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各大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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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各大委员会
联合国大会
主要委员会
·联合国大会第一委员会(裁军与国际安全委员会)
第一委员会处理裁军、威胁和平的国际挑战等国际安全事务,并应对国际安全制度中的挑战。

第一委员会在《联合国宪章》以及联合国相关机构的授权范围内处理裁军和国际安全事务,遵循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合作原则、管理裁军问题和军备管制的原则,并提倡通过减少军备促进和平稳定的合作方式。

第一委员会与联合国裁军委员会、日内瓦裁军谈判会议密切合作,是联合国大会唯一一个有权获得逐字记录报道的主要委员会。

·联合国大会第二委员会
·联合国大会第三委员会
·联合国大会第四委员会
·联合国大会第五委员会
·联合国大会第六委员会
管理委员会
·审计委员会
·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
·联合国工作人员养恤金联合委员会
·联合国裁军审议委员会
执行委员会
·联合国儿童基金会执行局
·联合国开发计划署
·联合国人口基金执行委员会
·世界粮食计划署执行委员会
理事会
·人权理事会
联合国人权理事会(United Nations Human Rights Council)是联合国大会的下属机构,总部设在瑞士的日内瓦。

其目标是致力于维护各国人权免于侵害。

人权理事会由四十七个成员组成,成员任期三年,在连续两任后不能连任。

2006年3月15日,第60届联合国大会以170票赞成、4票反对、3票弃权的表决结果通过一项决议,决定设立共有47个席位的人权理事会,以取代总部设在瑞士日内瓦的人权委员会。

美国、以色列、马绍尔群岛和帕劳投了反对票,委内瑞拉、伊朗和白俄罗斯在表决中弃权。

联大共有191个成员国,但7个成员国因拖欠联合国会费被取消了表决权,另有几个成员国未参加投票。

·联合国大学理事会
·联合国环境方案理事会
联合国环境规划署(UNEP--United Nations Environment Programme,简称UNEP)成立于1972年,总部设在肯尼亚首都内罗毕,是全球仅有的两个将总部设在发展中国家的联合国机构之一。

所有联合国成员国、专门机构成员和国际原子能机构成员均可加入环境署。

到2009年,已有100多个国家参加其活动。

在国际社会和各国政府对全球环境状况及世界可持续发展前景愈加深切关注的21世纪,环境署受到越来越高度的重视,并且正在发挥着不可替代的关键作用。

[1]
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的宗旨是:促进环境领域内的国际合作,并提出政策建议;在联合国系统内提供指导和协调环境规划总政策,并审查规划的定期报告;审查世界环境状况,以确保可能出现的具有广泛国际影响的环境问题得到各国政府的适当考虑;经常审查国家和国际环境政策和措施对发展中国家带来的影响和费用增加的问题;促进环境知识的取得和情报的交流。

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的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环境规划理事会的各项决定;根据理事会的政策指导提出联合国环境活动的中、远期规划;制订、执行和协调各项环境方案的活动计划;
向理事会提出审议的事项以及有关环境的报告;管理环境基金;
就环境规划向联合国系统内的各政府机构提供咨询意见等。

发展
20世纪50至60年代是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日益严重的时候,许多
2007年绿色奖项
环境如酸雨、海洋污染等越来越呈现全球化、国际化的趋势。

1972年6月在瑞典首都斯德哥尔摩召开了第一次人类环境与发展会议,发表了人类环境宣言。

这是国际社会第一次共同
召开的环境会议,标志着人类对于全球环境问题及其对于人类发展所带来影响的认识与关注。

会议做出决议,在联合国框架下成立一个负责全球环境事务的组织,统一协调和规划有关环境方面的全球事务,环境署由此诞生成立。

1973年1月,作为联合国统筹全世界环保工作的组织,联合国环境规划署(United Nations Environment Programme,简称 UNEP)正式成立。

环境规划署的临时总部设在瑞士日内瓦,后于1973年10月迁至肯尼亚首都内罗毕。

成立之初,环境规划署在世界各地设有7个地区办事处和联络处,拥有约200人的科学家、事务官员和信息处理专家具体实施计划。

1995年5月,环境署第18届理事会在内罗毕召开。

会议主要讨论了
联合国环境署笹川环境奖颁奖仪式
环境署改革的方向、环境署地位和作用以及环境署的工作重点,并审议了1996~1997年环境基金方案。

6月,“六·五”世界环境日活动在南非举行。

1996年7月17日,环境署第56届常驻代表委员会会议在其总部内罗毕召开,会议主要听取了环境署本年度财政状况报告和常驻代表委员会下设临时工作组关于审议环境署理事结构的报告。

12月3日,环境署常驻代表委员会特别委员会在环境署总部召开。

会议主要审议了《1996~1997年工作方案》,并就第19届理事会的议程及其他准备情况作了讨论。

在环境与发展、环境与人口、环境与贸易等方面,环境规划署与联合国可持续发展委员会、联合国开发计划署、世贸组织等有关国际机构密切合作,促进了环境保护在这些领域的发展。

作为一个常设机构,环境规划署主要负责处理联合国在环境方面的日常事物,促进环境问题的调查研究,协调联合国内外的环境保护和环境管理工作。

联合国环境规划署自成立以来,为保护地球环境和区域性环境举办了各项国际性的专业会议,召开了多次学术性讨论会,协调签署了各种有关环境保护的国际公约、宣言、议定书,并积极敦促各国政府对这些宣言和公约的兑现,促进了环保的全球统一步伐。

联合国规划署的成立,显示了人类社会发展的趋同性,是人类环境保护史上重要的一页。

·联合国人类住区规划署理事会
安全理事会
·第1540委员会
·反恐怖主义委员会
1·基本简介
委员会的最终目的是提高各国打击恐怖主义的能力。

但委员会不是一个制裁机关,也不维持恐怖组织或个人名单。

反恐怖主义委员会由安全理事会所有15名成员组成,分为三个
小组委员会。

现任主席是2005年4月开始任此职务的丹麦常驻代表埃伦·玛格丽特·洛伊大使。

现任副主席每人领导一个小组委员会。

他们分别是:秘鲁常驻代表奥斯瓦尔多·德里韦罗大使;希腊常驻代表阿扎曼蒂奥斯·瓦西拉基斯大使;以及卡塔尔常驻代表纳赛尔·阿卜杜拉齐兹·纳赛尔大使。

2反恐怖主义委员会的工作
2004年,为了振兴委员会的工作,安全理事会通过了第1535(2004)号决议,成立反恐怖主义委员会执行局(反恐执行局),以便就第1373(2001)号决议涉及的所有领域向反恐委员会提供专家咨询意见。

成立反恐执行局的目的还有:便利向各国提供技术援助,促使联合国系统各组织内部以及区域和政府间机构相互之间开展更紧密的合作与协调。

在2005年9月联合国世界首脑会议期间,安全理事会有史以来第三次召开国家元首或政府首脑一级会议,通过关于煽动恐怖行为的行径的第1624(2005)号决议。

该决议还着重指出,各国有义务遵守国际人权法。

3委员会现任成员
小组委员会 A秘鲁(主席)丹麦法国刚果俄罗斯联邦
小组委员会 B希腊 (主席) 中国斯洛伐克坦桑尼亚美国
小组委员会 C卡塔尔 (主席) 阿根廷加纳日本联合国
4前任主席
安德烈·伊万诺维奇·杰尼索夫先生,俄罗斯联邦常驻代表、大使(2004-2005年)亚历山大·科努津先生,俄罗斯联邦临时代办(2004年)
伊诺森西奥·阿里亚斯先生,西班牙常驻代表、大使(2003-2004年)
杰里米·格林斯托克爵士,联合王国常驻代表、大使(2001-2003年)
5委员会工作方法
安全理事会监督委员会的工作,每隔三个月审查一次委员会的结构、活动和工作方案。

委员会通过主席给安理会主席的信,并通过在安理会关于国际和平与安全所受威胁的公开会议上通报情况,向安理会报告工作。

此外,当委员会收到会员国关于第1373(2001)号决议实施情况报告,或者当委员会对此报告做出答复时,委员会主席需通知安理会主席。

尽管委员会现在闭会,但实施第1373(2001)号决议和第1624(2005)号决议是一个持续过程,委员会努力与所有会员国开展对话,以期提高国家一级反恐能力,加强联合国系统、各国和政府间机构之间的国际合作。

6小组委员会
委员会将其任务授权所涉及的分析各国关于各项决议实施情况报告的任务分配给三个小组委员会,而小组委员会则定期召开会议,审
议给这些报告的回信草稿。

信函由反恐怖主义委员会执行局(反恐执行局)草拟,其中所提问题是为了加深有关国家与委员会之间的对话,促使更充分地实施各项决议。

作为这一进程的一部分,各国可以要求与有关小组委员会举行会议,澄清就本国报告所提及的事项。

信函草稿然后移交给委员会,供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并转递给相关国家。

7国家访问
2005年,为了按照安全理事会第1535(2004)号决议振兴委员会的工作,委员会在征得会员国同意后,开始对会员国进行一系列访问,以便与各国官员直接合作,更好地推动为实施第1373(2001)号决议和第1624(2005)号决议提供技术援助。

这些访问由反恐执行局专家进行,参与访问的还有世界海关组织、欧洲联盟、联合国毒品和犯罪问题办事处、国际民用航空组织(民航组织)、国际刑事警察组织(刑警组织)和反洗钱金融行动工作组(FATF)等国际组织和机构,以及欧洲安全与合作组织(欧安组织)和非洲恐怖主义问题调查研究中心等区域机构。

2005年,委员会和反恐执行局访问了摩洛哥、肯尼亚、阿尔巴尼亚、泰国和阿尔及利亚。

2006年已经访问或计划访问的国家有:坦桑尼亚、前南斯拉夫的马其顿共和国和菲律宾。

8委员会的任务授权
反恐怖主义委员会的任务授权来自于美国9月11日发生恐怖袭击事件后安全理事会于2001年9月28日一致通过的第1373(2001)号决议。

通过该决议,安理会规定会员国必须履行某些义务,并呼吁在反恐领域采取更多措施,其中包括把与恐怖主义有关的活动以及对这些活动的协助定为犯罪,制止资助恐怖分子,不为恐怖分子提供安全避难所,以及交流有关恐怖集团的信息。

该决议还规定成立由安理会15个代表团组成的反恐怖主义委员会,以监测各国实施决议的情况,并在必要时促使向会员国提供相关技术援助。

2005年9月14日,在联合国世界首脑会议期间,安全理事会通
过了关于煽动恐怖行为的行径的第1624(2005)号决议,并扩大委员会的任务授权,把监测决议实施情况也列入任务范围。

委员会自成立以来,一直努力与会员国持续对话,并努力促进联合国系统内部以及国际、区域和次区域机构之间的更紧密合作与协调。

在关于设立反恐怖主义委员会执行局(反恐执行局)的安全理事会第1535(2004)号决议获得通过以后,委员会扩大其活动范围,增加了访问会员国的工作。

9国际合作
国际、区域和次区域组织可在协助各国执行第1373(2001)号决议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从2001年以来,反恐怖主义委员会同各国际、区域和次区域组织举行了四次特别会议,讨论如何在全球反恐工作框架内同委员会进行最有效的合作。

2003年3月6日举行了第一次这种会议,共有57个组织参加。

会上商定,各国际组织将交流其职权范围内的有关准则、标准和最佳做法,区域和次区域组织将建立机制促进邻国相互援助合作。

各组织将在这种合作框架内集中发挥本身的特长、避免工作上的重复和资源的浪费并加紧执行本身的任务和主动行动,区域和次区域组织则将确保其成员国政府在第1373(2001)号决议的框架内高度优先注意反恐行动。

其后召开了三次后续会议,由下列组织主办:美洲国家组织(美洲组织)及其美洲反恐怖主义委员会(美洲反恐委)(2003年10月,华盛顿);联合国毒品和犯罪问题办事处(禁毒办)和欧洲安全与合作组织(欧安组织)(2004年3月,维也纳);独立国家联合体(独联体)(2005年1月,哈萨克斯坦阿拉木图)。

10人权
自2001年建立反恐怖主义委员会以来,反恐怖主义和人权问题引起人们极大的关注。

安全理事会第1373(2001)号决议有一处明确提到人权问题,呼吁会员国“在给予难民地位前,依照本国法律和国际法的有关规定、
包括国际人权标准采取适当措施,以确保寻求庇护者没有计划、协助或参与犯下恐怖主义行为。

”决议还在序言部分重申必须“根据《联合国宪章》”,以一切手段打击恐怖主义行为对国际和平与安全造成的威胁。

安全理事会2003年的部长级会议进一步详细阐述了反恐怖主义与人权之间的关系。

安理会在第1456(2003)号决议所附的宣言中,宣布“各国必须确保为打击恐怖主义而采取的任何措施符合国际法规定的全部义务,并应按照国际法,尤其是国际人权、难民和人道主义法采取这种措施”。

安全理事会其后关于恐怖主义的各项决议和2005年世界首脑会议成果文件重申了这一立场。

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在首脑会议期间举行的安全理事会会议上通过第1624(2005)号决议。

这一由15个成员组成的机构在该决议中强调,“各国必须确保为实施本决议第1、2和3段而采取的任何措施,符合它们依国际法,尤其是国际人权法、难民法和人道主义法承担的所有义务。


委员会第一位主席在2002年1月18日向安全理事会所作的简报中表述了委员会的人权政策:“反恐委员会的任务是监测第1373(2001)号决议的执行情况。

对其他国际公约以及人权法遵守情况的监测不属于反恐委员会任务范围。

但是,我们将始终注意人权问题,随时了解人权动态。

当然,其他组织也可以研究各国的报告,在其他论坛上审议报告的内容。


在那次会议上,联合国秘书长科菲·安南告诉安理会,“我们大家都应明确认识到,在有效打击恐怖主义和保护人权之间绝不能顾此失彼。

相反,我认为从长期看,我们会发现人权同民主和社会正义一起,都是预防恐怖主义的最佳办法之一。

当然,保护人权不是安理会的主要责任-它属于联合国其它机构的职权范围,安理会不必重复它们的工作。

但我们必须顾及这些机构的专长,确保安理会采取的措施没有不适当地剥夺人权或使别人有借口这样做。


安全理事会在第1535(2004)号决议中赞同通过建立反恐怖主义委员会执行局(反恐执行局)振兴反恐委员会。

根据振兴计划的设想,反恐执行局将“就反恐事务与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和
其他人权组织联络。

”高级专员办事处(人权高专办)已向委员会提交关于会员国在反恐斗争中的人权义务的说明,并发表了《联合国和区域组织关于在反恐怖主义的同时保护人权的法规摘要》。

2005年10月,委员会听取了联合国人权委员会在打击恐怖主义的同时保护人权和基本自由问题特别报告员的简报。

11联合国的反恐工作
2005年9月,联合国反恐工作发生了一起具有历史意义的重大事件。

各国领导人在纽约举行世界首脑会议,确认恐怖主义是“对国际和平与安全的最严重威胁之一,”并明确谴责“一切形式和表现的”恐怖主义,“而不论其动机为何,在何时何地发生,何人所为。


各国领导人还决心,在大会第六十届会议期间完成关于国际恐怖主义的全面公约的起草工作,包括制定恐怖行为的法律定义。

这一成就将标志着围绕各项建议,包括秘书长科菲·安南《大自由报告》所载建议长达数年的谈判和辩论正式结束。

秘书长在《大自由报告》中紧急呼吁通过与威胁、挑战和改革问题高级别小组报告相似的恐怖主义定义。

高级别小组在报告中指出,“任何原因或不满都不能成为袭击或蓄意杀害平民和非战斗人员的理由或使之合法化,任何旨在对平民或非战斗人员造成死亡或严重身体伤害的行动,如其目的在本质或背景上是为了恫吓人民或强迫政府或国际组织从事或不从事某种行动,均构成恐怖主义行为,不能以任何理由为之开脱罪责。


各国领导人还对秘书长2005年3月在马德里发表的讲话表示欢迎。

秘书长在讲话中提出了以劝说、剥夺、阻止、发展和捍卫为基础的反恐战略,并认为大会应该把这五个要素发展成反恐综合战略。

包括各机构、基金和方案在内的联合国大家庭,将继续致力于全球反恐大业,打击核恐怖主义,制止核武器扩散,并为各国批准和执行反恐法律文书提供技术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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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旺达问题国际刑事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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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赔偿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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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社会发展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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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妇女署
·联合国志愿人员组织
·联合国人口基金会
·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
·联合国儿童基金会
·世界粮食计划署
·联合国近东巴勒斯坦难民救济和工程处·联合国资本开发基金会
详情地址/doc/051d8a5083c4bb4cf6ecd112.html
/view/3015.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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