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怎么计算印花税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财产保险合同怎么计算印花税
很多收⼊都是需要缴纳印花税的,⽐如现在炒股⼀般是按照千分之三收取,其实财产保险也是需要缴纳印花税的,那么接下来由店铺的⼩编为⼤家整理了⼀些关于这⽅⾯的知识,欢迎⼤家阅读!
财产保险合同按投保⾦额的千分之⼀贴花。
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印花税暂⾏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财产保险合同印花税征税范围“包括财产、责任、保证、信⽤等保险合同。
⽴合同⼈按投保⾦额万分之零点三贴花。
单据作为合同使⽤的,按合同贴花。
”
对财产保险合同按投保⾦额的千分之⼀计算缴纳印花税,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印花税暂⾏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对财产保险合同按投保⾦额的千分之⼀计算缴纳印花税。
财产保险合同印花税缴纳费率:
财产保险合同印花税为保险费的千分之⼀。
合同双⽅均需交纳。
财产保险合同印花税征税范围包括财产、责任、保证、信⽤等保险合同,财产保险合同印花税为保险费的千分之⼀。
其中,建设⼯程勘察、设计合同印花税为保险费的0.5‰,购销合同为保险费的0.3‰。
保险合同缴纳印花税政策解读
第⼀,财产保险合同印花税计税依据。
1.⼀般规定。
《国家税务局关于改变保险合同印花税计税办法的通知》(国税函发[1990]428号)规定,对印花税暂⾏条例中列举征税的各类保险合同,其计税依据由投保⾦额改为保险费收⼊。
计算征收的适⽤税率,由万分之零点三改为千分之⼀。
《国家税务局地⽅税管理司关于改变保险合同计税依据适⽤范围的批复》(国税地函发[1990]20号)规定,保险合同的应税⾦额由按投保⽅的“投保⾦额”计算改为按承保⽅的“保险费收⼊”计算,并不改变其纳税⼈和缴纳⽅法。
因此,签订保险合同的投保⽅和承保⽅对各⾃所持的保险合同,均应按其保险费⾦额计税贴花。
纳税⼈需要注意的是,保险公司委托其他单位或者个⼈代办的保险业务,在与投保⽅签订保险合同时,应由代办单位或者个⼈,负责代保险公司办理计税贴花⼿续。
2.加保和退保。
《保险法》第三⼗七条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的,被保险⼈按照合同约定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保险⼈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被保险⼈未履⾏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发⽣的保险事故,保险⼈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应当降低保险费,并按⽇计算退还相应的保险费:据以确定保险费率的有关情况发⽣变化,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明显减少;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明显减少。
第三⼗九条规定,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要求解除合同的,应当向保险⼈⽀付⼿续费,保险⼈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险⼈可以收取⾃保险责任开始之⽇起⾄合同解除之⽇⽌期间的保险费,剩余部分退还投保⼈。
现⾏税收规定,加保不再补贴印花,退保不再退还印花税。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地字[1988]第25号)第七条规定,依照印花税暂⾏条例规定,合同签订时即应贴花,履⾏完税⼿续。
因此,不论合同是否兑现或能否按期兑现,都⼀律按照规定贴花。
第九条规定,依照印花税暂⾏条例规定,纳税⼈应在合同签订时按合同所载⾦额计税贴花。
因此,对已履⾏并贴花的合同,发现实际结算⾦额与合同所载⾦额不⼀致的,⼀般不再补贴印花。
第⼆,注意免税误区。
1.家庭财产两全保险合同属于应税合同。
《国家税务局关于家庭财产两全保险合同征收印花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地字[1989]第77号)规定,家庭财产两全保险属于家庭财产保险性质,其合同应照章贴花。
2.财产类的涉外保险合同以及涉外再保险合同(分保账单)属于应税合同,并且其规定范围内的免税合同免税期已满,1994年1⽉1⽇起恢复征税。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国务院关于对外贸合同暂缓征收印花税的批复〉的通知》(国税地字[1989]第102号)对1989年~1990年的外贸合同(是指对外签订的进出⼝商品购销合同和对外签订的进出⼝技术合同)暂缓征收印花税。
此后,《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涉外保险业务凭证征免印花税的通知》(国税函发[1990]104号)对1990年12⽉31⽇以前中国⼈民保险公司涉外保险业务中的进出⼝货物运输险、远洋船舶险、出⼝信⽤险的保险单据以及与外国保险公司之间的再保险业务凭证暂免征收印花税。
1991年,《国家税务局关于部分涉外经济凭证继续免征印花税的通知》(国税发[1991]6号)明确对上述两⽂原规定范围内暂免征税的凭证,在1991年~1993年,继续免征印花税。
从上述政策演变历程可以看出,印花税开征以来,涉外财产再保险合同1991年~1993年免税,其他期间征收印花税;与国内保险公司签订的再保险合同始终征收印花税。
此外,纳税⼈还应该注意,国内保险公司作为分⼊⽅同国外保险公司签订的再保险合同,国内保险公司也应缴纳印花税。
依据是《印花税暂⾏条例施⾏细则》第⼆条第⼆款规定,上述凭证⽆论在中国境内或者境外书⽴,均应依照条例规定贴花。
第⼗四条第⼆款规定,如果合同在国外签订的,应在国内使⽤时贴花。
不征税保险合同根据被保险对象的不同,保险可以分为⼈⾝保险和财产保险。
⼈⾝保险是以⼈的⽣命和⾝体为保险标的,并以⽣存、死亡、疾病、伤残为保险事故的⼀种保险,可具体分为⼈寿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健康保险、年⾦保险。
财产保险是指以各种物质财产和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并以补偿投保⼈或被保险⼈的经济损失为基本⽬的的⼀种社会化的经济补偿制度,可具体分为物质损失保险(狭义上的财产保险)、责任保险、保证保险、信⽤保险。
《印花税税⽬税率表》中列举的应税保险合同为“财产保险合同”,包括财产、责任、保证、信⽤保险等合同。
因为印花税实⾏的是列举法,未列举的不征,所以⼈⾝保险合同不征收印花税。
例如,⼈⾝意外险合同、普通寿险合同、万能寿险合同、投资分红险合同、养⽼年⾦险合同、长期(短期)健康险合同不征收印花税。
以上便是⼩编为⼤家整理的相关知识,相信⼤家通过以上知识都已经有了⼤致的了解,如果您还遇到什么较为复杂的法律问题,欢迎登陆店铺进⾏律师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