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内部劳动保障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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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内部劳动保障管理工作,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校所有教职工,包括管理人员、教师、技术人员、工勤人员等。
第三条本制度旨在明确教职工的劳动权利和义务,保障教职工的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和福利等方面的权益。
第二章教职工招用与培训
第四条学校招用教职工,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实行劳动合同制度。
第五条教职工应聘时,应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资格,如实提供个人基本信息和有关证明材料。
第六条学校对招聘的教职工进行岗前培训,提高其教育教学能力、职业道德水平和业务素质。
第三章劳动报酬与福利
第七条教职工的劳动报酬,按照国家规定和学校实际情况执行,包括基本工资、岗位工资、绩效工资等。
第八条学校为教职工提供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
第九条学校根据国家规定和学校实际情况,为教职工提供带薪年休假、婚假、产假、丧假、病假等休假待遇。
第四章劳动安全与卫生
第十条学校应保障教职工的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安全检查,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一条学校为教职工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加强劳动保护教育,提高教职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十二条学校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确保教职工的工作环境清洁卫生,预防疾
病传播。
第五章违规处理
第十三条教职工违反劳动纪律、规章制度或职业道德的,按照学校相关规定进行
处理。
第十四条教职工因违反劳动纪律、规章制度或职业道德造成严重后果的,学校可
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五条教职工对学校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学校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申请调解或向有关部门投诉。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制度由学校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十八条本制度如遇国家法律法规的调整,应予以修改或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