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局公车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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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卫生局公车管理,提高公车使用效率,确保公车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卫生局所有公车及其使用人员。

第三条公车管理遵循公开、透明、高效、节约的原则。

第二章公车管理职责
第四条卫生局办公室负责公车管理的日常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一)建立健全公车管理制度,制定公车使用规范,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公车的采购、调配、报废、维修等工作。

(三)监督公车使用情况,确保公车安全、高效、节约使用。

(四)对违反公车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第五条公车使用部门负责本部门公车的使用管理,具体职责如下:
(一)严格执行公车使用规定,合理使用公车。

(二)负责本部门公车的保养、维护,确保公车处于良好状态。

(三)对本部门公车使用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

第三章公车使用范围和条件
第六条公车主要用于以下范围:
(一)执行公务、调查研究、会议接待、外事活动等。

(二)卫生局领导及工作人员因公出差、公务接待、公务考察等。

(三)卫生系统内部培训、学术交流、业务研讨等活动。

第七条使用公车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因公事需要,确有使用公车的必要。

(二)不得用于私人目的。

(三)优先使用公务用车,不得擅自使用其他车辆。

第四章公车使用规定
第八条公车使用实行派车单制度,派车单由使用部门填写,经分管领导审批后,由办公室派车。

第九条公车使用人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遵守交通法规,安全驾驶,不得酒后驾车、疲劳驾车。

(二)保持公车整洁、卫生,不得乱丢垃圾、污损车辆。

(三)不得擅自改变公车用途、改装车辆。

(四)不得将公车转借他人使用。

第十条公车行驶途中,驾驶员应保持车况良好,确保行驶安全。

如遇故障,应及时联系维修人员处理。

第五章公车维护和保养
第十一条公车定期进行保养,保养周期按照车辆制造商的要求执行。

第十二条公车保养由卫生局指定的维修单位负责,保养费用纳入年度预算。

第十三条公车维修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维修单位,维修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六章公车报废和处置
第十四条公车达到报废标准或因事故、故障等原因需要报废的,应当及时办理报废手续。

第十五条公车报废后,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处置,不得私自出售或变卖。

第七章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经济处罚、停职检查、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

第十七条对公车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予以追究。

第八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制度由卫生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有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注】:本制度为示例性质,具体内容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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