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版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国家版)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国家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建立医疗技术准入和管理制度,促进医学科学发展和医疗技术进步,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疗技术,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以诊断和治疗疾病为目的,对疾病作出判断和消除疾病、缓解病情、减轻痛苦、改善功能、延长生命、帮助患者恢复健康而采取的诊断、治疗措施。
第三条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应当遵循科学、安全、规范、有效、经济、符合伦理的原则。
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技术应当与其功能任务相适应,具有符合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相应的设备、设施和质量控制体系,并遵守技术管理规范。
第五条国家建立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准入和管理制度,对医疗技术实行分类、分级管理。
第六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医疗技术分类分级管理第七条医疗技术分为三类:第一类医疗技术是指安全性、有效性确切,医疗机构通过常规管理在临床应用中能确保其安全性、有效性的技术。
第二类医疗技术是指安全性、有效性确切,涉及一定伦理问题或者风险较高,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以控制管理的医疗技术。
第三类医疗技术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卫生行政部门加以严格控制管理的医疗技术:(一)涉及重大伦理问题;(二)高风险;(三)安全性、有效性尚需经规范的临床试验研究进一步验证;(四)需要使用稀缺资源;(五)卫生部规定的其他需要特殊管理的医疗技术。
第八条卫生部负责第三类医疗技术的临床应用管理工作。
第三类医疗技术目录由卫生部制定公布,并根据临床应用实际情况,予以调整。
第九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第二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工作。
第二类医疗技术目录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辖区情况制定并公布,报卫生部备案。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2018.09.14)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发布时间:2018-09-1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1 号《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已经原国家卫生计生委委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并经国家卫生健康委审核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
主任马晓伟2018年8月13日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促进医学科学发展和医疗技术进步,保障医疗质量和患者安全,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疗技术,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以诊断和治疗疾病为目的,对疾病作出判断和消除疾病、缓解病情、减轻痛苦、改善功能、延长生命、帮助患者恢复健康而采取的医学专业手段和措施。
本办法所称医疗技术临床应用,是指将经过临床研究论证且安全性、有效性确切的医疗技术应用于临床,用以诊断或者治疗疾病的过程。
第三条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开展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应当遵循科学、安全、规范、有效、经济、符合伦理的原则。
安全性、有效性不确切的医疗技术,医疗机构不得开展临床应用。
第五条国家建立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对禁止临床应用的医疗技术实施负面清单管理,对部分需要严格监管的医疗技术进行重点管理。
其他临床应用的医疗技术由决定使用该类技术的医疗机构自我管理。
第六条医疗机构对本机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和管理承担主体责任。
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技术服务应当与其技术能力相适应。
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是本机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第七条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全国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鼓励卫生行业组织参与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质量控制、规范化培训和技术评估工作,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为卫生行业组织参与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创造条件。
第二章医疗技术负面清单管理第九条医疗技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应用于临床(以下简称禁止类技术):(一)临床应用安全性、有效性不确切;(二)存在重大伦理问题;(三)该技术已经被临床淘汰;(四)未经临床研究论证的医疗新技术。
2023版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是指对医疗技术的临床应用进行管
理的一系列规定和措施。
其目的是确保医疗技术的安全有效应用,
提高医疗质量,保障患者的权益。
1. 医疗技术的分类与管理:对医疗技术进行分类,将其划分为
高风险、中风险和低风险等级,根据不同等级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
2. 医疗技术的准入审批:对医疗技术的研发、生产、销售和临
床应用等环节进行准入审批,确保医疗技术的质量和安全。
3. 临床试用和临床应用的管理:对医疗技术进行临床试用和临
床应用时,要求医疗机构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和程序,包括临床试
验报告的提交、试用和应用过程中的监测和评价等。
4. 医疗技术的信息化管理:要求医疗机构建立医疗技术信息管
理系统,对医疗技术的采购、入库、领用、使用等过程进行监控和
记录,确保医疗技术的全过程可追溯。
5. 医疗技术的质量控制:要求医疗机构对医疗技术进行质量控制,包括对设备的定期检测和维护,对操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等。
6. 不良事件的报告和处理:要求医疗机构及时报告医疗技术的不良事件,并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确保患者的安全和权益。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医疗技术的临床应用而制定的管理措施,旨在保证医疗技术的安全有效应用,提高医疗质量,保障患者的权益。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与定义第一条为了规范医疗技术的临床应用,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维护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疗技术,是指在医疗活动中,用于疾病诊断、预防、治疗、康复、缓解人体损伤或残疾、提高生命质量等的科学技术。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医疗机构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
第二章技术应用与管理第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制度,明确技术准入、培训、质量控制、不良事件报告等要求。
第五条医疗机构引进新技术、新项目,应当经过内部审批,并确保相关技术人员具备相应资质和经验。
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医疗技术进行评估,确保其安全性、有效性及适应性。
第三章临床应用原则第七条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适宜的原则,尊重患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患者的具体病情和临床实际需要,合理选择和使用医疗技术。
第九条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技术应当遵守伦理原则,不得违背医学伦理和患者尊严。
第四章负面清单管理第十条国家建立医疗技术负面清单制度,对高风险、易滥用、伦理争议较大的医疗技术进行限制或禁止应用。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不得应用被列入负面清单的医疗技术,除非获得特别许可。
第五章机构与人员责任第十二条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是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机制。
第十三条医务人员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指南进行医疗技术操作,确保技术应用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第六章国家与地方监管第十四条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全国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地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章附则与施行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修订时,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起草和修订,并征求相关方面意见后公布实施。
第十八条本办法与以前发布的相关文件有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2024版):医学影像诊断质控标准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2024版):医学影像诊断质控标准引言一、总则1.1 目的本办法的目的是规范医学影像诊断质控工作,提高医学影像诊断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保障患者的安全和权益。
1.2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所有从事医学影像诊断工作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
1.3 质控原则1.准确性:医学影像诊断结果应准确反映患者的病情;2.可靠性:医学影像诊断结果应具有较高的可靠性和稳定性;3.安全性:医学影像诊断过程应保证患者的安全;4.连续性:医学影像诊断应具有连续性,确保患者的随诊和治疗的持续性。
二、医学影像设备质控2.1 设备校准医学影像设备每年应进行一次校准,包括但不限于:•空间分辨力;•对比度表达范围;•灵敏度和特异性;•位置准确度。
2.2 设备维护医学影像设备应定期进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
维护工作应包括但不限于:•清洁设备表面和器械;•检查和更换设备和配件的损坏部分;•定期进行设备的保养和检修。
2.3 设备质量监控医学影像设备应设置质量监控系统,包括但不限于:•自动控制和校准系统;•设备工作状态和使用记录的监测系统;•设备故障和报警系统。
三、医学影像操作质控3.1 操作规范医学影像操作人员应按照相关操作规范进行工作,包括但不限于:•确保正确选择和设置成像参数;•保证患者的合理体位和舒适度;•确保影像采集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3.2 质控培训医学影像操作人员应接受系统的质控培训,包括但不限于:•设备使用和操作培训;•辐射防护知识培训;•影像采集和处理技术培训。
四、医学影像诊断质控4.1 影像诊断质量评估医学影像诊断结果应进行质量评估,包括但不限于:•影像质量评估;•诊断准确性评估;•诊断一致性评估。
4.2 诊断结果报告医学影像诊断结果应进行书面报告,包括但不限于:•报告格式和要求;•必要的影像标记和测量结果;•诊断结果的详细描述和分析。
4.3 诊断质量管理医学影像诊断结果的质量应进行管理,包括但不限于:•定期进行内部质量控制和外部质量评估;•建立和维护诊断结果数据库;•科学分析和利用诊断统计数据。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附件1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促进医学科学发展和医疗技术进步,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疗技术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以诊断和治疗疾病为目的而采取的措施。
医疗技术包括诊断性技术和治疗性技术。
第三条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应当遵循科学、安全、有效、经济、符合伦理的原则。
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技术应当与其功能任务相适应,具有符合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相应的设备、设施和质量控制体系,并遵守技术管理规范。
第四条国家建立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制度,对医疗技术实行分类、分级管理。
第五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工作。
第六条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医疗技术分类、分级管理第七条医疗技术分为三类:第一类医疗技术是指安全性、有效性确切,医疗机构通过常规管理能够保证其安全性、有效性的技术。
第二类医疗技术是指安全性、有效性确切,涉及一定伦理问题或者风险较高,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以控制管理的医疗技术。
第三类医疗技术是指安全性、有效性尚需进一步验证或者安全性、有效性确切,涉及重大伦理问题或者高风险,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以严格控制管理的医疗技术。
第八条卫生部负责第三类医疗技术以及费用昂贵等其他需要特殊管理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工作。
具体目录由卫生部另行制定公布。
第九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第二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工作。
具体目录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辖区情况制定并公布,报卫生部备案。
第十条第一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由医疗机构根据功能、任务、技术能力实施严格管理。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依法准予医务人员实施与其专业能力相适应的医疗技术。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手术分级管理制度。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 1 号《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已经原国家卫生计生委委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并经国家卫生健康委审核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 年 11 月1日起施行。
主任马晓伟2018 年 8 月 13 日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促进医学科学发展和医疗技术进步,保障医疗质量和患者安全,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疗技术,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以诊断和治疗疾病为目的,对疾病作出判断和消除疾病、缓解病情、减轻痛苦、改善功能、延长生命、帮助患者恢复健康而采取的医学专业手段和措施。
本办法所称医疗技术临床应用,是指将经过临床研究论证且安全性、有效性确切的医疗技术应用于临床,用以诊断或者治疗疾病的过程。
第三条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开展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应当遵循科学、安全、规范、有效、经济、符合伦理的原则。
安全性、有效性不确切的医疗技术,医疗机构不得开展临床应用。
第五条国家建立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对禁止临床应用的医疗技术实施负面清单管理,对部分需要严格监管的医疗技术进行重点管理。
其他临床应用的医疗技术由决定使用该类技术的医疗机构自我管理。
第六条医疗机构对本机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和管理承担主体责任。
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技术服务应当与其技术能力相适应。
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是本机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第七条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全国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鼓励卫生行业组织参与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质量控制、规范化培训和技术评估工作,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为卫生行业组织参与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创造条件。
第二章医疗技术负面清单管理第九条医疗技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应用于临床(以下简称禁止类技术):(一)临床应用安全性、有效性不确切;(二)存在重大伦理问题;(三)该技术已经被临床淘汰;(四)未经临床研究论证的医疗新技术。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最新版)
医疗技巧临床运用治理办法(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增强医疗技巧临床运用治理,树立医疗技巧准入和治理轨制,促进医学科学成长和医疗技巧进步,进步医疗质量,包管医疗安然,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治理条例》.《医疗变乱处理条例》等有关司法.律例和规章,制订本办法.(2009年5月1日起实施)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疗技巧,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以诊断和治疗疾病为目标,对疾病作出断定和清除疾病.缓解病情.减轻苦楚.改良功效.延伸性命.帮忙患者恢复健康而采纳的诊断.治疗措施.第三条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技巧临床运用应该遵照本办法.第四条医疗技巧临床运用应该遵守科学.安然.规范.有用.经济.相符伦理的原则.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技巧应该与其功效义务相顺应,具有相符天资的专业技巧人员.响应的装备.举措措施和质量控制系统,并遵照技巧治理规范.第五条国度树立医疗技巧临床运用准入和治理轨制,对医疗技巧实施分类.分级治理.第六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医疗技巧临床运用治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分负责本辖区医疗技巧临床运用监视治理工作.第二章医疗技巧分类分级治理第七条医疗技巧分为三类:第一类医疗技巧是指安然性.有用性确实,医疗机构经由过程通例治理在临床运用中能确保其安然性.有用性的技巧.第二类医疗技巧是指安然性.有用性确实,涉及必定伦理问题或者风险较高,卫生行政部分应该加以控制治理的医疗技巧.第三类医疗技巧是指具有下列情况之一,须要卫生行政部分加以严厉控制治理的医疗技巧:(一)涉及重大伦理问题;(二)高风险;(三)安然性.有用性尚需经规范的临床实验研讨进一步验证;(四)须要运用稀缺资本;(五)卫生部划定的其他须要特别治理的医疗技巧.第八条卫生部负责第三类医疗技巧的临床运用治理工作.第三类医疗技巧目次由卫生部制订颁布,并根据临床运用现实情况,予以调剂.第九条省级卫生行政部分负责第二类医疗技巧临床运用治理工作.第二类医疗技巧目次由省级卫生行政部分根据本辖区情况制订并颁布,报卫生部存案.省级卫生行政部分不得将卫生部破除或者制止运用的医疗技巧列入本行政区医疗技巧目次.第十条第一类医疗技巧临床运用由医疗机构根据功效.义务.技巧才能实施严厉治理.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应该依法准予医务人员实施与其专业才能相顺应的医疗技巧.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开展的临床磨练项目必须是卫生部颁布的准予开展的临床磨练项目.第十三条医疗机构不得在临床运用卫生部破除或者制止运用的医疗技巧.第三章医疗技巧临床运用才能审核第十四条属于第三类的医疗技巧初次运用于临床前,必须经由卫生部组织的安然性.有用性临床实验研讨.论证及伦理审查.第十五条第二类医疗技巧和第三类医疗技巧临床运用前实施第三方技巧审核轨制.对医务人员开展第一类医疗技巧临床运用的才能技巧审核,由医疗机构自行组织实施,也可以由省级卫生行政部分划定.第十六条卫生部指定或者组建的机构.组织(以下简称技巧审核机构)负责第三类医疗技巧临床运用才能技巧审核工作.省级卫生行政部分指定或者组建的技巧审核机构负责第二类医疗技巧临床运用才能技巧审核工作.卫生部可以委托省级卫生行政部分组织对指定的第三类医疗技巧进行临床运用才能技巧审核工作.第十七条技巧审核机构应该相符下列前提:(一)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美的治理系统;(二)在医学专业范畴具有威望性;(三)学术风格科学.严谨.规范;(四)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分划定的其他前提.第十八条技巧审核机构应该树立审核工作轨制,制订并颁布医疗技巧临床运用才能技巧审核程序,并根据工作须要树立专家库.审核工作轨制.程序和专家库名单报送指定其承担技巧审核工作的卫生行政部分存案.第十九条技巧审核机构专家库成员应该由医学.法学.伦理学.治理学等方面的人员构成,并相符下列前提:(一)熟习.控制有关司法.律例和规章;(二)具有优越的职业品格.专业常识和营业才能;(三)受聘于医疗卫活力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或者司法办事机构,并担任响应高等专业技巧职务3年以上;(四)健康状态可以或许胜任评价工作;(五)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分划定的其他前提.技巧审核机构聘请上述人员进入专家库可以不受行政区域限制.第二十条专家库成员介入技巧审核工作实施躲避轨制和义务穷究轨制.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开展第二类医疗技巧或者第三类医疗技巧前,应该向响应的技巧审核机构申请医疗技巧临床运用才能技巧审核.相符下列前提的医疗机构可以向技巧审核机构提出医疗技巧临床运用才能技巧审核申请:(一)该项医疗技巧相符响应卫生行政部分的计划;(二)有卫生行政部分赞成的响应诊疗科目;(三)有在本机构注册的.可以或许胜任该项医疗技巧临床运用的重要专业技巧人员;(四)有与开展该项医疗技巧相顺应的装备.举措措施和其他帮助前提;(五)该项医疗技巧经由过程本机构医学伦理审查;(六)完成响应的临床实验研讨,有安然.有用的成果;(七)近3年相干营业无不良记载;(八)有与该项医疗技巧相干的治理轨制和质量包管措施;(九)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分划定的其他前提.第二十二条医疗机构申请医疗技巧临床运用才能技巧审核时,应该提交医疗技巧临床运用可行性研讨陈述,内容包含:(一)医疗机构名称.级别.类别.响应诊疗科目登记情况.响应科室设置情况;(二)开展该项医疗技巧的目标.意义和实施计划;(三)该项医疗技巧的根本概况,包含国表里运用情况.顺应证.禁忌证.不良反响.技巧路线.质量控制措施.疗效剖断尺度.评估办法,与其他医疗技巧诊疗同种疾病的风险.疗效.费用及疗程比较等;(四)开展该项医疗技巧具备的前提,包含重要技巧人员的执业注册情况.天资.相干经验,医疗机构的装备.举措措施.其他帮助前提.风险评估及应急预案;(五)本机构医学伦理审查陈述;(六)其他须要解释的问题.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医疗机构不得向技巧审核机构提出医疗技巧临床运用才能技巧审核申请:(一)申请的医疗技巧是卫生部破除或者制止运用的;(二)申请的医疗技巧未列入响应目次的;(三)申请的医疗技巧距前次统一医疗技巧未经由过程临床运用才能技巧审核时光未满12个月的;(四)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分划定的其他情况.第二十四条未经由过程审核的医疗技巧,医疗机构不得在12个月内向其他技巧审核机构申请统一医疗技巧临床运用才能再审核.第二十五条技巧审核机构接到医疗机构医疗技巧临床运用才能技巧审核申请后,对于相符划定前提的,应该予以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组织相干专业专家按照审核程序和医疗技巧治理规范,对医疗机构进行医疗技巧临床运用才能技巧审核,并出具技巧审核陈述.第二十六条技巧审核机构可以根据工作须要,向有关人员懂得情况或者到现场核实有关情况.第二十七条医疗技巧临床运用才能技巧审核结论实施合议制.介入医疗技巧临床运用才能技巧审核的人员数目应该为3人以上单数,每位审核人员自力出具书面审核看法并签名.技巧审核机构根据半数以上审核人员的看法形成技巧审核结论.技巧审核机构对审核进程应该做出完全记载并留存备查,审核人员的审核看法与审核结论不合的应该予以注明.技巧审核机构应该确保技巧审核工作的科学.客不雅.公平,并对审核结论负责.第二十八条技巧审核机构应该自做出审核结论之日起10日内,将审核结论送达申请的医疗机构.第二十九条技巧审核机构应该将医疗技巧临床运用申请材料.审核成员书面审核看法.审核成员信息.审核结论等材料予以永远保管.第三十条技巧审核机构开展技巧审核工作可以按照划定收取相干费用.第三十一条技巧审核机构应该将审核成果报响应的卫生行政部分.技巧审核机构每年向指定其承担技巧审核工作的卫生行政部分陈述年度开展技巧审核工作情况;未在规准时光陈述年度工作情况的,卫生行政部分不再指定其承担技巧审核工作.第四章医疗技巧临床运用治理第三十二条省级卫生行政部分负责核定第二类医疗技巧的临床运用.卫生部负责核定第三类医疗技巧的临床运用.第三十三条医疗机构同时具备下列前提时,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分方可核定其开展经由过程临床运用才能技巧审核的医疗技巧:(一)技巧审核机构审核赞成看法;(二)有卫生行政部分核准登记的响应诊疗科目;(三)该项医疗技巧与医疗机构功效.义务相顺应;(四)相符响应卫生行政部分的计划;(五)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分划定的其他前提.第三十四条医疗机构开展经由过程临床运用才能技巧审核的医疗技巧,经响应的卫生行政部分核定后30日内到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允许证》的卫生行政部分筹划诊疗科目项下的医疗技巧登记.经登记后医疗机构方可在临床运用响应的医疗技巧.第三十五条卫生行政部分应该在医疗机构《医疗机构执业允许证》副本备注栏注明响应专业诊疗科目及其项下准予登记的医疗技巧,并实时向社会通知布告.第三十六条医疗机构应该有专门的部分负责医疗技巧临床运用治理和第一类医疗技巧临床运用才能技巧审核工作.第三十七条医疗机构应该树立医疗技巧分级治理轨制和包管医疗技巧临床运用质量.安然的规章轨制,树立医疗技巧档案,对医疗技巧按期进行安然性.有用性和合理运用情况的评估.第三十八条医疗机构应该树立手术分级治理轨制.根据风险性和难易程度不合,手术分为四级:一级手术是指风险较低.进程简略.技巧难度低的通俗手术;二级手术是指有必定风险.进程庞杂程度一般.有必定技巧难度的手术;三级手术是指风险较高.进程较庞杂.难度较大的手术;四级手术是指风险高.进程庞杂.难度大的重大手术.第三十九条医疗机构应该对具有不合专业技巧职务任职资历的医师开展不合级此外手术进行限制,并对其专业才能进行审核后授予响应的手术权限.第四十条医疗机构应该自准予开展第二类医疗技巧和第三类医疗技巧之日起2年内,每年向赞成该项医疗技巧临床运用的卫生行政部分陈述临床运用情况,包含诊疗病例数.顺应证控制情况.临床运用后果.并发症.归并症.不良反响.随访情况等.须要时,响应的卫生行政部分可以组织专家进行现场核实.第四十一条医疗机构在医疗技巧临床运用进程中消失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该立刻停滞该项医疗技巧的临床运用,并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允许证》的卫生行政部分陈述:(一)该项医疗技巧被卫生部破除或者制止运用;(二)从事该项医疗技巧重要专业技巧人员或者症结装备.举措措施及其他帮助前提产生变更,不克不及正常临床运用;(三)产生与该项医疗技巧直接相干的轻微不良后果;(四)该项医疗技巧消失医疗质量和医疗安然隐患;(五)该项医疗技巧消失伦理缺点;(六)该项医疗技巧临床运用后果不确实;(七)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分划定的其他情况.第四十二条医疗机构消失第四十一条第(一).(二)款情况的,负责医疗机构诊疗科目登记的卫生行政部分应该实时刊出医疗机构诊疗科目项下的响应医疗技巧登记,并向社会通知布告.第四十三条医疗机构消失第四十一条第(三).(四).(五).(六)款情况的,赞成该项医疗技巧临床运用的卫生行政部分应该立刻组织专家对医疗机构医疗技巧临床运用情况进行复核.须要时,可以组织对医疗技巧安然性.有用性进行论证.根据复核成果和论证结论,赞成该项医疗技巧临床运用的卫生行政部分实时做出持续或者停滞临床运用该项医疗技巧的决议,并对响应的医疗技巧目次进行调剂.第四十四条医疗机构消失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该报请赞成其临床运用该项医疗技巧的卫生行政部分决议是否须要从新进行医疗技巧临床运用才能技巧审核:(一)与该项医疗技巧有关的专业技巧人员或者装备.举措措施.帮助前提产生变更,可能会对医疗技巧临床运用带来不肯定后果的;(二)该项医疗技巧非症结环节产生转变的;(三)准予该项医疗技巧诊疗科目登记后1年内未在临床运用的;(四)该项医疗技巧中断1年以上拟从新开展的.第五章监视治理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分应该增强对医疗机构医疗技巧临床运用情况的监视治理.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分进行监视检讨时,有权采纳下列措施:(一)进入工作现场懂得情况,查询拜访取证;(二)查阅.复制有关材料;(三)责令医疗机构立刻改正违法违规行动.第四十七条卫生行政部分应该按期对医疗机构医疗技巧临床运用情况进行审核.在按期审核进程中发明本办法第四十一条划定情况的,卫生行政部分要按照本办法第四十二.四十三条划定,做出是否刊出医疗机构诊疗科目项下该项医疗技巧登记.持续或者停滞临床运用该项医疗技巧的决议.第四十八条医疗机构违背本办法第三十四条划定,未经医疗机构诊疗科目项下医疗技巧登记私安闲临床运用医疗技巧的,由卫生行政部分按照《医疗机构治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划定赐与处罚.第四十九条医疗机构消失下列情况之一的,卫生行政部分不予医疗机构诊疗科目项下医疗技巧登记;已经准予登记的,应该实时撤消医疗技巧登记:(一)在医疗技巧临床运用才能技巧审核进程中弄虚作假的;(二)不相符响应卫生行政部分计划的;(三)未经由过程医疗技巧临床运用才能技巧审核的;(四)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规模的;(五)医疗技巧与其功效.义务不相顺应的;(六)虽经由过程医疗技巧临床运用才能技巧审核,但不再具备医疗技巧临床运用前提的;(七)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分划定的其他情况.第五十条医疗机构消失下列情况之一的,卫生行政部分应该立刻责令其改正;造成轻微后果的,依法穷究医疗机构重要负责人和直接义务人员义务:(一)临床运用卫生部破除或者制止运用的医疗技巧的;(二)违背本办法第十四条划定私自临床运用新的第三类医疗技巧的;(三)临床运用未经医疗技巧临床运用才能技巧审核的医疗技巧的;(四)未按照本办法第四十条划定向卫生行政部分陈述医疗技巧临床运用情况的;(五)未按照本办法第四十一条划定立刻停滞医疗技巧临床运用的;(六)未按照本办法第四十四条划定从新申请医疗技巧临床运用才能技巧审核,或者私自临床运用须要从新进行医疗技巧临床运用才能技巧审核的医疗技巧的;(七)违背本办法其他划定的.第五十一条医疗机构准予医务人员超出其专业才能开展医疗技巧给患者造成伤害的,医疗机构承担响应的司法和经济补偿义务;未经医疗机构赞成,医务人员私自临床运用医疗技巧的,由医务人员承担响应的司法和经济补偿义务.第五十二条医疗机构和执业医师在医疗技巧临床运用进程中有违背《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治理条例》.《医疗变乱处理条例》和《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等司法.律例行动的,按照有关司法.律例处罚.第五十三条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分应该增强对技巧审核机构技巧审核工作的监视治理.技巧审核机构消失下列情况之一的,指定其承担技巧审核工作的卫生行政部分应该撤消其技巧审核机构资历:(一)经由过程医疗技巧临床运用才能技巧审核的医疗机构不具备医疗技巧临床运用才能的;(二)超出技巧审核权限或者超出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分颁布的医疗技巧目次,进行医疗技巧临床运用才能技巧审核的;(三)受理卫生部破除或者制止运用医疗技巧临床运用才能技巧审核申请的;(四)轻微违背技巧审核程序的;(五)不克不及按照本办法划定完成技巧审核工作的;(六)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分划定的其他情况.技巧审核机构在第(一).(二).(三).(四)项情况下做出的审核结论,卫生行政部分不作为赞成医疗机构医疗技巧临床运用和诊疗科目项下医疗技巧登记的根据;已经准予登记的,卫生行政部分应该实时予以撤消.第五十四条技巧审核机构应该对介入技巧审核工作的专家库成员进行年度考察,对年度考察不合格或者发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消其专家库成员资历,5年内不再聘请其承担技巧审核工作,并实时传递其地点单位及指定技巧审核机构的卫生行政部分:(一)在技巧审核工作中不克不及科学.客不雅.公平地提出评价看法的;(二)轻微违背技巧审核程序的;(三)不克不及按照本办法划定完成技巧审核工作的;(四)在技巧审核进程中弄虚作假.收受财物或者攫取其他不合法好处的;(五)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分划定的其他情况.第五十五条技巧审核机构工作人员在技巧审核进程中滥用权柄.弄虚作假或者不法收受财物以及攫取其他不合法好处的,技巧审核机构应该制止其介入技巧审核工作,并由其地点单位赐与行政处分.技巧审核机构5年内不得再聘请其介入技巧审核工作.第五十六条卫生行政部分及其工作人员违背划定干涉技巧审核工作的,上级卫生行政部分或者工作人员地点的卫生行政部分应该实时改正;后果轻微的,应该赐与有关负责人和直接义务人员行政处分.第六章附则第五十七条本办法宣布前已经临床运用的第三类医疗技巧,医疗机构应该在本办法实施后6个月内按照本办法划定向技巧审核机构提出医疗技巧临床运用才能技巧审核申请.在本办法实施后6个月内没有提出技巧审核申请或者卫生行政部分决议不予诊疗科目项下医疗技巧登记的,一律停滞临床运用第三类医疗技巧.本办法宣布前已经临床运用的第一类医疗技巧和第二类医疗技巧临床运用才能技巧审核与诊疗科目项下医疗技巧登记由省级卫生行政部分划定.第五十八条异种干细胞治疗技巧.异种基因治疗技巧.人类体细胞克隆技巧等医疗技巧暂不得运用于临床.第五十九条第三类医疗技巧临床实验治理办法由卫生部另行制订.第六十条司法.律例对医疗技巧临床运用有专门划定的,从其划定.第六十一条本办法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2024版)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2024版)引言医疗技术是现代医疗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随着医疗技术的不断发展,其在临床应用中的重要性也日益凸显。
为了规范医疗技术的临床应用,提高医疗质量和安全性,特制定本《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2024版)》。
总则本办法的目的是加强对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的管理,规范医疗技术的使用流程,保障医疗技术的安全性和有效性,提高医疗服务的质量。
术语定义医疗技术:指在医疗过程中使用的各种医疗设备、器械、材料以及相关的信息技术等。
临床应用:指医疗技术在医疗机构中应用于疾病诊断、治疗和监护等临床操作中。
管理办法:指对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进行规范和管理的制度和程序。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流程1. 技术选型和采购1.1 技术选型在选取医疗技术时,医疗机构应充分考虑其适用性、质量、安全性和成本效益等因素,制定合理的技术选型标准,并根据实际需求进行相应的技术评估和比较。
1.2 采购管理医疗机构应按照采购管理制度,进行医疗技术的采购,确保采购程序的透明性和合法性,并与供应商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益和责任。
2. 设备验收和安装2.1 设备验收医疗机构应按照验收标准对所购买的医疗技术进行验收,确保其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技术要求,并对验收结果进行记录和归档。
2.2 设备安装对于需要安装的医疗技术设备,医疗机构应根据厂商提供的安装要求,进行合理、规范的设备安装,确保设备的性能和安全。
3. 运行维护和质量控制3.1 运行维护医疗机构应建立医疗技术运行维护管理制度,定期对医疗技术设备进行检修、校正和维护,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可靠性。
3.2 质量控制医疗机构应建立质量控制体系,对医疗技术的临床应用过程进行监督和管理,提高临床操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并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和隐患。
4. 培训和教育医疗机构应定期开展医务人员的医疗技术培训和教育,提高其对医疗技术的认识和使用能力,确保医疗技术的正确和安全应用。
5. 不良事件报告和处理医疗机构应建立不良事件报告和处理制度,对医疗技术临床应用中发生的不良事件进行及时报告和处理,保障患者的权益和安全。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2024版)--两篇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2024版)目录一、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2024版)二、第一章总则1.1 编制目的1.2 编制依据1.3 适用范围1.4 术语和定义三、第二章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2.1 医疗机构管理责任2.2 医疗技术分类管理2.3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规范2.4 医疗技术评估与审批2.5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质量控制2.6 医疗技术培训与考核2.7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信息管理四、第三章监督管理3.1 监督管理部门职责3.2 医疗机构内部监督管理3.3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监督管理3.4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违法违规处理五、第四章法律责任4.1 医疗机构法律责任4.2 医务人员法律责任4.3 监督管理部门法律责任六、第五章附则5.1 解释权5.2 生效日期5.3 附件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2024版)第一章总则1.1 编制目的为规范医疗技术临床应用,保障医疗安全,提高医疗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1.2 编制依据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
1.3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全国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从事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的活动。
1.4 术语和定义本办法中下列术语的含义:(1)医疗技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临床诊疗活动中采用的各种诊断、治疗、康复等技术。
(2)医疗机构: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的机构。
(3)医务人员:指取得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护士等执业资格,在医疗机构从事医疗、护理、药剂等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
第二章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2.1 医疗机构管理责任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制度,明确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的范围、条件、程序和责任,加强对医务人员的管理和培训,确保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的安全、有效。
2.2 医疗技术分类管理医疗机构应当根据医疗技术的风险程度、技术难度、设备要求等因素,将医疗技术分为三类,实行分类管理。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建立医疗技术准入和管理制度,促进医学科学发展和医疗技术进步,保障医疗质量和患者安全,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开展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活动。
第三条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应当遵循科学、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确保医疗质量和患者安全。
第四条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全国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工作,制定全国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规划,建立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制度,组织制定医疗技术临床应用标准和规范,指导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开展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工作,根据国家和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规定,制定本行政区域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规划,建立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制度,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医疗技术临床应用标准和规范,开展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监督检查。
第二章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第五条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技术服务应当与其技术能力相适应。
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是本机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制度,包括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准入、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评价、医疗技术临床应用风险控制、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培训和医疗技术临床应用信息管理等。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培训制度,对医务人员进行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知识和技能培训,确保医务人员具备开展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的能力。
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评价制度,对医疗技术临床应用效果进行评价,促进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的持续改进。
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医疗技术临床应用风险控制制度,对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评估和控制,确保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的安全。
第十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医疗技术临床应用信息管理制度,对医疗技术临床应用情况进行记录和统计,及时向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相关信息。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是指对医疗技术在临床应用中进行
管理的具体规定和方法。
1. 技术评估:对新的医疗技术进行评估,包括安全性、有效性
和经济性等方面的评估。
评估结果将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
2.申报与审批:医疗机构或医生使用新的医疗技术需要提出申请,并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
审批机构会根据技术评估结果、临床
实验数据和相关规定进行审批。
3.设备采购与使用:医疗机构购买医疗技术设备时需要按照相
关规定进行采购,并确保设备的安全、有效的使用。
4.培训与认证:医疗机构需要提供相关医疗技术的培训,并对
从事该技术的医生进行认证,确保他们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5.临床监测与评估:对已经应用的医疗技术进行监测与评估,
及时发现并解决技术应用中的问题,提高技术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6.信息化管理:利用信息技术对医疗技术的应用进行管理,包括技术的记录、查询、统计等。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旨在规范医疗技术的应用,确保技术的安全性和有效性,提高医疗质量,保障患者的权益。
也有助于促进科技创新、推动医疗技术进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1号——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1号——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8.13•【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1号•【施行日期】2018.1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1号《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已经原国家卫生计生委委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并经国家卫生健康委审核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
主任马晓伟2018年8月13日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促进医学科学发展和医疗技术进步,保障医疗质量和患者安全,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疗技术,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以诊断和治疗疾病为目的,对疾病作出判断和消除疾病、缓解病情、减轻痛苦、改善功能、延长生命、帮助患者恢复健康而采取的医学专业手段和措施。
本办法所称医疗技术临床应用,是指将经过临床研究论证且安全性、有效性确切的医疗技术应用于临床,用以诊断或者治疗疾病的过程。
第三条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开展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应当遵循科学、安全、规范、有效、经济、符合伦理的原则。
安全性、有效性不确切的医疗技术,医疗机构不得开展临床应用。
第五条国家建立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对禁止临床应用的医疗技术实施负面清单管理,对部分需要严格监管的医疗技术进行重点管理。
其他临床应用的医疗技术由决定使用该类技术的医疗机构自我管理。
第六条医疗机构对本机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和管理承担主体责任。
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技术服务应当与其技术能力相适应。
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是本机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第七条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全国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监督管理工作。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2023年版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是指对医疗技术的临床应用进行管
理的一系列规定和措施。
其目的是确保医疗技术的安全有效应用,
提高医疗质量,保障患者的权益。
1. 医疗技术的分类与管理:对医疗技术进行分类,将其划分为
高风险、中风险和低风险等级,根据不同等级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
2. 医疗技术的准入审批:对医疗技术的研发、生产、销售和临
床应用等环节进行准入审批,确保医疗技术的质量和安全。
3. 临床试用和临床应用的管理:对医疗技术进行临床试用和临
床应用时,要求医疗机构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和程序,包括临床试
验报告的提交、试用和应用过程中的监测和评价等。
4. 医疗技术的信息化管理:要求医疗机构建立医疗技术信息管
理系统,对医疗技术的采购、入库、领用、使用等过程进行监控和
记录,确保医疗技术的全过程可追溯。
5. 医疗技术的质量控制:要求医疗机构对医疗技术进行质量控制,包括对设备的定期检测和维护,对操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等。
6. 不良事件的报告和处理:要求医疗机构及时报告医疗技术的不良事件,并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确保患者的安全和权益。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医疗技术的临床应用而制定的管理措施,旨在保证医疗技术的安全有效应用,提高医疗质量,保障患者的权益。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最新版2009)-(9902)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建立医疗技术准入和管理制度,促进医学科学发展和医疗技术进步,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2009 年5 月1 日起实施)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疗技术,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以诊断和治疗疾病为目的,对疾病作出判断和消除疾病、缓解病情、减轻痛苦、改善功能、延长生命、帮助患者恢复健康而采取的诊断、治疗措施。
第三条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应当遵循科学、安全、规范、有效、经济、符合伦理的原则。
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技术应当与其功能任务相适应,具有符合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相应的设备、设施和质量控制体系,并遵守技术管理规范。
第五条国家建立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准入和管理制度,对医疗技术实行分类、分级管理。
第六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医疗技术分类分级管理第七条医疗技术分为三类:第一类医疗技术是指安全性、有效性确切,医疗机构通过常规管理在临床应用中能确保其安全性、有效性的技术。
第二类医疗技术是指安全性、有效性确切,涉及一定伦理问题或者风险较高,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以控制管理的医疗技术。
第三类医疗技术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卫生行政部门加以严格控制管理的医疗技术:(一)涉及重大伦理问题;(二)高风险;(三)安全性、有效性尚需经规范的临床试验研究进一步验证;(四)需要使用稀缺资源;(五)卫生部规定的其他需要特殊管理的医疗技术。
第八条卫生部负责第三类医疗技术的临床应用管理工作。
第三类医疗技术目录由卫生部制定公布,并根据临床应用实际情况,予以调整。
第九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第二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工作。
第二类医疗技术目录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辖区情况制定并公布,报卫生部备案。
中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中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一、总则中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旨在规范中医医疗技术在临床应用中的管理,保障患者权益和医疗质量安全,推动中医医疗事业健康发展。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中医医疗机构和从事中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的医疗人员。
二、中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的基本原则(一)科学性原则:中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应符合中医学理论和现代医学科学的要求,注重科学研究的支持和医学实践的经验总结。
(二)个体化原则:中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应根据患者的病情、病程、体质等个体差异,制定个性化医疗方案。
(三)安全性原则:中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过程中,应注重患者安全,尽量减少不良反应和并发症的发生。
(四)综合性原则:中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应充分发挥中医疗法、针灸、草药、推拿、气功等多种技术的综合优势,综合治疗。
三、中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的管理要求(一)中医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中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制度,明确相关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并定期修订和更新。
(二)中医医疗机构应确保医疗人员的专业素质和相关技术能力,加强培训,提高临床应用水平。
(三)中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前,应实施患者知情同意,明确告知疗效和可能的风险。
(四)中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过程中,应严格按照规定操作程序,保证操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五)中医医疗机构应建立完善的病历和临床数据管理机制,确保医疗记录的完整性、准确性和保密性。
(六)对于中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的不良反应和并发症,中医医疗机构应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做好危急患者的抢救工作,并向相关部门报告。
(七)对于中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的效果评价,中医医疗机构应进行定期评估和统计分析,不断完善和提高医疗质量。
四、中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的监督和评估(一)中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的监督由卫生部门负责,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加强对中医医疗机构和医疗人员的监管。
(二)中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的评估由专业评估机构负责,定期对中医医疗机构和医疗人员进行综合评估和质量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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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2018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促进医学科学发展和医疗技术进步,保障医疗质量和患者安全,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疗技术,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以诊断和治疗疾病为目的,对疾病作出判断和消除疾病、缓解病情、减轻痛苦、改善功能、延长生命、帮助患者恢复健康而采取的医学专业手段和措施。
本办法所称医疗技术临床应用,是指将经过临床研究论证且安全性、有效性确切的医疗技术应用于临床,用以诊断或者治疗疾病的过程。
第三条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开展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应当遵循科学、安全、规范、有效、经济、符合伦理的原则。
安全性、有效性不确切的医疗技术,医疗机构不得开展临床应用。
第五条国家建立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对禁止临床应用的医疗技术实施负面清单管理,对部分需要严格监管的医疗技术进行重点管理。
其他临床应用的医疗技术由决定使用该类技术的医疗机构自我管理。
第六条医疗机构对本机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和管理承担主体责任。
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技术服务应当与其技术能力相适应。
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是本机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第七条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全国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鼓励卫生行业组织参与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质量控制、规范化培训和技术评估工作,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为卫生行业组织参与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创造条件。
第二章医疗技术负面清单管理第九条医疗技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应用于临床(以下简称禁止类技术):(一)临床应用安全性、有效性不确切;(二)存在重大伦理问题;(三)该技术已经被临床淘汰;(四)未经临床研究论证的医疗新技术。
禁止类技术目录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制定发布或者委托专业组织制定发布,并根据情况适时予以调整。
第十条禁止类技术目录以外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为需要重点加强管理的医疗技术(以下简称限制类技术),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严格管理:(一)技术难度大、风险高,对医疗机构的服务能力、人员水平有较高专业要求,需要设置限定条件的;(二)需要消耗稀缺资源的;(三)涉及重大伦理风险的;(四)存在不合理临床应用,需要重点管理的。
国家限制类技术目录及其临床应用管理规范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制定发布或者委托专业组织制定发布,并根据临床应用实际情况予以调整。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以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在国家限制类技术目录基础上增补省级限制类技术相关项目,制定发布相关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范,并报国家卫生健康委备案。
第十一条对限制类技术实施备案管理。
医疗机构拟开展限制类技术临床应用的,应当按照相关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范进行自我评估,符合条件的可以开展临床应用,并于开展首例临床应用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备案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开展临床应用的限制类技术名称和所具备的条件及有关评估材料;(二)本机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专门组织和伦理委员会论证材料;(三)技术负责人(限于在本机构注册的执业医师)资质证明材料。
备案部门应当自收到完整备案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在该医疗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备注栏予以注明,并逐级上报至省级卫生行政部门。
第十二条未纳入禁止类技术和限制类技术目录的医疗技术,医疗机构可以根据自身功能、任务、技术能力等自行决定开展临床应用,并应当对开展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实施严格管理。
第十三条医疗机构拟开展存在重大伦理风险的医疗技术,应当提请本机构伦理委员会审议,必要时可以咨询省级和国家医学伦理专家委员会。
未经本机构伦理委员会审查通过的医疗技术,特别是限制类医疗技术,不得应用于临床。
第三章管理与控制第十四条国家建立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质量管理与控制制度,充分发挥各级、各专业医疗质量控制组织的作用,以“限制类技术”为主加强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质量控制,对医疗技术临床应用情况进行日常监测与定期评估,及时向医疗机构反馈质控和评估结果,持续改进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质量。
第十五条二级以上的医院、妇幼保健院及专科疾病防治机构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应当下设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的专门组织,由医务、质量管理、药学、护理、院感、设备等部门负责人和具有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临床、管理、伦理等相关专业人员组成。
该专门组织的负责人由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担任,由医务部门负责日常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一)根据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机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二)审定本机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目录和手术分级管理目录并及时调整;(三)对首次应用于本机构的医疗技术组织论证,对本机构已经临床应用的医疗技术定期开展评估;(四)定期检查本机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各项制度执行情况,并提出改进措施和要求;(五)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临床应用管理工作小组,并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本机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工作。
其他医疗机构应当设立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工作小组,并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本机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本机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制度,包括目录管理、手术分级、医师授权、质量控制、档案管理、动态评估等制度,保障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质量和安全。
第十七条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应当具有符合要求的诊疗科目、专业技术人员、相应的设备、设施和质量控制体系,并遵守相关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范。
第十八条医疗机构应当制定本机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目录并及时调整,对目录内的手术进行分级管理。
手术管理按照国家关于手术分级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医疗机构应当依法准予医务人员实施与其专业能力相适应的医疗技术,并为医务人员建立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档案,纳入个人专业技术档案管理。
第二十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医师手术授权与动态管理制度,根据医师的专业能力和培训情况,授予或者取消相应的手术级别和具体手术权限。
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论证制度。
对已证明安全有效,但属本机构首次应用的医疗技术,应当组织开展本机构技术能力和安全保障能力论证,通过论证的方可开展医疗技术临床应用。
第二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评估制度,对限制类技术的质量安全和技术保证能力进行重点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本机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目录和有关管理要求。
对存在严重质量安全问题或者不再符合有关技术管理要求的,要立即停止该项技术的临床应用。
医疗机构应当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本机构医师相关技术临床应用权限。
第二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为医务人员参加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规范化培训创造条件,加强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人才队伍的建设和培养。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首次在本医疗机构临床应用的医疗技术的规范化培训工作。
第二十四条医疗机构开展的限制类技术目录、手术分级管理目录和限制类技术临床应用情况应当纳入本机构院务公开范围,主动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五条医疗机构在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停止该项医疗技术的临床应用:(一)该医疗技术被国家卫生健康委列为“禁止类技术”;(二)从事该医疗技术的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或者关键设备、设施及其他辅助条件发生变化,不能满足相关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范要求,或者影响临床应用效果;(三)该医疗技术在本机构应用过程中出现重大医疗质量、医疗安全或者伦理问题,或者发生与技术相关的严重不良后果;(四)发现该项医疗技术临床应用效果不确切,或者存在重大质量、安全或者伦理缺陷。
医疗机构出现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情形,属于限制类技术的,应当立即将有关情况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取消该医疗机构相应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备案,在该机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备注栏予以注明,并逐级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医疗机构出现第一款第四项情形的,应当立即将有关情况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立即组织对该项医疗技术临床应用情况进行核查,确属医疗技术本身存在问题的,可以暂停该项医疗技术在本地区的临床应用,并向国家卫生健康委报告。
国家卫生健康委收到报告后,组织专家进行评估,决定需要采取的进一步管理措施。
第四章培训与考核第二十六条国家建立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规范化培训制度。
拟开展限制类技术的医师应当按照相关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范要求接受规范化培训。
国家卫生健康委统一组织制定国家限制类技术的培训标准和考核要求,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七条省级增补的限制类技术以及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认为其他需要重点加强培训的医疗技术,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组织制订培训标准,对培训基地管理和参加培训医师(以下简称参培医师)的培训和考核提出统一要求,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八条对限制类技术临床应用规范化培训基地实施备案管理。
医疗机构拟承担限制类技术临床应用规范化培训工作的,应当达到国家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制定培训方案并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九条医疗机构拟承担限制类技术临床应用规范化培训工作的,应当于首次发布招生公告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备案材料应当包括:(一)开展相关限制类技术临床应用的备案证明材料;(二)开展相关限制类技术培训工作所具备的软、硬件条件的自我评估材料;(三)近3年开展相关限制类技术临床应用的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情况;(四)培训方案、培训师资、课程设置、考核方案等材料。
第三十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经备案拟承担限制性技术临床应用规范化培训工作的医疗机构名单。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限制类技术临床应用规范化培训基地的考核和评估,对不符合培训基地条件或者未按照要求开展培训、考核的,应当责令其停止培训工作,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一条培训基地应当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及流程,明确岗位职责和管理要求,加强对培训导师的管理。
严格按照统一的培训大纲和教材制定培训方案与计划,建立医师培训档案,确保培训质量和效果。
第三十二条申请参加培训的医师应当符合相关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范要求。
培训基地应当按照公开公平、择优录取、双向选择的原则决定是否接收参培医师。
第三十三条参培医师完成培训后应当接受考核。
考核包括过程考核和结业考核。
考核应当由所在培训基地或者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第三方组织实施。
第三十四条对国家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作出统一培训要求以外的医疗技术,医疗机构应当自行进行规范化培训。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的监督管理。