站不组织实地审查。

第十五条中心站应在接到申请单位的申请资料后十个工作日内完成预审。

预审通过的,由中心站填写预审意见,将申请表和申报资料
电子版及时上报总站;预审未通过的,中心站应将申报资料退回申请单位,并注明原因。

第十六条在预审阶段,中心站认为申报单位所提供的申报资料不全,或在一些主要方面尚未达到评价标准要求时,应及时通知申报单位进行补充完善,申报单位补充资料所占用的时间应从预审期限中扣除,预审时间相应顺延。

第十七条评定工作要求和程序如下:
(一)总站在收到预审合格资料后十个工作日内,确认资料的符合性,并通知中心站和申报单位约定现场评审时间。

(二)总站组织评审专家组,按照约定时间对申请机构进行现场评审,并提出评审报告。

每个专业的现场评审时间原则上不超过三天。

(三)总站在接到评审报告后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现场评审程序和评审结论的复核,确认评定结果。

第十八条总站确定评定结果后,将评定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七天。

第十九条凡公示期内未接到投诉或举报的,其认定程序结束,总站正式向通过确认的检测机构颁发《电力工程检测试验业务等级确认证明》(以下简称《业务等级确认证明》)。

第二十条在开展检测机构业务等级确认工作时,任何机构、任何个人均不得向检测机构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章评定规则第二十一条专家评审采取评分制,评分规则如下:
(一)评分在满分100分的基础上,按照各评定项指标的符合性确定扣减系数,然后计算各项评定指标的评分,最后合计得出总评分。

总评分计算公式为:
A总=A1+A2+…+ Ai+…+A10 其中:Ai = m×δi Ai—评定项得分; m —该项额定分值;δi—该项权重系数。

各评定项目的内容、标准要求、额定分数和权重系数,详见附件1-
1、附件2-
1、附件3-
1、附件4-1。

(二)专家评审结果分为符合与不符合两种。

在关键项目评审中未出现不符合项,且合计评定分数在80分以上者,其评审结果为符合,否则为不符合。

第二十二条评审专家组分专业组建,每个专业组人数为3~5人,其中组长一名,负责组织评审工作。

评审专家组成员主要由技术委员会专家及熟悉检测试验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构成,申报单位所在区域中心站须派人作为评审专家组成员参加现场评审。

第二十三条评审专家组在进行现场评审时,需核查和考评以下内容:(一)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二)机构技术管理制度及实施情况;(三)机构设施、设备和环境条件的符合性;(四)技术负责人的专业水平和组织管理能力;(五)现场操作人员的专业水平和实际操作能力。

第二十四条专家组开展现场评审时,应详细记录各方意见、核查情况和各项评审结论。

在评审结束后,专家组长应及时向总站提交评审报告并附以下资料。

(一)申请表及申报资料;(二)评审记录表及评分表;
(三)现场抽查记录、考评记录及相关资料。

第五章行为规范
第二十五条检测机构应按照《业务等级确认证明》核定的业务范围开展工作,并对检测试验数据和检测试验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二十六条检测机构应当加强内部管理,确保检测试验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转,严格按照国家和行业现行有关管理规定和技术标准的要求进行检测试验。

第二十七条检测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现场检测试验的安全环境管理制度,落实责任,加强对检测试验人员的安全教育,督促检测试验人员遵章守纪,确保人员健康和环境安全。

第二十八条检测机构不得将所承担检测试验工作转包或违规分包给其它检测试验单位。

因特殊技术要求,需要外委的检测试验项目应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试验单位,并根据合同要求,制定外委计划进行跟踪管理。

检测机构对外委的检测试验项目的检测试验结论负连带责任。

第二十九条检测机构在开展检测试验工作时,应以电力工程检测试验费用定额为基础计算相应的费用。

第六章现场试验室
第三十条根据工程建设需要和质量验收规程要求,检测机构在承担电力工程项目的检测试验任务时,应当设立现场试验室。

检测机构对所设立现场试验室的一切行为负责。

第三十一条
现场试验室在开展工作前,须通过负责本项目的质监机构组织的能力认定。

对符合条件的,质监机构应予以书面确认。

现场试验室能力认定要求见附件1-
3、2-
3、3-
3、4-3。

第三十二条现场试验室能力认定的内容如下:(一)核对检测机构《业务等级确认证明》。

(二)核查检测机构检测的试验项目范围。

(三)核查现场组织机构、管理体系及人员资格。

(四)确认现场检测试验范围。

(五)核查现场检测试验设备。

(六)现场试验室工作条件及环境。

(七)检查现场管理规章制度。

(八)检查现场质量安全控制方案或措施。

第三十三条质监机构在开展阶段性监督检查工作时,应当同时对承担工程项目检测试验任务的现场试验室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纠正其违规行为。

第三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质监机构举报违法违规的检测试验行为。

第七章监督与考核
第三十五条检测机构的《业务等级确认证明》有效期为四年,有效期满后,需重新进行确认。

重新确认的程序及要求详见第三章规定。

第三十六条在《业务等级确认证明》有效期内,总站将不定期对检测机构的实际工作情况进行抽查考核。

在抽查考核时,总站可采取以下措施:(一)查阅、记录和复制检测试验相关资料。

(二)进入检测机构的工作场地(包括施工现场)进行抽查。

(三)对检测人员的检测(试验)操作进行抽查。

(四)核查检测试验结果的符合性、准确性等。

第三十七条检测机构有以下情节之一的,总站将视情节轻重,给予限期整改、通报批评或降级处理,情节严重的将取消其《业务等级确认证明》。

(一)实际能力已达不到规定业务等级评价标准的。

(二)伪造、涂改或转借业务等级确认证明的。

(三)超业务范围使用业务等级确认证明的。

(四)出具虚假检测试验数据或报告的。

(五)因违反规定程序出现检测试验事故的。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由总站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2015年5月1日起实施。

第二篇:试验及检测管理办法
工程试验及检测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中铁十四局集团长株潭综合Ⅱ标项目部二工区所管理的工程材料质量检测与工程试验管理,满足工程质量零缺陷目标要求,建设一流的城际铁路,实现精品工程、安全工程,加强工程试验检测工作,规范试验检测人员的行为,及时准确地监督和掌握标段内工程施工质量,科学公正地评价施工质量状况,有效控制和确保标段内建设工程质量。

根据国家、铁道部、建设部及湖南城际铁路公司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检测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工程所用原材料、构件、制品及工程实体等进行的试验、检测工作,均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铁道部、建设部以及湖南城际铁路公司等有关部门颁发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和试验方法及设计、招标文件的有关规定,开展试验检测工作。

第二章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根据两级三层管理体系,试验检测管理实行归口和分工负
责的管理体系。

第五条项目部成立工程试验检测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二工区试验室,负责本工区工程试验检测管理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组长:林尚月
副组长:工区试验室主任工程部部长组员:刘春兰李跃峰张成方曾繁兴第六条项目部试验检测领导小组负责长株潭城际铁路综合Ⅱ标二工区工程试验检测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工区试验室主要工作职责:
1、负责组织对新颁布的有关检测标准、规范的宣传贯彻工作,积极推动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应用。

2、组织试验检测人员岗前培训,按相关要求配备合格的试验检测人员,并持证上岗。

3、承担本工区原材料、构件、制品及工程实体质量的试验和检测工作。

4、进行工程开工前的标准试验、工艺试验、施工参数试验,送项目部中心试验室进行验证,并提交监理单位进行复验和批准。

5、对不合格材料要及时提供和协助物资部门阻止进入施工现场,同时建立不合格品台帐。

对进场的工程材料质量进行检查和控制,检验报告送监理单位审核。

6、对检验批、分项、分部、单位工程,按有关质量验收标准、技术要求和试验规定的检验项目、频次和标准进行试验检测;不合格项目应经施工处理或返工后重新检验。

7、参加工程质量的检查、评定和验收工作,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8、建立和健全试验检测台帐,及时向监理和项目部提供工程质量动态。

9、做好委外试验的管理工作,被委托单位必须对其试验、检测结果及真实性负责。

10、做好本工区试验、检测资料的管理工作,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上级单位报送各项报表、专项报告和其他相关资料。

11、工区试验室对管段内的工程实体及所用原材料、构件、制品的质量按照相关规定的频率进行随机抽样试验,出具检测报告。

第三章内容和程序
第八条项目部及工区试验室应严格按照投标书、合同要求及有关规定,配齐试验检测仪器设备和试验检测人员以及办公交通设施,满足施工现场试验检测需要。

工区试验室必须由母体试验室进行授权,并在其许可的范围内开展检测工作,母体试验室必须具有省部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资质和技术监督部门的计量认证合格证书,检测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岗位证书。

第九条工区试验室必须坚持公正、科学地开展试验检测工作,不受来自行政的、经济的以及其他方面的干预。

检测人员应秉公办事,不谋私利,认真按规范、标准等进行检测。

第十条工区试验室应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加强自身建设,积极采用先进的检测设备和工艺,不断完善检测手段,提高质量检测人员的素质,确保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科学性、准确性和公正性。

第十一条工区试验室应建立各项试验检测管理制度和责任制,人员离岗必须严格执行逐级请假制度。

第十二条工程质量试验检测方法的确定:
1、按国家、铁道部和建设部制定的有关试验、检验规程和验收标准要求执行。

2、仲裁试验检测,有国家或建设、铁路行业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按争议各方的共同约定进行。

第十三条试验室出具的检测报告单,必须实事求是,字迹清楚,数据准确可靠,要有试验、校核、技术负责人签字,加盖检测专用章。

检测单位对其出具的检测报告承担相应法律和经济责任。

第十四条检测机构应建立单独的不合格检测报告台帐,凡检测为不合格的项目应及时通知被检测单位和质量管理部门。

第十五条检测机构应按照项目部有关要求建立健全工程试验检测信息上报制度,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上级单位报送各项报表、专项报告和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六条试验检测单位不得具有下列行为:
1、超出批准的试验检测范围,出具试验报告。

2、随意更换试验检测仪器、设备和试验检测人员。

3、与被检测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建设工程质量标准。

4、捏造数据,伪造试验检验报告。

5、不遵守职业道德、玩忽职守、营私舞弊,造成试验检测工作差错,影响工程质量。

第十七条试验检测人员须经专业培训,持证上岗,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铁道部颁发的试验检测岗位证书。

2、具有所检测内容的专业知识、能力。

3、熟悉国家、铁道部的相关技术标准。

第十八条试验室有义务配合上级单位的检查和现场抽检,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推委。

第四章安全和文明
1、加强全体人员的安全教育,提高工作人员对安全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2、自觉遵守安全制度和有关规定,严格执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仪器、设备工具,不得违章作业。

3、操作室操作完毕后,必须切断总电源、水源,以保证试验室的安全。

4、操作各种用电设备时,应先学习有关操作规定,否则不得使用设备、仪器。

用毕要立即切断电源。

5、做好消防的培训学习,如发生异常情况应立即切断电源,组织抢救并报警。

6、对室内安全情况应进行定期检查,及时消除不安全因素。

7、保持试验工作环境的干净、整洁,做到每天打扫,试验仪器应随时擦拭,不得有浮尘,每次做完试验后应立即打扫;
8、建立多个垃圾池,生活垃圾与固体废弃物做到分类丢弃、分类处理,并应及时清除,不得污染周围居民的生活环境。

9、与试验无关人员,未经许可不得进入试验室。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二工区试验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篇:试验检测管理办法(改)
哈尔滨地铁试验检测(暂行)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哈尔滨地铁工程试验检测管理,规范试验检测工作流程,明确检测项目及频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是在地铁工程建设阶段,承担见证、取样、检测等任务的施工、监理、检测单位,均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地铁工程试验检测,包含施工现场的原材料、构配件的见证取样检测、涉及结构安全项目抽样检测、施工工艺参数检测以及工程实体检测和使用功能检测等。

第四条建设单位负责地铁工程试验检测活动的统一监督管理,应定期对地铁工程各参建单位进行检查。

第五条施工单位在开工前应及时办理本标段的试验检测监督备案手续,接受政府监督。

监理单位应对见证编号统一管理。

第六条监理单位代表建设单位负责所管辖标段内试验检测活动进行过程监督管理,对涉所有检测项目实行100%见证,并对重要原材料、构配件进行不少于10%抽检频率平行检测。

(供应商备案问题)第二章
施工、监理单位试验人员管理
第七条施工、监理单位每个标段应至少配备1名具有交通运输部或建设部颁发的试验工程师执业资格证的试验工程师。

取样员、见证员应取得地方质量监督部门颁发的取样员工作卡或见证员工作卡。

试验人员变更时,应向建设单位申请,并经建设单位审核同意后,方可更换。

第三章
试验检测单位的管理
第八条地铁工程试验检测单位(以下简称检测单位),是指具备相应检测资质,由建设单位统一招标确定(委托),与其签订试验检测委托合同,承担地铁工程试验检测业务,并对试验检测结果承担责任的机构。

第九条检测单位应配备固定的工作人员,负责地铁工程检测业务,配合建设单位试验检测管理工作。

第十条检测单位应按建设单位要求,在检查、验收过程中,提供必要的现场技术服务。

第十一条检测单位在接到见证取样委托后,应当及时进行检测,出具检测报告,并提交给监理单位,经监理单位签字确认后,转交给施工单位存档。

第十二条检测单位应当建立地铁工程项目试验检测台账。

委托单、原始记录、检测报告应当按统一编号,编号应当连续,不得随意抽撤、涂改。

每月月末以书面形式报建设单位。

检测单位除应当建立正常检测项目台账外,还应当建立不合格项目台账。

第十三条检测单位发现的施工、监理单位违反检测规定、弄虚作假的行为,以及检测结果不合格的情况,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第三章
建筑材料进场验收管理
第十四条开工前,施工单位应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量清单编制《施工试验计划》,报项目监理单位审核批准后执行;同时监理单位应根据《施工试验计划》编制《见证取样、送检和平行检测计划》,内容应包括单位工程应有见证取样和送检的项目;取样的原则与方式;应做试验、检测总数及见证试验、检测次数。

(DB23P25页)第十六条原材料进场前,施工单位应提前24小时通知监理单位后,方可组织材料进场。

第十七条进场材料的检测试样,必须从施工现场随机抽取,不得在现场外制取。

现场取样的试件或试样的标识应标明工程名称、取样部位、取样日期、样品名称和样品数量,并由见证人员和取样人员签字后封样。

第十八条对不能在施工现场制取试样或不适于送检的构配件,可由监理单位与施工单位等协商在供货方提供的检测场所进行检测。

第十九条对本地无法检测的材料,可由施工单位提出,经监理审核建设单位备案同意后,可委托外地检测单位。

第二十条材料性能复试检测项目和主要检测参数,应依据国家现行相关标准、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确定。

常用建筑材料进场复试检测项目、主要检测参数和取样除满足设计图纸外,还应满足《建筑工程检测试验技术管理规范》附录A的要求。

第二十一条检测单位应将检测不合格材料的情况及时通知建设单位,同时监理单位应监督施工单位进行二次复试。

并对重要原材料进行平行检测。

二次复试不合格或平行检测不合格的,监督施工单位将原材料退场。

第二十二条施工、监理单位必须建立《见证取样台账》,见证编号应当连续,不得随意抽撤、涂改,每月月末报建设单位备查。

第二十三条工程计量前,监理单位应对本月计量的工程使用材料的检测情况进行核查,检测合格的方可计量。

第二十四条钢筋进场验收管理。

(一)钢筋进场时,施工、监理单位应共同对供应商提供的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材质单等质量证明文件以及现场钢筋的外观、型号、规格、尺寸、数量等进行初验后,填写《材料、构配件进场检验记录》。

双方还应在材质单上加盖标注章,签字确认后,方可进场。

(二)初验时监理单位应核查材质单的盖章情况以及炉批号与铭牌的炉批号的相符情况。

材质单应盖有供应商单位公章、材质单专用章及原件存放处专用章等。

(三)施工单位应按钢筋进场的数量收集钢筋铭牌,作为《物资进场台账》附件备查。

(四)取样员负责按《钢筋混凝土用钢》GB 1499规定的取样依据进行取样,并填写试验委托单。

见证员应对取样、封样及送检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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