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市招投标局规范局行政党外正职和中共局党组关系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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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市招投标局规范局行政党外正职和中共局党组关系试点工作系列制度的通知
局长、局党组成员:
根据市委组织部、市委统战部关于株洲市规范政府部门党外正职和中共局党组关系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经局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同意,现将市招投标局规范局行政党外正职和中共局党组关系试点工作系列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市招投标局规范局行政党外正职和中共局党组关系试点工作系列制度
1、《株洲市招标投标管理局党组会议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
2、《株洲市招标投标管理局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
3、《株洲市招标投标管理局行政议事决策规则》
4、《株洲市招标投标管理局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制度》
5、《株洲市招标投标管理局党组和行政沟通协商会议制度》
6、《株洲市招标投标管理局干部人事酝酿会议制度》
7、《株洲市招标投标管理局党内情况通报制度》
8、《株洲市招标投标管理局党员干部民主生活会制度》
9、《株洲市招标投标管理局文件签发制度》
10、《株洲市招标投标管理局出席重大活动制度》
株洲市招标投标管理局
中共株洲市招标投标管理局党组
2009年5月21日
附1:
株洲市招标投标管理局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局党政领导班子建设,规范和完善局重要问题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提高管理工作决策的科学化、规范化、民主化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局党政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和省建设厅的决议、决定和有关指示。

局党组和局行政,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共同对本单位负责。

局党组和局行政之间依据职责范围,既有分工又要合作,共同做好本局各方面工作。

第三条联席会议是我局管理决策的基本形式,凡属议事范围内的事项局都应由联席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决策。

联席会议成员包括:局党组成员、非党组成员的局长、总工程师、工会主席、调研员和副调研员,必要时可以有其他有关人员列席。

议事范围
第四条凡涉及招投标监管、服务以及机关管理等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均由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

重大事项包括:
1、贯彻执行市委、市政府和省建设厅有关分针、政策和决定,落实局党组会议精神,研究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
2、研究招投标管理的改革发展规划、本单位年度计划和总结,重要改革措施,重要规章制度;
3、审定局年度经费预算、重大项目建设、大额经费使用(1万元以上的非常规性开支)等事关全局的重大决策,通报财务支出等情况。

4、审定向市委、市政府、省建设厅和建设部的重要请示和报告;
5、研究决定季度和年度部门岗位责任制考核结果;
6、研究其它应由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和问题。

议题确定
第五条联席会议的议题由党政主要负责人商定。

会议议题由局办公室提前通知与会人员。

第六条会议要作好准备工作,除临时召集外,党政联席会议的议题和有关材料由办公室提前送参加会议成员,以便作好议事准备。

凡提交会的议题,相关人员应事先准备好相关材料,内容包括汇报要点、需要讨论决定的事项以及解决问题的建议或方案。

第七条凡未经党政主要负责人会前审定的议题且非突发性重大事件而临时动议的,一般不列入会议的议程。

会议主持
第八条涉及党的思想、作风、组织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等问题由局党组书记主持。

第九条涉及招投标业务管理和行政管理等事项由局长主持。

会议召开
第十条联席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也可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

第十一条联席会议一般应在全体成员到会时方能召开。

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需向会议召集、主持人请假,出席会议的成员若少于2/3,会议应改期进行。

不能出席会议的成员,对会议议题如有意见和建议,可在会前提出。

第十二条联席会议议事时,凡涉及与会人员及其亲属的问题,本人应主动回避。

议事决策程序
第十三条联席会议议事应一事一议,由提出议题的成员作简要说明,与会同志要畅所欲言,充分发表意见。

重大问题在充分讨论后形成一致的意见后方可作出决定。

第十四条联席会议必须贯彻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经应出席会议的成员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研究重要工作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方能举行。

如对讨论的议题存在分歧,则不宜匆忙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论证、充分协商后讨论决定。

第十五条会议决定问题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表决方式可采取口头、举手或无记名投票方式,局党组书记和局长应末位表态。

第十六条联席会议表决结果,由主持人当场宣布。

决定或决议的执行与反馈
第十七条对联席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个别持有不同意见的同志,可以保留意见或向上一级组织反映,但行动上必须顾全大局,认真执行会议决定。

第十八条联席会议做出的决定,由各分管负责人负责实施,并将实施情况向联席会议报告。

书记、局长负责做好督办检查工作。

第十九条党政联席会议议事时,局办公室秘书和政工科长应分别做好记录,存档备查。

党政联席会议的决议和决定应形成会议纪要,经党政主要领导签发,局办公室具体承办会议纪要的起草、分送和联席会议决议的督办。

第二十条对未能出席会议的成员,会后由召集、主持人或局办公室向其转告本次会议的情况及其决定。

也可由局办公室起草纪要送阅。

第二十一条联席会议需要保密的有关内容和决议,决定形成的过程必须严格保密,违者要追究责任。

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如上级党组织有新的规定,按新的规定执行。

附:2
株洲市招标投标管理局党组会议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
第一条为完善党组决策机制,推进党组决策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提高决策的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和程序。

第二条局党组在市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向市委负责并报告工作。

主要任务是负责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讨论和决定招投标局及其所管理单位的重大问题,指导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的工作。

第三条党组会议贯彻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由全体党组成员组成,党组书记召集并主持。

党组书记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成员召集并主持。

非党组成员的局长列席会议,必要时,党组会议可扩大至全体县处级干部参加(党组扩大会议),有关科室负责人可作为会议列席人员。

第四条党组会议的议事范围
1、传达学习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市委的重要文件、批示、指示;
2、研究决定管理权限内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干部录(聘)用、考核、交流、提拔、推荐、提名、任免、调配、监督和奖惩及出国任务安排等重要问题;
3、定期召开民主生活会和进行中心组学习,加强党组班子建设;
4、研究决定全局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干部队伍建设、精神文明建设、思想政治工作、社会发展和稳定等方面的重大问题。

5、审定局党组呈送市委的重要报告和请示;
6、研究需要党组会议集体讨论决定的其它重大问题。

第五条党组会议必须有超过半数的党组成员到会方能举行;涉及人事任免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成员到会方能举行。

党组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应在会前请假。

会议主持人根据每次党组会议议题,确定其他列席人员。

第六条党组会议的时间和议题。

党组会议原则上每月一次。

遇特殊或紧急情况,可以随时召开或提前、推迟召开。

议题应会前确定,政工科根据党组成员和其他局领导提议提出方案,经党组书记审定后确定。

对提交党组会议讨论的议题,会前要充分酝酿,党组成员对议题有异议的,应当在会前向主持人提出,一般情况不得在会上临时动议。

政工科将会议议题、时间、地点在会前1天通知参加会议人员。

第七条坚持重大事项事先经过党政主要负责人协商,党组会议要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党组书记应征求局长意见。

对于双方意见分歧较大的事项,应暂缓提交会议研究。

第八条党组会议决定事项,先由分管党组成员或有关列席人员汇报议题内容,各位成员要紧紧围绕议题发言,进行充分讨论,提出自己的观点和意见。

对于分歧较大的议题,不急于形成决议,会
后进一步调查研究,待交换意见,统一认识后,在下次会议提出决定。

涉及机构干部人事问题,要充分听取非党组成员的局长的建议和意见。

第九条党组会议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

表决时,持赞成意见的党组成员应超过党组全体成员的半数方为有效(未到会成员的书面意见不能计入票数)。

会议决定多个事项的,应逐项表决。

推荐、提名干部和决定干部任免、奖惩事项,应逐个表决。

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表决方式可采取口头、举手或无记名投票方式,局党组书记应末位表态。

党组会议表决结果,由党组书记当场宣布,并指定专人向缺席者传达。

第十条党组会议设专人(一般为政工科长)记录。

记录员要对会议议题、出列席人员、发言、表决等作如实记录,并存档备查。

需发会议纪要的,由政工科起草,经有关党组成员复核后,报党组书记审核后签发。

第十一条坚决维护党组集体领导权威。

党组会议一经形成决定,党组成员必须无条件服从并坚决执行,个人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但会后不得发表违背党组决定的言论。

因情况发生变化需变更党组决定的,必须经党组会议讨论同意。

对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党组会议的,党组书记或党组成员可临机处置,但事后应及时向党组报告。

党组决定事项的执行情况由政工科进行督办,局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查办,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要及时报告党组。

第十二条党组会议作出的决定,由局分管领导按照分工负责制的原则组织实施,并及时向局党组报告贯彻落实情况。

如对决定需进行重大调整或变更,应报经局党组研究同意。

第十三条出席党组会议的人员必须保守党组会议的机密,未经党组许可,不得将会议内容向外泄露。

党组会议的内容,经党组决定可在一定范围内传达或公开的由党组制定专人传达。

对未经党组许可泄露党组会议内容的人员,按组织纪律规定严肃查处。

第十四条本规则和程序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株招管党〔2008〕10号文件《关于印发<株洲市招标投标管理局党组议事规则>的通知》同时废止,如上级党组织有新的规定,按新的规定执行。

附3:
株洲市招标投标管理局行政议事决策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使招标投标管理局各项工作规范化、程序化、制度化和科学划,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根据有关规定制度本规则。

第二条株洲市招标投标管理局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坚持解放思想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注重调查研究,密切联系群众,忠于职守,勤奋工作,为建设新型城市做出贡献。

第三条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行使职权,进一步改进政府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实行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第二章局领导职责
第四条局长全面负责招投标管理局行政工作,其他局领导协助局长工作,并按照各自分工履行其职能。

第五条局长召集和主持局长办公会议和局务会议,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签署或签发株洲市招标投标管理局发布的决定、行政规章及上报市政府的重要请示、报告。

副局长、纪检组长、总工程师、工会主席、调研员、副调研员在局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分管和协管工作,对工作中的重要问题或重大事件及时向局长报告。

第六条局长外出期间,应指定一位副局长主持日常事务性工作。

其它局领导外出期间暂不能正常履行职责的,需在外出前对分管工作作出妥善安排。

第三章会议制度
第七条株洲市招标投标管理局实行局长办公会议、局务会议、局领导专题工作协调会议和全局职工大会等会议制度。

第八条局长办公会议参加人员由局长、党组书记、副局长、总工程师、纪检组长、工会主席等局领导组成,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

由局长或受局长委托主持工作的副局长召集并主持。

根据需要,与议题有关的科室或部门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

因故不能参加会议时必须向局长或主持人请假。

第九条局长办公会议的主要任务:
(一)贯彻执行市委、市政府有关方针、政策和决定,落实局党组会议精神,研究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
(二)审定向市委、市政府、省建设厅和国家建设部的重要请示和报告;
(三)审定株洲市招标投标管理局发布的决定、规章制度、招投标体制改革及其他有关工作措施;
(四)审定发展规划、工作及总结、年度计划和重大专项立项、财政预算决算及事业经费安排等事关全局的重大决策;
(五)制定年度目标管理方案,总结全市招投标工作目标考核的情况;组织实施和协调全市招投标工作的重大活动和工作事项;
(六)研究决定本局机构设置的上报意见,按干部管理权限任命党组决定的机关及事业单位的干部;
(七)研究安排阶段工作,报告和沟通分管工作及重大决策的进展与完成情况,处理分管领导难以独立协商解决的有关问题;
(八)审定需要提交局党组会议研究的问题,审议局长认为需要研究的其他问题。

第十条局长办公会议的时间和议题。

局长办公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遇有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或推迟召开。

局长办公会议的议题由局长或其他局领导提出。

各科室、部门需要提请局长办公会议研究的事项,应在深入调研或征求专家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具体意见,报分管局领导审查后提交局长办公会议。

提请局长办公会议研究的议题,由局办公室汇总后,报局长审定。

根据局长办公会议的议题,有关科室或部门会前做好充分准备。

并在会前一天准备好书面材料送达参会人员。

第十一条坚持重大事项事先经过党政主要负责人协商,局长办公会议要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局长应征求党组书记意见。

对于双方意见分歧较大的事项,应暂缓提交会议研究。

第十二条会议充分发扬民主,注意听取各方面意见;会议决定重大问题时,原则上应得到局长办公会议组成人员绝大多数同意。

但在处理紧急事件时,当局长与其他行政领导意见不一致,一时又
难以统一时,局长有权做出决定。

局办公室负责会务工作。

需要发会议纪要的,由办公室或提出议题的科室、部门起草,经分管副局长审核后,由局长签发。

第十三条局务会是研究每月工作安排和工作协调的会议。

由局长或局长委托主持工作的副局长召集并主持。

局领导、调研员、副调研员,机关科室和部门主要负责人可参加会议。

第十四条局务会议题主要是通报本月工作执行情况并安排部署下月工作计划。

局务会一般于每月底召开,遇有特殊情况可提前或推迟召开。

各参加会议的科室或部门必须于每月28日前将本部门本月工作完成情况和下月工作安排计划报办公室,由办公室将各科室、部门工作安排汇总,会上发至参加会议人员。

局务会程序为:出席会议各科室、部门主要负责人汇报发言;局领导通报情况和提出有关工作要求;主持会议的局领导布置任务,确定下月局层面工作重点。

第十五条主持会议的局领导在每季度末的局务会议上对上季工作进行讲评,并安排下季度工作。

局务会议由办公室负责会务和会议记录,并形成相应会议纪要。

第十六条局领导专题工作协调会是就有关重点工作进行科室之间的协调和具体落实的会议。

会议议题由牵头科室提出,分管局领导召集并主持,相关科室参加。

会议准备工作由牵头科室负责。

根据具体情况需要印发会议纪要的,由牵头科室起草,报分管局领导审定后经局长审批并由办公室统一印发,并通报其他局领导。


领导专题工作协调会须报办公室备案。

会务工作由牵头科室负责,办公室协助。

第十七条局职工大会由局领导主持召开,全体职工参加。

主要是传达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的方案、政策、重要文件和重要会议精神,组织全体职工参加某项重要活动等,会议的组织工作和会议纪录由办公室负责。

第十八条株洲市招标投标管理局召开各类会议均要严格遵照有关规定,坚持精简、高效、节约的原则,尽量压缩时间、规模和支出。

尽量减少以局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会议,以各科室名义召开的各类会议也要严格控制。

以“按时、全面、准确、到位”为基本要求做好会务工作。

各类会议的资料及会后形成的会议纪要均应在会议结束后一周内交办公室机要室,以保证会议资料的完整归档。

第十九条株洲市招标投标管理局各类会议议定的事项,局机关各科室、各部门都要认真贯彻落实。

局长办公会议和局务会议义定事项,由办公室、纪检监察部门、政工科负责执行情况的督查工作;局领导专题工作协调会议议定的事项,由与会议主题相关的牵头科室或部门负责督查工作。

第二十条株洲市招标投标管理局实行新闻发言人制度。

对株洲市招标投标管理局重大会议、重大活动、重大工作思路和举措、突发性事件以及其他需要对外发布的新闻发布会,由株洲市招标投标管理局新闻发言人统一对外发布。

新闻发布会由局办公室具体组
织实施。

加强对宣传工作的归口和审查。

宣传工作由局办公室牵头,各科室、部门积极配合,凡对外发表的新闻稿件由局办公室实行统一审查和严格把关。

附4:
株洲市招标投标管理局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制度
为加强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提高领导干部理论素养和执政能力,带动和促进机关党员干部学习,特制定本学习制度。

一、学习时间:中心组原则上每月集中学习一次,每次集中学习不少于一天,全年集中学习研讨时间不少于15天。

二、学习人员:局领导班子成员(含党外正、副职)、调研员、副调研员。

根据学习需要可适当吸收其他有关人员参加。

三、组织领导:局党组书记任中心组组长,对中心组学习负总责,负责审定学习计划,确定研讨专题,提出学习要求,主持集中学习研讨活动,指导和检查中心组成员的学习。

中心组秘书,由政工科科长兼任,负责学习计划的拟订、学习事项的通知、学习资料的准备和学习情况的记录、学习档案的整理及服务工作。

四、学习内容:以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主要内容,并与学习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中央、省、市会议精神,重大决策、决议、决定相结合。

同时要重视学习经济、科技、管理、法律、历史以及反映当代世界发展的新知识和与机关工作有关的业务知识。

五、学习方式:采取个人自学与集中学习相结合;参观考察和撰写学习心得相结合,局党组成员讲党课与专家辅导、听报告会相结合;专题调研与理论研讨相结合。

六、学习要求:
(1)每次集中学习中心组秘书提前三天将学习内容、时间、地点、思考题等通知每位学习组成员,以便安排工作,保证学习时间。

集中学习实行考勤,有事请假,不准无故缺席,因故缺席者事后要及时补课或补交学习笔记。

(2)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大兴求真务实之风,做到学用结合,学以致用。

要紧紧围绕全局中心工作,联系机关工作实际和个人思想实际进行理性思考,切实把理论学习同贯彻上级指示,促进工作结合起来;同改造世界观,增强党性,提高能力,加强领导班子建设结合起来,真正用理论指导工作实践,解决实际问题。

(3) 中心组学习坚持以自学为主,以学原著为主,坚持写读书笔记,每位成员每年至少撰写一篇调研报告。

(4) 在集中学习时间,原则上不办公,不开会,实行封闭式集中学习。

(5)、中心组成员参加学习情况,要纳入年终述职报告,接受党员干部的监督,接受市委有关部门的检查。

附5:
株洲市招标投标管理局党组和行政沟通协商会议制度
为加强局党组和行政的沟通协作,促进党组和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共同建立和谐的局党组和行政关系,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局党组和行政沟通协商的内容主要是对由局党组会、局行政会以及局党政联系会议讨论决定或决定呈报的局重要事项,在会前提出方案的基础上进行沟通协商,为决定或决定(呈报)的重要事项做准备。

第二条沟通协商会议参加对象为局党组书记、局长、分管局领导以及纪检组长。

会议由局党组书记或局长召集。

第三条沟通协商会议可由召集人视工作需要随时召开。

第三条沟通协商会议的内容:
1、管理权限内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干部录(聘)用、考核、交流、提拔、推荐、提名、任免、调配、监督和奖惩及出国任务安排等重要问题;
2、全局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干部队伍建设、精神文明建设、思想政治工作、社会发展和稳定等方面的重大问题;
3、招投标管理的改革发展规划、本单位年度计划和总结,重要改革措施,重要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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