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下通风与防尘管理制度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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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下通风与防尘管理制度范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井下工作人员的安全,提高井下工作环境质量,防止灾害事件的发生,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井下作业场所。
井下作业包括但不限于地下建筑施工、矿井开采、地铁建设等。
第三条本制度应与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相结合,依法合规操作。
第四条井下通风与防尘管理责任单位主要包括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和井下作业负责单位。
第五条井下通风与防尘管理应遵循科学、合理、全面、预防为原则。
第二章井下通风管理
第六条井下通风管理应根据施工场所的不同特点,制定相应的通风方案。
第七条井下通风设备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标准,具备相应的防护功能。
第八条井下通风设备应定期检修、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九条井下作业人员应接受通风管理方面的培训,了解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
第十条井下通风管理过程中,应设置相应的监测仪器,及时监测井下气体浓度等相关参数。
第三章井下防尘管理
第十一条井下防尘管理应控制作业现场产生的粉尘,减少井下粉尘浓度。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根据作业现场情况制定相应的防尘方案,采取合理措施减少粉尘产生。
第十三条井下作业人员应正确使用个人防护装备,佩戴相应的口罩、防护镜等。
第十四条井下防尘设备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标准,提供有效的过滤功能。
第十五条井下防尘设备应定期检修、维护,防止故障发生。
第四章管理措施
第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制定通风与防尘管理方案,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落实到具体工作岗位。
第十七条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应加强对井下通风与防尘管理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八条井下作业负责单位应组织人员进行通风与防尘管理培训,提高管理水平。
第十九条井下通风与防尘管理责任单位应建立健全相关记录和档案,保存不少于五年。
第二十条对违反本制度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由责任单位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