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由杜培武案引发的刑事司法鉴定使用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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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由杜培武案引发的刑事司法鉴定使用思考
由杜培武案引发的刑事司法鉴定使用思考
一、杜培武案始末
1998年4月22日,昆明市警方发现一辆警用昌河牌微型面包车被丢弃在在圆通北路
40号,同时车内还有一男一女两具尸体。
后
来查明,男女死者分别是路南县公安局的王俊
波和昆明市公安局的王晓湘。
二者死因是近距
离被枪杀致死,凶器是王俊波的配枪,但下落
不明。
6月30日,杜培武在昆明市中院接受
心理测试,鉴定结论是杜培武说谎,因此杜培
武成为了本案的重大犯罪嫌疑人。
12月17日,
本案在昆明市中院开庭审理。
在公诉机关的指
控中,公诉方提供了大量的鉴定意见作为证据
材料,从而证明杜培武曾经驾驶过本案中的警
车,并且开过抢。
并指派多名刑侦技术人员出
庭作证。
本案一审判处杜培武死刑,剥夺政治
权利终身。
二审改判杜培武死刑,缓期两年执
行。
在2000年6月破获的另外一起案件中,
意外获得杜培武案真凶的线索,并根据该线索
抓住真凶,找到了杀人凶器。
2000年7月11
日,杜培武被改判为无罪。
二、从刑事司法鉴定的视角分析杜培武案
从刑事司法鉴定的角度来看杜培武案,我们可以发现,杜培武被当做是重大犯罪嫌疑人,
有一个很重要的原因便是心理测试的结果是“杜培武在说谎”,之后,办案人员便对杜培武进行高强度的审讯,责令他交代犯罪过程。
笔者认为,在这里,心理测试的证明力应当不足以单独认定有证据证明犯罪行为是杜培武所为。
此外,本案中侦查人员通过警犬气味鉴别证明杜培武的鞋袜与本案中发现警车上的油门等踏板上的泥土气味相一致,再通过泥土化学成分分析,证明杜培武身上的泥土与本案发现警车上的油门等踏板上的泥土为同一类泥土,还通过拉曼测试,证明杜培武的又袖口存在火药残留物。
根据以上三个鉴定意见,侦查机关和公诉机关认定杜培武曾经驾驶过这辆警车并开过枪,我认为这样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并没有排除合理怀疑,并且证据与证据之间也没有成为一个完整的证据链。
首先,本案中侦查人员通过警犬气味鉴别证明杜培武的鞋袜与本案中发现警车上的油门等踏板上的泥土气味相一致,从而认定是被告杜培武所为。
这样的程序是有瑕疵的,一方面,对于嗅源的取证并没有按一个完整严密的程序来进行,对于“刹车踏板”、“油门踏板”上足迹所留的泥土并没有在勘验笔录中记载,同时对于泥土的取样、保存也没有进行记录。
另一方面,1998年4月20日发案,直至1998年8月3日才由警犬甄别,难免怀疑这会导致检测结果失真。
其次,即便是证明了杜培武的鞋袜与本案中发现警车上的油门等踏板上的泥土气味相一致,杜培武身上的泥土与本案中发现警车上的油门等踏板上的泥土是一致的,只是证明杜培武去过有这种泥土的地方,只要杜培武能够证明其有正当理由经过有这种泥土的地方,警犬气味鉴别、泥土化学成分分析这两个鉴定意见不应当被当做证据使用。
再次,拉曼测试所检验的残留物可以是开枪之后的残余物,也可以是抽烟产生的残余物,并没有排除合理怀疑。
然而就是在这样的证据条件下,杜培武经过一审、二审仍然被判死刑,要不是真凶及时出现,可能杜培武就会冤死。
因此,想要正确在案件中正确使用刑事司法鉴定避免冤案的产生,我们有必要清晰的了解不当运用刑事司法鉴定所导致错案的发生原理。
三、刑事司法鉴定导致冤案的发生机理
就本案而言,刑事司法鉴定引发冤案发生的机理有下面两种。
(一)司法鉴定结果不正确导致冤案
一是,司法鉴定主体的原因。
完成司法鉴定工作的主体是人,而司法鉴定工作人员由于自身的种种原因有可能导致鉴定意见与实际情况不一致。
在本案中,鉴定人员在开始鉴定之前就对案件存有一定的认识,而鉴定活动的开展也是为了收集那些巩固在先认识的细节,而对与自己在先认识相悖的细节予以排斥,这样难以得出正确的鉴定意见。
二是,部分鉴定的操作不符合科学合理的流程。
鉴定的操作并没有严格依照规范进行也会导致误差的出现。
通常情况下,鉴定意见的作出应当符合科学合理的流程,从而保障鉴定意见的正确性,然而,一套科学合理的流程往往意味着很多琐碎的、精细的操作要求,并且一环套着一环,每一环发生错误都有可能影响到最终的鉴定结果。
而本案中的“警犬实验”对于嗅源的取证没有按一个完整严密的程序来进行,以及实验时间与案发时间间隔过长是明显不符合鉴定意见的科学合理流程的。
三是,司法鉴定的技术选择不合理。
刑事司法鉴定需要严密的科学论证,并且符合法律对于证据的要求。
其要求要高于简单的科学技术运用,有很多技术手段并不符合刑事司法鉴定对技术的要求,例如“谎言测试”、“警犬测试”,而这些不符合要求的技术手段一旦作为刑事司法鉴定的技术手段将会对司法鉴定活动造成不良的影响。
并非是这些技术不永远不可以作为刑事司法的鉴定手段使用,而是在这
些技术不断发展直至符合刑事司法鉴定的证据要求时,就可以以鉴定意见的形式作为证据的使用,但是这种技术的使用对于发现案件线索还是十分有益的。
因此,对科学在司法鉴定中的适用一定要保持一种审慎的态度,从而保证刑事司法鉴定的准确性。
(二)对司法鉴定意见证明效果的错误运用引发冤案
司法鉴定由于其对科学的使用,往往给人们造成可以可靠的假象,从而影响了其作为法定证据形式的一种,正常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在本案中鉴定意见的使用表现为,当作出了鉴定意见之后,搜集证据的重心便集中在鉴定意见所揭示的线索之上,从而缩小侦查范围,排斥其他证据的获得,进而通过一系列的鉴定意见来架构了并不严密的证据链,从而导致了冤案。
四、正确使用鉴定意见
(一)建立科学的鉴定材料收集制度
首先,保证鉴定材料收集具有合法性。
只有有法律授权的主体,在法定范围内,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收集来的材料才是合法的,可以被使用的。
虽然在合法性要求限制之下的材料收集工作可能更加困难,难以收集到更多的
鉴定材料,但是只有这样才能够避免材料收集过程中因为违法而对相对人的权利造成损害,同时违法所得的鉴定材料更加难以保证其真实性。
其次应当保障鉴定材料收集的全面性,完整性。
只有全面、完整的收集鉴定材料,并且依此为基础得出的鉴定结论才是更准确的。
第三,完善鉴定材料的保存、审查制度。
鉴定材料应当得到合理的保存,并且应当保证侦查人员在使用鉴定材料时应当对个鉴定材料的时间,鉴定的流程,依据等进行审查,同时还要将鉴定材料与勘验笔录等其他的证据进行对比,以求得出更加接近案件事实的结论。
(二)提升鉴定的科技含量
应当对鉴定所引入的技术进行合理评估,只有那些符合要求的技术才可以被应用到案件事实的确认中来。
像杜培武案中的警犬识别的鉴定技术、测谎技术就是不符合要求的技术手段。
(三)提高鉴定人员素质
刑事司法鉴定终究是由人来完成的,鉴定人员的素质高低直接影响着鉴定结论的错误率高低。
因此有必要对鉴定人员进行相应的培训包括:提高专业技术水平,规范鉴定操作流程,完善管理办法,制定相应的问责机制等方面全面提高鉴定人员素质。
(四)正确使用鉴定意见
首先,应当完善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
包括对鉴定人出庭的责任要求,不出庭作证的后
果,鉴定人的补偿和保护等方面进行规定。
通
过将鉴定人出庭接受询问和质疑,回答各方对
鉴定意见的质疑,这可以很好的使各方当事人
接受鉴定意见,使各方了解鉴定意见的产生、
依据和流程,更符合程序正义,同时这也要求
鉴定人更负责任的对待作出鉴定意见的工作。
其次,正确认识鉴定意见的作用。
当鉴定意见
和其他证据向冲突时,应当寻求合理解释,不
应当让鉴定意见主导审判。
第三,孤立的鉴定
意见不能直接作为认定案情的依据。
因为鉴定
意见不可避免的存在着一定的误差,在其证明
两个事物没有联系时,可以很容易得出结论。
但是当两个事物被鉴定后是存在一定联系的,
但并不是唯一的联系,这时候鉴定意见就不能
单独作为定案的依据,因为不能够排除合理的
怀疑。
同时由于鉴定意见收到鉴定人员,鉴定
技术,鉴定工具等主客观方面的影响,很可能
会具有一定的瑕疵,从而应当与其他证据相互
结合形成证据链,最终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情
况,才可以真正的认定案件事实。
作者:徐向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